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动物保护法
1.主件总规定 | ||||
第1节. | 目的 | |||
第2节. | 促进动物福利 | |||
第3节. | 范围 | |||
第4节. | 定义 | |||
第5节. | 禁止虐待动物 | |||
第6节. | 禁止杀人 | |||
第7节. | 禁止对动物的干涉 | |||
第8节. | 禁止转让、出售和收购某些动物 | |||
第8a条. | 禁止出售动物 | |||
第9节. | 提供协助的义务 | |||
第10节. | 动物试验 | |||
第11节. | 动物运输 | |||
2.主片畜牧业 总规定 | ||||
第12节. | 支架的要求 | |||
第13节. | 畜牧业原则 | |||
第14节. | 照顾 | |||
第15节. | 疾病或受伤的护理 | |||
第16节. | 流动性 | |||
第17节. | 喂养和浇水 | |||
第18条. | 建筑设备和维护设备 | |||
第18a条. | 动物福利及动物福利署 | |||
第19节. | 不入住的动物 | |||
第20节. | 控制 | |||
第21节. | 记录 | |||
第22节. | 育种方法 | |||
第23节. | 拨款 | |||
节 | ||||
第24节. | 畜牧业条例 | |||
第24a条. | 狗和繁殖猫的识别和登记 | |||
第25节. | 野生动物 | |||
第26节. | 在动物园里饲养动物 | |||
第27条. | 在马戏团、瓦德维尔和类似场所饲养动物 | |||
第28节. | 在其他活动中使用动物 | |||
第29节. | 动物收容所、动物养老金、动物收容所和优雅农场 | |||
第30节. | 逃跑、遗弃、留下的动物和被管理局扣押或拿走的动物 | |||
第31节. | 在经济活动或繁殖或销售过程中饲养动物 | |||
第31a条. | 动物的接收、转移和调解 | |||
第32节. | 屠宰或杀戮 | |||
3.主件执行 | ||||
第33节. | 当局 | |||
第34节. | 公安机关的参与 | |||
第35节. | 政府监测 | |||
第36节. | 进入物业、房间和交通工具,合作的义务 | |||
第37节. | 立即胁迫 | |||
4.主片处罚和最终规定 | ||||
第38条. | 处罚 | |||
第39节. | 禁止畜牧业 | |||
第40节. | 衰变 | |||
§ 41. | 动物福利监察专员 | |||
§ 41a. | 动物福利委员会、动物福利工作计划及动物福利报告 | |||
§ 42. | 动物福利委员会 | |||
§ 42a. | 执法咨询委员会 | |||
§ 43. | 推荐、个人姓名 | |||
§ 44. | 生效和过渡性规定 | |||
§ 45. | 准备执行 | |||
§ 46. | 实施通知 | |||
§ 47. | 通知 | |||
§ 48. | 执行条款 | |||
1. 主件
一般规定
目的
第1节.
这项联邦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幸福,使之免受人类作为共同创造者对动物的特殊责任。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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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动物福利
第2节.
联邦政府、各州和各市有义务唤醒和加深公众对动物福利,特别是年轻人的认识,必须根据预算可能性促进动物友好饲养制度、科学动物福利研究和动物福利问题。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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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第3节.
(1) 本联邦法适用于所有动物。
(2) 第7至11节和第2个主要部分,除第32段外,仅适用于脊椎动物、头足类动物和十英尺蟹。
(3) 本联邦法规定了保护动物的其他联邦规定,特别是
1. | 2012年动物实验法,BGBl.I号114/2012, | |||||||||
2. | 2007年《动物运输法》,BGBl.I号,第54/2007号, | |||||||||
(注:Z 3和4被BGBl.I号第54/2007号废除) | ||||||||||
在当前版本中。 |
(4) 本联邦法不适用于狩猎和捕鱼的做法。不被认为是狩猎或捕鱼的追求
1. | 饲养和培训用于支持狩猎或捕鱼的动物, | |||||||||
2. | 将动物饲养在围栏内,以用于狩猎以外的目的, | |||||||||
3. | 为捕鱼以外的目的养鱼。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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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第4节.
本联邦法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饲养员:对动物永久或暂时负责的人,或照顾动物的人; | |||||||||
2. | 宠物:家养的属牛肉、猪、绵羊、山羊和马,除外来物种外,还有大骆驼、小骆驼、水牛、家兔、家犬、家猫、家养家禽和家养鱼; | |||||||||
3. | "宠物动物"是指作为伴侣或动物利益饲养在家庭中的动物,只要它们是宠物或家养动物,就按食肉动物、啮齿动物、野兔、鹦鹉鸟、雀鸟、鸽鸟和鱼类类别的顺序排列; | |||||||||
4. | 野生动物:除家畜和宠物动物外的所有动物; | |||||||||
5. | 壳鹿:鹿,鹿,西卡鹿,大卫鹿,消声鹿和黑鹿; | |||||||||
6. | "养殖动物"是指为生产动物产品(例如.B食品、羊毛、皮毛、皮毛、皮革)或其他农业或林业目的而饲养的任何家畜或野生动物; | |||||||||
7. | 饲养动物:鱼类、四周以下的家禽和老鼠、老鼠、仓鼠、豚鼠和兔子饲养或杀死以进行喂养; | |||||||||
8. | 干预:导致身体敏感部位损伤或丧失或骨骼结构变化的措施; | |||||||||
9. | "动物收容所"是指为无用动物和外国动物提供保管和调解的非营利性机构; | |||||||||
9a. | 动物抚恤金:提供外国动物储存供考虑或其他意图屈服的设施; | |||||||||
9b. | 动物庇护或怜悯法庭:永久保管非酸或外来动物的设施; | |||||||||
10. | 动物园:永久场所,野生动物每年至少展出7天,不包括马戏团和动物商店; | |||||||||
11. | 马戏团:在马术艺术或动物盛装表演领域的设施,可能包括杂技表演、严肃和滑稽表演数字、舞曲和音乐数字; | |||||||||
12. | 品种:以娱乐为目的的演出设施,以表演或音乐演讲、艺术演示、表演数字、短滑稽动作、歌唱游戏、滑稽表演或场景交替进行; | |||||||||
13. | 屠宰:以肉类生产为目的,以失血和随后的脱杀杀害动物; | |||||||||
14. | 繁殖:由饲养员负责的动物繁殖 | |||||||||
(a) | 不同性别的性成熟动物的常见饲养或 | |||||||||
(b) | 目标或不受阻碍的配对或 | |||||||||
(c) | 饲养特定的动物覆盖,或 | |||||||||
(d) | 应用生殖医学技术; | |||||||||
15. | "常设机构"是指在商业或其他经济活动(不包括疗养院)中饲养动物的地点; | |||||||||
16. | 其他经济活动:包括提供货物或服务在给定市场,既不是商业的,也不是商业的,无论该活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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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虐待动物
第5节.
1. 禁止不适当地对动物造成痛苦、痛苦或损害,或造成严重恐惧。
(2) 特别是任何人谁
1. | 可预见动物或其后代可能经历疼痛、痛苦、损伤或恐惧(繁殖)的繁殖,因此,由于遗传异常,特别是后代的以下一种或多种临床症状不会只发生暂时性,对它们的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影响生理停止或增加后代的受伤风险。: | |||||||||
(a) | 缺乏 | |||||||||
(b) | 运动异常, | |||||||||
(c) | 跛 行 | |||||||||
(d) | 皮肤发炎, | |||||||||
(e) | 无毛, | |||||||||
(f) | 眼睑皮肤和/或角膜发炎, | |||||||||
(g) | 失明 | |||||||||
(h) | 外眼科 | |||||||||
(一) | 耳聋 | |||||||||
(j) | 神经症状, | |||||||||
k) | 咬的畸形, | |||||||||
(l) | 头骨天花板的畸形, | |||||||||
m) | 身体的形状,这是极有可能的自然分娩是不可能的,或 | |||||||||
进口、收购、调解、传递、展示具有优质繁殖特征的动物; | ||||||||||
2. | 通过单边育种或其他措施,提高动物的侵略性和战备状态; | |||||||||
3.a) | 使用带刺领、珊瑚领或电气化或化学盛装设备,或 | |||||||||
(b) | 使用技术设备、辅助设备或设备,旨在通过硬度或惩罚性刺激影响动物的行为,或 | |||||||||
(c) | 带拉扯机制的领子,通过拉扯使狗的呼吸困难; | |||||||||
4. | 动物冲向另一种动物或在另一动物上变得尖锐; | |||||||||
5. | 组织或进行动物战争; | |||||||||
6. | 在沥青或其他硬地板覆盖物上比赛的狗; | |||||||||
7. | 动物用于促进动物的表现,特别是在体育比赛或类似活动中; | |||||||||
8. | 动物被用于拍摄、广告、展示或类似目的和事件,但包括疼痛、痛苦、损害或对动物的严重恐惧; | |||||||||
9. | 要求动物提供服务,但显然与动物的痛苦、痛苦、损害或严重恐惧有关; | |||||||||
10. | 动物暴露温度、天气条件、缺氧或运动限制,造成疼痛、痛苦、损伤或严重焦虑; | |||||||||
11. | 向动物提供明显与动物疼痛、痛苦、损害或严重焦虑有关的食物或物质; | |||||||||
12. | 除非出于兽医原因而有必要,否则以胁迫手段将食物或物质纳入动物; | |||||||||
13. | 忽视或设计其所养的动物的住宿、营养和护理,使动物痛苦、痛苦或受损或受到严重惊吓; | |||||||||
14. | 暴露或离开家或宠物或保持非本地野生动物,以摆脱它; | |||||||||
14a. | 暴露一种在放放时在野外不可行的圈养野生动物; | |||||||||
15. | 活的动物的四肢; | |||||||||
16. | 使用渔具的方式,他们不捕获完好无损或立即杀死, | |||||||||
17. | 对动物或与动物进行性行为。 |
(3) 不违反第1款
1. | 根据兽医指示或以其他方式为动物的利益采取必要的措施, | |||||||||
2. | 根据兽医立法采取的措施; | |||||||||
3. | 对适当控制害虫或控制疾病至关重要的措施, | |||||||||
4. | 根据1969年《武器使用法》第149/1969号《军事权力法》或《军事权力法》第86/2000号《服役犬操作措施》,或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为这种行动进行必要训练的措施。 |
(4) 禁止在市场上放置、购置和占有不得按照第2 Z 3款第1款使用的货物。不包括为第3 Z 4段所述目的获取和拥有珊瑚领。
(5)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必须通过法令确定训练服务犬措施的细节,即与联邦内政部长达成协议的安全执行官,以及与联邦国防和体育部长达成协议的联邦军队。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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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杀人
第6节.
(1) 禁止无合理地杀害动物。
(二)禁止以生产食品或其他产品为目的杀死犬、猫。
3. 为了培训、进一步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杀害动物,只有在科学机构中才允许,而且只有在其为预期目的所必须的情况下,而且不能被替代方法所取代。
4. 在不损害第1和第2款禁止的情况下,明知杀害脊椎动物只能由兽医进行。这不适用于
1. | 专业杀害农场动物和饲料动物(第32条), | |||||||||
2. | 根据第3款在训练、进一步教育和培训范围内专业杀害动物, | |||||||||
3. | 专业害虫防治, | |||||||||
4. | 在快速杀戮对于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折磨至关重要的情况下, | |||||||||
5. | 专业杀害动物,以执行第1143/2014号条例,或根据国家法律,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根据主管当局的命令。联邦劳工、社会事务、卫生和消费者保护部长可通过法令,通过关于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的知识和技能的性质和证明的更详细的规则。 |
(5) 禁止在第32(4)款批准或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根据第32(4)款批准的屠宰设施外对动物进行仪式性屠宰。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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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动物的干涉
第7节.
1. 应禁止根据适用法律对动物进行治疗或诊断或专业鉴定的干预措施,特别是:
1. | 改变动物表型外观的干预措施, | |||||||||
2. | 尾巴的电缆, | |||||||||
3. | 耳朵的夸夸其用, | |||||||||
4. | 剪声带, | |||||||||
5. | 去除爪子和牙齿, | |||||||||
6. | 嘴的吱吱作响。 |
(2) 只允许例外
1. | 防止繁殖或 | |||||||||
2. | 干预对动物的预期用途、保护动物或保护其他动物至关重要;该等干预措施必须根据《条例》第24(1)条在条例中作出规定。 |
3. 除非第一世界服务处第24(1)(1)节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在兽医或由由TGD护理兽医负责的辅助人员进行有效麻醉后,并经术后有效的疼痛治疗,才允许动物进行动物将遭受严重疼痛或可能遭受严重疼痛的手术。
1. | 由兽医或 | |||||||||
2. | 由其他知识渊博的人 | |||||||||
执行。根据《兽药管制法》第28/2002号(TAKG)第7(2)条(TAKG),TGD护理兽医对辅助人员的参与要求,必须在条例中加以规范,该条由BGBl.第36/2008号修订。专业类型的和证明必须在条例中根据第24(1)Z 1条加以规范。 |
(4) 禁止使用橡胶圈、蚀刻针和蚀刻软膏。
(5) 禁止对2008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且身体部位受到奥地利禁止行动影响的狗进行放养、进口、收购、中介和转让。禁止为在奥地利进行干预而在国外出生的狗进行明知移动,而干预行动在奥地利是被禁止的。
6. 禁止出于审美或商业原因对皮肤、羽毛或毛皮进行纹身或变色,除非它是专业动物鉴定的衡量标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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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出售和收购某些动物
第8节.
禁止为立即无痛杀戮以外的目的转用、出售或获取持续存在与无
回报折磨有关的动物。购买者应立即将此类动物杀死或杀死,而不感到痛苦。
§ 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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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售动物
第8a条.
(1) 禁止在公共场所买卖动物,除非按照第28条在活动范围内进行,以及在周边地区对动物的竞价。
2.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公开申报、备案或出售(在市场上出售)动物:
1. | 根据第29(1)和31(1)条批准的态度,或 | |||||||||
2. | 根据第31(4)款报告此活动的育种者,只要它们不受条例规定免除这一义务,或 | |||||||||
3. | 在第24(1)(Z)节所述的农业、林业或动物的范围内或为农业、林业或动物的目的,或 | |||||||||
4. | 根据第30条,由饲养员或受托负责饲养者职责的人、协会或机构,寻找个人、个别确定的6个月以上动物,或寻找已训练过永久犬类的狗和猫,这些犬和猫不能或不得留在其以前的饲养者那里,或由受托管理人负责的人、协会或机构,其中必须证明养犬他们已经在宠物数据库中注册了至少十六个星期。 | |||||||||
这也适用于因特网上的这类活动。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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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协助的义务
第9节.
任何人如明显受伤或将动物置于危险之中,须在合理范围内向动物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该等协助。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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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试验
第10节.
对于动物实验(2012年《动物实验法》第2秒1 Z 1,BGBl.第114/2012号)在土地执行中涉及的事项,2012年《动物实验法》以
类比方式适用,条件是州政府必须代替州长,并排除对联邦部长的上诉。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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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运输
第11节.
(1) 在运输,包括装卸运输,不在关于运输和相关作业期间保护动物的第1/2005号条例(EC)的规定中,并修订第64/432/EEC号和93/119/EC号指令和条例(EC)第1255/97号,OJ No 1255/97。第L 3 p.1号,或2007年《动物运输法》第1号BGBl.第54/2007号,第3条和条例第1/2005号附件一第二章和附件三的另外一项内容。在运输水生动物时,必须注意确保水的体积适应运输的动物数量,水被加热,氧气含量降低,并且不进行喂养。
2. 如果打算运输动物的容器的直立位置不能从外部轻易辨认,则容器应标有指示容器直立位置的标志。如由于运输货柜的性质,从外部不轻易发现动物正随同运输,须在运输货柜上加贴告示,指明运输货柜是运输的动物。
(3)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可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就农场动物问题达成协议,同时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一般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通过条例,对运输集装箱、运输工具、装卸期间使用的辅助工具以及运输期间动物的待遇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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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auptstück
畜牧业
第 1 节
一般规定
支架的要求
第12节.
(1) 任何能够遵守本联邦法的规定和基于这些法规的条例的人,特别是拥有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人,都有权饲养动物。
(2) 如果动物的饲养者无法确保动物符合本联邦法律,他应把它交给那些根据本联邦法律提供态度保障的协会、机构或人员。
3. 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将动物送到未达到16岁的未成年人身上。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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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原则
第13节.
1. 只有在根据动物的基因
型和表型,并按照以下原则,可以假定这种态度不影响其根据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而健康的情况下,才能饲养动物。
2. 任何持有动物的人应确保现有空间、行动自由、土壤状况、庇护所和饲养设备的结构设备、气候、特别是光和温度、护理和营养以及社会接触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动物的性质、年龄和发育、适应和驯化程度,适合其生理和伦理需要。
3. 动物的饲养方式应使其身体机能和行为不受干扰,其适应性不不堪重负。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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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
第14节.
1. 应有足够的照料者照顾动物,具备必要的才能、知识和专业技能。根据第11节、第24节、第25、26节、第27、28、29和31节
,应根据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规定以及基于该条例的法令,对所需专门知识的性质、范围和证明进行规范。
2. 训练狗并为此目的取得特别资格的人(动物福利合格的驯狗员)应证明他们须经兽医学、人畜关系伦理学和认知研究领域进行自身科学活动的机构考试。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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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或受伤的护理
第15节.
如果动物出现疾病或受伤迹象,必须立即在兽医的协助下进行适当护理。生病或受伤的动物应适当适应这些特殊要求,如有必要,应单独安置。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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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
第16节.
1. 动物的行动自由不得局限于对动物造成痛苦、痛苦或损害或造成严重恐惧的程度。
2. 动物应有一个地方开始其生理和伦理需要。
(3) 禁止永久捆绑。
4. 牛只应获得适当的活动手段,或每年至少90天逐步淘汰或放牧,但不得因令人信服的法律或技术原因而排除这种情况。这些原因包括:
1. | 缺乏合适的牧场或流流区, | |||||||||
2. | 工厂或现有当地协会的结构或其他技术条件, | |||||||||
3. | 公法或私法下的限制,或 | |||||||||
4. | 人类和动物的安全方面,特别是在进入和威胁动物时。 |
(4a) 对于使用第4款所述的例外,适用下列规定:
1. | 在《联邦法》生效时现有设施中饲养牛只,如果视为迫不得有的法律或技术理由,而不允许给予适当的移动可能性或每年至少90天的适当出让或放牧,则由饲养者向当局报告,直至2019年12月31日。 | |||||||||
2. | 如果根据第4款Z1至4款出现理由,在设施中出现,而这些设施目前具有足够的移动可能性,则豁免的使用应在事件发生后四周内向当局报告。这同样适用于根据 Z 1 进行工厂转换或新建筑,因为不可抗力而需要这样做。 |
5. 狗不得放在链子上或任何其他捆绑状态,甚至暂时。在任何情况下,将狗系在皮带上并不被视为一种配合,即符合法律规定的狗训练措施、灾难操作或作为服务的操作、援助或治疗犬,以及狗在场所或建筑物前的短期连接,不得与狗一起进入。
6. 野生动物不得被绑起来,甚至暂时。在腌制中对猎物鸟的训练不受影响。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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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养和浇水
第17节.
1. 饲料的性质、性质、质量和数量应符合动物的种类、年龄和需要。饲料的设计和组装方式必须满足动物自身与物种相关的就业需求。
2. 饲料的管理应考虑到动物在食物摄入行为和节奏方面的需要。
3. 动物应可根据其需要获得足够数量的适当质量的水。
4. 饲料和水应以卫生良好的形式管理。
5. 进料和浇水设备应保持清洁,其设计方式应允许适当的进水和水。它们的安排和操作方式必须使所有动物都能够满足它们的需求。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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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和维护设备
第18条.
1. 用于建造动物可能接触的收容所和饲养设备的材料,应当对动物无害,并妥善清洁。
2. 与动物连接或空间封闭的住宿和装置的进行和维护方式应使动物不会遭受任何伤害,特别是由于边缘锐或不均匀。
3. 对于饲养母鸡的笼子和其他饲养系统,应适用下列规定:
1. | 根据第1999/74/EC号指令第5条规定了保护下种母鸡的最低要求,OJ No.03.08.1999 p. 53 号无 L 203,经条例 (EC) 第 806/2003 号修订,OJ No.No. L 122 的 16.05.2003 第 1: | |||||||||
(a) | 禁止施工或初始调试。 | |||||||||
(b) | 允许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笼子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运作。企业可以获得经济激励,以转向不同形式的农业。 | |||||||||
2. | 根据第1999/74/EC号指令第6条的笼子: | |||||||||
(a) |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施工或初始调试。 | |||||||||
(b) | 允许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笼子的运行,直到第一次启动15年到期。 | |||||||||
3. | 超过第1999/74/EC号指令第6条要求的饲养系统,不符合该指令第4条的要求,但意味着按照第13和24段对现有饲养系统进行改进的饲养系统,只有在第6段提到的技术机构的专家意见确认后,才能在市场上使用。 |
(3a) 用于肉类生产的兔子:
1. | 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操作笼子。 | |||||||||
2. | 条例应根据第24(1)Z 1条,在改善海湾系统增加面积和巢室以及土壤状况方面作出规定。 |
4. 动物不得在连续的黑暗中或永久的人工照明中保存,不得在适当的黑暗阶段中断。这不适用于小鸡饲养。如果自然光不能满足动物的需要,则必须提供适当的人工照明。必须考虑到动物的自然休息和活动节奏。
(5) 空气流通、空气中的粉尘含量、温度、相对湿度和气体浓度,如水生动物,温度、污染物浓度和水的含氧量,必须保存在对动物无害的区域。如果动物的福利取决于通风系统,应提供适当的更换装置,以确保在装置发生故障时,提供足以维持动物福利的空气交换;应提供报警系统来报告通风系统故障。必须定期检查报警系统。
(6) 为了提高畜牧养殖者的法律确定性,提高执法水平,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应设立一个动物福利和动物福利专门单位("专家机构"),以评估新的标准饲养系统和新的畜牧业技术设备,以及标准饲养系统和稳定设施,以及宠物收容所和宠物配件。该部有权携带联邦武器,在第8款中,有权颁发动物福利车牌。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必须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就农场动物问题作出一致,通过法令对建立专家办公室、执行评价、设计动物福利标签和使用专家中心的费用条例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7. 新型标准装置系统和新的畜牧业技术设备只能在市场上放置,并用于畜牧业,如果市场上第一名能够证明其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规定和基于该法律的条例,或者根据公认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将其归类为同等产品。如果专家机构根据第6款的专家意见确认了证据,则证明应视为已提供。
8. 标准饲养系统和谷仓设施的分销商以及宠物收容所和宠物配件,如经专家意见,可根据第6款,以动物福利标签将其产品指定为符合动物福利法。
9. 评估和准备意见需要广泛实际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达成协议,应就进行试验的机构作出进一步要求,并详细规定进行测试。
(10) 如果产品已经在另一国进行了动物福利检查,并且有此方面的文件,如果测试是基于奥地利同类条件的要求,则这些文件应提交给奥地利专家机构并予以确认。
(11) 在试验新的标准饲养系统和新的畜牧技术设备时,TSchG不允许的设施和装置,只要有必要进行个案检查,并确保动物得到适当监测,如果动物的福利受到不利影响,则可取消试验。
§ 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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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及动物福利署
第18a条.
(1) 该部门是一个联邦机构,隶属于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它作为动物福利领域的中央信息和评估中心,必须注意科学和研究情况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实际经验。
(2) 您的任务包括:
1. | 畜牧安装系统和技术设备的评估; | |||||||||
2. | 评估饲养系统和稳定设施,以及宠物收容所和宠物配件; | |||||||||
3. | 根据第18段进行评估及奖励动物福利标签; | |||||||||
4. | 代表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作为动物福利事务的全国联络点; | |||||||||
5. | 动物福利的科学和法律基础的收集和发现; | |||||||||
6. | 提供专家意见,并合作编写关于动物福利问题的手册和清单。 |
(3) 专家股有权由一名代表出席动物福利理事会和执行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上述机构也可以作为专家与协商。此外,在按照第2 Z1至3款执行任务时,它有权与其他国家检查机构交换数据和信息。
4. 在允许执行第2款所述任务的情况下,专家机构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向其他自然和法人提供服务。地方当局的工作和为公共利益而工作应得到优先考虑。
(5) 部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使用法人资格,应具有法人资格(部分法律能力)
1. | 通过自由的法律交易获得资产和权利; | |||||||||
2. | 代表第三方(包括联邦服务)签订在其领域开展科学工作的合同; | |||||||||
3. | 制作、转让和分发与本部门活动直接相关的印刷、音响、图像等媒体、复制品和其他物品; | |||||||||
4. | 举办技术、培训和进一步教育活动; | |||||||||
5. | 经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许可,取得其宗旨与其职责相符的协会、其他法律实体和政府间组织的成员; | |||||||||
6. | 从联邦以外的法律实体获得补贴; | |||||||||
7. | 为达到其目的而根据Z1至6从法律交易中获得的资产和权利。 |
6. 在部分管辖权的情况下,技术机构应是受公法管辖的法人,并由其负责人或主任代表。联邦对部分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7) 私法(如《雇员法》)所要求的法律适用于部分管辖范围内的雇佣关系。
(8) 只要技术机构在其部分法律能力范围内采取行动,它应遵守适当交易者的原则。它必须以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决定的形式向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提交一份和解和清帐的建议。部门可以在第5款范围内采购业务交易、会计和其他资产、人事、库存管理,也可以由第三方采购;联邦机构也可以受托承担这项任务,但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9) 该部门作为法律管辖方的伙伴机构,应接受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的监督,并受审计法院的监督。监督包括遵守法律和法规以及完成部门的任务。
(10)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有权向自己通报该部的所有事项。该部有义务向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提供关于该部所有事项的信息,提供关于该部指定的物品的业务和文件,进行他或她下令进行的调查,并当场进行检查。
(11) 第5款所述活动的所有收入应专门用于为执行第2款所述任务所需的资源提供资金。
(12) 专门单位只能按照关于保护自然人处理个人数据、数据自由流动和废除第95/46/EC号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2016/679号条例(EU)的规定,为本联邦法界定为本联邦法所界定的部门任务的个人数据。L 119 的 4.5.2016 p.1, 和数据保护法 (DSG), BGBl. I 号 165/1999.
(13) 关于根据第12款处理个人数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3、14、18和21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4) 如果根据第12款为科学或历史研究或统计目的进一步处理数据,即使能够这样达到目的,也应当以假名形式进一步处理。就个人数据对实现目的至关重要而言,《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5、16、18和21条规定有关人员的权利可被排除在控制人之外,只要这些权利使实现特定目的无法实现或严重影响他们。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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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住的动物
第19节.
暂时或永久不安置在收容所的动物,必要时应受到保护,免受恶劣天气条件的影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护其免受掠食者和其他对其健康危害的危害。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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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第20节.
1. 在农业和畜牧业方面,必须按照第25(1)节第4条第26、27、29和31款定期检查饲养
系统中所有以动物福利为根据,至少每天检查一次。
2. 在其他系统中繁殖或饲养的动物应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检查,以尽可能避免疼痛、痛苦、损坏或严重恐惧。
3. 应提供适当的照明(永久安装或可移动照明),这些照明足以随时彻底检查动物,只要这对动物的供应和观察至关重要。
4. 对于农业和畜牧业,应按照第25(1)节第4款第26、27、29和31节定期检查,至少每天检查一次以动物福利所依赖的自动或机械装置和设备。必须立即纠正缺陷;如果不可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动物的福利。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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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第21节.
(1) 保管人应保存所有医疗记录,对于哺乳动物、鸟类或爬行动物,如有农业或畜牧业,则应按照第6(3)节、第25(1)节第二句和第4条第26款、第27段、第29段和第31款保存死亡动物的数量。根据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的协议,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根据第24(1)Z 1条,根据《关于动物的法令》
对保护动物的指令所产生的进一步记录义务。
2.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此类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并在视察时或应要求提供给当局。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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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方法
第22节.
1. 禁止自然或人工繁殖方法,对动物长期或长期的福利造成影响。
2. 本条款不排除使用只对健康造成轻微或暂时不利影响的程序。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达成协议,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达成协议,可根据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进行监管,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饲养动物的方法和程序。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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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
第23节.
1. 除非另有规定,授权须遵守下列规定:
1. | 当局应仅应要求授予授权。地方对授权的责任应为持有、参与或使用动物的爆炸物的当局。 | |||||||||
2. | 如果请求的畜牧业符合本联邦法的规定和根据该法通过的条例以及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并且不排除禁止畜牧业,则应给予授权。 | |||||||||
3. | 如有必要,可以临时、有条件或有条件地授予授权。 | |||||||||
4. | 如果申请是在期限届满之前提交的,且授权条件仍然存在,则应授权持有人的请求续签临时授权。如有必要,必须修改条件 (Z 3)。 |
2. 管理局如发现饲养动物不再符合授权条件或不符合订明条件,则管理局须作出决定,订明达到合法条件所需的措施,并威胁授权持有人撤销授权。授权人未遵守决定规定的条件的,授权人应当撤销授权书。对于未经授权而持有动物的当局,当局可作出决定,下令停止持有,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暂停,或为取得许可证设定时限,不遵守许可证的必须是暂停持有。有关动物必须被移走,并移交给那些根据联邦法律提供态度保障的协会、机构或人员。
3. 如果在接受第2款所述动物后六个月内,已创造适当饲养条件或取得必要授权,应推迟。如果情况并非如此,或者如果在此期限届满之前(但不得早于接受后两个月)就已表明届时将不满足这些条件,则动物应被视为已过期。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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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schnitt
具体规定
畜牧业条例
第24节.
(1) 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规定,并考虑到公认的科学知识和经济影响,联邦卫生和
妇女部长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
管理部长达成协议,一直赞成按照《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法》的规定饲养动物。
1. | 马和马,猪,牛动物,绵羊,山羊,贝壳鱼,新世界山茶花,兔子,家养家禽,驼鸟和养殖鱼类,以及 | |||||||||
2. | 其他脊椎动物 | |||||||||
通过条例,规定第13(2)款所述饲养条件的最低要求,如有必要,规定与允许的干预和其他额外饲养要求有关的规定。 |
2. 对于其保存需要授权但不受条例管制的物种,管理局应根据申请(第23 Z 1条)征求动物福利理事会的意见(第42条),根据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应遵守最低要求。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必须在与官方兽医新闻(AVN)的执行委员会(第42a条)协商后,宣布动物福利委员会的意见。如无该声明,管理局不得征求动物福利委员会的意见。
(3)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可通过法令,在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规定,并考虑到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的情况下,对狗的培训和行为培训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 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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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和繁殖猫的识别和登记
第24a条.
(1)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在超区域合作方面,为
1. | 逃脱,遗弃或遗弃的狗返回他们的饲养员,以及 | |||||||||
2. | 繁殖猫的识别 | |||||||||
有一个跨国数据库,用于登记和管理第2款所述数据。现有的电子寄存器可用于此目的。根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4条Z7,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负责这一数据库。 |
(2) 为了实现第1款所述的目的,必须报告和收集第4、4a和6款的下列数据(主数据) :
1. | 饲养者、主人的个人数据与动物所有人以及主人的个人数据并不相同: | |||||||||
(a) | 名字 | |||||||||
(b) | 官方照片 ID 的类型和编号, | |||||||||
(c) | 送货地址, | |||||||||
(d) | 联系 | |||||||||
(e) | 出生日期 | |||||||||
(f) | 根据第31(4)条在饲养猫时养狗或通知的接收日期, | |||||||||
(g) | 投降日期和新持有人(官方照片身份证的名称和号码)或动物死亡的日期, | |||||||||
(h) | 可选:根据第31条作为注册养狗者的地位。 | |||||||||
2. | 动物相关数据: | |||||||||
(a) | 比赛 | |||||||||
(b) | 性 | |||||||||
(c) | 出生日期(至少一年), | |||||||||
(d) | 标识号(微芯片号), | |||||||||
(e) | 对于身体部位因兽医原因而受到干扰的动物、确切原因和进行手术的兽医或其他原因(例如没收),), | |||||||||
(f) | 出生 | |||||||||
(g) | 可选:任何宠物护照的数量, | |||||||||
(h) | 可选:上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的日期,表示疫苗(如果有)。 |
(3) 在德联邦共和国保存的所有狗应由兽医通过数字编码的电子可读微芯片进行鉴定,费用由主人承担。小狗最晚必须标记三个月的年龄,但至少在第一次转场之前。被带到联邦领土的狗必须按照兽医条例贴上标签。如果狗已经用功能微芯片标记,则可以省略第一句的标记。
(3a) 在德联邦共和国饲养的所有用于繁殖的猫,应由兽医通过数字编码的电子可读微芯片进行标记,费用由主人承担。用于繁殖的幼年动物,最晚应在训练永久犬之前以这样的方式标记。如果用于繁殖的猫已经用功能微芯片标记,则可以省略第一句的标记。
(4) 根据第3款,每个养狗人有义务在识别、进入或接管后一个月内(至少在转让前)报告其动物,说明根据第2 Z 1款第2款第1款所公布的数据。此外,数据可以根据第2Z1段进行报告。消息通过电子门户输入:
1. | 从持有人本身或 | |||||||||
2. | 在持有人由当局向当局报告数据后,或 | |||||||||
3. | 由进行标记或疫苗接种的专业兽医或其他报告机构代表看门人。 |
(4a) 饲养猫的任何饲养者,即用于繁殖或使用的猫,应在识别或接受已标记的动物后一个月内报告其动物,说明第2Z1段所述数据。此外,数据可根据第2Z2段进行报告。消息通过电子门户输入:
1. | 从持有人本身或 | |||||||||
2. | 在持有人由当局向当局报告数据后,或 | |||||||||
3. | 由进行标记或疫苗接种的专业兽医或其他报告机构代表看门人。 |
(4b) 关于根据第1款处理个人数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3、14、18和21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包括在内。
(5) 为了明确识别宠物数据库处理特定部门的个人识别号码GH(《电子政府法》第9节和13条第2款),每个持有人或所有人——只要他们是自然人——处理特定部门的个人识别号码GH, BGBl. I No. No. No. No. 2004),就法人而言,根据2000年《联邦统计法》第25节,BGBl.第163/1999号,企业登记册的识别号码或识别特征。每个主记录都有一个注册号。这必须传达给数据库的用户,并被视为成功消息的确认。如果登记由当局或由自由兽医或其他报告机构代表保管人进行,则登记号应由他们通知保管人。
6. 养狗人或养养犬者应按第4 Z 1至3款规定的方式报告饲养猫的任何变化,并输入数据库。如果通知和输入持有人或所有权的变化,必须从数据库中分配一个新的注册号。如果未报告动物的死亡情况,则整个主数据记录将在狗出生20年后或(如适用)在猫出生25年后自动从登记册中删除。
(7) 每个持有人和所有人都有权检索他输入的数据,并在第6款的情况下更改这些数据。根据第33条第(1)款或兽医管理局以及第4Z3和4a Z 3款所述的人或机构,当局有权免费在登记册中登记,以便在本联邦法或其他兽医规定的框架内完成任务。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有权应地方当局的要求,向地方当局机构免费查询动物福利数据库,这样,在为确保法定任务需要时,它们可以收集数据集。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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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
第25节.
1. 对饲养动物提出特殊要求的野生动物,例如在气候、营养、运动需要或社会行为方面,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只有在两周内通知饲养野生动物时,才能向当局
保留。在饲养贝壳鱼(第24(1)Z 1节)的围栏中,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只能在向当局通报饲养野生动物的通知的基础上保存。通知应包括饲养者的姓名和地址、饲养动物的类型和最大数量、饲养地点以及当局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细节必须由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的法令
加以规定,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一致同意,在外壳中,贝壳鱼只用于肉类生产。
(2) 根据第1款发出通知不需要:
1. | 受《2012年动物实验法》的实体,BGBl.I号114/2012, | |||||||||
2. | 动物园 | |||||||||
3. | 避 寒 中心 | |||||||||
4. | 在商业活动中饲养动物。 |
(3)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已
1. | 识别那些对饲养有特殊要求的野生动物, | |||||||||
2. | 禁止以动物福利为理由饲养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这种禁止不适用于根据第26款持有许可证的动物园和根据第1款通知其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机构。 |
4. 第1款适用于对商业经营场所的饲养和照料没有特别要求的野生动物的饲养。
(5) 禁止饲养毛皮动物用于毛皮生产。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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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物园里饲养动物
第26节.
1. 动物园饲养动物的,应根据第23款予以授权。
(2) 关于动物园在设备、动物护理、管理、由从事畜牧业和动物园的人进行证明的培训方面的最低要求作出更详细的规定,除没有展示大量动物或物种且与保护野生动物或保护生物多样性不相关的机构外,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应通过条例确定公认的科学知识和饲养动物的主张。
3. 如果动物园被全部或部分关闭,如果动物的主人不能确保动物按照该联邦法律得到保存,当局应命令将有关动物移交给这些协会、机构或人员,保证联邦法律,或者,如果动物被饲养在国外,,提供同等的态度。如果这一切不可能,动物可以无痛地杀死。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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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戏团、瓦德维尔和类似场所饲养动物
第27条.
1. 不得饲养或利用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参加马戏团、杂耍和类似场所。
(2)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规定,并按照公认的科学知识状况,通过法令,更详细地规范动物在马戏团和类似机构中饲养和参与的条件和最低要求,以及照顾者的必要专门知识。
3. 动物在马戏团、杂耍场所和类似场所的饲养和参与,特别是增加动物数量或饲养除获授权以外的动物,须经官方授权。许可证适用于整个联邦领土。根据第 23 Z 5 条采取措施的责任取决于地点。
4. 授权应根据第23款给予,且只有在确保:
1. | 饲养动物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和基于它们的法令, | |||||||||
2. | 确保适当的兽医护理,以及 | |||||||||
3. | 许可证广告商有一个经证明适合的冬季,符合本法律所赋予的畜牧业要求。外国企业家必须提供其祖国的类似确认。 |
(5) 位置变更应及时通知下一地点的主管部门,至少在搬迁新站点之前。除地点外,广告还应说明活动的性质和时间以及保存在那里的动物。授权必须连接到原始或副本中的显示。
(6) 第26条第(3)款以类比法适用。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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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活动中使用动物
第28节.
1. 在其他活动中使用动物和动物参与电影和电视录音应根据第23款获得官方授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1. | 根据兽医法需要授权的事件,或 | |||||||||
2. | 兽医监督的事件,或 | |||||||||
3. | 为公众利益,介绍联邦陆军的服务犬或服务马匹的训练,或保安或海关警卫的服务犬或社会或医疗机构的动物训练,或 | |||||||||
4. | 奥地利协会或协会的考试。 | |||||||||
使用或参与授权也可以由通常保存爆炸物的当局作为永久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授权应适用于整个联邦领土,当地主管当局各自的使用或参与必须及时通知,但不得晚于活动前两周。根据第23 Z 5条采取措施的责任取决于各自的地点。 |
2. 管理局应在计划活动日期前至少六周收到授权申请,并须载有所有携带的动物(种类和数量)的清单,并说明动物的饲养及其使用方式。
(3)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应根据第1款就通知、持续时间、活动期间动物的饲养和记录义务作出进一步规定。
(4) 对于根据第1款和有关畜牧业发生的事件,必须遵守本《联邦法》规定的最低要求和基于这些要求的条例以及最多发布的条件和条件。如发生被禁止或未经必要授权或不符合条件和条件而举行的活动,管理局可作出决定,命令暂停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暂停。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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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收容所、动物养老金、动物收容所和优雅农场
第29节.
1. 动物收容所、动物寄宿所、动物收容所或怜悯法庭的运作,应根据第23款获得当局授权。
(2) 授权应按照第23条授予,且只有在:
1. | 定期兽医照顾的动物得到保证, | |||||||||
2. | 至少有一名接受相关专家培训的人经常参与动物收容所和动物养老金的管理。 |
3. 收容所或动物寄宿所的管理应保留一本预订簿,其中必须在接待日期同时输入所取动物的外部外观和健康状况说明,如有可能,必须输入主人或持主的姓名和居住地。在动物离境时,应记录离境日期和类型,如裁决,应记录受让人的姓名和居住地。这些记录应保存三年,并应要求提交管理局。
(4)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应进一步规定动物收容所、动物养恤金、动物收容所和怜悯法庭的最低要求,包括从事畜牧业人员展示的设备、动物护理、管理和培训,同时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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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遗弃、留下的动物和被管理局扣押或拿走的动物
第30节.
1. 在未考虑向饲养者移交时,当局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将逃逸、遗弃、遗弃、没收或移走的动物移交给能够保证本联邦法所规定范围内畜牧业的人、机构和协会。这些人、协会或机构("保管人")有保管人的职责。
(2) 国家提供的服务和保存人提供的服务以及支付报酬的报酬应按合同规定。
3. 只要动物在第1款所意义上的当局照料下,饲养动物的费用和风险应由饲养者承担。
4. 第1款所赋予的动物保存人应允许负责执行本《联邦法》的机构进入畜牧业设施,并随时控制动物的健康状况,并遵守当局的所有指示。
5. 在正式拘留期间,当局应承担保管人的职责。
6. 管理局应就其当地活动地区发现的动物提供适当资料。
(7) 如果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按照第6款要求遵守,则动物的所有权可转让给第三方。如果主人随后在一年内主张其所有权,则动物的共同价值减去所发生的费用应退还给他。
8. 向声称拥有这些动物的人遵守第1款所称动物的须征得当局的同意。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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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或繁殖或销售过程中饲养动物
第31节.
(1)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饲养动物(1994年《贸易法》第1节第1款,BGBl.第194/1994号))或在任何其他经济活动中饲养动物,但第24条第(1)款(1)项所述动物的
饲养以及农业和林业方面的其他宠物的饲养,均需根据第23款进行授权。
2. 在商业或其他经济活动中饲养动物的任何机构,除农业和林业外,应定期和永久活跃有足够数量了解动物福利的人。在动物商店,这些人有义务向顾客提供动物福利和出售动物的必要疫苗接种,并告知他们任何许可要求。履行这项义务必须使管理局可信,例如以提供适当信息的形式。在提供狗或猫的情况下,这种信息也必须由饲养员提供。
(3)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与联邦科学、研究和经济部长达成协议,应与联邦科学、研究和经济部长一道,通过关于在经济或商业活动中饲养动物的条例,特别是关于从事畜牧业的人要进行的培训的条例。
4. 除第24条第(1)款所述动物或动物园里的动物或动物园商店的动物外,为繁殖或出售目的饲养动物,不根据第1款要求授权,则由饲养者在活动开始前通知当局。通知应包括饲养者的姓名和地址、饲养动物的类型和最大数量以及饲养地点。报告义务的进一步规定和例外情况必须由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的法令加以规定。如果检查发现保留条件不符合该法或根据该法律通过的条例的要求,当局应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此类措施。如果持有人未能在当局规定的时限内遵守,当局必须采用类比第23(2)和(3)款。
5. 不得在第1款所述的商业活动中,在提供动物用于销售、调解或其他商业活动的其他商业场所保存和展示狗和猫。
§ 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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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接收、转移和调解
第31a条.
(1) 除第24(1)Z 1条所述动物外,任何反复接受或传递动物的人,如未成为根据第29条或第31款批准的设施,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向当局报告。如果检查发现保留条件不符合该法或根据该法律通过的条例的要求,当局应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此类措施。如果持有人未能在当局规定的时限内遵守,当局必须采用类比第23(2)和(3)款。
(2) 交出动物的人,除第24(1)条第1条所述动物外,有
1. | 除非其他联邦法律或法规根据本行为要求其他客户信息,否则请以书面形式告知他们个人历史和可识别特征,以及 | |||||||||
2. | 确保根据第29或31段,在奥地利的饲养动物可以自己或由他授权的设施内安置,也可以安置在农场和林业拘留所。 |
(3) 任何人在奥地利从事宠物交易,或在奥地利将此类动物从国外出售,而在国外没有在奥地利持有宠物,均需获得主管当局的许可,但须根据第23条。如果确保:
1. | 第2款得到遵守, | |||||||||
2. | 动物的运输和移动符合适用的动物福利和动物健康条例,以及 | |||||||||
3. | 在保修期内,保险将确保购买价格或动物必要治疗费用的任何必要退款。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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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或杀戮
第32节.
1. 在不妨碍根据第6款禁止杀戮的情况下,
杀害动物的行为只能避免任何无理的痛苦、痛苦、损害或严重恐惧。
2. 动物的屠宰、杀戮、移动、住宿、休息、惊艳和出血只能由具备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
3. 禁止在抽血前对未经麻醉的动物进行屠宰。如果麻醉在紧急情况下(如紧急屠宰)无法麻醉,或遭到强制性宗教诫命或法律承认的宗教团体(仪式性屠杀)禁令的反对,则屠宰时应不不必要地造成动物的痛苦、痛苦、损害或严重恐惧。
4. 仪式屠宰只能在为此目的设立的屠宰场进行,并为此目的获得批准。
5. 只有在由于法律承认的强制性宗教诫命或宗教团体禁止、当局已批准屠宰而不进行大规模屠杀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未经事先对动物进行大规模屠杀的仪式性屠宰。当局只有在确保:
1. | 对具有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仪式性屠杀; | |||||||||
2. | 仪式屠宰只在负责验尸和验尸的兽医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 |||||||||
3. | 已建立设施,确保用于仪式屠宰的动物能够尽快被安置在屠宰所需的位置, | |||||||||
4. | 屠宰的方式是,颈部区域的大血管被割开, | |||||||||
5. | 动物在打开血管后立即被有效麻醉, | |||||||||
6. | 切割后立即,麻醉生效, | |||||||||
7. | 打算进行仪式屠宰的动物不得放置在提供给它们的位置,直到眩晕者准备好进行惊人的。 |
(6)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应按照公认的科学知识状态,通过法令对杀害或屠宰动物实行更详细的条例。它可以禁止、制造或授权某些以授权为条件的杀戮或屠宰方法。特别是,它通过了关于:
1. | 屠宰场的要求, | |||||||||
2. | 动物在屠宰场的放置和放置, | |||||||||
3. | 休息的动物之前,惊人的,屠宰或杀害, | |||||||||
4. | 惊人的,屠杀和杀害动物, | |||||||||
5. | 动物的出血, | |||||||||
6. | 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资源管理部长达成协议,在屠宰场外屠宰或杀害屠宰场, | |||||||||
7. | 进行仪式屠宰的屠宰场的要求; | |||||||||
8. | 专业杀活饲料动物, | |||||||||
9. | 食用鱼的活养, | |||||||||
10. | 工作人员所需知识和技能的性质和证据 | |||||||||
见面。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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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auptstück
执法
当局
第33节.
(1)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联邦法意义上的权力为地区行政当局。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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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参与
第34节.
(1) 公安机关与第5段一起参与执行第37条,但第2Z1、2和7款除外,并连同S.6和第8节一起执行:
1. | 防止迫在眉睫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措施, | |||||||||
2. | 采取措施,立即结束行政违法行为, | |||||||||
3. | 启动和进行行政刑事诉讼所需的措施; | |||||||||
4. | 与第36条和第37(1)节有关的直接胁迫和胁迫措施 | |||||||||
参与。 |
2. 公安机关机构还应根据本联邦法向主管当局提供援助,以确保在其法律范围内按照第35至39段行使权力。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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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测
第35节.
(1) 当局有责任监测本联邦法的规定和基于该法的行政行为的遵守情况。
(2) 根据第25条第(1)款和第4款持有的农畜和牲畜, 第26、27、29和31段应由当局当场检查,进行风险分析,有系统地随机抽样,以是否符合本联邦法的规定和据此确立的行政行为,如果有可能,应结合根据法律或条例进行的其他检查。
(3) 关于农场动物,联邦农业和农业部长、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应通过法令,通过法令,通过关于管制的更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管制所涵盖的物种和饲养系统以及管制的数量,以确保遵守本联邦法的规定和基于这些管制的行政法令。农牧业管制的实施和结果应由管理局在《农牧法》第8段提到的电子登记册中输入。
4. 管理局应有权在尊重相称性的同时,在任何时候监测畜牧业和遵守畜牧业禁令的情况。在不损害第2和第3款的情况下,管理局应监测动物的饲养情况,如果担心进一步违反动物福利立法,已对其处以司法或行政处罚。同样,管理局应进行检查,如果怀疑有这种侵权行为。
5. 管理局应利用对具有足够专业资格的人的控制。具体细节必须由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的法令确定。
6. 在监视行为过程中,当局发现动物没有按照本联邦法的规定或据此确立的条例或通知进行饲养,则要求饲养者改变饲养方式或饲养动物的设施,或采取其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根据本联邦法的目标和其他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7) 《联邦报告义务法》(BGBl.I第65/2002号)还必须适用于第2至6款所述的检查,但不得履行共同体法律或国际记录、报告或报告规定的义务,但州政府必须更换总督。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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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物业、房间和交通工具,合作的义务
第36节.
1. 负责执行本联邦法的当局和有关专家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兽医专家,根据必要的兽医警察安排,有权进入财产、房地和运输工具,以便进行管制
(第35条),并取得这些财产、场所和运输工具,同时尊重所用手段的相称性,除非自愿给予。如果有理由怀疑这项联邦法律被违反,这也适用于。畜牧负责人应当有机会出席视察,但调查目的不受影响。
(2) 获授权使用有关物业、处所及交通工具的,应容忍行使第1款所规定的权力。
3. 从事畜牧业的人应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该人或1991年《行政刑法》第52号第52段所述的人或任何人面临起诉风险,则没有义务提供资料;这些理由必须可信地证明。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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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胁迫
第37节.
(1) 当局机关有义务制止被直接官方权力和强制权力违反第5至7条的行为。如有必要,他们有权确保为此目的进行无痛的杀戮,特别是如果动物的继续生活将涉及无法忍受的折磨。
2. 管理局的机关有义务从饲养者那里取出一种动物,其状况表明,如果饲养者不愿意或不能补救,动物将遭受痛苦、痛苦、损害或严重恐惧,而没有立即采取补救行动。如果为了动物的安好而有必要,您有权从违反第 5 至第 7 条的人那里带走动物。
(2a) 管理局机关有权将动物从违反第8a条的人身上带走。
(3) 第30条适用于被带走的动物。如果在接受第2款意义上的两个月内,可能创造适当饲养动物的条件,应予以搁置。否则,动物应视为年久失修。根据第2a款移走的动物,在《行政刑法》(VSTG)第52/1991号BGBl第17条的含义范围内,必须腐烂。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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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auptstück
处罚和最终规定
处罚
第38条.
(1) 谁
1. | 对动物造成疼痛、痛苦、伤害或严重焦虑,或 | |||||||||
2. | 杀死第6节对面的动物,或 | |||||||||
3. | 面对第7条对动物进行表演,或 | |||||||||
4. | 违反第 8 条, | |||||||||
犯有行政罪,当局将处以最高 7500 欧元罚款,如果发生重复,将处以最高 15 000 欧元罚款。 |
2. 严重虐待动物的,应处以至少2 000欧元的罚款。
(3) 任何人,除第1和第2款所述情况外,违反第5、7、8a、9、11至32、36条第2款或第39款或基于这些规定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由当局处以最高3 750欧元罚款,如果再发生重复,应处以最高7 500欧元罚款。
(4) 根据第1至3款,凡纵容不受其监督或教育的人不能实施本联邦法或根据《联邦法》或来文所载命令而不能实施本联邦法或法令的人,也应当受到惩罚,即使他本可以阻止这种行为。
(5) 企图构成刑事犯罪。
(6) 如果根据第3款发生行政侵权,除非按照1991年《行政刑法》第52号BGBl第21(1)款进行,否则,如果被告的过错很小,而且罪行的后果对饲养的动物的福利微不足道,管理局不得在不进行进一步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处罚。管理局应考虑到被告行为的非法性,在必要时通知被告,以阻止被告进一步犯有同样性质的罪行。根据本款所述的条件,在申诉得到适当维持后,管制机构可根据第35款,在有需要时,不得退还申诉;他们必须提请行为人注意其在此类案件中的行为是否非法。
(7) 如果第1至3款所述行为构成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犯罪,则不存在行政犯罪。
(8) 根据1991年《行政刑法》第31(2)节第一句的减损,根据本联邦法,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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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畜牧业
第39节.
1. 管理局可禁止因虐待动物行为受到法院至少一次法律惩罚的人,或被行政部门以违反所有或特定物种动物第5、6、7或8段为规定期限或长期处罚的人,但鉴于有关人员以前的行为,这是必要的,以防止今后发生虐待动物行为或违反第
5、6、7或8段。如果惩罚没有仅仅因为缺乏应责无
责而受到惩罚,或者检察署因转移性措施而辞职(《StPO》第198条),情况同样如此。
2. 当局只有在可能足以阻止有关人员虐待动物或今后违反第5、6、7或8段的情况下,才可威胁禁止这种禁令。
3. 如果动物首先被保存,违反第1款所述的禁令,当局应立即接受,无需事先程序,并确保其临时储存和照料。这些动物在vSTG节的含义范围内会衰变。
(4) 法院必须根据《宪法》第222条,在犯罪人居住地之后通知当地主管地区行政当局,以进行最终定罪。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应通知当地主管地区行政当局,如果涉嫌违反《国家法》第222条而终止诉讼程序,但:
1. | 由于分流执行而作出的调整,或 | |||||||||
2. | 涉嫌违反动物福利管理规定。 |
(5) 根据第1款禁止畜牧业适用于整个联邦领土。当局有义务向主管州政府报告畜牧业禁令。州政府必须立即向对方通报有关畜牧业禁令的最后决定及其可能废除。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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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变
第40节.
(1) 在不损害最后一句第37(3)节第39条第3款的情况下,
用于违反本联邦法或根据本联邦法发布的法令的物品和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动物,如果预计罪犯预期继续或重复其犯罪行为,应予以没收。
(2) 宣布没收的动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释放,或交给根据本联邦法提供态度保障的协会、机构或人员。如果这一切不可能,动物可以无痛地杀死。
(3) 罪犯,或者,如果根据第三句第37(3)段第三句第三句,持有人应偿还与临时拘留有关的费用和杀害费用的当局。没收不是前主人被行政刑事定罪的结果的,当局应当向前主人支付利润,扣除动物发生的费用。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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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监察专员
第41节.
(1) 每个国家都必须任命一名动物福利监察员担任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
2. 只有拥有兽医、动物学或农业科学学位或动物福利领域可比培训和额外培训的人才能被任命为动物福利监察员。动物福利监察员的任期为五年;允许重新订购。
3. 动物福利监察员应承担代表动物福利利益的任务。
(4) 动物福利监察员应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根据本联邦法提起的行政刑事诉讼。它有权检查所有诉讼档案,并要求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当局应当协助动物福利监察员履行职责。
(5) 动物福利监察员有权对本联邦法有关事项的决定提出上诉,包括向土地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并主张遵守动物福利条例和动物福利利益(第3段)。
6. 动物福利监察员应向执法当局通报提请他注意的违反《动物福利法》的行为以及任何现有文件,如果有理由怀疑有犯罪行为要由官方当局起诉。
(7) 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办公室有义务向主管动物福利监察员提供根据迄今调查被怀疑违反《刑法》第60/1974号BGBl.第222条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国籍和地址。只要转移危及程序或任何相关程序的目的,就可推迟转让。在没有这种风险的情况下,执法当局应授权应动物福利监察员的要求,甚至在调查结束之前,提供第3款意义上的此类信息。提供信息的决定由执法当局负责。
(8) 无论如何,动物福利监察员根据1975年《刑事诉讼法》(STPO)第631号第77(1)条,在查阅档案方面有充分的法律利益。
(9) 动物福利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指示。
(10) 动物福利监察员应向州政府报告其活动。
(11) 动物福利监察员在任期内不得从事与其职责不相容或可能出现偏袒的活动。
(12) 动物福利监察员的任期以命令任期届满、放弃或有理由解雇结束。
§ 4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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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委员会、动物福利工作计划及动物福利报告
第41a条.
(1)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将设立一个动物福利委员会(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代表的政党代表1名和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任命的四名专家组成,其中两名由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提名,两名由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提名。
(2) 委员会成员是免费志愿服务。
(3) 委员会应由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的代表担任主席。
4. 委员会应通过《议事规则》规范其活动。
5. 委员会的建议应在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在场的情况下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6) 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 | 就动物福利问题向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提供咨询; | |||||||||
2. | 向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就进一步发展动物福利的战略提出建议; | |||||||||
3. | 根据第9段,就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工作计划的政治重点提出建议。 |
7. 委员会有权委托动物福利理事会为执行第6段所述任务的依据。此外,委员会有权要求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提供执行其任务所需的所有文件,联邦部长或动物福利理事会必须代表他向其提供这些文件。
(8) 在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的同意下,委员会可就处理某些实质性问题所必需的程度,与具有咨询意见的其他专家协商。
(9)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为所有动物福利事项制定一项多年工作计划,每两年向国民议会提交一份动物福利报告。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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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委员会
第42节.
(1) 在联邦卫生和妇女部设立了一个动物福利理事会("理事会")。
2. 理事会应为以下成员:
1. |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的代表, | |||||||||
2. | 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的代表, | |||||||||
3. | 每个国家确定一名动物福利监察员, | |||||||||
4. | 奥地利商会、联邦劳工会、农业商会总统会议和奥地利兽医商会的一名代表, | |||||||||
5. | 兽医大学的科学盟友,活跃于动物福利领域, | |||||||||
6. | 自然资源和生命科学大学在动物福利领域的科学盟友, | |||||||||
7. | 代表科学和教学中动物学科目的大学的动物福利领域的科学盟友, | |||||||||
8. | 高等联邦教学和研究所在动物福利领域的科学活跃代表, | |||||||||
9. | 奥地利动物园组织的代表 | |||||||||
10. | 奥地利动物福利组织协会的代表 - pro-tier.at, | |||||||||
11. | 代表奥地利参加动物欧元集团的动物福利组织的代表, | |||||||||
(注:Z 12 被BGBl. I 号 80/2010 废除) |
3. 自然人只能行使会员资格。动物福利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得到一名替代者协助,以代表该成员,以防止他。根据第2Z1至4段的代表及其代表应被任命为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根据第2Z5至11段提名代表及其候补代表,应采取上述机构提出的三方提案的形式。根据提交的三方提案,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根据第2Z5至11段任命代表及其代表为成员,任期五年。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可罢免其职务,但:
1. | 根据第2款要求的订单不再可用,或 | |||||||||
2. | 成员请求此项,或 | |||||||||
3. | 议员不能适当履行其职务的义务。 |
(4)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在与理事会协商后,应任命主席及其副手。主席及其副手应任命四年、两年。可以重新订购。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以及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在与理事会协商后将过早被解职。
(4a) 理事会的决定要求有半数多的成员出席,并无条件获得多数票。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颁布法令《议事规则》。可以咨询其他不是理事会成员的专家,但必须征得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的同意。
5. 安理会成员的活动应是自愿的。任何旅费均应按照1955年旅行费条例第133号最高收费水平,向理事会成员或其代表或专家报销。
(6)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设立的理事会办公室应由主席协助。应向联邦卫生和妇女部询问动物福利理事会,并请求提供有关动物福利理事会活动和决定的信息。
(7) 动物福利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1. | 就动物福利问题向委员会和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提供咨询, | |||||||||
2. | 根据本联邦法起草和发布关于规章草案的意见, | |||||||||
3. | 起草和发布关于2007年《动物运输法》条例草案的意见, | |||||||||
4. | 代表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或委员会起草意见和文件, | |||||||||
5. | 在科学和实际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决策,并代表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在动物福利领域提交科学意见、建议和对策,同时考虑到欧洲法律要求、经济情况和实际执行选择, | |||||||||
6. | 编写关于发展科学知识的年度报告,特别是关于国际行动的年度报告, | |||||||||
7. | 根据第41a(9)款偿还关于工作计划主要内容的建议, | |||||||||
8. | 编写一份报告,公布动物福利委员会的活动。 |
8. 各国机构有义务应要求向安理会提供执行其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料。
(9)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在《官方兽医新闻》中咨询动物福利委员会后,可根据第7 Z 2段和7 Z3段发表意见。
§ 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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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咨询委员会
第42a条.
(1) 应在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处设立一个执行咨询委员会。
2. 执行局应是以下成员:
1. |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和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的代表之一; | |||||||||
2. | 负责执行《动物福利法》的各州高级机构(土地兽医主任); | |||||||||
3. | 联邦委员会动物福利监察员,由联邦委员会担任主席,担任动物福利监察员的发言人。 | |||||||||
这些成员被任命为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对于每一成员,应指定一名替代成员代表该成员,以防止他这样做。自然人只能行使会员资格。动物福利会主席(第42条)将出席行政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他有咨询角色, 没有投票权。 |
(3) 执行局成员的活动是自愿的。任何差旅费均应按照1955年BGBl.第133号旅行费条例的最高收费水平,向执法咨询委员会成员报销。
(4) 执行局应由土地执行机构担任主席,该机构应主持理事会会议。
5. 执行局应通过议事规则规范其活动。
6. 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应在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在场的情况下以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
(7) 执行咨询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1. | 起草在各州统一执行本联邦法律所必需的准则; | |||||||||
2. | 制定运输期间执行动物福利的指引; | |||||||||
3. | 从执行角度偿还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根据第41a(9)节提出的多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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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个人姓名
第43节.
(1) 只要本联邦法律涉及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则应理解为对适用版本的提及。
(2) 本联邦法中使用的所有个人姓名应平等地适用于男女双方。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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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和过渡性规定
第44节.
(1) 本《联邦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但不得在《联邦公报》公布日期结束之前生效。
(2) 同时,除第3(4)条所界定的事项外,国家法律在动物福利领域的现有规定应予废除。
(3) 根据前一项规定,在生效时待决的诉讼(第1款)应由以前主管当局根据本联邦法的规定结束。
(4) 设施或设施只能根据本联邦法和基于这些设施的条例重新建立。如果本《联邦法》生效,则本《联邦法》的要求和根据该法发布的法令应适用于以下条件:
1. | 在没有超出个别元件的修复或更换范围的结构措施的情况下,或 | |||||||||
2. | 对受这些要求影响的部分设施或饲养设施采取结构措施。 | |||||||||
在欧洲联盟框架内执行法律行为所必需的范围内,第24段提到的条例必须制定必要的规则。 |
(5) 通过减损第4款第二句,本联邦法的要求和根据该法发布的法令适用于:
1. | 动物园(第26条)自2015年1月1日起随时使用; | |||||||||
2. | 从2010年1月1日起,无论如何,动物收容所(第29节)和在商业活动中饲养动物(第31节); | |||||||||
3. | 根据第24(1)条Z2,至少自2006年1月1日起,不作为动物园、动物收容所或商业畜牧业的畜牧业; | |||||||||
4. | 用于饲养的植物和饲养设备 | |||||||||
(a) | 牛和家养家禽,不妨碍关于放母鸡的笼养规则(第18(3)条),至少从2012年1月1日起, | |||||||||
(b) | 猪,无论如何,从2013年1月1日起, | |||||||||
(c) | 马。马一样的马,绵羊,山羊,新的世界山茶花和实用鱼在任何情况下2020年; | |||||||||
(d) |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根据点燃的,以生产肉.c。 | |||||||||
但是,如果这些装置和持有设施至少符合《保护农业农场动物协定》的要求,或在生效时的国家法律要求(第1款),至少在2020年1月1日; | ||||||||||
5. | 按照第24(1)Z 1条,按照规定饲养其他动物的设施和饲养设施。 |
(5a) 在社区法规定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条例》可根据《条约》第24(1)(1)条,对《动物福利法》生效时现有财产规定豁免,但偏离所需措施和价值不超过10%,有关动物的福利不受限制,结构调整的必要需要不成比例。
(6) 第16(4)节关于移动可能性的要求应适用于生效之日(第1款)和2012年1月1日起存在的设施或持有设施,以给予适当的出口。
(7) 对于根据前一条规则通过并成为最终决定的决定,适用下列规定:
1. | 除非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决定仍然有效。 | |||||||||
2. | 任何人如果因不符合本联邦法的规定或根据该决定而作出的决定或根据该决定而作出的决定,可根据目前的法律情况向当局申请作出决定。这不适用于处罚通知。 |
(8) 对于根据先前规定合法饲养但本联邦法禁止饲养的动物,如果更符合动物的福利,当局可给予授权(第23条)。
(9) 本联邦法要求提出的授权申请和通知必须在第1款规定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如果申请或通知是及时提交的,则授权或通知义务所涉及的活动或条件应是合法的,等待不同的行政决定。
(10) 如果授权或通知义务或禁止保留(第8款)产生于本联邦法的法令,上述规定应适用,但条件是,本联邦法的生效应由有关法令的生效取代。
(11) 畜牧业的照顾者或其他主管人员根据第7(3)、11条、 25(1)第二句和第4、26、27、28和29段最晚必须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具备必要的才能和专业技能,而按照第31条从事畜牧业的照顾者或其他主管人员最晚必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具备所需的才能和必要的专业技能(第14节)。
(13) 第3(3)节、第11(1)款和(3)节以及经BGBl第54/2007号修订的第41(4)节第1节,在公告后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第42(2)段、第3、4a、4a、第5句、第6段和7 Z 7段以及第48Z5段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14) 在《联邦法》生效时是动物福利委员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第54/2007号文件被认为是根据第42(3)条任命的。除非他们根据任期第42(3)节被免职,否则这些成员的任期将于2009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刑法》第118/2004号修订第42(4)节任命的主席及其副手,在根据《第十二条法》第42(4)节(经修订的第54/2007号BGBl.第54/2007号)任命主席和副手之前,应留任。
(15) 第3(4)节,Z 1,4 Z 14,5 (2) Z 1,5 (2) Z 17,5(4)第一句,第5款5,第7款,第8a段,第18款,第3款,3aa, 第6段至第11段、第24段、第28段第1、31(2)和(5)段、第35段(3)段、第37段、第38段、第38段、第38段、第4段(4)段(4)段、第4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31.c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4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31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4段、第4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5段、第 11和17在BGBl.I号35/2008版本中生效,从下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16) 第24a条于2008年6月30日生效。在这项规定生效时尚未查明的狗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确定。本规定生效时已有标记的狗最晚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报告。
(17) 对于存在繁殖特征的现有动物品种,如果现有的文件能够证明育种措施或措施方案可减少后代的健康影响并随后消除它们,则不违反Z 1第5(2)款。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保留,并应负责执行本联邦法的当局或机构的请求提交检查。
(18) 经BGBl第35/2008号修订的第31(4)段,根据宣布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法令,对报告义务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和豁免,但至迟于2008年7月31日生效。
(19) 第5(5)节、第23节、24节(3)、24a(2)节、第1款.b、第24款、第24款、第28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24款、第24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23节第1款、第1款、第1款、39 第39段第1、4和5、41a、42、42a、46 Z 1、2和7款以及经联邦法修订的第31段,BGBl.第80/2010号,自宣布后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而根据先前条例任命动物福利委员会成员的则到期。
(20) 经《动物实验法》修订的第3(3)条Z 1、10和25(2)节,BGBl.第114/2012号第114/2012号法律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21) 第5(2)节Z1.m,第7(5)节第一句,第38(8)节和BGBl.第114/2012号第42(2)节,在宣布本联邦法当天生效。
(22) 截至2014年1月1日,
1. | 第33(2)条被废除,并 | |||||||||
2. | 经《联邦法BGBl.第80/2013号》修订的第41(4)条生效。 |
(23) 目录,第4节Z9,9a,9b和14,第5节(2)Z 1.m和最后一句, 第2Z3和Z13段以及第3Z4段,第7(3)节和6节,第8a节(2),第10节,第12(3)节,第16(5)节,第18a节,第3节,第21款,第23节,第24a款。 5、第25(1)节、第28节(1)、第2节和4节、第29节,其标题,第31节及其标题,第31a节及其标题,第37节,第38(3)节,第39节(3),第40(1)节和(3)节,第40(1)节和(2) 第3节第3节第3款第41节,包括第42段、第42(2)段、Z 3段、第42a(2)节(2)节第44(17)款(经修正的BGBl I第61/2017号)于本联邦法公布之日生效。
(24) 第24a段(1)至4a、6和7及其第BGBl I号第61/2017号标题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本《联邦法》宣布后,根据本《联邦法》首次获得授权,现有职位应视为已获批准。如果最终授权在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前未申请,或在申请及时申请时,如果申请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则临时授权将过期。
(25) 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联邦法》第61/2017号新设立的养殖要求,以及识别和登记饲养猫的义务(第24a段第3a段)。
(26) 经《第二物质数据保护适应法》(BGBl. I.No. I.2018)修订的第18a(12)至14、24a(1)、第4b和第7条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
(27) 第4Z15节、第6(4)节和5节、第8a(2)节、第31(5)节和31a节,经BGBl第86/2018号修订,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28) 动物园商店和其他商业场所,如2018年9月30日按照先前生效的以出售狗为目的养狗和(或)猫的规定,可使用该授权,直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但须符合BGBl.第139/2018号特别动物福利条例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LGBl. 代表布尔根兰第 33/1996 号,LGBl. 代表卡林西亚 39/1994 号 idF 72/1995,LGBl. 代表下奥地利 0812,LGBl. 代表上奥地利 71/1995 号,LGBl. 代表萨尔茨堡 No. 119/1995 号,LGBl. Styria No. 65/1995 idF No. 66/1995, LGBl. Tyrol No. 72/1995 idF No. 73/1995, LGBl Vorarlberg No. 34/1995 idF No. 68/1995, LGBl. 代表维也纳第23/1994号 idF No. 1995。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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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执行
第45节.
根据本《联邦法》规定的法令,自宣布实施联邦法律之日起可发布;但是,在法律实施条款之前,不得生效。从新的联邦规定生效开始,执行必要的措施可从同一天起生效。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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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通知
第46节.
本《联邦法》旨在实施欧洲共同体的下列行为:
1. | 关于保护小牛最低要求的第2008/119/EC号指令,OJ No.No. L 10 的 15.1.2009 p. 7, | |||||||||
2. | 关于保护猪的最低要求的第2008/120/EC号指令,OJ No.第 L 47 号,第 18.2.2.2009 年第 5 名, | |||||||||
3. | 关于屠宰或屠宰时保护动物的第93/119/EC号指令,OJ No.1993 年 12 月 31.12.没有 L 340 | |||||||||
第21,经条例(EC)第806/2003号修订,OJ No.No. L 122 的 16.05.2003 p. 1, | ||||||||||
4. | 关于保护农场动物的第98/58/EC号指令,OJ No.08.08.1998 p. 23 号无 L 221,经条例 (EC) 第 806/2003 号修订,OJ No.No. L 122 的 16.05.2003 p. 1, | |||||||||
5. | 关于在动物园饲养野生动物的第1999/22/EC号指令,OJ No.No. L 94 的 09.04.1999 p. 24, | |||||||||
6. | 第1999/74/EC号指令规定保护母鸡的最低要求,OJ No.03.08.1999 p. 53 号无 L 203,经条例 (EC) 第 806/2003 号修订,OJ No.No. L 122 的 16.05.2003 p. 1, | |||||||||
7. | 指令2007/43/EC,对肉鸡的最低保护要求,OJ No.L 182 的 12.7.2007 第 19. |
§ 47
Text
通知
第47节.
本联邦法是按照第98/34/EC号指令关于标准和技术条例领域信息程序的规定制定的,OJ No.1998年第37号第37号文件第21.07.37号文件第L 204号,经第98/48/EC号指令修订,OJ No.No L 217 的 05.08.1998 p. 18.
§ 48
Text
执行条款
第48节.
随着这项联邦法案的实施,
1. | 关于第18(3)条,Z 1.b联邦政府, | |||||||||
2. | 关于联邦内政部长第34条, | |||||||||
3. | 关于联邦司法部长第39(4)条, | |||||||||
4. | 关于根据Z 2、3和5负责的联邦部长第43至45条, | |||||||||
5. |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即: | |||||||||
(a) | 关于与联邦内政部长、联邦内政部长和联邦国防部长以及联邦国防部长达成协议的第5(3)Z 4和(4)Z 2条, | |||||||||
(b) | 与联邦经济事务和劳工部长达成协议的第31条,以及 | |||||||||
(c) | 关于第24(1)Z 1节和关于与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长达成协议的第1至23、32(4)节Z 6、33和35至40节的农场动物, | |||||||||
(d) | 关于与联邦司法部长达成协议的第42(4)条, | |||||||||
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