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个问题,从我们国家现有的立法来看,规定比较少。从我们国家动物保护现状来看,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立法,像这个卫生防疫,畜牧业等等,跟这个动物保护有若干的关联,但是它主要功能不是放在动物保护上。动物保护最重要的立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样的话,我们先分析一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止虐待动物和动物福利方面的规定,看看这部法律在这些方面的效力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不足之处。
第二方面呢,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它的核心的内容是人工繁育。这个是长久以来被诟病的,特别是我们动物保护界,都认为这个法律实际上就是以这个人工繁育或者野生动物产业作为它的核心部分。其中大量的条款,都是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相关联的。这种情况,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有这样一个说法,叫做利用就是最好的保护,认为通过人工繁育之后,野生动物被利用了,但同时它的种群数量扩大了,这对于保护是最有效的。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因为人工繁育一个中性词,而判断它的价值应当从利用的目的做出判断,这个目的是非常复杂的。
国外对于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目的主要是两个。第一是科研,第二就是改善种群。这两个目的,在法律上是正当的。第二种目的,就是基于商业上的目的了。商业上的目的应当说是各种各样的,不能够笼统的说,商业目的就都是坏的。比如说,有一些野生动物的利用,人工繁育之后的利用,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是比较具有正当性的,包括展示展演等等,包括我们国家中医药的利用,都有正当性。
这些个商业利用,有一些是法律应当保护的,有一些是法律应当限制的,更有一些是法律应当禁止的。比如说,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基于这种保护目的的繁殖驯养,就是人工繁育,应当受到保护。而作为中医药,在我看来是应当限制的,应当尽可能的寻找人工合成或是其他方法进行替代。我们也看到,现在在这方面,我们国家也有一些很好的成果。像熊胆,现在已经研发出用其他的方法来代替熊胆,作为中医药效果也非常好,但是据说推广起来难度非常的大,这主要还是因为对现有的熊的养殖繁育产业造成了冲击。这是属于限制的。更有一些是应当禁止的。例如滥食野生动物。我们国家法律上已经有了这方面规定,就是应当严格的禁止。
所以对这一个层面,法律不能一刀切,需要做出一个合理的判定。在我们的法理上,有所谓的剩余风险理论。当然这种做法在这次修法,也得到了一些体现,比如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表明修法也考虑了这些个情况,都是比较好的进步。这是我们说保护的第二条路径。
动物保护:从文明和伦理的角度看环境教育的必要性
第三条路径应当是从文明从伦理这个方面考虑。这个法律如何体现呢?动物福利方面,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严重不足的地方,我们的法律对这个问题考虑的非常少。当然我们很高兴的看到这次野保法的修订,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写入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当然,人们会问这个立法目的如何落实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立法目的一定要跟具体的措施对接起来。
在我看来,这种文明层面,伦理层面的对接,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环境的教育。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虐待动物,很多出自青少年,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国外制定环境教育法,主要就是针对青少年的。在2000年初的时候,我和我的同事曾经起草了一个环境教育法。当时这个环境教育法呢,主要是想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从这个境外的做法来看,这两个法的配合会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起到很好的作用。从娃娃起就要通过教育,使他们具备这样的一些个良好的环境的意识。我们这个草案,人大的王利明教授,当时正好他是全国人大的代表,他带到了两会上,作为提案。但是呢,没有得到足够的代表支持这个提案,所以这个提案就没能够成功,还是挺遗憾的。所以在我看来,我们这个环境教育法,一定要搞,而且把这个不得虐待动物啊,动物福利啊,人与自然和谐啊,这些个理念,伦理方面的,文明方面的这些内容,要写到法律当中。这个法律呢,不仅是从循环经济,这个垃圾分类等等这些层面发挥功能,更重要的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从娃娃的时候就使生态文明根植于他们的理念当中。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对于防止虐待动物的意义和实施展望
时间关系,我来不及展开讲。这次修法有很多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于防止虐待动物非常重要。同时,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一些有益于动物福利的理念和制度能够被应用于整个动物保护工作中。比如说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已经写入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了。那么将来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收容救护这种动物福利的制度,延伸到流浪猫,流浪狗等等这样的一些实际的工作当中去呢?还有就是分级分类管理,包括展示展演动物,一些个动物福利的规定,能否拓展到一切动物?我们还应考虑国际合作,以及基于生命健康的保护。当我们谈及基于生命健康的保护,主要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进行考虑,但这些实际上也跟野生动物自身的生命健康是相关联的。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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