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动物检察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暴力信息是长久以来的一颗社会毒瘤,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近十年来,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发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呼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年年将相关议案和建议提交至最高立法机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多位代表、委员建议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将公开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10月17日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2020年9月12日召开的“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否是禁止传播的暴力”专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未成年人代表、反虐待动物志愿者代表和来自各大高校的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对动物实施的暴力问题,一致认为应当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传播形式
所谓传播,是指在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传递暴力信息,或在隐蔽场所虐待虐杀动物并以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公之于众。1822年英国《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之所以出台,是因为当时人们对马、牛、羊等牲畜的恶劣对待或者说虐待是当街、当众发生的,这引起了人们道德上的不安和心理上的不适。此后,一般国家和地区皆立法禁止公开场合的虐待和宰杀,并渐次走向保护动物本身,即,反对任何形式的虐待,并在伤害不可避免时,将伤害降到最低。在我国,隐蔽场所的虐待虐杀随时发生,家庭虐待虐杀、农场虐待虐杀、实验室虐待虐杀、野外虐待虐杀、公园动物园虐待虐杀、骗养抓捕流浪动物虐待虐杀等等,不计其数。更为不幸的是,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在公开场合的传播无处不在。
(一)线下公开场合虐待虐杀传递暴力信息
1.发生在农贸市场、餐馆、公路等公开场合。野生动物、畜禽、猫、犬等各类陆生动物被现宰现卖,手段血腥残忍。例如,2014年10月31日,南京江宁区天印农贸市场,一家买卖活狗的商铺当街杀狗,血淋淋的场面使许多路过的民众难以接受而被举报。2017年12月27日,湖南一车主当街杀狗血祭新车。2018年11月24日,杭州余杭一饭店被曝当街杀狗。2019年12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一只被活剥皮、还在痛苦呻吟的狗,被装在篮子里拖行在大街上。2019年12月10日,扬州广陵区东花园一狗肉店当街杀狗引发激烈冲突。著名的玉林狗肉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食客,当众虐杀不计其数。根据《畜牧法》第五十三条,运输动物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但是,每年有无数的运狗车、运猫车奔跑在公路上,不但完全不具备运输条件,而且经常被折断四肢挤压在狭小的笼子里。
2.由基层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公开进行。虽然《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授权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捕杀流浪犬,但并没有允许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相反,越来越多的犬类管理地方立法规定建立流浪动物收容所,以人道的方式捕捉并以人道的方式处理。但是,在全国各地,包括各大都市,公开捕杀流浪犬的场景随时上演,甚至以防疫、文明创建等各种理由闯入民宅,当着老人、孩子的面将被视为家人的犬只打死。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更甚,地方政府和社区大肆捕杀流浪猫狗,甚至捕杀、焚烧、活埋家养宠物。例如,2月12日温州市永嘉县金溪镇黄山村将全村有主人的狗都当众打死,引发轩然大波。
3.由物业以管理的名义、猫狗主人以所有权的名义公开进行。国内各单位和小区的物业张贴捕杀犬猫告示、有偿激励居民捕杀犬猫、毒杀犬猫等行为司空见惯。例如,2019年5月30日,扬州幸福小区物业在小区居民必经之处将一只犬剥皮剁头。11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客村东大街26号大门口,有自称养狗人当街杀狗。11月13日,烟台一个小区物业将一窝小狗所在之处用水泥封死。11月29号,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区物业经理杀死一只刚生育的母狗并悬吊在岗亭上示众。2020年2月12日,西安某小区物业抢走业主的狗当街打死。2月14日下午,大庆辖区如意嘉园再次扑杀宠物狗,将尸体悬挂在棍棒之上满小区游走,不顾及小区内未成年人和妇女看到血腥一幕后的心理反应。2月23日,石家庄一个社区的物业工作人员连续打死业主的两只泰迪狗。4月3日,杭州运河广告产业大厦物业虐杀一只猫。4月13日,湖南张家界市某小区当众打死一只哈士奇。不胜枚举。各类学校里虐杀流浪动物的暴行也罄竹难书,毁灭莘莘学子的同理心。
(二)线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暴力信息
特别严重的是,线下公开场合的虐杀视频常常传播于网络,隐蔽场所虐待虐杀的相关视频、图片和信息更是广泛传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传播的现象日益严重,直播中时常会出现虐杀动物的视频,甚至形成了网络定制、贩卖该类视频的隐秘产业链。标志性案例是2010年的“虐兔女”。该产业链的特点是美女虐待表演大胆、主动;规模更大,更加系统化、组织化,相关制作人结成网络群体;呈现职业化趋势,特定的人设与情景定制,出现行业明星,一人拍摄数量巨大的视频;消费者的本土化。尽管这一产业背后的利益集团总部通常设在海外,其主要销售网络也在海外,但是随着制作团队的本土化,本土消费群体也开始慢慢被培养起来。“虐兔女”事件平息之后,这条虐杀动物视频的产业链仍在暗中进行。近年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兴起,在网络上传播、营销虐待动物的视频、图片的现象愈加猖狂。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虐待动物视频甚至直播虐待动物现场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因为猎奇或其他原因观看这类视频和图片的未成年人数量更多。可以说,施虐者、观看者、模仿者绝大多数是青少年,而且有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2015年杭州爆出近300人中学生虐猫群,这些少年人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今年4月8日,有报道称,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范源庆使用欺骗手段,对送养人谎称收养获得猫只,并在校园内捕捉流浪猫。该生对上述来源的流浪猫,使用各种极度残忍的手段虐杀,包括剥皮、掏肠、挖眼、拔舌、电击、开水烫身、电钻爆体爆眼、火烧猫身等,两个月内致80只猫受尽惨无人道的虐待而死。该生还将虐杀过程拍成视频,通过微博、QQ等社交平台传播并贩卖。此事经曝光后,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激起强烈民愤。
二、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一)目睹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滋生暴力犯罪
虐待动物的实质是虐待旁观的儿童,可能使他们失去同理心和对生命的敬畏,失去对残酷的敏感性,从而将残忍行为内化成自主意识,滋生暴力犯罪。大量犯罪学研究表明,虐待动物或直面虐待动物暴力是未成年人日后对人类实施犯罪的一项重要诱因。例如,Ascione和Arkow (1999)提出,非正常家庭中的儿童因为目睹动物被虐待而受到了加倍的创伤。目睹动物被虐待和他们的母亲被虐待会增加这些儿童今后对他人施暴的倾向,并会提高他们今后虐待动物的可能性。Ascione和Arkow(1999)提出,家庭暴力、虐待动物和虐待儿童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联锁施虐关系网。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将近一半的强奸犯和1/3的对儿童性侵的罪犯在青少年时期都曾虐待过动物,42~52%的校园枪手都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1997年麻萨诸塞州反虐待动物联盟和东北大学共同进行的研究,虐待动物者对人类进行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比普通人高出五倍,对财产犯罪的可能性比普通人高出四倍。美国联邦调查局、司法部以及很多大学联合研究发现并认定一个事实:虐待动物是很多重大案件嫌疑犯的判别依据,也是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妇女、老人的指示器。章莹颖受害案中的施暴者克里斯藤森即有虐待动物的癖好,国内网红博主宇芽被家暴事件中的施暴者也虐待动物。故而,一般国家和地区不仅严禁在公开场合宰杀动物,而且禁止在网络公共平台上传播任何有关虐待虐杀动物的暴力信息。
当前我国虐杀动物的公开化以及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普遍化与青少年犯罪增加且低龄化的现象有内在的正相关关系。2013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对500名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因网络诱发犯罪的达314人,占比79.1%,年龄介于16 岁到18岁的有240人,占比60.5%,犯罪时不满16岁的有157人,占比39.5%。以虐猫为例,虐猫者肆无忌惮发布虐猫信息,建立虐猫群教唆群内的未成人虐猫,交流技巧和心得,诸如“最最想虐的还是婴儿”“确实,虐人感觉会更爽”“虐小孩更爽,脸上只有痛苦和不解”等等。这种情形亟需在制度层面加以有效应对。
(二)目睹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伤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大量的儿童因为目睹自己的动物玩伴被虐杀或者目睹虐待虐杀动物的场景而受伤,留下终生的心理阴影。2019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研讨会”上,三位未成年人代表讲述她们和其他青少年遭到网络虐猫视频的伤害,即媒体报道的“35元70G虐猫视频案”。他们在QQ空间发现一名学生发了一组9张图片的说说,内容是网络上有人虐猫并且传播、贩卖视频。该说说转发人数上千,而其中绝大部分人都是未成年人,转发所配的都是关于不能接受这种事情、让自己的心灵受到很大的伤害等等类似的话语。三位年轻人建立了反虐猫群,收集QQ、微博、知乎、闲鱼、贴吧等各类平台传播的虐猫信息,群成员年纪14岁-25岁年纪不等。很多成员表示,自从看到虐猫视频之后白天胡思乱想、晚上不敢休息、压力增大,甚至害怕看到猫,因为一看到猫就会想到图片里的虐猫惨状,个别成员患有抑郁症。
(三)学校教育的人文精神被毁灭
迄今,大多数高校和中小学没有采取兼顾校园安全和人文教育的科学方法管理校园流浪动物,惯性采取驱赶、捕杀甚至虐杀的措施,给学生以极坏的榜样。很多高校有学生动物保护团体,但在救助校园流浪动物的时候与校方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产生冲突,从而受到打压。给流浪动物提供人道主义待遇,让学生们带着尊重生命的灵魂进入到社会各行各业,是学校对社会应当做出的贡献。国人推崇“知行合一”,很多学校一方面教育学生要有爱心,另一方面却虐杀校园动物,将暴力赤裸裸呈现在学生的眼前。
(四)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各种虐待动物行为与产业大行其道的道德洼地
残害动物的产业最初是作为国外色情产业的附属发展起来的,“美女虐杀动物”视频中同时包含色情、生命脆弱、暴力与血腥元素。虐待动物产业在我国落地的大背景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与世界连接,世界上各种好的与坏的观念与产业都在寻找渠道进入中国。残害动物的产业快速进入中国并盛行起来的原因是:第一,我国没有反虐待动物法律,虐待动物行为不违法,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故而,残害动物的色情产业与其他涉及虐待动物的产业一样大量向中国转移,包括皮毛产业、鹅肝产业、羽绒产业等等,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各种各样虐待动物行为与产业大行其道的道德洼地。第二,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相对低下,这些产业落地中国使得他们的盈利空间剧增,高商业回报使得很多人被吸引到这一产业中来。第三,由于特定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相对缺乏亚社会组织,如族群、宗教团体或者其他自发的社会组织,缺乏这些亚社会对人们所形成的道德与行为约束,人的行为在更大社会空间中容易原子化与边缘化,公共道德约束力在这方面表现较差,单纯的经济利益诱惑会使许多人轻松进入这个残害动物的产业。
三、传播虐待虐杀动物信息行为违法的法学论证
执法方面流行的假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仅限于针对人的行为。基于这种假定,虐待动物行为和传播虐待虐杀信息的行为愈演愈烈,虐杀者声称将杀到国家制定法律禁止为止。对此,在9月12日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是依法禁止的行为。理由如下:
(一)文本解释:对动物实施的暴力在动物法上被否定
从动物保护和福利的角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繁育中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中不得有危害畜禽健康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运输中要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那么是否更加不得暴力虐待虐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动物园在动物饲料质量、笼舍条件、防暑御寒设施、医疗救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那么是否更加不得暴力虐待虐杀?犬猫作为伴侣动物,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但是在《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中要求运载工具、笼具等兼顾动物福利。
(二)目的解释: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暴力”的应有之义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暴力既包括对人实施的暴力,也包括对动物实施的暴力,这是国际上的共识。1991年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无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保证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禁止各种对儿童身心的伤害和毒害”。《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权利公约》落实在国内法中。可见,暴力信息的本质是有毒害,特别是毒害未成年人。结合文本解释和目的解释,让青少年暴露在虐待虐杀动物的视频、图片、信息乃至现实场景之前,对其尚未成熟的心智、认知、情感和价值观必将产生有害影响,是法律所禁止之“暴力”的应有之义。同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传播渲染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三、体系解释:更多现行法律法规否定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
专家学者们全面梳理了与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例如,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得传播暴力信息的规定,《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括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传播淫秽物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电信条例》规定的不得传播散布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显得零散,但与动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构成了一个体系。在体系解释的框架下,决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虐待动物或禁止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为由,否认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非法性。
(四)禁止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
在认真对待、正确解读现行规范的基础上,专家学者们进行了法理剖析。例如,上海财经大学蔡守秋教授从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观和生态文明的角度,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从道义论、功利论的角度,中国人民大学杜磊博士从暴力范畴和法益的角度,浙江理工大学郭兵副教授从诉讼法理和行政法理的角度,华东政法大学韩毅博士从比较法的角度,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郗培植副秘书长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论证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行为的非法性、不正当性和多元规制路径。
(五)禁止虐待动物和传播暴力已达成最大的社会共识
作为人的道德底线,禁止虐待虐杀在民间已经获得共识,也是各级人大和政府达成的共识。例如,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4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112号)中强调,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再如,黑龙江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关于对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的答复中一致认为虐待动物的暴力不针对人,但它依然是对社会有害的暴力,特别是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其面前直接展示或间接传播虐待动物的血腥场景,会给其造成不可预估的心理伤害。特别是,作为执法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信访件回复中明确,虐待虐杀动物的血腥暴力图文、视频信息以及相关血腥视频售卖信息是违法违规的有害信息,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加强对此类信息的处置力度(国新办信访[2020]85号)。
四、迫切性和具体建议
长久以来,在虐待虐杀日益猖獗和行政不作为的现实面前,公众或者变得麻木不仁,或者所累积的负面情绪一触即发。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虐待动物行为与暴力犯罪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关注目睹虐待虐杀场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巨大伤害,反虐的呼声日益高涨。近日,山西太原一男子当街用开水烫猫致一尸五命的恶性虐待动物事件引发全社会的空前关注,央视新闻、半月谈、光明日报、中国日报、环球时报、法制日报、参考消息、南方日报、三联生活周刊、中国新闻周刊、澎湃新闻、广州日报以及其他众多官方媒体和无数的自媒体纷纷报道,两度登上微博热搜,仅央视新闻主持的微博话题阅读量就达到7.5亿多人次。
鉴于反虐待动物一般法的出台尚需时日,为回应社会关切,利用现有法律惩戒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行为变得非常急迫,需要公益诉讼机制来保护因人与动物关系遭到破坏而被损害的与青少年身心健康、善良风俗、公共安全相关的公益。主要建议如下:
1.将公安部门、网信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督促执法部门转变执法态度,根据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文本和立法精神,依法禁止在线下公共场所虐待动物向不特定人传播暴力,禁止在线上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惩治网络平台和制作、传播和贩卖暴力信息者。
2.将在线上线下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传播行为实施者和网络平台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与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相配套,建立动物检察机制。目前,共青团系统成立了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民政部设立儿童福利司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最高检成立第9检察厅进行保护,在社会、行政、司法三个层面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然而这个机制忽略了动物问题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巨大影响,建立专门的动物检察部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4.通过司法解释将在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向不特定人传递暴力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或其他与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相关之罪。法释〔2013〕18号第一条将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认定为“寻衅滋事”。近日北京一起遗弃虐待事件,警方即以“寻衅滋事案”受理。
5.将网络售卖虐待虐杀动物视频、图片、音频等暴力信息以牟利的行为,明确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对包括色情元素的“美女虐待动物”之类的视频传播,比照传播色情、淫秽信息论处。将设立传授虐待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虐待动物视频的qq群、微博群、微信群等通讯群组的,比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善良风俗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最大的社会公益,是建设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的根基。如果默认虐待动物行为并任其泛滥,将毁掉社会的善良风俗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有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依然管理乏力,尤其是公检法系统案多人少,忙不过来。如果社会风气和主流价值观正了,强者不欺负弱者,弱者不欺负动物,心中有对生命的敬畏,人就没有那么难管。在一个放任动物遭受虐待虐杀的国度,国民开启互害模式是自然的结果,需要公益诉讼机制承担起终结这个历史的使命。
建议人:
陈佐东,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音英语学校校长、佳音英语黑龙江事业机构董事长
孙元华,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华锐重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鹿新弟,全国人大代表,一汽解放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一汽专家
赵明枝,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大连中山分公司
杨 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学校校长
何 菲,全国人大代表,咸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赵梦桃小组组长
夏吾卓玛,全国人大代表,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自来水公司职工
蔡守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前会长
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
马金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钱叶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继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吴文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郭 兵,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法学博士
韩 毅,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郗培植,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王 岚,辽宁省人大代表,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传真,辽宁省人大代表,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副教授
陈 洁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
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工作委员会(BASE)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张媛媛,行动亚洲生命关怀能力发展中心总监
马建萍,杭州市人大代表
李 艺,温州日报记者
西 久,深圳市中学生(未成年人代表)
周 君,职业院校教师(反虐待动物志愿者代表)
陈满红,杭州动物保护志愿者
李领弟,反虐待动物志愿者,建工集团设计院暖通注册设备工程师
执笔:钱叶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