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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 《防止虐待动物法》(2012)
时间:2021-02-10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400

1.

该法可称为《防止虐待动物法》。

 

2.

解释

在该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麻醉"不包括被称为尿素或古力的物质;

"动物"是指活脊椎动物,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和鱼类;

"获授权人员"指根据第36条获委任为获授权要约的人;

"实验"是指对动物进行的任何实验,并计算给疼痛,但不包括手术;

"持牌人"指根据第16条的规定获得牌照的人;

"手术" 指法律允许为

(a)挽救或延长动物的生命;拯救或延长动物的生命或

 

(b)减轻动物的痛苦;或

 

(c)良好的畜牧业实践;或

 

(d)提高动物的价值或外观;

"所有者"包括任何对动物负责、监护或控制的人。

 

第二部分  与动物有关的罪行

3.

构成残忍行为和处罚的作为和不作为

(1)一个人如犯有残忍罪,即如其犯有残忍罪。(a)残忍的殴打、踢打、虐待、过度骑行、超车、过载、折磨、激怒或惊吓任何动物;或 (b)使用如此有病、受伤或身体状况不适合使用的动物;或 (c)以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的方式或立场,传达、携带、限制或扣押动物;或 (d)没有充分理由,饿死、给动物下水或拒绝喝水;或 (e)作为动物的主人,在没有合理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在可能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永久地放弃它;或 (f)作为动物的主人,使动物处于严重肮脏或害虫状态,或无合理理由或借口,在发生疾病、伤害或分娩时,未能为动物寻求或管理兽医治疗或注意;或 (g)故意,无合理理由或借口,向动物施用任何有毒或有害药物或物质,或导致动物服用任何该等物质;或 (h)违反《兽医法》(第366号大号)对动物进行兽医手术;或 (一)动物在没有适当照顾和人性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手术、手术干扰或其他治疗;或 (j)作为任何动物的主人,如果动物受到严重伤害或疾病,以延长其生命,则未能将其摧毁,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 (k)捕猎、杀死或摧毁任何动物,使动物遭受的痛苦超过必要的;或 (l)作为任何动物的所有者,没有合理的原因或借口,做或忽略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的动物。 

 

(2)任何人如导致或取得任何动物被违反本条第(1)款的任何条文而使用或处理,即即须犯残忍罪行。

 

(3)任何犯有残忍罪行的人应被处以不超过三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罚。

 

(4)本条第(1)款中任何不得将任何行为非法。(a)根据《野生动物(养护和管理)法》(第376号)、《狂犬病法》(第365号)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的规定,猎杀或毁坏任何动物;或 (b)在符合本法第7条的规定的后,对圈养动物进行捕猎; (c)在遵守本法第8条的规定下,屠宰任何动物;或 (d)在遵守本法第9条的规定的后,任何动物的训练;或 (e)根据《兽医法》(第366号)的规定对动物进行手术;或 

 

(f)在遵守本法第三部分的规定下,对动物进行的任何实验,

遵守该款的任何条文,必然会挫败狩猎、杀戮或毁灭、捕杀和狩猎、屠宰、训练或进行作业或实验的目的或目的。

 

 

4.

斗打和诱饵动物为犯罪

一个人谁

(a)造成、促进或协助动物打架或诱饵;或

 

(b)为打击或诱饵任何动物,或部分地为斗火或诱饵任何动物,或准任何处所或地点保存、管理或使用,或保留、使用、管理或协助管理处所;或

 

(c)接收或诱使或诱使任何人接受任何金钱,以接纳任何人进入任何为该目的而保存或用作该用途的处所,或部分用于对抗或诱饵任何动物,

应犯一项罪行,并可处以不超过三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罚。

 

5.

与毒粮和肉等有关的犯罪。

(1)一个人谁(a)出售、提供或揭露出售,或赠送,或导致或促使任何人出售或提供或揭露出售或赠送,或明知是出售或提供或揭露出售或赠送任何已变得有毒的粮食或种子,除非在农业中真正使用;或 (b)明知地放置或放置,或导致或促使任何人放置或放置,或明知是将任何土地或放置在或建造任何毒药,或任何已变得有毒的液体或可食用物质(未播种种子或谷物) 的一方, 

将构成犯罪,并可被处以不超过两百先令的罚款。

(2)根据第(1)款(b)款的诉讼,如该毒药是为销毁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大鼠、老鼠和小地面害虫或任何其他动物而放置的,如认为该种动物对于公共卫生、农业或保存其他动物的利益是必要的,或是为了在土地上进行管理而放置该毒药。,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伤害其他动物。

 

 

6.

与使用陷阱和其他装置有关的犯罪

(1)任何人,为了捕捉或杀死动物的目的。(a)使用或诱使或采购使用任何网、圈套、陷阱或其他装置,以便对因此而捕获或杀害的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 (b)设置或导致或采购任何网、圈套、陷阱或其他装置,未能检查或导致某些主管人员以合理的时间间隔检查网、圈套、陷阱或其他设备,每天日出和日落之间至少检查一次, 

将构成犯罪,并可被处以不超过五百先令的罚款。

(2)凡任何人被裁定犯有本条所规定的罪行,法庭除可能施加的任何刑罚外,可命令该人用来捕捉或杀害任何动物的任何网、圈套、陷阱或其它装置被没收。

 

 

7.

猎杀受伤的圈养动物是犯罪行为

(1)任何人为了捕猎或捕猎的目的,解放任何圈养动物。(a)精疲力竭、受伤或残缺的;或 (b)以使其受到其他动物的直接攻击或攻击危险的方式或地点;或 (c)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它没有任何逃生的机会, 

应犯一项罪行,并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令两者受罚款。

(2)就本条而言,圈养动物在解放前不得被视为被猎杀,或被猎杀,或在被猎杀后,或在控制下。

 

 

8.

残忍地屠杀动物是犯罪行为

(1)任何人,无论是在任何屠宰场或屠宰场,或在屠宰场或屠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以及是否供人类食用,屠宰动物。(a)以造成其痛苦的方式超过必要的;或 (b)看到任何其他动物等待屠宰, 

应犯一项罪行,并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罚。

(2)该项应是本条第(1)款第(a)款所第(a)款所为法律程序的辩护,即被告须证明。(a)在指称罪行时,他具有宗教教条,规定以屠宰动物的方式屠宰该动物;及和 (b)动物在屠宰场或屠宰场以外的地方屠宰;和 

 

(c)动物被屠宰供私人食用,而且这种动物的肉不是出售、易货或交换的。

 

 

9.

以残忍的方式训练动物是犯罪行为

(1)任何人,无论是否为了展览的目的,以残忍的疼痛或恐怖手段,或过度使用鞭子、水蛤或其他工具,或使用热、电击或其他类似装置或机构来训练任何动物,均应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这样的罚款和监禁。

 

(2)凡任何人被裁定根据本条而被判有罪,法庭除可能施加的任何刑罚外,可命令该人用来训练任何动物的任何鞭子、球或其它文书,或作没收的器本装置。

 

(3)如附属法院对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提出的投诉表示满意,即任何动物的训练或展览附有残忍,应禁止或只须遵守条件,则法庭可就该投诉所针对的人作出命令,禁止训练或展览,或按命令所指明的条件施加该等条件。

 

(4)任何人如因作出命令或拒绝作出该命令而感到委屈,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5)根据第款作出的命令,在发出该款后七天,或在该期间内提出上诉,直至上诉裁定后,不得生效。

 

(6)就本条的目的,"展览"指公众以金钱或方式接受的展览及任何娱乐活动。

 

(7)本条不适用于为真正的军事或警察目的训练任何动物,也不适用于展示受过训练的动物。

 

 

10.

禁止与动物进行某些公开竞赛、表演和展览

(1)宣传、参与、导致或明知故犯地允许进行的任何公开表演,包括包括或包括(a)投掷或投掷,用绳索或其他电器,任何不间断或未经训练的动物;或 (b)骑马,或摔跤,打架或挣扎,任何未经训练的动物;或 (c)骑,或试图骑,任何动物,通过使用任何设备或治疗涉及残忍是或已经刺激,意图甩掉骑手, 

应犯一项罪行,并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令两者并处罚。

(2)就第(1)款(a)和(b)项所为的诉讼而言,如果动物出现或被派代表给旁观者,未经中断或未经训练,则应由被告证明该动物实际上已破碎或经过训练;和

 

(3)在本节第(1)款第(c)款下就动物在演出前或演出期间提及的任何此类器本或治疗的使用进行诉讼时,被告应证明他不知道,也无法合理地期望知道该装置或治疗是否被使用或被使用。

 

(4)在本节中,"公共表演"不包括通过电影放映方式呈现给公众的表演。

 

 

11.

禁止涉及虐待动物的电影

(1)任何人不得向公众展示,也不得向任何人(无论是由他或另一人)提供供展览,任何人如与影片的制作有关,而电影所代表的任何场景是组织或导演的,以使动物遭受痛苦或恐怖,或残忍地将任何动物施加愤怒。

 

(2)在根据本条就任何影片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可(不妨碍任何其它证据模式)从电影推断,该影片所展示或提供的场面,如是如此,是组织或导演的,以使任何动物遭受痛苦或恐怖,或残忍地对动物造成恐怖。任何动物的愤怒,但(无论法院是否作出推论),它应是被告的辩护,以证明他相信,并有理由相信,没有如此所代表的场景是如此组织或指示。

 

(3)任何人如违反本条的规定,即须触犯罪行,并须被判罚款不超过两千先令或监禁不超过三个月,或两者并令两者均受罚款。

 

(4)就本条而言,电影摄影电影须视为在公众目前可进入的地方展出时,即视为向公众展出,无论以支付金钱或方式计算,以及"公开展览"一语应予以相应解释。

 

 

12.

禁止以残忍的方式对动物进行霍金

(1)任何人以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方式,以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即构成犯罪,并可被处以不超过五百先令的罚款。

 

(2)就本条而言,"鹰"指以任何方式携带任何动物出售、易货或交换,并包括任何人在通常不居住或经营的任何地点或地点出售或出售动物的行为。

 

第三部分  实验控制

13.

实验只由持牌人进行

任何人,除持牌人以外的任何人,进行任何试验,即须犯罪行,并须受不超过三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令两者。

 

14.

禁止在有特定条件下进行实验

(1)被许可人谁(a)除按照其牌照或许可证的条款而进行试验,并须遵守第15条所施加的限制时, (b)为达到手工技能而进行任何实验;或 (c)在任何大学、学院、医院、医学院、农业学院、农业学校或任何其他学术机构进行任何讲座,以说明任何讲座,除非他是根据本法第17条颁发的教学许可证的持有人,而且,除非该实验属于该等许可证所指明的班级,并按照许可证条款进行, 

将构成犯罪。

(2)任何人如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帮助或参与进行任何试验,即构成罪行。

 

(3)任何人根据本条而犯该罪行,可被判罚款不超过两千先令或监禁不超过三个月,或两者并令两者受罚款。 

 

 

15.

被许可人对实验性能的限制

(1)除本法第14条第(1)款(c)项另有规定外,任何被许可人不得进行任何试验,但[](a)以新发现生理知识,或任何有助于挽救或延长生命、减轻痛苦或对抗任何疾病的知识,无论是人类、动物或植物,而为进步而进步; (b)为了测试任何前发现,据称是为促进第(a)款所述知识类型而作出的任何发现; (c)最高法院法官在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必须进行这种试验的任何人以书面形式下令进行这种试验。 

 

(2)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持牌人不得进行任何试验,除非|(a)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动物受到麻醉的影响,具有足够的力量,可以防止动物感到疼痛;和 (b)如果疼痛可能继续后,麻醉的影响已经停止,或任何严重的伤害,动物已经造成任何严重伤害,动物被杀死之前,它恢复已施用的麻醉的影响。 

 

(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法第18条就该特别许可证所指明的任何试验而获给予特别许可证的持牌人。 

 

 

16.

发放许可证

(1)部长可准予任何人在该期间内为该许可指明的任何目的进行任何试验,并须遵守该法规定的条件,但须符合其认为合适的条件。

 

(2)根据本条获发的牌照的一项条件,即根据该等牌照进行的任何试验,均须在该牌照所指明的地点进行。

 

(3)根据本条向未根据《兽医法》(第366号大号)或《执业医生及牙医法》(第253号)注册的任何人,须根据该条获发的任何许可证,须在根据上述一项或另一项法律正式登记的人的监督或指示下进行。

 

 

17.

教学许可证

(1)部长确信,参加任何课程听课的人绝对有必要进行适当指导,以便获得用于挽救或延长生命、减轻痛苦或防治任何疾病(无论是人类、动物还是植物)的生理知识或知识,以便通过进行实验来说明任何此类讲座,部长可根据本法向持牌人颁发教学许可证,以进行该牌照中指明的任何实验,以说明讲座。

 

(2)除本法所指明的条件外,根据本条提供的教学许可证,须遵守该等许可所指明的条件,而且该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12个月仍然有效。 

 

 

18.

特别许可证

(1)如果部长确信被许可人根据该法允许进行的任何实验的对象必然会受挫。(a)麻醉下实验的性能;或 (b)在实验从麻醉剂的影响中恢复过来之前杀死进行实验的动物, 

他可准予特别许可,授权持牌人在不向动物施用任何麻醉剂或不杀死动物之前,不对动物进行这种试验。

(2)根据本条,任何特别许可证须指明该许可证的期限。 

 

 

19.

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

根据该法发放的每一个许可证或许可证,如果部长确信应吊销该许可证或许可证,可随时吊销。

 

 

20.

记录

(1)持牌人须以订明的形式,保存其在特别许可下进行的所有实验的记录。

 

(2)持牌人须准准任何经部长书面授权的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这些纪录。

 

(3)持牌人须以该等形式,并在订明时,向部长提供与部长根据特别许可证进行的试验所需的申报。

 

(4)持牌人如违反或不遵守本条的规定,即须触犯罪行,并须受不超过三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两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令两者均受罚款。

 

 

21.

检查

(1)持牌人应允许部长书面授权的人进入和检查,以确定本法的规定是否得到遵守,任何执行实验许可证所指明的地点。

 

(2)任何人如抗拒、阻碍或阻碍根据第(1)款获授权的任何任何人行使本款所获的检查权力,或藏匿任何动物,意图妨碍行使该等检查权,则须犯罪行,并可被判不超过一千先令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或两者。

 

(3)就本条而言,除非任何人根据《兽医法》(第366号大号)或《医生及牙医法》(第253号)注册,否则不得获部长授权。 

 

 

22.

绝对禁止公开展示实验

(1)不得向公众展示任何实验。

 

(2)任何人在进行向公众展示的试验中,无论是否因支付金钱或其他原因而承认,均应犯罪行,并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令两者。

 

 

23.

同意起诉

除非得到检察长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根据该法的这一部分对被许可人提出起诉。

 

第四部分  杂项和补充经费

24.

业主的责任

(1)作为动物的拥有者,允许根据该法或违反根据该法作出的任何与该动物有关的条例实施犯罪的人,应犯有该罪行,并承担其规定的处罚。

 

(2)就本条而言,如果船东未能对保护动物进行合理照顾和监督,则如其无以故准使该罪行而被判准则为准罪,没有罚款的选择,他不得被判入狱。

 

 

25.

未经船主同意,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销毁受伤动物

(1)如获授权人员或副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发现该动物病重或严重受伤,或身体状况良好,如其认为该动物应被销毁,则如该动物主人缺席或拒绝同意立即召唤兽医,如任何兽医在合理距离内,或两名成人,而该兽医或成人在适当检查该动物后,须提供证明,证明该动物有致命伤或严重受伤或有病,或身体状况良好,使动物活着是残忍的,则该等人员须合法。,未经拥有人同意,以该等文书或器具,以及以尽可能少的方式,或以尽可能少的方式销毁动物,或导致或促使其销毁,如破坏发生在任何公共道路上,则须移走尸体或将其移走。

 

(2)凡任何动物按照本条被销毁,而其拥有人缺席,且不能无理拖延地被发现,则该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采取处理尸体所需的合理步骤,须是合法的。

 

(3)根据本条被召召的兽医证明任何受伤的动物可以不残忍地移走,动物的负责人有责任立即将动物移走,而痛苦则尽可能少,如该人未能这样做,或如无动物负责人、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可立即将动物移走。

 

(4)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在执行本条条文时可能合理招致的任何开支,可立即作为民事债务,从业主处收回。

 

(5)该等行为或法律程序,如该人或其当局对某人因破坏动物而引致或因该动物被销毁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即该动物伤得如此严重、病重或身体状况,以致使该动物活着是残忍的,而传唤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或兽医会造成不合理的拖延,不必要的痛苦,这种动物。 

 

 

26.

待诉讼动物的保管

(1)每当某人被控根据本法或根据该条例就动物作出的任何条例所受指控时,对指称犯罪所犯地区有管辖权的治安法官可以书面命令授权任何人扣押该动物,并处此地点将其移走。,在聆讯指控前,如果裁判官从宣誓时提供的信息中确信,这种扣押和移走是必要的,以防止动物遭受进一步的损害、伤害或不必要的痛苦。

 

(2)任何人因已检获及根据本条第(1)款被扣押及羁押的动物而被定罪的任何人被定罪后,除可能判处的任何刑罚外,亦须命令被定罪者支付与法院认为与扣押及保管该动物有关的费用相等的款项,以及命令支付的金额,须须支付该等款项。是可恢复的,仿佛它是罚款。

 

(3)在就已扣押和根据本条被扣留的动物所犯的罪行的诉讼结束时,该动物可交付给该动物的拥有人,或以法院指示的其他方式处理。

 

 

27.

法院命令毁坏动物的权力

(1)凡动物的拥有者被裁定犯有本法所规定的罪行,或违反根据该法就任何动物作出的任何条例,如果法院认为使动物活着是残忍的,则法院应是合法的,以指示将动物销毁,并将该动物分配给任何适当的人。,而该动物被指派的人,应尽快销毁该动物,或导致或促使动物在他面前被销毁,而不受不必要的痛苦。

 

(2)除非业主同意,否则除非有兽医证明,否则不得根据本条作出命令。

 

(3)法院可以责令销毁动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主人支付,并可作为民事债务立即收回。

 

 

28.

法院剥夺动物所有权罪者的权力

(1)任何人被判定犯有根据本法或根据该条例就任何动物作出的任何条例,法院如认为合适,除任何其他惩罚外,可作出命令。(a)剥夺该人对动物的所有权; (b)在当时情况下,该人可无资格拥有、拥有或控制任何同类、类型或类别的动物: 

 

(2)不得根据本条作出命令,除非法院以先前因涉及虐待动物的罪行而被定罪的证据,或对被定罪人的性格或其他证据,即该人拥有、拥有或控制的动物可能受到该法下进一步罪行的定罪。

 

(3)凡法院根据本条第(一)款(a)项作出命令,则可就动物的处置作出进一步命令,而当法院根据第(b)款作出命令时,可订明该人须处理任何其它同类动物的方式及时间。、类型或类,然后他可以拥有、拥有或控制。

 

(4)任何被定罪者如未能遵守法院根据本条条文作出的任何命令的任何条文,即须犯了罪行,并须受不超过三千先令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期,或两者均受罚款。

 

 

29.

在某些情况下的补偿

(1)任何人根据本法第3、4、5、6、7、9或10条对任何动物实施与任何动物有关的罪行,对该动物或任何个人或财产造成或造成损害,他须因该罪行被定罪而须负任何责任, 在动物所有人或其人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伤害的人申请时,被命令向该动物的拥有人或该人支付赔偿,如情况,该数额不超过他被定罪的法院可认为合理的六百先令,而所命令支付的金额应可收回,如罚款一样。

 

(2)被判定犯有本法所规定的罪行或违反根据该条例就任何动物作出的任何规例的人,如在为任何动物提供所需的兽医或其它治疗、食物或住所或其它照顾或照顾费用时,如已支付费用,或须照顾该等动物,直至法院下令处置动物,须被命令向该人支付不超过六百先令的赔偿金,而法院认为该笔款项是为上述目的合理发生的,而被命令支付的款项,应可收回,如罚款一样。

 

(3)本节中不得。(a)防止就任何该等损害、伤害或开支提起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因此,任何人不会就同一索名两次提出诉讼;或 

 

(b)影响根据该法因本法规定的罪行而应受到起诉和惩罚的任何人的责任。

 

 

30.

任何被授权防止残忍的人

任何人有理由相信任何罪行正在或即将根据本法或违反根据该法作出的任何有关任何动物的规例,即合法,则在什么地方传唤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会对该等动物造成不合理的拖延和不必要的痛苦,使该人采取所需的合理步骤,防止该罪行的发生。

 

31.

进入和检查土地、场所或车辆的权力

(1)获授权人员,或因产生其权力,或为任何副督察级别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无授权人进入,并检查任何土地、处所或车辆,而他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法所犯或根据该条例作出的任何规例,已或即将实施,并可能在该地内进行。(a)检获任何动物、车辆或任何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犯罪证据的动物、车辆或其它东西;或 (b)规定该车辆的土地或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或该车辆的拥有人或司机,在履行职责时,须作出有关该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任何动物的解释及资料: 

但是,不得要求此类人回答任何可能使他面临任何刑事指控、处罚或没收的答案。

(2)根据第(1)款行事的权力只有在该行为的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取得搜查令时所受到的拖延会严重妨碍他履行职责时,才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行使,而该等权力只须由副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行使或指示行使,除非行使该职务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在传唤该名警务人员时出现延误,会或倾向于挫败本条的目的。

 

(3)在删除本条第(a)款第(a)款所规定的任何物品之前,移走该物品的人员须向被羁押或占有该物品所受拘留的人提供书面收据。

 

(4)根据本条进行的每一次扣押,均须不无必要拖延地向裁判官报告。

 

 

32.

夺取动物或车辆的力量

(1)凡负责车辆或动物的人因根据本法律或根据该条例作出的任何规例而被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拘捕,则该等人员或任何其他警务人员可扣押该车辆或动物,并存放该车辆或动物,直至有关该罪行的诉讼终止,或直至法院指示该车辆或动物将拘留的合理费用,包括需要进行这种治疗的兽医治疗的合理费用,交付给被控告人或该人,如对该动物定罪,应可向该人收回,如此种费用是罚款。

 

(2)凡任何动物,无论是驾驶车辆或以其他方式,在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看来,其患病或受伤,不适于工作,或因受到本法律或根据该条例作出的任何规例而受虐待,则该名动物或警务人员扣留或扣押该等动物或车辆,并须按提供相同的方式负责及处理该动物或车辆,而须按其方式处理该等动物或车辆。就本条第(1)款所规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开支,须以所提供的方式收回。

 

(3)根据本条的扣押,须不无必要拖延地向裁判官报告。

 

 

33.

雇主和业主生产司机或动物,如果需要的话

(1)凡根据本法或根据该条例对任何车辆的驾驶人或售票员作出的任何规例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如能向司机或售票员的雇主发出传票,如他有权这样做,则须在案件聆讯时出示司机或售票员,即依法。

 

(2)凡根据本法或根据该条例作出的任何规例提起的诉讼,则法庭须发出传票,指示动物的拥有人,要求他出示该个案的聆讯,如传票所述,该动物须在聆讯前的任何时间出示,以检查法庭,如果这种生产是可能的,没有残酷。

 

(3)凡根据本条第(1)或(2)款发出传票,而业主或雇主如有可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遵从该传票,则须就第一项罪行而须罚款不超过三百先令,而其第二项或任何其后所未犯的罪行,则须因该等罪行而被处以不超过三百先令的罚款。,并须支付因他失败而须支付的任何休庭费用。

 

 

34.

凡在根据本法或违反根据任何罚款作出的任何条例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法院可向该人、不是公职人员、应投诉的人或向法院看来适当或适当的其他人裁定任何不超过罚款总额的一半。

 

35.

妨碍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

任何人如抗拒、阻碍或阻碍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根据本法行使其权力,或藏匿任何动物,意图挫败该等权力的行使, 或根据该法第(1)款第(b)款的任何申购,故意隐瞒资料或提供任何资料,或有理由相信资料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即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不超过千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无两者。

 

36.

任命核定干事

部长可于宪报通知东非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后,委任他认为适合担任本法授权官员的人。

 

 

37.

法规

部长可制定一般条例,以便更好地执行该法的有关内容,特别是,但不影响上述内容的一般性,因为

(a)规定和规范动物的饲养方式;

 

(b)为狗、猫和马、骑马场所、宠物店和门行的寄宿机构发放许可证及检查;

 

(c)规定及规管动物可由陆、空、海或内陆水域运输的方式,以及动物从任何运输中装载或离货的方式;

 

(d)确保动物在运输时,获得足够的食物、水和住所;

 

(e)规定和调节可能放置在动物的负荷,并说明这种最大负荷,相对于大小,性别或动物类型;

 

(f)规定和管制任何动物可能绘制的车辆类型;

 

(g)规定和规范屠宰场和屠宰场屠宰动物的方式;

 

(h)管制及管制与动物有关或与动物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实验;

 

(一)规定保存被许可人进行的所有或任何实验的记录,以及就任何试验及其检查提供回报;

 

(j)规定任何许可证或许可证的形式;

 

(k)规定并管制根据本法或根据该法作出的任何条例发生的费用和费用的支付和收回;

 

(l)规定可获委任为获授权人员的人及方式;

 

(米)订明本法所订明或该等任何费用、物或物。 

 

 

38.

废除

1948年《动物(防止残忍)法》(第212号大号)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