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其立法依据是1980年的《家犬管理条例》。《家犬管理条例》已于1998年被废止,建议废止《广东省犬类管理条例》。理由如下:
一、《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早已失效
1980年,11月份《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出台,《家犬管理条例》是该文件的附件之二。该条例禁止在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养犬,并规定“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1998年,《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及《家犬管理条例》被废止。《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其中“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违反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等规定完全照搬《加强管理条例》,在其立法依据被废止后迟迟不予清理,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违反了国务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目前广东省内,广州、深圳等地都与时俱进出台了新的养犬管理法规,但在很多没有出台养犬规定的县市,依然在适用1992年《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引发很多社会纠纷。例如,2017年8月13日,广东省江门市一位六旬老太经过商业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宠物犬见有人靠近,站起来朝老太走了两步便停了下来,没有任何的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老太因害怕小狗,又见小狗没拴绳,过度惊慌,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致残。后老太以养狗者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进而导致自己受伤为由,向养狗者提出索赔。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徐琳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4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故判决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有误。再如,2019年3月,广东平洲一位退伍军人挥杖捕杀他人所养犬只,并要求养犬人赔偿其打狗工具损坏的损失。该退伍军人主张根据《家犬管理条例》第四条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捕杀无证犬并不负任何责任的权力。而1991年国务院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将捕杀犬只的权力赋予了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任何个人无权捕杀犬只。
综上,建议确认《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的违法性,予以废止。
建议人:
钱叶芳
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