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意见
刘荪悦1 姜文超2
1.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32; 2.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摘要】与动物的关系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但人们从法律上给以关注的时间却并不长。时至今日,相较于动物保护立法已趋完善的欧美国家,我国由于缺乏相应的动物保护法而导致社会乱象之产生。虐待动物者罪恶之余无法可制,善良民众愤怒之余无法可依。从清华学生硫酸泼熊,到女护士高跟鞋踩猫,归真堂药业活熊取胆,再到鸟巢牛仔秀遭联名抵制。这些是非黑白明确的事件,却往往牵连出一场骂战,乃至具有暴力色彩的“全民人肉”。为缓解这种社会矛盾,扶正人们对于生命的价值观念,动物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可喜的是,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已完成,2009年9月18日下午起正式公示征集意见。我们的调研旨在研究动物保护,尤其是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在中国的保护现状,以及国外动物保护立法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例,以期为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意见与建议。本文拟从以下三部分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讨论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理论基础及其背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线索,广泛在的具有影响力的古典著作中试图为中国动物保护法寻找立法的思想基础。第二部分讨论证我国动物保护法推行的现实困境,我们主要采用现场调研的方法,采访了有关学者与志愿者,同时进行问卷调查,得出了非常有价值的结论。对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第三部分讨论了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本文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实践中。
【关键词】动物保护; 动物福利; 解决方案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素质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再以温饱为唯一追求,而转以精神上的满足为更高层次的需求。 此时,动物权利的保护便被收到重视。人改变了以其为中心的思想,转 而关注与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的种种生灵。时至今日,“保护动物”已成为妇孺皆知的口号,可现实中这条口号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也由此导致了种种社会矛盾的出现。而近年来,因为动物权利而产生的矛盾更是数量激增。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以法学的角度将“保护动物”的口号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我们便将该主题作为选题。
二、现有文献综述
( 一) 中文文献综述
孙江、王利军合著的《动物保护思想的中西比较与启示》( 《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年第 2 期) 一文,对中西法传统文化中的保护动物思想的体现进行了梳理与比较,加深了我们对中西观念差 异与其所带来的发展的不同的理解与思考。
曹菡艾撰写的《动物非物: 动物法在西方》( 法律出版社,2007 年)一书,多层面地解读了人类和动物的地位、人与动物关系等哲学和伦理 问题。文中思辨性的解读与条理清晰的对英澳两国的法律的介绍,对 本文的具有启发意义。
常纪文撰写的《动物福利法: 中国与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之比较》( 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年) 一书,介绍了世界各国和国际动物福利法的创制概况,并对动物福利立法与基本国情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还就中国与欧盟动物福利法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本书让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了欧美的先进立法,同时也更深的认识到了中国立法的 不足。
( 二) 外文文献综述
Peter Singer 与 Tom Regen 合著的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 tion( 北京法学出版社,2010) 一书主张,我们对动物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的道德义务,以规范的逻辑和思辨技巧逐一驳斥了动物只有本能无法思考、没有意愿、没有信念、意识简单等观点。本书让笔者在撰写本 文过程中,对西方动物权利的演变与进步有了详尽、具体、理性的了解, 对本文帮助很大。
Peter Singer 著的 The Case of Animal Rights 一书探讨了动物的意识和动物的福利,作者利用现代生物学的理论揭示了动物在意识上的复 杂程度,包括欲望、语言、感觉与行动、文化与信仰等方面,人与动物世 界的连续性; 同时作者又考察了现有的伦理学框架,指出我们现有的道德理论的局限性。通过对该书的阅读,笔者对自己在撰文过程中所产 生的一些思想上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解决。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思想基础
动物保护立法在欧美等国已经日趋成熟,然而在中国却仍然是一 个饱受争议的理念。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已有较为完善的动物立法,而目前我国国内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十分欠缺,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保护了很少部分的珍贵野生动物,还有很多动物的应有福利没有得到保护。给予动物其应有的福利是世界上的趋势,是人性进步,法制发展的体现,为此国内各发面也做出过很多努力。2009 年 9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初稿完成,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这是一次进步,是中国立法上的一次伟大探索。
事实上,在很多中国的儒释道文化中,都有着丰富的动物保护思想。《周易·条辞传》中写道: “天地之大德曰生”。即“天地间最伟大的道德就是爱护生命”。儒家还强调“天人合一”,佛教五戒中戒杀为 首,这些中都有早期动物保护的思想在其中。其实古代中国也早已有 了类似动物保护的立法,如: “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这是类似于如今“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可以想象,当时夏商周时期,科学技术远不如现代发达,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度或者说破坏程度也大不 如现在,生物资源应该是相当丰富的。如果说如今的禁渔期是因为形 势所迫,非禁不可,这种规定在夏商周时期可谓是十分有远见而又进步 的,同时也是当时统治者对动物的关爱。被称为中国古代法律巅峰的
《唐律疏议》中也有“諸受官羸病畜產,養療不如法,笞三十; 以故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諸故殺官私馬牛者,徒一年半。”等关于保护动物的记载。当然,我们不能用现在的理念去解读当时的法律,当时统治者可能认为动物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需要用法律来加以保护,但是也不能否认其事实上对人们产生的有关保护动 物思想的作用。因此,反虐待动物根本不是西方人所独有的特权和关注。但我们在具有影响力的古典著作中试图为中国动物保护法寻找立法的思想基础时也发现,中国的儒释道思想宗教意味浓厚,直观想象成分多,科学思辨成分少[1]。尤其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中国的动物始终处于“物”的低位。在中国实用主义传统思想下,动物与人的界限明晰。也正是因此," 尊重生命,关爱动物" 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现代的动物保护起源于英国,随着洛克的《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 辛格的《动物解放》等著作发表给人们思想上带来的冲击,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的人们生活方式的变革,以人为中心的传统思想体系 逐渐瓦解,对动物的残酷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谴责。到了 1822 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在英国获得通过,成为动物保护史上 的里程碑。之后各发达国家相继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法案,直接促进了动物福利。同时越来越多的官方的、非官方的动物保护组织也相 继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动物保护的发展。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动物权利这一说法,虽有西方学者首先提 出,但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并不缺乏根基。反而,正因为我国农业社会的属性,人们对动物更具有一种原始的尊重与爱护。但随着儒家文化的 深入与其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实用主义开始在中华民族的社会 发展上留下重要的影响。而动物的形象也早已脱离早期“天地之大德曰生”的影响,开始成为人类所使用的“工具”。从此,人就是人,动物就是动物。两者互为使用者与工具,身份明确,地位确定。而与中国文化相反的是,西方直到中世纪,都是保持着人与动物平等的原始思维, 甚至出现过法庭审判动物罪犯的情况。
虽然与西法动物权利发展轨迹不同,但我们也同样拥有爱护动物的基础思想。《动物保护法》中所要保护的动物的基本生存与免于极端 痛苦的权利,是与中华民族传统思想相符合,是一种朴素的“善良习俗”,是会得到社会的广泛接受与认可的。
四、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
( 一) 我国动物保护机构的现状
虽然我国在 1988 年 11 月 8 日就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在 2004 年 8 月 28 日加以修改。但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只限于国家认可的保护动物。但事实上,需要保护的远远不止这些列 在表单中的物种。
在走访了民间动物保护机构后,我们发现,目前中国动物保护的情 况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着明显的落后现象,我们在现场调研中 也发现其中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小组成员利用 2012 年寒假走访了上海动物保护会在浦东农村的基地。上海作为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无论从市民的观念上还是物质条件上理应都是比较先进的。但是我们到了浦东,发现所谓基地其实是相连的 8、9 幢平房,里边收养了各种猫狗约三四十只。总体来说动物们的生活环境还算可以,但是我们和值班的管理员交流中发现,其实基地的运作存在不少的困难。首先, 也是最大的问题,基地的运作经费一直很吃紧,作为非官方的民间组织,他们的经费绝大多数来自会员的自发资助。但是一方面各会员都 有自己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虽然基地在浦东农村,但是每年的房租仍 是笔不小的开销,加上饲料人工费等日常开销,基地的预算经常捉襟见肘。其次,中国缺少良好的领养机制,这也给基地运作带来很大麻烦。 基地收容被遗弃被伤害的动物,照顾其生活,但是一方面因为基地容纳 能力有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动物自身的利益的考虑,为这些动物找一个合适的主人才是它们最好的归宿。网络上曾经出现动物被领养之后却再遭遇虐待的事件,基地的管理者们也有同样的担心,因此从领养前的审查到领养后的追踪回访,基地的管理者们都不敢丝毫怠慢,然而这势必又增加了他们工作的压力。试想如果中国建立了才从领养前到领养后一系列完善的登记审查和监督机制,向上海动物保护会这样的 组织一定可以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推动中国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不难想象,作为中国城市翘楚的上海尚且如此,我们认为其他的爱心组织肯定也面临很大的问题,几十个小狗挤在只有十几平米的房子里这样 的新闻也绝非虚传,其实这本身也是对动物的一种虐待。
( 二)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困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公布后,便在社会上激起了热烈的反响与讨论。我们也进行过一些问卷调查,其中发现 也有不少人是持反对意见的。他们认为在人权尚无法充分得到保障的 前提下,仍有不少人为了吃饱饭而苦恼,如今就开始考虑为动物保护而 立法、而操劳有点为时过早。也有人认为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 该法已经实行很久,但是饭店里的“野味”仍屡见不鲜,新的立法又怎么 能保证能有好的收效呢? 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专家建议稿有一定的缺陷,但是我们也绝对不支持任何反对意见。法律具有指引、教育、评价 等作用,行之有效的立法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人与自然的和谐。
其次,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动物权利研究时间较早,立法较完善,导致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在某些程度上对其进行模仿的倾向。但事实上,我国贫富差距较大,教育水平与素养也层次不齐,这就使得我国民众对动物权利的认知形成了一支“松散的队伍”,即先进者与发达国家理念同步,乃至更先进; 落后者尚处于对动物权利完全不知所谓、完全将动物物化的阶段。这种差异在城乡之间体现的最为明显。《动物保护法》一旦颁行,就会在两种人群中引起完全不同的反响与执行效 果。我们也必须承认,在我国现在的经济基础下,让一个温饱尚未被满足的老农,去关心他的鸡的“心理需求”( 饲养场所不能永久地保持黑暗,也不能在动物休息的时候一直使用人工照明; 在自然照明不能满足动物基本生理和心理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合适的人工照明手段) , 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我国《动物保护法》面临的又一挑战在于: 我国一直未建立其相应的动物保护机制。缺乏响应机制,也就意味着《动物保护法》颁布后,无法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如《动物保护法( 草案) 》第八十四条,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接收流浪犬、猫只,应当在十五日内查找养犬、猫人并通知认领; 不能查明或者养犬、猫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猫只处理。流浪猫狗在得到收容( 包括民间组织的收容) 后,十五天内不被领养,就直接按照无主动物“处理”。但我国现在完全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流浪动物领养措施, 也完全没有大规模的宣传过流浪动物的领养方法。当下大城市中仅有的一些动物收容所,不仅不对猫狗做领养的宣传,就连基本的食物与水也不提供。一旦该条随法律的推出而颁行,看似解决了流浪猫狗的收 容问题,但实际上会造成大多数流浪猫狗无法被及时领养而面临死亡, 完全无法达到保护动物权利的基本立法目的。
( 三) 我国动物保护困境的解决方式
我们有幸利用在香港交流学习的机会走访了香港的有关情况。香 港在动物保护发面起步较早,各方面也比大陆完善很多,所以应该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香港早在 1935 年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经过多次修订,这部法律也得到了完善。有了相关法律的保障,当地的动物的生活环境肯定是相对要好一些的。说到香港的动物保护,不得不提到香港爱护动物协会( SPCA) 。这是由一群志愿人士早在1903 年就组成的一个兼顾香港各方面动物福利的慈善团体,发展至今已颇具规模。他们主要通过收养被遗弃的动物、拯救受伤动物、为无家可归动物寻找主人、调查虐待动物、宣传相关讯息来实 践动物保护。SPCA 并不是香港政府下的一个官方组织,相反他们虽然为香港做着很多动物保护的事,他们的经费中仅有很小的一部分来自 政府的资助,他们大部分的收入来自提供兽医服务,其他还有接收捐款等。我们认为他们这种主要依靠提供兽医服务的来源是十分可靠的。 第一,相比起单纯接受捐款,这样的模式更有保障。第二,相关人员具有兽医相关经验知识,无论从身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能为受伤害的动物 提供更好的保护。第三,从事动物相关的活动,有利于他们组织更好的 收集这一方面的信息,同时,从事动物保护为他们带来的良好声誉也能促进他们兽医事业的发展。
对比两地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一个良好的社会环 境和完善的运作机制,会给动物保护事业带来莫大的好处。运作机制可以学习和模仿,社会环境则需要长期养成,法律可以起到良好的规范 性指导作用。我国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实行以立法为先导,并取得了较 好的效果,我们认为,虽然部分国民对动物保护的意识并没有到达那样的高度,但是先通过相关的动物保护法来规制社会上的现象,这不仅能 切实解决一些问题,而且有利于动物保护环境的形成,是人性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对中国来说,可能是和“人权”这个词一样, 是近 10 年才兴起的,而对于如欧洲等地来说,却是有近 200 年历史的问题。欧洲很多国家都先后通过了自己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如丹麦1950年的《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挪威 1974 年的《动物福利法》、瑞士
1978 年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等。其中英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历史最长,发展至今系统也最为完备,英国已有几十个相关的法案,可谓十分发达。而且,在这些地区动物保护也绝非仅是一纸空文,也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如 2002 年法国曾拒绝一批生猪的进口,理由是这批猪在途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有些东西我们现在看起来似乎会觉得有些荒唐,但是仔细揣摩也不难发现其中的道理。而反观中国大陆,只有 1988 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中涉及的动物种类有限,同时存在着保护力度有限,惩罚力度不足,欠缺完备的系统等 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逐步提高动物保护的力度是人类伦理发展的需要,针对一些认为不必要立法的声音,政府应当普及、加强生命教育,为《动物保护法》形成广泛思想基础。二、立法必须结合具体的社会实践和基本国情。正如之前所述, 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而且如今也有正在实行的法 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动物之间矛盾的加剧,相关的立法也应 该与时俱进。加强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中既不能照搬外国法,也不能完全为立法而立法,走上形式主义的歧途。笔者认为,立法应当从我国的实践出发,在经济动物的保护上,形成由政府主导,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力度。在流浪动物的治 理上,扶持更多的民间动物保护机构走上合法、理性的维权之路。这包括给合格的民间机构一定的资金支援,同时对民间机构加以监管,要求其公开捐款账目,公布收容动物健康信息。同时建立相应的流浪动物 领养机制。在美国,大多是家庭都会选择领养流浪动物作为自己的宠 物,在中国却常常相反。虽然这与部分中国人把宠物作为自己身份的 标榜存在一定关系,但也与政府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有着莫大的联系。只有建立流浪动物领养机制,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流浪动物的救助事 业,才能有效的达到《动物保护法》的目的。三、在执法上,对违法者的处罚应与我国先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在处罚的问题上适当加 大处罚的选择范围,给地方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经济发达地区的违法成本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违法成本,使法律得以有效的实施与被 认同。避免造成经济发达地区造成“隔靴搔痒”,而在欠发达地区又处罚过重的问题。
五、结语
2012 年对我国的动物保护事业是一个特殊的年份。从“归真堂活熊取胆”到“周颖虐猫案”,无一不激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与激烈的讨论。动物保护法的颁布,也随着事件的深化而成为讨论的焦点。可以说,我国正经历着一场动物解放运动。
我们的论文,始终保持为我国动物保护法的颁行提供支持的目的与目标。在研究过程中首先确立了我国动物保护法颁行的传统理论依据,证明保护动物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并且在很多经典著作中都有阐述。《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具有传统思想的基础。其次通过实践调研活动发现了社会中正对动物权利尚存在的问题,找到了我国动物保护法未来可能遇到的障碍,发现《动物保护法》在我国的推行具有一定难度,并随后通过思考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总体来说,保护事业在中国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我国《动物保护法》的草案尚与发达国家立法存在很大差距,但这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不仅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水平正日趋与国际接轨,更意味着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正在不断加强,总体素质正在不断提高。希望我国《动物保护法》能早日颁行,定纷止争,还动物以应有权利,给人以行为边界!
参考文献:
[1]孙江,王利军. 动物保护思想的中西比较与启示[J]. 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2) .
[2]常纪文. 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09. 01.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