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阻击战专报
2020年第74期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0年4月15日
建议修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强化动物实验安全性、伦理性和严谨性的法律保障
编者按:基地首席专家钱叶芳教授提出的建议修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强化动物实验安全性、伦理性和严谨性的法律保障值得重视。现予以刊载。
一、我国动物实验的安全性、伦理性、严谨性不足
动物实验问题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有类阴谋论是认为新冠病毒是“人造病毒”。这虽不可信,但“人造病毒”确实存在。据武汉病毒所石正丽科研团队2015年发表的论文,该团队改造的嵌合病毒先后实验于小白鼠和猴子身上。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今年1月2日发布《李宁、张磊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松刑初字第15号],中国科研机构如何处置实验动物的内幕首次被公之于众,将淘汰的实验动物向消费市场售卖,很可能是一个屡见不鲜的公开操作。一些医学院校向外兜售参与实验的猕猴、狗等实验动物的新闻也被一再报道,甚至内部人员分吃实验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规使用实验动物、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尸体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据2015年《新京报》报道,西安某医学院用大量狗做实验后随意丢弃,该校每年200只实验用活犬均来源猫狗贩子偷盗的黑色产业链。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曾出现大量白鼠。
我国动物实验的伦理性不够,很多实验室无视动物实验3R原则。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陈化兰院士团队通过接种实验评估了雪貂、猫、狗、猪、鸡和鸭等动物对SARS-CoV-2的易感性。这项实验是通过先接种病毒,四天后安乐死,再测定不同器官的病毒量。这里涉嫌过度实验,违反实验动物伦理。在实验室里,实验动物所遭到的不必要的痛苦罄竹难书,主要表现为动物实验前准备不足,无端引起动物的饥饿、恐惧等不适;实验过程中对实验动物缺乏人文关怀,甚至在存活的实验动物面前解剖或肢解其同类;实验后对可以再次利用的动物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再次利用的实验动物不能采取安乐死,或将动物尸体随意丢弃到存活的实验动物笼中。调查显示,我国采用静脉注射空气的手段处死实验动物的现象非常普遍。
动物实验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不够。在动物与传染病关系问题上的研究必须慎重,但是一些研究者在进行动物实验后形成论文,未经同行专家评议就发布在公共平台上。以3月31日陈化兰院士团队和4月3日金梅林教授、石正丽教授合作发表的论文为例,两篇论文都宣称得出猫能感染新冠病毒的结论,都没有经过同行专家评审而发表在预印本平台bioRxiv上。问题在于,但都没有全面呈现研究的过程,以偏概全,匆匆发表。这在一般国家和地区不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但我国缺少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常识,科研态度不严谨可能给动物造成深重的灾难,引发社会恐慌。两篇论文都引发了媒体和自媒体的大量报道,以标题吸引眼球,断章取义,很容易再次引发遗弃、捕杀潮。尽管研究人员事后发表声明,澄清一些数据,应对曲解和误读,但已经于事无补。
二、建议重构实验动物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实验动物法与防疫法、生物安全法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故而将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福利纳入其立法指导思想成为必要。建议修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上升为《实验动物管理和保护法》。
建议修改《管理条例》第一条,具体案文为: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管理条例》的四条,具体案文为: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实验动物福利的原则。
建议理由如下:
(一)《管理条例》与与防疫法的立法宗旨脱节
《管理条例》中与防疫法衔接的具体条文只有三条:对引入的实验动物或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第十六条);根据要求进行预防接种(第十七条);对患病死亡的、患有传染病的以及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分别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防止疫病蔓延(第十八条)。这些措施不足以预防病毒的泄漏和人畜传染病的传播,至少缺乏对实验动物活体、被淘汰的实验动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的有效管理规范和法律措施。
(二)《管理条例》未能落实实验动物福利理念
《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者虐待”,并且在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实验动物饲养、饮水、垫料的健康和卫生要求。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强化了实验动物的保护色彩,例如《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9、2016)第1条将维护实验动物福利列为立法宗旨,第5条规定了3R原则及善待动物的原则。《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5)第29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2006年科技部颁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规定动物实验必须经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2018年《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和《动物实验人道终点评审指南》(RB∕T 173-2018)发布。但是,《管理条例》经过数次修改,未能吸收地方立法先进经验,也未能提炼部门规章和实验动物伦理标准的规则和精神。第二十七条仅仅是倡导性条款,既无具体措施,也无违法责任,这导致实验动物福利沦为空谈。
三、具体条文修改建议
(一)增加对活体实验动物和实验动物尸体的管理规定
具体案文为: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不使用的实验动物,不得违规将实验动物带出实验场所,或者在实验场所违规处理实验动物或动物产品。
对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应当采取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对不使用的实验动物尸体,应当按照无害化规定进行焚烧、高压等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禁止食用和买卖实验动物尸体及其附属物。
基本理由: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生物安全危机,预防传染病蔓延,必须对实验动物活体和尸体进行严格的管理。
(二)建议明确动物实验3R原则
具体案文为:
动物实验设计和实验活动应当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
基本理由:
动物实验是指任何为了可接受的目的而使用动物进行的实验,这一过程可能造成动物疼痛、痛苦、焦虑、持久性损伤、受孕、生育等。善待实验动物是人类采取有效的关爱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实验动物应遵守国际上公认的3R原则,即实验动物的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ment)。其中,优化是指在必须使用动物时,要尽量减少非人道程序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饲养方式、方法符合动物习性;使用动物做实验时,尽量减少动物痛苦,在处死时采用安乐死等。但是,虐待实验动物的新闻屡现报端。继2015年西安某医学院被曝违规使用活犬做动物实验并且野蛮残害后,2017年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被曝长期用狗作为实验动物,狗的生存环境极差,对活狗进行摘除双眼球、切除膀胱等残忍实验,术后不治疗、不护理、不消炎任其自生自灭。2018、2019年济南某畜牧兽医学校连续被曝捕捉流浪狗,割去声带进行不打麻醉的活体解剖,术后不包扎不消炎,很多流浪狗都染上了犬疫之类的疾病。
(三)增加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增加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具体案文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出售不使用的实验动物,违规将实验动物带出实验场所,或者在实验场所违规处理实验动物或动物产品,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
(二)对不使用的实验动物尸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其他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可能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对于以上行为,建议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条)、污染环境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或者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一条)。
2.增加对违反3R原则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具体案文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关闭;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技术和设备许可的情况下,未能采用替代方法,造成实验动物滥用的;
(二)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利用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滥用的;
(三)使用动物做实验时,未能尽量减少非人道程序,未能人道处死,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的;
(四)除动物实验目的外,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暴力、不当使用药物或其他方法,致使实验动物死亡或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以及造成其他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的;
(五)饲养方式、方法不符合实验动物习性,或者不提供必要的饮食、活动空间和治疗的。
建议同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步修改《刑法》,增加虐待动物罪。虐待实验动物,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民事责任
具体案文为:
实验室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理由:
《管理条例》仅有“奖励与处罚”专章,未设“法律责任”专章。“奖励与处罚”专章仅仅规定了对单位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违法成本过低。根据慎刑原则,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事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非刑罚不足以遏制。虐待动物,突破伦理底线,破坏善良风俗,同样非刑罚不足以遏制。虐待动物入刑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当与国际接轨,融入现代文明。
(四)增加公益诉讼条款
对于未能遵循动物实验安全性、伦理性、严谨性原则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如果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动物福利、公序良俗,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或相关社会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撰稿人: 钱叶芳
(编 辑:徐汉明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