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qq.com/a/20110309/002096.htm【腾讯绿色2011年3月】
以下为呼吁书:
关于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呼吁书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
陈弘毅 香港大学法学院陈氏基金宪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常任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客座教授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雪莉 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
梁治平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为我们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冷漠、残忍和暴力现象还相当普遍,而在制止暴力、减少残酷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法律还有很大改善余地。这种情形在动物保护领域极为突出。近来饱受公众非议的"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就是一个显见的事例。
在过去数十年里,我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的来说,它们已经不足以应对这一领域今天所面临的严峻问题,需要在立法宗旨、制度配套、机构建设和法律执行诸方面加以检讨和改进。而比野生动物保护状况更令人忧心的,是包括农场动物和伴侣动物等在内的饲养动物的生存境况。这部分动物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与人类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法律以它们的基本利益为关照对象,这些动物所经常遭受的无故伤害和残酷对待,因此也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有力的制止。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不仅于动物保护不利,也造成法律与社会道德意识之间的巨大落差,有碍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2002年,清华学生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用火碱和硫酸溶液将园内数只黑熊和棕熊烧伤。这一伤害动物的行为激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义愤,但法律家们却因为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而就法律适用问题争论不休,最后,法庭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谳。而在后来曝出的一连串虐猫虐狗事件中,虽然当事人均受到社会舆论谴责,有的甚至在压力之下去职或向公众检讨,但都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处分。而在这些社会事件背后,在日常生活之中,各种无视动物基本利益甚而无故伤害和虐待动物的现象层出不穷,比比皆是。比如对工作动物的过度使用;长途贩运过程中罔顾动物对空间、食物、饮水和休息的基本需求;驱使动物做违反其天性的表演甚至互相搏斗以供娱乐;滥用动物实验;用活体喂食的血腥场面吸引游客;对伴侣动物的遗弃和虐待;对猪、牛、羊等家畜活体注水增重以牟取不法利益;野蛮屠宰甚至活剥动物皮毛;以及恶名远播的"活熊取胆"等等。这些野蛮、冷酷和残忍的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反感、批评和抵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道德的角度关注这些动物的生存状况,但是与此同时,他们也发现,在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我们还没有一部看顾动物基本利益,保护牠们不受无故伤害和残酷对待的法律。
诚然,要杜绝上述种种现象,仅仅制定一部动物保护法是不够的,但同样肯定的是,没有一部动物保护法对我们的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是实质性的。
首先,动物保护法的缺失意味着这一领域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指引,这就使得大量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无法在制度上被有效地遏制。施虐者不惩,其行也肆无忌惮;政府及良善公民无法可据,则莫奈之何。这种情形造成是非善恶观念的混淆,也引起公民法律认知上的困扰,有违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益。相反,一部明确将残酷对待动物之行为宣布为违法的法律,有助于祛除社会中的暴力,增进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
其次,任由残酷暴虐对待动物的行为泛滥,不但造成动物的灾难,也成为国人的伤痛,令全社会蒙羞。古昔,儒家以仁民爱物为宗旨,释道以慈悲好生为情怀,戒杀护生之制,代皆有之。此伟大文明价值,泽被天下。如今,环顾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适合其社会的动物保护法。我国香港之《防止虐待动物法案》在1930年代,以后历经修订完善;台湾地区之《动物保护法》制定于1998年,亦经修改实行至今。中国大陆之动物保护法仍付诸阙如,不但有碍国际交往,亦不利于国家统一。
再次,动物生存的恶劣境况,直接危及动物健康,活体注水和野蛮屠宰等行为,污染肉类和使动物产生应激反应,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中国动物产品出口将遭遇动物福利贸易壁垒,令相关企业蒙受损失。
鉴于以上各点,我们认为,中国应当尽快着手制定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这部法律应当以尊重动物生命、保护动物的基本利益为主旨,禁止所有对动物的不当伤害和残酷行为。它应当参照国际社会通行的标准,同时也要适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中国的问题,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相信,这样一部保护动物的法律,即使开始时其内容不尽完善,效果不尽理想,它的出现本身将会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它标志着我们真正向和谐而文明的社会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