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现行法律对动物保护的不足
首先回应一下前面几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对于虐杀猫犬类陪伴动物,并且制作视频在网络传播这类现象,我们现行的法律,包括《治安处罚法》、《刑法》等,其实都有相应的条款是可以适用的。并且,在分散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中间,确实也体现了善待动物这样的原则或者精神。但是,这些现象仍然层出不穷,而施害者并没有被及时的制止并受到惩罚。这确实是一个有法不依的问题。但是为什么明明有法律法规,没有能够得到适用和执行呢?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所以我们在呼吁和推动的同时,还需要从法社会学角度做深入的研究,比如做一些时政调研等等。
我今天主要想说的是,虽然我国已经有不少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是现有的规范明显还不足以涵盖动物保护各个层面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如何对待伴侣动物的一系列问题——弃养怎么办?主人没有能力照顾了怎么办?哪些情形可以构成虐待?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回应。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讲,也就是制度供给不足。
动物保护法律的需求与社会条件
今天的主旨虽然是讨论执法的问题,但我认为我们仍然需要讨论立法的问题,两个事情可以同时展开,同时推动。一边我们要推动更好的执行现有的法律,一边要推动一部整体性的动物保护法,而不是维持现在这种碎片化的一个立法状态。但是呢,要推动一部全新的动物保护法,我们需要首先讨论我们的立法理念究竟是什么:我们如何看待动物?我们如何看待动物和人的关系?我们是在什么样的理念基础上来讨论这些问题?这些是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一个问题。所以下面我就此谈点自己的看法,请大家批评。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我们之所以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和以前豢养动物的人很少有关。尤其是在城市中,养宠物是近些年才大量出现的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带来的家庭的原子化等等,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这才造成了今天城市中人与动物的紧张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因为动物造成的紧张关系。再加上虐待动物事件增多,对动物保护的社会关注度才开始迅速的提高。所以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现在来讨论立法是正当的。那么下面就需要各方力量的推动。当然我们今天这个会议本身就是一种推动,因为言说本身也是一种行动,所以我们在这里讲其实也是在推动一种改变。
现有立法理念的审视
从立法理念来看,我们现有的这个法律呈现出的理念还是不够清晰的。比如说,这个2018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它提到维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等。但是这些具体又是什么含义呢?如果我们去看刑法的话,目前刑法中有几个可能用于动物保护的罪名,但它并不是针对人类如何对待动物本身,而是针对人类对待动物的行为后果损害了人类利益的,比如说偷窃、伤害名贵宠物等等,它是按照盗窃罪或者毁坏财物罪来执法的。在这里,动物是完全的客体,是物,是财产,而虐杀流浪动物或者虐待自己的动物等行为,它并不直接伤害具体个人的利益,因此也难以入罪。当然,我们也可以论证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可以以寻衅滋事入罪,但是这条罪名本身就不是很清晰。
动物是有生命,有感知和痛觉的,所以善待动物也是人性尊严的一个反映。如果我们看到虐待动物的行为,却没有办法去阻止,这其实是伤害了我们人类的人格尊严。而我国宪法的第38条是保护人格尊严的,人格尊严也是我们享有人权的基础。所以,从人的尊严的角度看,保障动物的福利也是保障人的权利。那么对此呢,国家是有义务积极作为,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制止和惩罚虐待动物的行为的。
从人本主义到大地法理学:新的立法视角
无论从人格尊严的角度,还是人权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一种人本主义的视角,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而人类中心主义正是今天很多生态问题以及动物保护问题的根源。所以,这里我要提出一个“大地法理学“的角度。
“大地法理学”最早被提出,大概是在1996年左右,它是法学理论中非常小的一个分支,是对西方现代化以后,人的欲望、人的要求和人无止境的对自然的剥夺和利用所带来的一系列恶果的一个反思。它主要包括环境法,动物保护法,土著人权利等议题。它的特征呢,是从生态系统的健康和人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作用的角度来看待法律问题。它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在人和大地的关系中建立起解决两者关系的一个法律规范,所以它的视野是非常宏大的,从人和社会的关系转移到了人和大地生态的关系。它采取的不是权力进入,因为权力的主体只能是人,它采取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入。也就是说,山川草木,飞鸟走兽和人一样,是生态系统的一份子,都是平等的。那么,人对于自然而言,只有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权利。
大地法理学在动物保护法中的应用
当然,我知道这种理论会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可能被认为过于理想主义,甚至有人会觉得荒谬。但是呢,这种理论有助于我们反思很多已经被广泛接受的理论,比如说把动物当作财产等等。实际上,我们现在做的很多动物保护的工作,采取的也是一种权利进入,从人的权利的角度让法律来保护动物和自然,让律师,专家来为动物和自然代言。这是有局限性的,因为权利进入中,动物仍然是客体,权利只能够处理人和人、人与社会的一个关系,而无法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从关系进入出发,我们就可以采取预防原则、互惠原则、平衡原则等来处理人类和动物的关系。比如说,当流浪动物繁殖过度的时候会破坏生态平衡,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用平衡的原则去处理类似的问题,而不是单纯从动物妨碍人类生活这样一个单一的人类中心主义视角去处理。这样不同的一个思路导致的结果也会是不同的。所以,”大地法理学“在克服以人为中心的这种法学观念和权利理论的缺陷方面,是可以成为动物保护法的一个很有用的思想资源的。
大地法理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的共鸣
另外,“大地法理学“还和我们国家儒教传统中的“天人合一”思想理念是不谋而合的,也符合我们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理念。“中国式现代化”理念的提出,就是建立在对西方现代性的反思之上的。“中国式现代化”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一种先进的发展观啊。
结语:明确立法目标,推进动物保护
最后,我想说的是动物保护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相对来讲比较好解决,我们已经有相当的知识储备,也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从他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和执法的经验中去汲取营养。但是,在此之前,我们要明确我们到底想要一部什么样的动物保护法,这就需要从重新思考我们和动物和自然界的关系开始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比较粗浅的想法和观点,希望大家能够批评指正。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