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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日会议实录8|打击非法运输犬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介绍
时间:2023-06-23 21:3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777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文勇律师

非常感谢钱老师,感谢所有的参与者,特别感谢钱老师和孙颖律师为这次研讨会付出的努力。同时,也感谢会议对我的邀请。根据钱老师的安排,我做一个关于打击非法运输犬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介绍。

我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都非常精彩。钱老师特别提到,她对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动物,特别是在保护伴侣动物方面的作用,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作为中国绿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总法律顾问,我也是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并且亲自出庭一审,现在一审判决已经出来,现在还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二审还没有开庭。因为案件没有审理终结,我没有上传相关的法律文书。








案件原告与被告简介

这个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这是一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积极参与的社会组织。它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可能是国内最多的。本案不是它保护动物的第一案,但确实是它保护伴侣动物第一案。此外,中国绿发会的公益诉讼涉及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以及动物和植物等,几乎包含了环境保护的所有方面。

被告方是江西省宜春市的高安市东粤物流公司。这是一家物流运输公司,负责将狗从陕西运送到广西的玉林。这个诉讼的结构非常简单,就是由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这个负责运输狗的物流公司。我们的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承担惩罚性的赔偿金100万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此外,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成本。



案件背景

2022年5月30号,被告的一辆大货车将2000只非法收购或盗抢的狗装车,从陕西省武功县长宁镇运送至广西玉林市大北路470号的鸿达市场,狗被非法宰杀。这些狗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这样的运输是非法的。此外,此次运输过程跨越了四个省份,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跨省运输动物应该按照指定路线行驶,而这一规定在非法运输过程中未被遵循。在运输途中,这辆车曾多次被环保志愿者,特别是动物保护志愿者拦截,但均没有成功。在2022年6月1日上午,这辆车在湖南新邵县的蔡锷服务区,明目张胆地在交警和新邵县畜牧局执法人员面前冲破阻拦逃离,最后到达玉林的鸿达市场,将这2000只狗非法宰杀,被告气焰之嚣张可见一斑。这是事件的基本经过。




被告违法行为引发的后果

我想强调,我们将这次保护伴侣动物(犬只)的行动纳入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内,所以整个诉讼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此次运输的非法性,至少有两点,一是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二是在跨省运输动物时没有遵循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没有按照指定道路行驶。这种运输行为的非法性为什么重要呢?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民法典》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也就是说,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至于这个行为到底造成了什么后果,在我们的起诉状中,我们将其概括为五个法律后果:
1.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风险。因为这个非法运输过程中,所有的狗都未经检疫,包括粪便等排泄物不可能得到合规的处理,这就给沿途所经过的地区带来了巨大的不可预测的环境污染风险。
2.这个非法运输行为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之所以要求运输动物必须有检疫合格证,就是为了防止动物可能携带的病毒或细菌传染给人,从而影响公共卫生安全。在这次事件中,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检疫,这个风险就显得非常大。这个风险可以直接归为环境风险,也是对公共卫生安全的直接威胁。
3.这个行为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因为这2000只狗,由于这种非法运输和宰杀行为,造成了2000只狗的灭失,其中就包括纯种中华田园犬。在我国,由于这种非法宰杀,中华田园犬现在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境地。
4.直接破坏了公众的生活环境。狗作为人类的伴侣动物,是人类生活环境的一部分。被告非法运输并导致2000只狗被杀,是对公众生活环境的直接的破坏。
5.违法运输过程中的暴力冲卡等抗法行为,公然在街上用火烤并屠宰伴侣动物,传播的是非法暴力、野蛮等不文明理念,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



一审判决结果及判决的理由

江西宜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宜春法院驳回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对认定运输行为为非法的证据表示怀疑。他们认为尽管有执法人员在路上的拦截行动,但由于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所以这个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运输行为违法。
2.认为损害后果无法被确定。也就是说,虽然存在运输行为,但是损害的后果并未得到确证。
3.对于运输犬只数量为2000只的说法,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物流公司的货车运输了这么多的狗。
4.对于此次运输行为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的破坏,认为缺乏充分的证据。
5.对我们提交的这2000只狗在玉林被公开火烤宰杀视频证据,合议庭认为证据中没有显示出被告的车牌,无法证明运输的这2000只狗确实就是被当街火烤屠宰的狗。



对一审判决的简单评判

这个判决没有严格依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审理,我们认为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我现在并不打算全面反驳一审判决的所有观点,仅就一些明显的问题简单说一下它的错误。

首先,关于非法运输,他们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理由是没有行政处罚。因此,他们认为这次运输并不构成非法运输。然而,运输的非法性实际上是很容易得到证明的。如果被告有2000只狗的检疫合格证,并且能够证明他按照途经的四个省的指定路线进行动物运输,那么他就是合法的。否则,他就是非法的。在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问题,我们主张的是“无”,也就是说被告没有检疫合格证,也没有按照各省指定的路线行驶;被告当然也没有(没敢)主张“有”;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合议庭如果认为“有”,是非常容易查明白的,也是必须查实并做出认定的。可惜,一审合议庭没有依法审理并认定这个基本事实。
被告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并没有像判决书中所写的那样简单粗暴,被告实际上也认识到了没有检疫合格证和没有按照各省指定的路线行驶的问题。我为什么不说被告主张“有”呢?因为实际上是法院主张“有”。在这种情况之下,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主张“无”的是没有办法拿出证据来的。只有主张“有”的才能拿出证据来。比如,如果你声称有合格证,你需要出示它;如果你声称按指定的道路进行了运输,你也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然而,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
其次,关于确定实际损害后果的问题。我们认为有两种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一种是由于这种非法运输给公共卫生带来的巨大威胁,因为是风险,所以这个主张并不需要具体损害后果也可以成立。另外一种后果就是2000只狗被非法运输并且被宰杀。如果他们认为没有被非法运输和宰杀,那么他们完全可以指出现在这些狗的具体所在地,或者他已经把狗运到了什么地方。但是,他显然没有这样做。因此,一审判决书直接断定没有实际损害后果,这种认识显然是过于简单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是否真的有2000只狗。实际上,我们是根据这个物流公司的订单得到的确定信息。订单上明确标明了吨数和狗的数量,这个证据是非常明显的。然而,法院却声称没有证据。
关于其他的反驳,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我只想说,关于事实认定方面,法院的这个一审判决令人难以接受。
还有法律误用的问题。我们觉得有一点颇为荒谬,那就是在引用《民法典》时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款。它引用的是哪些条款呢?在判决中引用的条款实际上与此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它引用的是《民法典》中关于个人用工责任和交通事故规则的条款,还引用了《民事诉讼法》里面关于判决书的内容及格式布局的条款。显然,这是一个误用法律的明显错误。这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甚至可能与认识问题无关,可能有其他原因。然而,我仍抱有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因此我不打算对此进行更多猜测。



诉讼焦点

这次诉讼的焦点是什么?我想向大家说明下。这是我认为的焦点,而不是法院总结的焦点。

第一个焦点,我们为什么把运输者当成了被告?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我们找不到真正的货主,无法确定他是谁。所以,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只能把运输者作为被告。这是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根据我们的《民法典》,包括我们以前的《侵权责任法》,运输者实际上是这2000只狗非法运输的直接实施者,也是非法宰杀的帮助者。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规定,他应该与宰杀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焦点,这个危害后果到底是什么?我认为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第三就是,关于违法的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我们认为那些关于证据不足的疑虑已经被消除。
第四个焦点是损失的数额。虽然我们并未进行具体的评估,但是通过违法行为人自己的录音完全可以确定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我们按照相关条款向法庭提出了索赔。



呼吁与期望

目前,此案已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开庭时间还未确定。我呼吁所有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们关注这个公益诉讼案件。

我们应当认识到,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这个案件上表现出了进步。尽管起诉过程中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最终法院还是选择受理了这个案件,而且对我们的主体资格也没有提出异议。虽然我们对一审判决结果非常不满意,但我们依然寄希望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伴侣动物的努力,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当然,前提是完全依照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来审理此案。
我给大家介绍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谢谢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