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网友曝光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两个月内将猫活生生剥皮,掏掉内脏,火烧,电击折磨致死,并将虐死80只猫的过程拍成视频,在网上公开售卖。对此,山东理工大学4月9日晚发布声明称已对该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当事学生发布道歉声明承认此事,公安部门认为无法惩戒。这并不是新鲜事,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暴力信息是长久以来的一颗社会毒瘤,立法和执法部门对此一直关注不够。
一、对动物实施暴力的主要表现与危害
目前,我国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对动物的虐待虐杀;(2)偷盗、毒杀、非人道贩运、储存及屠宰、烹饪犬猫产业链;(3)各类学校校园里的虐杀流浪动物;(4)各地基层政府和社区、单位等假各种名义以公开及残忍方式捕杀毒杀流浪猫狗;(5)包含上述场景的各种视频、图片和信息。它们均将暴力赤裸裸地呈现在公共场合和青少年面前。
虐待虐杀动物的普遍现象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相关视频、图片和信息广泛传播,甚至形成产业链。2010年的“虐兔女”事件引爆网络舆论,舆论谴责平息之后,这条虐杀动物视频的产业链仍在暗中进行。据不完全统计,仅一名女孩拍摄的162部视频中,就涉嫌虐杀4只小鸟、8只小猫、33只兔子、58只小狗,以及几十只仓鼠和小鸡。这些虐杀动物视频以每部数十元至数万元的价格贩卖,内容血腥残忍,甚至还可以付费“定制”,让虐杀者按照“客户”的“剧本”去拍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传播虐待图片、视频等信息的现象愈加严重,甚至有人进行虐杀动物的直播。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虐待动物视频甚至直播虐待动物现场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因为猎奇或其他原因观看这类视频和图片的未成年人数量更多。施虐者、观看者、模仿者绝大多数是青少年,而且有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
这种情形与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增加且低龄化的现象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对500名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调研的结果显示,因网络诱发犯罪的达314人,占比79.1%,年龄介于16 岁到18岁的有240人,占比60.5%,犯罪时不满16岁的有157人,占比39.5%。这种情形亟需在制度层面加以有效应对。
二、有关虐待虐杀动物的立法和执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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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虐待虐杀动物行为本身的法律规制现状
表1显示,在法律层面,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不得虐待的倡导性条款;在行政法规层面,只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倡导性条款;在地方立法层面,一些犬类专门立法中出现了禁止虐待的条款,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因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遏制虐待动物行为。
表1 对虐待虐杀动物行为本身的法律规制现状
法律法规 |
具体条文 |
法律责任规定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无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
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犬类地方立法 |
如《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二)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表2显示,目前与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有关的法律主要是《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认为,此类行为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表2 与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相关的法律
法律法规 |
具体条文 |
法律责任规定 |
《网络安全法》 |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三)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行为的执法现状
尽管相关法律禁止施行和传播各种暴力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传播虐待虐杀动物相关信息的行为不被立案查处。执法方面流行的假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仅限于针对人的行为,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将虐待和虐杀动物一类行为视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也没有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内容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在此种执法态度之下,虐待动物并制作图片、视频传播者肆无忌惮,自认光明正大,嚣张至极。
2019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研讨会”上,三位未成年人代表讲述她们和其他青少年遭到网络虐猫视频的伤害。在受到伤害时,她们向成人世界发出求救,结果她们发现,这个成人的世界不但不能给她们提供任何帮助,还打击她们,让她们屡屡遭受挫折(见附件)。公安、网信、12345政府热线等告诉她们不涉及到人的血腥暴力就不属于血腥暴力,传播虐杀视频不触犯法律,没有办法立案调查。这是执法实践中“非有法律明确规定不执法”顽疾的典型表现,就如同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动物的前置条件之一是具备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3条),但执法部门认为法律没有明确“屠宰犬猫必须具备犬猫屠宰检疫规程”,从而放纵犬猫的屠宰经营。法律逻辑、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立法宗旨被弃之不顾。
暴力既包括对人实施的暴力,也包括对动物实施的暴力,这是国际上的共识。《儿童权利公约》在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儿童权利之外,还规定了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强调“无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保证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禁止各种对儿童身心的伤害和毒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权利公约》落实在国内法中,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可见,暴力信息的本质是有害,特别是伤害和毒害未成年人。让青少年暴露在虐待虐杀动物的视频、图片、信息乃至现实场景之前,对其尚未成熟的心智、认知、情感和价值观必将产生有害影响,是法律所禁止之“暴力”的应有之义。
三、建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面对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损害公益的现象,与损害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无法以公益损害为由请求司法救济,这需要公益诉讼机制来保护因人与动物关系遭到破坏而被损害的与青少年身心健康、善良风俗、公共安全相关的公益。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10月)所指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全新职能,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逐渐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但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之一是有的检察院担当不够、创新不足”。这在与动物有关的公益保护领域表现得特别突出。
2019年11月,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等”外探索一直在进行。例如,2019年7月,首家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等”外探索。2020年1月,就业性别歧视案件被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建议明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消除地方检察院的顾虑,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打击传播虐待动物暴力信息的非法行为。同时,明确环保、动保、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四、建议推动虐待动物入刑
大量犯罪学研究表明,虐待虐杀动物或直面虐待虐杀动物暴力是未成年人日后对人类实施犯罪的一项重要诱因。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就有研究发现,将近一半的强奸犯和1/3的对儿童性侵的罪犯在青少年时期都曾虐待过动物,42~52%的校园枪手都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司法部以及很多大学联合研究发现并认定一个事实:虐待动物是很多重大案件嫌疑犯的判别依据,也是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妇女老人的指示器。章莹颖受害案中的施暴者克里斯藤森即有虐待动物的癖好,国内网红博主宇芽被家暴事件中的施暴者也虐待动物。
虐待动物入刑是国际立法通例。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2014年10月作了一个决议:虐待动物的罪行即将被列入UCR-NIBRS(推动执法者了解及阻止经常性发生暴力犯罪计划)范围内。当这个决议在2015年开始付诸实施后,美国联邦法将会视虐待动物的行为为一级犯罪,与纵火、抢劫、绑架以及谋杀并列为严重的危险社会犯罪类型,犯案人列为A组重刑犯观察名单。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也都有相关法例。
虐待和虐杀动物现象之严重也已经引起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注意。农业农村部在2019年7月份和9月份分别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47号建议和第5074号建议做出答复,明确表示“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入刑是必由之路,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虐待动物罪”。
建议人:钱叶芳
202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