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到场各位支持、关注我们本次的活动。前面几位前辈的分享字字经典,让我受益良多。我是本次研讨会协办单位,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的活动发起人孙颖律师。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我从法律实务角度开始我的分享。我分享的题目是《用法律智慧和理性维护动物权益、争取生存福祉》。
随着社会进步和道德观念的提升,人们日益重视动物的保护。然而,虐待动物的行为却屡屡发生。虐待动物现象的存在已经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期,奶牛猫被虐杀的事件再次让呼吁反虐待动物立法持续热搜,人民网评等多家官方媒体对虐猫事件作出了评价。处刑式虐猫可憎,是向人类良知的挑战!从官媒到民众,从明星到普通百姓,甚至海外都在呼吁立法。这是民情,是民意,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为此,本人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整理了近五年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对虐待动物事件立法的态度。
首先是在2018年3月十三界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针对香港卫视记者提问是否考虑出台虐待动物法时的回答。他说:
“《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对野生动物和农场动物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针对伴侣动物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现在为止还处在研究和探讨阶段,还没有形成最大的共识。“但是,从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角度,任何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都应当为社会所不齿,都应当被视为丧失公德的行为。在这一点上是有共识的。“再就是2020年9月3号,农业农村部对人大代表提请立案的回复。农业农村部回复称:“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历来重视动物保护工作,《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室动物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修订,逐步加大保护力度。“农业农村部认为:“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公安等多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它同时也提到,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惯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通过上述公开表态可以看出,从国家角度已经达成了“反对虐待动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理念上的共识,但是却没有达成具体行动的共识。那么,经过两年多的发展、进步,是否已到了形成社会最大共识的时候呢?我们期盼着反虐待动物法出台,期待着全面健全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但是我们知道,一部法律的出台要经过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四个阶段。在这漫长的等待阶段中,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表演式的虐杀肆无忌惮,越演越烈吗?不,当然不!
我特别认同农业农村部的观点,虐杀动物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动物保护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可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那我们有哪些制度呢?首先,刑事责任方面,我们有可适用于“虐待动物行为和利用网络传播虐待视频行为“的”寻衅滋事罪“,”贩卖虐待动物视频牟利“的有”非法经营罪“,”被虐待致残致死的动物价值高达5000元以上“的有”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罪“。如果是珍惜野生动物,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间关系我就不再向各位具体讲述法条内容了。下一个是行政责任。行政方面,《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从不同角度为动物提供了一般保护。《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对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活体运输动物等行为进行了禁止。《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均对传播虐待动物相关的血腥暴力视频行为进行了禁止。民事方面主要分为公益和私益两类。前述王文勇律师就是在做公益诉讼的一个尝试。在公益诉讼方面,虐待动物的暴力虽然不是针对人,但它依然是对社会的有害的暴力。特别是对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其面前直接展示或间接传播虐待动物的血腥场面会对其造成不可预估的心理伤害,对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社会组织,政府,检察院均可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要求施虐者承担法律责任。在私益方面,施虐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目前,犬猫类伴侣动物具有特殊的人格利益的观点,逐渐被司法机关认同。施虐者除须赔偿物质损失外,还需赔偿精神损失。我坚持认为执法远比立法更为迫切,更为重要。无“法可依“的错误观点让施暴者更加疯狂和嚣张。还给执法机关懒政提供了合理理由。执法机关会说”无法可依“,推给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则说”争议太大“,还没有到制定一部专门法的时候。周而复始。这也更使得广大的人民群众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所以,执法远比立法更重要,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思维转变尤为关键。
举个例子,执法机关常说,杀猫我得管,那您家杀条鱼是不是我也得去管管?事实上,农业农村部明确列明了犬猫是非食用动物,非食品原料,它就和鱼是不一样的。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犬猫类伴侣动物被禁止屠宰。但是,实事求是的说,尽管国内已经确定了前述众多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挑战和问题。首先,执法责任推卸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之一。其次,执法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较弱。此外,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资源缺失也是制约动物保护执法的重要因素之一。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普遍存在偏差。执法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也存在不足,限制了他们有效履行责任的能力。当然,这也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必经的过程。人民群众在遇到执法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可以通过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督等方式,推动反虐待法治工作建设,但应当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有理,是指基于事实和证据,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行动,如采取切实有效的证据。根据王文勇律师之前的分享,我们了解到在玉林的狗车案件中,虽然一线志愿者提供了大量的视频证据,几个G的数据,但在律师的梳理过程中,未能筛选出指向清晰明确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最终残忍烧杀的2000条狗的事实,最终一审法院也没有认可这种说法。所以我特别强调,广大群众们或者是监督者们,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方式,向负有法定职责的管理机关举报投诉时,一定要依据客观事实。有利是指完善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对动物保护有利的方式做动物保护工作。有节是确保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避免过度的情绪渲染、避免采取违法行为或使用过激手段;要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遵守组织的规定和安全操作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我们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推动反虐待动物的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发挥着社会平衡器的作用,是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重要力量,应当积极主动在服务大局中展现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在这里,我号召广大律师履行职责,践行法治建设。虐待动物事件,由于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现实难点,加之长期以来“无法可依“,”无明文规定“,不执法的错误执法态度的影响,迫切的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运用其敏锐的洞察能力,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监督引导执法部门、社会组织厘清事实,纠正执法态度,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进而防止虐待动物的行为的发生。最近我们欣喜的发现,执法机关那种“法律没有规定对动物实施暴力的是暴力,所以不能立案查处“的执法态度正在转变。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倡导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他强调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强调了人类对自然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反对虐待动物的法治建设实际具有重要的意义。反对虐待动物的法治建设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任务,更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让我们共同呼吁并行动起来,推动反虐待动物的法治建设,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尊重和关怀动物的社会,为未来的世代构建一个更美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