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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司法解释,将伴侣动物明确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建议
时间:2022-10-04 21:51: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1182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司法解释,将伴侣动物明确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建议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大力弘扬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全国人大和农业农村部一再强调,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动物中,世界各国都对犬、猫给予了免于屠宰食用的特殊保护,因为这两个物种是与人类最为亲近的伴侣动物。

 

在我们法律框架中,动物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无生命物。2022新年伊始,社会事件依旧不断,特别是15岁留遗书自杀的刘学州、徐州生育8孩的被拐卖女子触痛每一颗良心。儿童、妇女、老人和弱者得不到保护,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痛的问题。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一般国家和地区将最弱之动物纳入保护范围,虐待动物入刑,甚至被设为最严重的一级犯罪?犯罪学已经证明了虐待动物与对人的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也达成国际共识,即“看这个国家的人们是怎么对待动物、女人、老人和弱者(甘地语)”。

 

猫和狗等经过漫长的进化演变,已经逐步脱离自然界生物链,融入人类的生活和工作。在现代生活压力下,人们越来越将对伴侣或孩子的感情诉求放在伴侣动物身上,未来单身经济的周期还在不断拉长,对于伴侣动物的需求会越来越强。伴侣动物无疑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对拥有者来说是家人和孩子一样的存在。根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宠物市场规模从2012年起一直呈递增模式,到2018年已发展到1708亿的千亿规模,且每年还在以20%至30%的速度递增。因此,从目前的时代背景出发,伴侣动物不应简单的理解为“物”,其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人身意义,如《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均已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

 

鉴于目前偷盗毒杀伴侣动物等侵害伴侣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伴侣动物所有人造成了严重的情感和精神伤害,对伴侣动物所有人的保护具备迫切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将原来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正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该种修正使得伴侣动物所有人在伴侣动物受到侵害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可能。

 

综上,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保障伴侣动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司法裁判,建议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伴侣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建议人:钱叶芳

                                          2022 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