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面落实全国人大禁食野生动物《决定》、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列入的陆生野生动物从目录中移除
(多学科学者及野生动物专家建议组)
2020年5月3日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取得非常好的社会效果。2月27日,国家林草局要求全面清理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机构,彻底取缔食用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一些省市也开始制定本省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或修改现行地方立法,如深圳、天津、湖北、北京、广东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国内外媒体报道非常正面。
《决定》提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决定》同时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4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畜禽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在特种畜禽中列入13种野生动物: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畜禽目录中加入野生动物引起公众对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不安和不理解。
“多学科学者及野生动物专家建议组”(简称专家组)经过认真研究认为,配套规范的修订事关《决定》能否有效执行,事关能否实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避免野生动物养殖利用产生的巨大公共卫生风险,为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计,应当将《畜禽目录》(征求意见稿)“特种畜禽”中所列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部移除。专家组根据《决定》精神,经过审慎考虑,为避免因大规模养殖食用野生动物造成的生物链危机和再次发生重大疫病等公共卫生风险,特提出十一条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转国务院主管部门参考。
建议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七条,建议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列入的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部从目录中移除。之前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人工养殖陆生野生动物应全部废止。建议取消《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食用名录中以及名录外的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亟待根据《决定》的要求加以废止或修改。
二、从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提升传统畜禽发展水平和质量的角度,禁止将未经评估的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食用为目的养殖必须经过长期驯化,通过专家团队按下列指评估标验收才可以推广;其他提议列入目录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从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的角度进行严密科学的评估体系审查。建议建立由遗传指标、经济技术指标、生态指标、防疫指标等构成的评估体系。
表1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行性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遗传指标 | ①发生了显著的遗传变异;②与原有野生种群产生分化,依赖人类,在无牢笼围拦情况下,不会逃离养殖场所; |
经济技术指标 | ①人工养殖技术成熟;②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③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值和从业人员;④符合国际惯例; |
生态指标 | ①人工种群可以自我维持,不需要从野外补充种源;②濒危等级为无危的物种;③杜绝盗猎和盗猎洗白的可能性(执法因素,包括执法成本和执法效率);④生物安全评估,不会逃逸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不会逃逸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后果,⑤符合生态伦理; |
防疫指标 | ①养殖防疫条件符合法律要求;②具备产地检疫规程或相关疫病诊断技术标准;③具备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食用、药用、皮毛用动物屠宰环节);④人畜共患病研究充分且风险可控。 |
三、建议形成《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名单动态管理机制。申请列入《目录》的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建议由养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充足信息,通过第二条建议的评估体系评估。批准机关应按程序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包括动物学、兽医学、流行病学、生态学、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生态保育社团代表和监管执法部门联合进行评估,公开听证,广泛征询意见,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到位。如果出现问题,申请者和批准者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建议明确将列入《目录》的动物分为食用和非食用(使役用、科研用等)两大类,严禁非食用性动物流入食用消费市场,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至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各省市参照深圳、黄南藏族自治州的做法,在随后出台或修改的下位禁食决定中,规定“禁止食用实验动物、展示动物、伴侣动物(犬、猫)及其制品。”
五、建议参考本建议第二条提出的评估标准,评估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的养殖可行性,避免形成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灰色地带;建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和其他有保护价值和数量稀少的水生野生动物;重新评估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相关水生野生动物。
六、建议尽快组建由执法部门、动物保护专家(科学家)、社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清理整顿现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核查动物来源、种类、数量、专用标识等,对涉及违规养殖、超限经营、违法洗白盗猎等行为严厉追责,罚没违法所得;对于没有上述行为的业者可予以优惠条件关闭场所、予以转型补贴和就业辅导;加快研究制定补贴机制、动物安置和处理方案,尽快引导养殖野生动物产业转型。
七、针对查封和罚没的来自野外抓捕的活体野生动物,健康状况评估符合要求的,要根据动物的来源及生物习性适时放归野外。对于目前不宜放归的,建议交给各地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救助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符合条件后及时放归野外。要尽快组建由野生动物专家、兽医和野生动物康复师组成的专家组,结合社团和社会力量,指导和帮助野生动物转移安置和野外放归事项。
八、建议立即停止以野生动物展演为目的的商业性繁育、动物租赁、交换等,停止核发以动物展演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游客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杜绝隐患。严禁马戏团退役、死亡野生动物流入食用消费市场。因伤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马戏团、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的野生动物应在主管部门和检疫部门及兽医学、流行病学专家、社团组织代表的共同监督下销毁。
九、建议明确禁止食用燕窝(野生金丝燕繁殖期修筑的鸟巢,由于人类食用,野生金丝燕已濒临灭绝)、雪蛤(野生东北林蛙,大量拦截东北森林中的林蛙将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健康下降)等不能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制品和衍生品;建议全面评估龟鳖人工养殖对外来物种入侵、疫病防控、遗传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加强人工养殖龟鳖的行业监管,减少对野生龟鳖生存的威胁,禁止食用任何龟鳖种类的野生个体。
十、全面禁止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特别是国家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广告)、交易野生动物活体、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制品和衍生品;同时禁止上述平台和新闻媒体推广(广告)、销售和宣传狩猎野生动物工具和方法,严格执法,违者加重处罚。
十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完成之前,通过网络和学校教育,深入宣传《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内容,提升全社会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同时增加世界对我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所作努力的了解,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多学科学者及野生动物专家建议组”
2020年5月3日
建议人如下:
邱仁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际哲学院院士
罗胜联,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南昌航空大学校长,农工党中央委员
赵皖平,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副院长
史海濤,海南师范大学教授,副校长
莽 萍,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 常任理事
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郭 鹏,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
周海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 委员
安 翔,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
刘 兵,清华大学科学史系 教授
胡春梅,中国绿发会濒危物种专项基金
蒋劲松,清华大学科学史系 副教授
李 波,海南省公益慈善联合会 主任委员
李小溪,空军指挥学院 退休教员
田 松,南方科技大学人文与社科学院 教授
奚志农,野生动物摄影师,“野性中国”创始人
钱叶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教授
李振基,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 教授
王一方,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教授
范春萍,北京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