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法
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下列规定:
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该法的目的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动物在最好的方式,从痛苦,痛苦和痛苦。
该法案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动物福利和良好待遇。
该法还执行理事会关于在动物园饲养野生动物的第1999/22/EC号指令。此外,该法还规定适用关于在发生杀戮时保护动物的第1782/2003号理事会条例。因此,应相应修订第1099/2009号条例(EC)。(9.8.2013/584)
第2条 (19.12.2019/1279)
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动物。
此外,关于狩猎、捕鱼、兽药、动物饲养、人工添加动物、将脊椎动物和头腿动物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对动物运输和进口到欧洲联盟、基因工程和自然保护实行正式管制,这是具体规定的。
第二章
饲养动物
第3条
一般原则
动物必须受到良好的对待,不要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禁止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痛苦。此外,动物饲养必须有助于维护动物健康,并考虑到动物的生理需要和行为需要。
该条例可就应被视为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痛苦和痛苦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第4条
动物饲养的地方
动物居住的地方应足够宽敞、保护性、发光、清洁和安全,并适当,同时考虑到每个物种的需要。禁止以产生不必要痛苦的方式养动物。
该规例可就动物的保存地所施加的要求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该法令还可规定,农业和林业部可就这些法令颁布更详细的规定。
第5条
动物护理
处理过的动物不得不经过处理或遗弃。动物必须得到足够的食物、饮料和其他照顾。当动物生病时,它必须得到适当的照顾。动物的福利和条件应该足够频繁地检查。
该条例可就动物护理的要求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该法令还可规定,农业和林业部可就这些法令颁布更详细的规定。
第 5a 节 (7.4.2017/203)
养殖动物的主人或饲养者的某些责任和动物饲养者的能力
养殖动物的所有人或饲养者应确保照顾足够数量的合格动物饲养者。考虑到动物的种类,养殖动物饲养者应具备必要的训练或足够的其他技能,以适当照顾动物。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者应当对受雇、从事动物护理和处理的人提供动物福利要求的指导和指导。
养殖动物是指为生产食品、羊毛、皮革或毛皮或用于其他生产目的而饲养或饲养的动物。然而,农场动物并不意味着:
(1) 野生动物;
(二)用于竞赛、展览、文化、体育赛事或类似活动的动物;
(3) 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的动物。
政府法令可对农场动物饲养者所需的培训或其他技能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9 H
动物的治疗
禁止过度紧张和过度的纪律和训练动物,以及过度的高压处理。禁止以产生不必要痛苦的方式绑动物。必须允许动物正确休息,此外,必须允许它移动。
该条例可就动物治疗的要求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该法令还可规定,农业和林业部可就这些法令颁布更详细的规定。
8 H
对动物采取的措施
手术或任何其他与它相当的止痛手术,只有在动物疾病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需要时,才能对动物进行手术或任何其他疼痛手术。
手术只能由兽医进行。但是,如果手术引起的疼痛是轻微和暂时的,或者手术不能容忍延误,则手术也可以由兽医以外的人进行。
该条例可减损第1和第2款。该条例还可规定,农业和林业部可给予减损第1和第2款的规定。但是,农业和林业部不得对实施旨在使动物变化或改变动物外观的措施给予减损。农林部可以禁止使用或饲养已接受手术或手术的动物,而本法律禁止这样做。
第1和第2款不适用于将脊椎动物或头腿动物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或将无脊椎动物用于其他科学研究或教育目的。(2013/498年6月28日)
8 §
动物加工与基因工程
动物饲养必须考虑到动物福利和动物健康。
禁止加工动物或者使用可能给动物健康或福利造成痛苦或重大危害的繁殖方法。
除第1款外,如果基因工程可能对动物健康或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则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在数量上或质量上改变动物生产。然而,当将基因工程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时,动物须遵守具体规定。(2013/498年6月28日)
该条例可就动物饲养和基因工程的使用动物保护要求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该法令还可规定,农业和林业部可就动物福利要求对动物技术和使用基因工程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9 §
影响动物性能
禁止用药用产品或其他类似物质或制剂进行人工抬高、降低或维持动物性能。
如怀疑使用了第1款所述物质或制剂,根据本法律进行监测的兽医应可进入动物的处所,并采集必要的样本。动物的所有人和持有人有义务协助兽医采集样品,并为监测目的提供必要的信息。
10 §
影响动物的生产能力
禁止人为提高具有药用产品或其他类似物质或制剂的动物的生产能力,除非能够证明它们不损害动物的健康或健康。
关于监督第1款规定的禁止,《动物用药法》(402/90)的规定应适用变变。
L 617/1997已废除第402/1990条,见第402/1997条。L 关于动物药物387/2014.
11 §
强制喂养动物
不得为发胖或增加产量而喂养动物。
12 §
设备、设备和物质
禁止制造、进口、销售、供应和使用设备、设备和物质,以照顾、处理、追加、运输、惊艳或杀害动物,而使用似乎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的动物。
农业和林业部确定必须考虑什么样的设备、设备和物质,使用这些设备、设备和物质显然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13 §
以野生动物为支持
禁止捕养野生哺乳动物和鸟类,但动物在动物园饲养、养殖动物以生产肉类、蛋类或繁殖动物以生产其生产,或用于游戏管理目的、医疗或其他可接受的临时需要或科学研究的情况除外。
接受临时医疗或其他可接受的临时需要的动物,如果可以假定它很容易适应野生动物,应在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释放。如果动物不能被释放,并且不能安排其照顾,则必须杀死动物。
14 §
生病或损坏的动物
捐赠患病或受损的动物时,应告知动物的接受者疾病或损害。
患病、损坏或其他无助的家畜或其他人类照料动物,应当帮助或报告给其主人或照顾者,或向市兽医、负责市卫生保护监督的官员或警察报告。
如果难以接触到第2款所述的人,如果动物处于其生存明显对它残忍的状态,则可将其放下。第2款所述通知应毫不拖延地发出。
应努力帮助患病、受损或其他无助的野生动物。但是,如果动物处于其生存明显残忍的状态,则动物应被杀死或确保被杀死。
15 §
已恢复的动物
市政当局必须安排对狗和猫以及其他类似的小型伴侣和爱好动物进行临时护理,这些动物已分别在他们地区遇到和恢复。
回收的动物必须保存至少15天,之后家庭有权出售,否则交付或关闭动物。
持有权有权向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收取赔偿,以补偿在恢复、治疗和杀害动物方面发生的费用。
如果已通知警察在《狩猎法》(615/93)第55条的含义范围内回收了一只狗,警察必须通知市政当局回收发现的动物。
16 §
动物比赛
动物在比赛中可能遭受疼痛、疼痛或过度劳力的,比赛组织者应当自费邀请兽医参加比赛,以确保本法和根据本法通过的规定得到遵守。
如有必要,地区国家行政机构可由比赛组织者承担费用,命令兽医参加竞赛活动,以监测动物福利条例和条例的遵守情况。(22.12.2009/1477)
农业和林业部可禁止举办动物竞赛或其他类似活动,因为动物可能遭受不必要的疼痛、疼痛或过度紧张。
第17条和第17条也适用于对动物的繁殖价值、价值或其他特征进行测试,以造成动物疼痛、疼痛或过度紧张的情况。
17 §
动物竞赛监测
第16条所称兽医应禁止在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动物被违反该法律或根据该法律所通过的规定使用的比赛中使用动物。
如果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不遵守兽医的禁令,比赛的组织者有义务阻止动物参加比赛。为此,比赛的组织者可以暂停比赛,或在比赛期间占有动物。如有必要,警方应向比赛组织者提供官方协助。
18 § (22.12.2009/1477)
交出动物作为奖励
禁止放弃动物作为彩票或比赛的胜利。出于特殊原因,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可给予禁令豁免。
19 §
保持动物的展示,并在演示中使用它们
在灯光、拍摄或任何其他表演中展示或使用动物,不得对动物造成任何疼痛。
尽管有第1款,市兽医出于特殊原因,可授权第1款所述可能给动物造成轻微疼痛或疼痛的活动。但是,如果第1款所述的活动在几个城市境内进行,则必须由主要在其领土内开展活动的区域国家行政机构申请许可证。许可证可附有保护动物所需的条件。如果许可证条件未得到遵守,授权可以撤销。(22.12.2009/1477)
对于为科学或教育目的保护动物法第12条(497/2013)的目的进行的灯光和电影电影,适用该法的规定。(2013/498年6月28日)
20 § (22.12.2009/1477)
动物园和永久动物展览
就该法而言,动物园是一个常设机构,主要向公众开放野生物种动物。永久性活畜展览是指在常设机构,向公众开放除野生物种以外的野生物种以外的动物,或展出的野生动物或物种数量不足。
动物只能在动物园或经地区国家行政机构许可的永久性动物展览中展出。动物园或永久动物展览的管辖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必须申请保留动物园和永久动物展览的许可。
动物园必须为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贡献。为此,动物园应向公众提供有关要展出的物种及其自然生活条件的信息。动物园还必须参与:
(一)研究促进动物物种保护;
(二)动物物种保护技能培训;
(3) 交换关于物种保护的信息;或
(四)酌情对动物物种进行圈养繁殖、重新种植种群或将物种重新引入野外。
除第39条外,区域国家行政机构还有权在动物园核实本条第3款所述要求的遵守情况。
20 a § (22.12.2009/1477)
马戏团和旅游动物展览
动物可用于马戏团和其他可比展览,展示向动物传授的技能,并仅在获得地区国家行政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在旅行动物展览中展出。在现有资料范围内,动物物种无法在马戏团或其他可比展览或旅行动物展览中组织动物福利可接受的条件,或在马戏团或其他可比展览中使用动物物种在现有范围内不能被视为为动物保护目的可接受的,则农林部条例可禁止在马戏团或其他可比展览中使用动物物种,或在动物展览中展出。
举办国内马戏团或其他类似表演或旅游动物表演的许可,应当向其境内有马戏团或者其他同类表演或动物表演的居住地的地区国家行政机关申请。举办外国马戏团或其他可比表演或旅游动物表演的许可,应当向外国马戏团管辖区内的区域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其他可比性或旅游性动物展览进入该国。
20 b § (13.3.2003/220)
申请授权、授权和撤销动物园、永久或旅行动物展览和马戏团
动物园、永久或旅行动物展览及马戏团的授权申请,须指明:
(一)动物种类和有关动物的数量;
(二)动物饲养地的描述;和
(3) 如何组织对动物的护理。
除第1款外,动物园许可证的授权申请还应说明保护动物园将参与的第20(3)条所述野生动物的养护和生物多样性的任务。马戏团的授权申请应附有动物参与的节目编号说明和动物在表演中表演的技巧的说明。
如果活动符合本法的要求,并据其规定用于饲养场所和照料动物,则应授权保留动物园、永久或旅行动物展览或马戏团。此外,动物园许可证须符合第20(3)条规定的要求,而马戏团许可证须符合根据该法或根据该法处理动物的要求。许可证可附有保护动物所需的条件。如果经营者严重违反或根据本法规定的动物福利要求或条件,或者活动不再符合授权条件,而且经营者在监督机构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没有补救管理不善,则授权书可以撤销,而该机构或部分则关闭该授权。但是,如果需要保护动物福利,可撤销授权,并立即关闭该机构或部分。区域国家行政机关应在经营开始前,以及在明显改变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改变许可证内容或解决的事项之前,对动物园、永久动物展览、旅游动物展览和马戏团进行检查。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必须通过定期检查来监测许可证条件的遵守情况。(22.12.2009/1477)
农业和林业部法令可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一)动物园、永久动物、旅行动物展览、马戏团饲养场所、饲养场所、照料、处理动物的动物福利要求;
(2) 第20条第(3)款第20(3)条规定的促进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动物园生物多样性任务的更确切内容。
21 § (22.12.2009/1477)
肉类、蛋类和养殖动物养殖场
政府法令规定,使用野生哺乳动物和鸟类的动物生产肉类、蛋类或繁殖动物供其生产。
野生哺乳动物、鸟类及其野生物种的圈养后代用于生产肉类、蛋类或繁殖动物,在开始或停止作业之前,或在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该养殖场位于其境内的区域国家行政机构。
关于向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发出通知的更详细的规定以及将附在通知上的报告,将由政府法令提交。如有必要,农林部还可下令发出本条所称农业通知。
22 §
塔尔豪斯禁令
出于动物福利的原因,该条例可以禁止为生产目的养殖动物。
23 § (22.12.2009/1477)
游戏管理果园
野生哺乳动物或鸟类及其圈养的野生物种后代必须在活动开始或停止之前或之后及时向养殖场位于其领土上的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关于向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发出通知的更详细的规定以及将附在通知上的报告,将由政府法令提交。
24 § (22.12.2009/1477)
专业或其他广泛的伴侣和爱好动物饲养
经营犬、猫和其他同伴或休闲动物的专业或者其他广泛销售经营者,应当在活动开始或者停止前及时向活动开展的区国家行政机关发出书面通知。
第1款也适用于动物的经纪、雇用、饲养、培训和训练,以及饲养和照顾动物以及提供动物使用培训。
政府法令可就哪些活动必须被视为专业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大规模开展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关于向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发出通知的更详细的规定以及将附在通知上的报告,将由政府法令提交。
25 § (22.12.2009/1477)
关于须通知和禁止活动的活动的规定
地区国家行政机关在查到第21、23、24条所称通知后,可向责任方发布防止对动物造成伤害所必需的规定。如果活动不符合本法律规定或根据该法规定的要求,而且经营者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弥补经营中的不足,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在与经营者协商后,可禁止从事该活动。
26 § (13.3.2003/220)
保留列表
责任方应保留受第20条、第20a、21条、23条和24条所称活动的物种和动物的最新清单。清单应应要求提交第3章提及的监测当局和动物福利监督员。农业和林业部法令可对清单的保存和有关资料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26 a § (8.4.2011/321)
养殖动物的记录
养殖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者应当保存对养殖动物的医疗救治记录和死亡动物的数量。
饲养用于粮食生产的养殖动物医疗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死亡动物数量记录和为非食品生产保存的养殖动物的医疗记录应自最后记录动物入境的年终起至少保存三年。应要求,记录应提交地区国家行政机构、市兽医、市卫生保护官员、警察、检查兽医、边境兽医和动物福利监督员。
政府法令可对死亡动物数量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第26b条 (7.4.2017/203)
肉鸡饲养员资格
肉鸡饲养者是自然人,负责照料至少500只禽鸟,必须至少具备国家教育委员会确认的肉类家禽专业资格部分的相应技能。此外,必须持有教育组织者颁发的部分学位的合格证书,该教育组织者持有教育和文化部根据《职业教育与培训法》(531/2017)所颁发的学位和教育。肉鸡是指饲养用于屠宰的加卢斯加卢斯物种的鸟类。(2017/556 八月 11日)
在《承认职业资格法》(1384/2015)所涵盖的案件中,芬兰食品安全局应根据该法决定在芬兰担任肉鸡经营者的权利。
第26条(8.4.2011/321)
肉鸡养殖公司
除了通知和储存《动物识别系统法》(238/2010)中提供的数据外,肉鸡的拥有者或饲养者必须向人口登记册报告饲养肉鸡的养殖场部分建筑物(养殖室)。
《动物鉴定制度法》第21条所称名单由饲养部门保存,并说明:
(一)进口肉鸡的数量和可供应面积;
(2) 肉鸡的品种或杂交,如果已知;
(三)肉鸡死亡数量,如已知,肉鸡死亡原因;和
(四)除去肉鸡出售或屠宰后,肉鸡在鸡群中剩余的数量。
肉鸡饲养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3公斤活量的,肉鸡的所有人或者饲养者应当对肉鸡养殖场的生产体系进行书面说明,包括建筑物及其设备的技术信息。说明应保持最新,并可应要求提交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区域国家行政机关应通知饲养频率或饲养厂的变化,以及生产系统的关键信息,不迟于第一批进入建筑物前15天。可能影响肉鸡福利的生产制度,应当随时通知区国家行政机关。
将饲养密度提高39公斤以上,每平方米至每平方米最高42公斤活体,的条件是,在过去两年中,肉鸡饲养厂的动物福利检查没有发现任何违反动物福利条例的活动,肉鸡的主人或饲养者使用指南进行良好实践,肉鸡的死亡率足够低。如果在过去两年中在肉鸡养殖场没有进行过检查,在增加饲养频率之前,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肉鸡的拥有人或者饲养人送肉鸡屠宰时,应当向屠宰场提供必要的资料。
政府法令提供了关于肉鸡养殖场生产系统说明、生产系统关键信息、肉鸡饲养密度要求、良好做法指南、肉鸡死亡率的考虑以及将交付给屠宰场的鸡群的更详细的规定。
27 §
移动贸易
禁止以动物贸易为移动贸易。
28 §
动物进口
出于动物福利原因,农林部可禁止进口动物。如果动物不能在动物福利条件下安排,或者由于饲养动物而遭受其他痛苦,则禁止进口。农业和林业部还可禁止销售和拥有禁止进口的动物。
违反第1款所述禁令进口的动物,应以管理局可接受的方式归还、杀害或治疗,但须以牺牲该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利益。(28.4.2006/300)
第2款所述措施可由食品安全局或地区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费用由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承担。《定期处罚法》(1113/1990)另有规定。(22.12.2009/1477)
29 § (11.4.2014/320)
人工添加动物的资格
牛、猪、绵羊、山羊和动物可由已完成有关物种人工授精技能要求的人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给牛的动物和动物可由已完成人工授精技能要求的资格的人进行,对于有关物种,则可进行包含胚胎移植相关技能要求的部分检查。
狐狸和芬兰的嘴可能由完成资格鉴定的人人为授精,并具备有关物种人工授精的技能要求。
动物持有人持有的牛、猪、绵羊、绵羊、山羊、狐狸和芬兰鼻烟,只要看者已完成部分检查,并符合有关物种人工授精的技能要求,动物持有人及其受雇人员可对牛、猪、绵羊、山羊、狐狸和芬兰鼻烟进行人工授精。
马动物可以由兽医在精子采集中心和精子接收中心播种,兽医已完成对马进行人工授精资格的培训。
农林部法令可对不同动物物种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技能要求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30 § (4.12.2015/1389)
承认在国外获得人工添加动物的专业资格
在《承认职业资格法》所涵盖的案件中,芬兰食品安全局根据该法决定在国外获得的专业资格在芬兰进行人工授精或移植动物领域的权利。
31 § (20.1.2006/63)
第31条于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被L废除。
第 2a章 (9.8.2013/584)
杀死动物
32 § (9.8.2013/584)
停产的一般所需经费
动物应该用适合杀死它的方法和技术尽可能迅速和无痛地杀死它。
动物只能由对有关物种的杀戮方法和执行程序的足够技能有足够了解的动物杀死。
杀死动物的人必须确保动物在销毁或采取其他措施之前已经死亡。
政府法令对杀害动物的方法和杀人技巧作出更详细的规定。政府法令可以规定关于杀害动物者资格的更详细的规定。
33 § (9.8.2013/584)
屠宰动物
除第三十三条b条为根据,动物在开始出血前,应适当地惊呆了或用适当的方法杀死。但是,属于家禽的动物,除鼠类外,如果动物的主人在屠宰场外屠宰动物供私人家庭食用,则可能通过用利器快速割断颈部进行屠宰。动物死亡前不得对动物进行其他屠宰相关程序。屠宰是指屠宰供人类食用的动物,野生动物除外。
关于屠宰场外屠宰动物的更详细的规定可通过政府法令。
33 a § (9.8.2013/584)
杀戮条例在屠宰动物的适用
《屠宰条例》第1条规定了屠宰条例对为生产食品、羊毛、皮革、毛皮或其他产品及相关活动而饲养或饲养的动物的杀戮、屠宰和大规模杀戮。
政府法令可通过补充《结束法令》的国家规定,涉及:
(一)杀鱼、屠宰鱼;
(2) 屠宰驯鹿和养殖游戏。
33 b § (9.8.2013/584)
出于宗教原因的特殊屠杀方式
根据《屠宰条例》第4(4)条的减损,只允许以宗教原因进行特殊屠宰,在同时进行出血,同时杀死动物。然而,属于家禽的动物,除了老鼠,可以通过用锋利的武器迅速割断颈部进行屠宰。本条所称屠宰,只有在检验兽医在场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屠宰场进行屠宰。
政府法令对第1款所述的屠宰类型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33 c § (9.8.2013/584)
寿命终止活动通知
对经常同时杀死大量动物的动物或者经常杀害大量动物的经营者,应当在活动开始或停止或发生重大改变之前,及时向主要从事活动的地区国家行政机关提交书面通知。通知义务不适用于杀害供人类食用的动物。
《杀戮条例》第7条第(3)项所称杀害毛皮动物的通知,应提交主要进行活动的地区国家行政机构。
关于向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发出通知的更详细的规定可由政府法令发布。
第33d条 (9.8.2013/584)
动物的大规模切口
《杀人条例》第18条规定了《条例》所涵盖的大规模杀害动物的具体要求。
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市兽医、检查兽医和边境兽医应是起草《杀人条例》第18(1)条所述行动计划的当局,以及第2款所述当局,以确保行动计划和动物福利的执行。
管理局和区域国家行政机构是《出境条例》第18(3)条中提到的当局,可对《出境条例》的规定给予减损。
管理局应是《退出条例》第18条第(4)款所述的当局,该条例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上一年大规模脱离接触措施的报告,并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
政府法令可对不同当局在大规模屠杀中的任务和大规模屠杀动物的程序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第33e条 (9.8.2013/584)
在紧急情况下杀死动物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动物长期遭受痛苦,并且不可能使用第32条所指的杀戮方法,或者如果动物不能被捕获,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杀死,而不会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第33条(f) (11.8.2017/556)
《最终条例》要求的培训的组织者
《生命结束法令》要求的培训可由教育组织者提供,该组织者具有教育和文化部颁发的学位和培训许可证,如《职业教育和培训法》所称学位,该学位包括根据《生命结束法令》要求的资格证书所称资格。
3当局
34 § (9.8.2013/584)
农林部
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农业和林业部指导和监督该法及其通过的规定以及终止法令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34 a § (19.12.2019/1279)
芬兰食品管理局
芬兰粮食局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该法和根据该法通过的条例以及终止寿命法令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芬兰食品管理局应是《退出条例》第13(3)条中提到的当局,该条应评估《良好做法指南》和第4款所述的主管机构,该条例可制定和发布良好做法指南,第22(1)(e)条所述当局可能需要更改用于限制移动和令人惊叹的设备使用说明。
芬兰食品管理局在边境检查站和出口点监督该法和根据该法通过的条例以及最终条例的遵守情况。
35 § (9.8.2013/584)
区域国家行政机构
区域国家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和执行该法及其根据该法通过的规定,以及在其业务领域实施《终止条例》。
区域国家行政机关是《出境条例》第21条第1款(b)项所称签发机关,第21条第(5)款所称临时核证机关。
区域国家行政机构是《出境条例》第22条第(1)款(c)项所意义上的一个机关,可根据《退出条例》暂停或撤销资格证书。
36 § (9.8.2013/584)
地方当局
市兽医、负责市卫生保护监督工作的官方官员和警察监督该法和本市根据该法和终止生活法令通过的条例和条例的遵守情况。
37 § (19.12.2019/1279)
检验兽医和肉类检查员
检验兽医和肉类检查员监督遵守该法和根据该法通过的条例和条例,以及根据《食品法》(2006年23/2006年)批准的屠宰场和驯鹿屠宰场的杀戮条例。
检验兽医是颁发《杀人条例》第21条第5款意义上的临时权限证书的当局。
38 § (22.12.2009/1477)
动物福利主管
根据地区国家行政机构规定的条件,区域国家行政机构作为动物福利监督员,可授予对被检查的动物种类和动物福利要求有充分了解的人进行第三十九条所称检查的权利,并经培训或实践经验,并完成了芬兰食品安全局为进行动物福利检查而举办的动物福利监督课程。根据动物福利监督员的权限,检验权可适用于个别动物物种或若干物种。动物福利监督员没有权利在国内和平领域进行检查。
动物福利官员应对《损害法》(412/1974)规定在检查期间造成的损害负责,并须投保检查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害。动物福利人员依照本法执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刑事责任规定。
动物福利监督员不履行地区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检查义务的,可以撤销给予的权利。该权利也可能因其他正当理由而撤销。
4控制
39 § (22.12.2009/1477)
检验
有理由怀疑该动物正在违反本法律或根据该法通过的任何条例或条例进行护理、治疗或使用,地区国家行政机构、市兽医局、市卫生保护官员、警察和动物福利官员有权进行检查。(9.8.2013/584)
即使毫无疑问,地区国家行政机构,市兽医, 市卫生保护人员、警察和动物福利人员有权在马戏团、动物园、永久和旅行动物展览、动物竞赛、第16条第(4)款所指的活动、涉及动物的介绍、介绍和演示中,以及第21条、第23条或第24条所提及的活动进行视察,或进行第33条(1)项所提及的活动。即使不怀疑,检查兽医和肉类检查员也有权在屠宰场或驯鹿屠宰场地区的所有动物场所进行检查。即使不怀疑,芬兰食品管理局也有权在边境检查站和出口点进行检查。(19.12.2019/1279)
检验员有权进入动物的处所,并免费采集检验所需的样品。检查可以检查动物、其保存地点以及用于动物的食物、饮料、设备和设备。第26条所指清单、第26a条所指的记录和《结束条例》要求的文件,也可以核实。(9.8.2013/584)
就国内和平情况,可以进行本条所称检查,只有在有必要确定检查情况并有理由怀疑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犯有违反该法律的罪行时,才应进行和取样。在检查权范围内,动物福利官员可协助当局进行国内和平检查。
40 §
建议
接受检验的人,应当按照向动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建议,努力促进动物的福利,并协助纠正检查期间发生的轻微动物福利缺陷。
检查兽医应向屠宰场或屠宰地地区第1款所述的屠宰场或屠宰场所负责人提供意见。
41 § (9.8.2013/584)
通知
动物福利监督员发现有违反本法律或者根据该法发布的规定或命令或杀人条例的,应当通知地区国家行政机构、市兽医局、市卫生保护官员或警察,必要时应采取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所称措施。
检验兽医怀疑本法或者依照本法制定的规定或者屠宰条例被供屠宰动物的饲养机构违反的,应当通知饲养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国家行政机关。
41 a § (8.4.2011/321)
肉鸡福利评估
检验兽医应确保在屠宰场内记录进入屠宰场的肉鸡和到达屠宰场死亡的肉鸡数量。
肉食检查期间,肉鸡饲养条件或其他类似因素对肉鸡福利的影响,根据家禽的死亡率和对鸡群进行的足部感染评估(描述肉鸡福利的因素)进行评估。
肉鸡福利评估显示肉鸡在饲养季节的福利恶化的,检验兽医应当通知肉鸡的主人或者饲养者,以及饲养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国家行政机关。他们必须采取适当措施。
政府法令对有关肉鸡福利的因素及其对肉鸡饲养密度的影响,以及肉鸡福利评估及检验兽医的通知,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42 § (9.8.2013/584)
禁止和条例
芬兰食品管理局、地区国家行政机构、市兽医、负责市卫生保护监督官员、检查兽医或警察可禁止任何违反该法或根据该法通过的规定或法令的人继续或重复违反法律或根据该法通过的条例或条例的程序,或命令履行与问题性质有关的义务。(19.12.2019/1279)
当局的措施也根据欧洲议会第1782/2003号条例和理事会第1782/2003号条例制定,规定对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来源产品进行官方管制的具体规则因此,应相应修订第854/2004号条例(EC)。因此,第882/2004号条例第54条和《退出条例》第22条规定了该条例。
除第1和第2款外,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可命令肉鸡的拥有者或饲养者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在肉鸡饲养地为肉鸡的福利,但说明肉鸡福利的因素表明肉鸡在饲养季节的福利状况恶化。如果描述肉鸡福利的因素表明,在养殖季节,肉鸡在紧接着的三只鸡群中,肉鸡的福利至少恶化了两次,或者发现肉鸡的主人或饲养者违反了本法律或根据该法律通过的条例,区国家行政机构可以下令降低肉鸡的饲养密度。已责令降低肉鸡饲养密度的,由区国家行政机关通知检验兽医。
EPRAS (EC) No 1049/2001因此,有必要在2017/625年第854/2004号条例(EC)上予以废除。
43 § (22.12.2009/1477)
定期处罚定期处罚和试运行威胁
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可主动或应市兽医、市卫生保护干事、检查兽医或警察的请求,通过定期支付罚款或冒着不采取以忽视者为代价执行措施的风险,加强根据第42条发出的禁令或命令。
定期处罚期和委托威胁由《定期处罚法》另有规定。
44 § (19.12.2019/1279)
紧急措施
芬兰食品管理局、地区国家行政机构、市兽医、负责市卫生保护监督官员、检查兽医或警察可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动物的福利。为此,动物可在其他地方或照顾者或饲料或其他物质进行处理,这些物质是为动物的福利而绝对必要的,或者,在不可能或不适合的情况下,动物可以放下或交付屠宰,或以公平价格出售,否则。
45 §
咨询
在作出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所指的决定前,动物的拥有人或持有人应有机会听取其权利。在采取第44条所称措施之前,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只有在有毫不拖延地可听取其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机会听取他们的声音。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应被告知该决定。
46 §
接管和破坏
地区国家行政机构、市兽医、市卫生保护官员、检查兽医和警察有权接管第12节所述的设备、设备或物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决定接管和通知决定之前,对装置、仪器或物质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协商。(22.12.2009/1477)
如果该法所指的警察以外的管制当局执行了第1款所述的接管,则接管的装置、设备或物质应毫不拖延地交付给警察。
有权逮捕的官员可明显处置或处置第12条中提及的装置、文书或物质,如果可能国家没收该装置、文书或物质,且无重大价值,可予以扣押。
47 § (22.7.2011/843)
扣押
按照《强制措施法》(806/2011)的一项规定,扣押第12条所述的动物和装置、仪器和物质有效。尽管有《强制措施法》第7章第13条,但被没收的动物如果价值低或无法安排其照料,可立即将其放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48 §
学习和研究
为了监测本法和根据《杀人条例》通过的规定的遵守情况,或为了履行对芬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的义务,或在欧洲联盟立法要求下,该机构和区域国家行政机构可命令官方兽医对为从事工业活动目的饲养动物的动物饲养单位以及屠宰场和驯鹿放牧厂进行调查和检查。(9.8.2013/584)
进行调查或调查的人应可进入饲养动物的处所,以及与动物饲养有关的种群和其他处所。屠宰场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屠宰场或屠宰场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或调查的人,并酌情以书面形式提供屠宰场所要求的资料。
第1和第2款也适用于受约束的芬兰或欧洲共同体立法的国际协定要求的外国视察员。(29.12.2006/1430)
管理局应有权出席本条提及的报告和研究,并监督其行为。(8.4.2011/321)
49 § (29.12.2006/1430)
进行检查、调查和调查
该法所称视察、调查和调查,应当不对动物、饲养单位的所有者或持有人或饲养单位的运作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50 §
援助
在适当时,警察应向监督当局和动物福利官员提供官方协助,以监督根据本法和《结束条例》通过的规定和条例,但不得执行监督职责,而消除障碍需要使用警察的权力。(9.8.2013/584)
此外,应芬兰粮食局的请求,海关有义务向该机构提供官方协助,以履行其根据该法以及根据该法和《结束条例》通过的条例和条例所规定的职责。(19.12.2019/1279)
市兽医应酌情向警察部门提供官方协助,以执行对动物损失的处罚。(14.1.2011/15)
5上诉
51 § (15.1.2021/24)
上诉
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受《行政事项法律程序法》(808/2019)管辖。
在上诉中,市兽医和市卫生保护官员的决定应遵守《行政事项法律程序法》的规定。
对根据本法律作出的决定的上诉应作为紧急事项处理。
52 § (2.9.2005/710)
实现
根据该法第28、42至44和46条作出的决定可规定,除非上诉当局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在上诉时遵守该决定。行政法院关于只执行行政法院禁止或暂停执行上诉决定的决定,可仅在主要案件上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6处罚
53 § (14.1.2011/15)
关于处罚的参考规定
《刑法》(39/1889)第17章、第14、14a和15节对动物福利罪的处罚。
54 § (9.8.2013/584)
动物福利违规
任何人故意或疏忽
(一)对动物进行应急处理,第三条至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三条(二)、三三条或第三三条(五)项,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附件三条的规定;
(二)使用第12条所称禁止使用的文书、装置或者物质;
(三)违反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其中提及的措施;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进口或者企图进口动物的;
除非根据《刑法》第17章、第14、14a或15条应受处罚,或因动物福利罪在该法的其他地方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否则应判处该行为罚款。
任何故意或疏忽侵犯动物福利行为的人也被判有罪
(一)违反第十二条所称禁止制造、进口、销售、供应或者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依照本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供应的;
(二)违反动物饲养禁令或者作为规避动物饲养禁令的中间人;
3. 不遵守第13条第(2)款、第14条、 第16(1)条;第17条、第20条第2款、第20a(2)条、第21条第(2)款或第3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26)或(26a)款、第26条(1)、(3)条或第5条、第33条(2)条或第64条(
(四)未履行《杀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义务的;
(五)未制定《出境管理条例》第六条所称行为守则的;
(六)未遵守《杀毛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杀害毛皮动物的通知,或者未经《杀戮条例》第七条第三条指点内的人员在场的和直接监督而放倒毛皮动物的;
(7) 根据《杀戮条例》第8条,在没有适当使用说明的情况下,出售限制或惊动动物移动的工具;
(八)未履行限制移动义务,不履行《出境条例》第九条所称手段的;
(九)未提供《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资料的;
(十)未遵守《出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控制程序;
(十一)未指定屠宰场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动物福利责任人;
(12) 不遵守《杀人条例》第17条第(5)款中关于改善动物福利措施的规定。
55 § (14.1.2011/15)
禁止饲养动物
《刑法》第17章第23节对动物保护的禁止。
如果某人被禁止饲养动物,或上诉法院禁止该人执行对该人实施的禁令,法院应将该决定通知司法登记中心。法院有义务在司法行政国家信息系统的决策和决策通知系统中输入有关决定的信息,或必要时向法律登记中心提交数据,由司法部颁布法令加以规定。《国家司法行政信息系统法》(372/2010)及其规定的规定适用于进入和提供信息。
L 国家司法行政信息系统372/2010已被 L 从司法行政国家数据储备 955/2020 废除。
56 § (21.5.1999/662)
56 § on kumottu L:lla 21.5.1999/662.
57 § (14.1.2011/15)
失去点球
《刑法》第17章第23a条规定了对动物福利罪的刑事处罚。
7各种规定
58 §
成本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称措施的费用,由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支付。动物被出售或者交付屠宰或者从动物取得其他收入的,应当从动物的购买价格或者动物的其他结果中扣除费用,并给动物的主人或者持有人。
出于特殊原因,第44条所称措施的费用可从国家预算中的兽医护理拨款中预先支付。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应负责最后支付第1款所规定的费用。(28.4.2006/300)
费用可以收回,无需作出判断或决定,按执行措施收取税款和费用的顺序。如果费用无法收回,将通过国家资源偿还。
59 § (16.10.2009/767)
对市政府的赔偿
《兽医服务法》(765/2009)第23条规定,市政兽医根据第39条进行的检查以及根据第48条从国家资源进行的报告或调查,向市政府提供赔偿。
60 § (29.12.2006/1430)
60 § on kumottu L:lla 29.12.2006/1430.
61 §
损害
市兽医和市卫生保护官员在监测根据该法或条例和《结束条例》通过的条例的遵守情况时造成的任何损害,都是国家根据《赔偿法》(412/1974)规定的责任。(9.8.2013/584)
国家有权向市兽医和负责市卫生保护监督工作官员的赔偿,在适用的情况下,《赔偿法》中关于雇主回归权的规定尊重向受伤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1和第2款也适用于芬兰食品安全局或地区国家行政机构根据该法进行的兽医对兽医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赔偿和赔偿。(22.12.2009/1477)
62 § (21.5.1999/662)
披露机密信息
尽管《政府活动公开法》(621/1999)规定负有专业保密义务,但为了监测本法的遵守情况以及根据该法通过的规定以及在第48条所提及的报告和调查中,在进行报告和调查时获得的信息,可就个人的财务、商业和个人情况披露:(10.8.2018/668)
(一)监督机关履行本法律规定的职责;
(2) 检察官、警察和海关当局调查该罪行;
(3) 对芬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或欧洲共同体法律秩序要求的外国机构和视察员,如果该协定或法律秩序有此需要。
63 § (9.8.2013/584)
通知义务
有理由怀疑本法律或者依照本条例或者终止条例被违反的,由本条例所称监察机关应当毫不拖延地向警方报案。
64 § (9.8.2013/584)
监督义务
儿童的监护人和受其监督的15岁以下儿童的监护人应确保儿童不按照本法或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或终止生活条例的规定对动物进行应急处理。
65 §
更详细的规定
本条例实施更详细的规定,由条例规定。
8生效和过渡性规定
66 §
生效
该法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
该法废除了1971年1月27日(91/71)的《动物福利法》,随后于1968年5月10日修订和条例(280/68),并随后作了修正。
根据应废除的法律第9(1)条和第11(2)条,1985年12月20日关于实验动物活动的法令(1076/85)仍然有效。
本法生效时待决的案件,应按照本法生效时生效的规定处理。
在该法生效之前,可采取必要措施执行该法。
实验动物活动 A 1076/1985已被 L 废除用于实验动物活动 62/2006,见第 4.2 节。L 关于保护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的动物497/2013。
67 §
过渡规定
在该法生效时从事第二十一条第(2)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十四条第(1)款所称活动的,应当自该法生效后一年内向省政府通报活动。
经营者在该法生效时运输动物以提供收入,应当在该法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第30条所称授权。
市政当局必须在该法生效后两年内安排照顾第15(1)条所述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