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日会议实录7|李永军:动物福利与慈善立法
时间:2023-06-23 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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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钱老师,感谢会务组的老师和同学。我要讲的题目是《动物福利与慈善立法》。虽然以慈善立法为名,其实里边也涉及到了一些执法和司法的问题。应该说,我对于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得不是很多,主要侧重于社会法和慈善法方面的学习和研究。我认为,动物福利问题,不仅是动物保护法的问题,也是慈善法和社会法的问题。所以,我将动物福利或动物保护和慈善立法结合在一起来谈。
我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已经在2020年的《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上发表过了。这篇文章是我和我们学校的研究生李芳泽同学合作完成的,题目是「动物福利:我国《慈善法》慈善目的的拓展点」。这篇文章首先罗列了三个案例,这三个案例主要涉及到动物保护组织的募捐,动物保护组织的性质到底是不是一个公益慈善组织等。如果说是公益慈善组织的话,可能对于动物保护组织自身的发展,对于动物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有良好的作用和意义。关于动物保护立法,我就不再赘述了,在国外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动保护立法也是相当丰富,也有一个体系。尽管是碎片化的,但是还是有的,包括动物福利这方面,也有。但是,大家看咱们的《慈善法》,第三条规定了什么叫慈善活动,规定了慈善活动的目的范围。目的范围里边并没有“促进动物福利“的规定,也没有动物保护的规定。当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还是有的。但是大家知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动物福利、保护动物并不完全一样。当然,动物是生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是不能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就等于保护动物、实行动物福利,这是不能划等号的。另外,在国外的慈善法律中,像比较典型的英国慈善法,英国的慈善的范围,也可以说是慈善领域,就包括了“促进动物福利”的规定。英国的慈善法在整个世界来说,处于非常领先的地位。除了英国以外,当然也不一定用“动物福利”这个概念,有的用“动物保护”的概念。像波兰,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甚至俄罗斯,在慈善法里边都有保护动物的规定。咱们的慈善法,尽管制定的时间不长,但已经进入了修法这样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几个月前,我和我的同事,向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交了一个立法建议,其中就包括了“促进动物福利”。在我和李芳泽同学共同发表的论文当中,引用了三个案例。我将围绕这三个案例探讨动物保护组织到底是不是一个公益慈善组织,有没有公益募捐的资格等。
刚才各位老师讲的内容其实也都涉及到了。第一,促进动物福利是一种公益行为,也就是说,我们救助流浪动物,是一种公益行为。什么叫公益?公益简单的说是公共利益,你也可以理解为“益公”,即有益于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为。首先是它有有益性,第二是要强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组织。公益是和私益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我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五项的具体内容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但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保护动物,也不等同于促进动物福利。当然,有交叉关系。另外,第三条第六项说的是“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这就有相当的开放性了。但是,并没有直接把“促进动物福利“纳入到《慈善法》当中。应该说这是一个遗憾。接下来,我在论文中解析了《慈善法》中“公共利益”的双重含义,从利益和公共两个角度阐述了什么是《慈善法》中的公共利益。然后是,明确“促进动物福利”为《慈善法》中慈善目的的实际意义。包括,其一,明确这一点有利于动物福利改善行为慈善性质的确认。也就是说,这种福利促进行为到底是不是慈善行为?是不是公益慈善行为?如果在《慈善法》中明确规定了,那问题就清晰了,非常直观。但是现在,因为没有非常明确的法规,无论是慈善人士或说爱心人士,还是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人员,都无法准确地把握这个问题。其二,这也有利于慈善事业和慈善法制的完善。其三,这有利于慈善事业和慈善法治国家间的交流,因为很多国家已经有相关的规定,而我们国家现在没有这样的规定。其四是有利于动物制品出口和破除动物贸易壁垒。其五是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就是说促进动物福利,其实是一个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的一个事情,而不仅仅针对某一个人,某一个组织。明确将“促进动物福利”列为《慈善法》中慈善目的的困难
困难是非常多的。首先,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包括现在慈善法学界和社会法学界的大多数人都没有深入思考过这个问题。有一年,我在一次会议上提出了这个问题,很多老师不以为然。这是一个思想层面的问题。还有很多错误认识,比如一些人认为只有当人的福利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时,我们才需要关注动物的福利。今天人的福利还不是很高,这个时候没有必要关心动物的福利。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再一个问题是关于食肉,如吃狗肉、野味等。有人会说这是某地的风俗,甚至有执法部门也这样认为。然而,风俗有好与坏。如某些地方的一些陋俗显然属于应当抑制的,因为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法律上来看,我们不应鼓励和支持那样的行为。其次是社会经济方面的问题。考虑到中国的历史背景,我们曾经经历了深重的贫困和社会动乱,即便到了现代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很难产生动物福利意识。因为在人的生命价值还未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动物的生命和价值自然更不可能得到多少尊重。我曾说过,"在一个活剥人比活剥动物还要凶残的时代,不可能有动物福利立法产生的深厚思想基础。"大家都知道,凌迟在中国才废除了百余年,想想那种对人还千刀万剐的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自然可想而知。再有是法学研究方面的问题,动物福利的法律研究在中国还非常欠缺。尽管我们对畜牧业、农业等领域的法学研究可能多一些,但在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学研究则很少。还有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我已经提到,虽然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涉及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还是比较零散,难以为作为慈善目的的“促进动物福利”提供强大的基础性法律体系支撑。由于缺乏一个强大的基础法律体系,我们单纯地把“促进动物福利”加入到《慈善法》中,可能并不是一个非常妥当的做法。因此,许多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或者认为时机不成熟,也是可以理解的。最后是其他的限制性因素。实施动物福利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明确“促进动物福利“为《慈善法》中慈善目的的可行性首先,我国在历史上并不缺乏动物福利的理念,尽管之前提到,历史环境不太可能产生关于动物福利立法的思想,但是动物福利的思想仍然存在,尽管可能是零星的,零散的。
其次,从现实上来看,动物保护组织正在像雨后春笋般快速增长,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党和国家也提出了“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这样的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的农业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出台。组织和个人的动物福利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再者,从相关法律来看,涉及动物福利的法律逐步增多。刚才钱老师、周老师、陆老师都已经谈过了。最后,从慈善法治来看,立法和法律实践方面均有亮点。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案例,这是我几天前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的。案例是关于李舒,一位爱心人士,与福建宁德市蕉城区民政局的行政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救助流浪动物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慈善活动,这个表述非常清晰。他的全文是这样的:“本案第三人所进行的涉案筹捐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救助流浪动物, 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慈善活动,虽应予鼓励和支持,但作为社会成员, 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必须要以依法依规为前提。”我认为这个法官的思想认识水平非常高。这个判决书已经生效,案子经过了二审,二审维持了原判。当然,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非常多,包括好几个方面。至少,与我们关于慈善的讨论相关的问题有三个。其一,是救助流浪动物活动的性质,这个我刚才已经说过了。其二,是关于案件中的"每月10元救助流浪动物基金“微信群的性质,是不是一个组织?其三,我们有很多爱心人士在微信群里,面向社会募捐,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通过微信群募捐,它是网络公开募捐还是非公开的定向募捐?这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一个组织,以及它是否具有开放性或封闭性。如果是公开募捐,那是需要公开募捐资格的。当然,如果没有资格,还能否进行公开募捐吗?《慈善法》中也给予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可以合作募捐,这个就不多讲了。这是我整个发言的落脚点,即把“促进动物福利“写入到我们的《慈善法》中,对于我们的慈善事业、动物保护、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等各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我和我的同事已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这个建议。尽管暂时可能不会被采纳,我相信总会有被采纳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