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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萍:《动物福利法渊源》
时间:2021-02-17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1308

动物福利法溯源

莽萍

 

要:通过追溯人类为动物立法的历史渊源可知,19世纪以来,人们逐渐把对动物的同情转变为公共事务,进而通过制定法律,促进社会变革的实现。综观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这不只是一段法律的历史,也是观念的变迁史,是人类道德意识的扩展史。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为动物立法的观念的认识也不断走向深化。

关键词:动物福利;立法;溯源

 

在近代,为保护家畜等动物不受虐待而立法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当时在英国,经过一个多世纪对黑奴的贩卖和压迫,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把非洲黑人变为奴隶的做法是不道德的和不正确的,因此,英国人于1792年用两千万英镑赎出了它的殖民地的黑人奴隶。而且,英国人的同情并没有只限于解放奴隶行动,还很快转向了解放动物。

据说,那时候的英国人并不是特别善待动物。在英国各地,到处可以看到马拉货车和客车,甚至狗也充当拖载客货的工具。这些动物常常在暴力驱赶下过度劳作,痛苦不堪。在大街小巷,还同时拥挤着成群的被赶往屠宰场的牛羊。那些待宰的动物们“显然筋疲力尽,如同被人所骑乘的驴马一样”。而“大众的娱乐也包括斗鸡、斗狗、杀老鼠、斗牛和戏谑野生动物”。在普遍役使动物和依赖动物的情况下,人们就容易 对动物的痛苦麻木不仁。当一部分英国人把眼光转向动物时, 他们看到了动物受人奴役和虐待的事实。这一“发现”激发了人们对动物的同情,并使这种同情很快转为实际行动。

1809年,苏格兰的一位议员——厄斯金勋爵在国会提出了一项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提案。《简明不列颠全书》记载说这个提案在“上议院的嘲笑声中通过了,但在下议 院被否决”。到了1822年,英国人对动物处境的思考已经较为成熟,因此,人道主义者理查·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这部法令也因此被称为“ 马丁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该法令“ 适用于大家畜,把狗、猫和鸟类排除在外,但它毕竟是一个里程碑”"。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此之前“,虐待”这 个罪名必须具有一个法律要件,即虐待的对象只能是人类而非动物。而“马丁法令”使虐待动物本身成为一种犯罪,这个变化至为重要,它表明人们已经开始把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对象而不仅仅是当做人的财产来考虑了。此后,又有1835年、1849年和18543项增补法案,这些增补法案使“马丁法令”保护动物的范围因此而延伸至“所有人类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部分受囚禁的野生动物”。

把对动物的同情变成公共事务,订立规则、法律去促进社会转变,这是英国19世纪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项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借由反对残酷虐待动物而大大改善了动物的福利。

禁止虐待动物法令》通过后两年,英国人成立了“防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这是世界上出现的第一个动物福利协会,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1822年通过的法令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个民间协会不仅在伦敦所有陡峭的桥上都配置一对马,以便帮助载重马车过桥,还设立自己的稽查员,教育民众,并监督那些折磨“不能说话的动物”的人,把他们送上法庭。协会的许多开创者 特别是威廉姆·威尔伯弗斯,都是英国废除奴隶制和奴隶交易的领导者。从扩展天赋权利的角度看,这是意味深长的”。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注意到在英国发生的这些事,并且发出赞叹声,认为那是英国人的荣誉。叔本华援引183912月英国《伯明翰日报》的报道——《一群教唆斗狗的84人被捕》,来说明英国人“ 把这种问题看得多么认真”:英国警察在动物保护协会的协助下,把在公共广场举行斗狗游戏的人, 包括所有在场的人都立即逮捕,串成一串押往警察分局。而 “市长与法官正坐在那里等着他们呢。两个头目被判罚款,每人1英镑8先令6便士,如不履行,则要罚14天苦役”。叔本华评论说“ 那些沉溺于这种贵族游戏的纨绔子弟们,在这一行列中行进一定会有些垂头丧气吧。

1840年,维多利亚女皇允许协会在名字前面加上“皇家”封号,使协会成为“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这可以说明该协会在英国社会相当成功。由于“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名望不断增加,因而协会拥有一大批皇室赞助人, 在它的管理委员会里,贵族也占了很大比例。据说到1900年代“,RSPCA已成了高雅慈善的缩影,也是社会有名望人士在遗嘱中不会遗忘的慈善机构不过,这个上流社会的组织由于忽视了其成员对某些野生动物的侵犯,比如打猎或用羽 毛、毛皮做高档时装等,而更关注穷人虐待动物的不良行为,受到人们的批评。卓越的自由主义哲学家约翰·密尔对此就多有批评,并且他也拒绝了要他担任“ 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副主席的请求。

综观整个19世纪,英国实现了一系列动物福利思想在行政和立法上的突破,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支持动物福利理念和动物保护立法及团体。这种转变是怎样发生的呢?英国国民对动物的同情到底来源于什么?

叔本华认为,英国人对动物的同情态度显然不会来源于基督教,而只能来源于伦理的考虑。后世哲学家批评基督教对 于自然和动物的控制心态者,常常引用《圣经》开篇上帝赋予人类特权的一段话“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 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人们认为,神在赋予人重大的控制权力时,对动物的道德考虑却有不足。有的学者认为,基督教出现以来,大自然在西方伦理中就没有得到过公平 对待。叔本华说“ 基督教道德学并不虑及动物这一事实, 这是它体系中的一个缺陷”。而英国人被认为具有卓越的敏感性,具有公正与仁爱的德行,因而较易反省。叔本华认为, 这是英国人虽也生活在基督教文化氛围中但却生发出对动物的“ 特殊同情”的原因。他对英国人加于动物的“特殊同情” 大为赞赏,赞扬英国人竟能克服他们经常被批评的偏向冷淡”的性格,而为动物制定法律,促进政治实践“, 填补了他们的宗教在道德方面的漏洞”。

不过,所谓填补基督教在“ 道德方面的漏洞”本来已非易事,当时,英国人对动物的同情还要面对“ 科学主义”的挑战。 在17、18世纪,法国哲学家笛卡尔(15961650)关于动物的思想和言行在欧洲国家影响极大。笛卡尔认为动物没有灵魂,而思想和感觉是灵魂的一部分,因而动物不会感觉到痛苦。他认为,动物只不过是一些机器,是自动装置比如闹钟等等。传统的诠释认为,他甚至否认动物有感觉。据说笛卡尔虽然对自己的狗很好,但是为了检测哈维的血液循环理论,他抓来一只狗,活生生地切掉它的部分心脏,然后检查各个不同部位的脉搏。尽管狗“受到刀割时会尖嚎、躲避烙铁时会剧烈扭动,可是笛卡尔说这并不代表它们在这种状况里感受到了疼痛”。据此,后世哲学家彼得·辛格说“, 基督教义最终极、最古怪、对动物来说最痛苦的结果,到了十七世纪上半叶在笛卡尔的哲学里出现了”。

笛卡尔的机械主义动物观引起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争论,许多启蒙思想家都对这种动物观持批判态度,卢梭和伏尔泰就是这样。伏尔泰更是质问道: “这只狗,忠诚与友善的程 度不知比人高明多少,却有野蛮人把它抓住,钉在桌子上,活生生地把它剖开,让你看它的肠系膜血管。可是在它身上,你 却见到与你一样的感觉器官。机械论者,请回答我:难道大自 然在这只动物身上安排了一切感知用的弹簧,目的却是让它没有感觉吗?”苏格兰哲学家休谟说:“人道原则要求我们 温和地使用这些生物。”不过,第一次把这一争论引入现实 的是英国哲学家耶利米·边沁。

 边沁在1780年完成的《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中写道“ 问题不在于它们是否能思索,是否能说话,而在于它们是否会感受到痛苦。”边沁论证说,人并不是因为拥有理性、自主性或语言,而是因为拥有感知力而有权得到直接的道德关注,而动物也有这样的感受苦乐的能力,所以边沁主张我们有直接的责任去防止它们受无谓的痛苦。

边沁的观点被认为是对笛卡尔动物机械主义最有力的反驳。不仅如此,哲学家彼得·辛格还认为,边沁的这个反驳,也“一劳永逸地”答复了康德对动物的间接责任观点。康德认为人应该善待动物的惟一理由是有助于善尽对人类的义务。我们应该对动物仁慈与公平,只因为这么做能够加强我们对人的仁慈与公平。而对动物残暴的人,对人的态度也会变得残酷。康德关于动物的道德理论强调,爱护动物只是迈向目的之手段,目的则在于爱护人。康德在《道德学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宣称:“虐待动物同人对自己的义务相冲突;因为这样做使对痛苦中的动物的同情变得麻木,这样就削弱一种自然倾向,这种倾向,考虑到与其他人的关系,对道德是有用的。”

 不过,德国哲学家叔本华对康德的道德哲学予以尖锐的批判。他认为康德哲学的道德仅仅是伪装了的神学的道德,实际上是完全依赖《圣经》的伦理学。例如,因为基督教的信仰与原则根本不考虑动物,所以在哲学的道德观念中,它们 (动物)当然马上被宣布为不合法,它们仅仅是‘物’,纯粹是达到任何种类目的的工具。所以它们只能对活体解剖,对猎鹿、斗牛、赛马等有用,并且当它们苦苦拖着货运车前进时,可能被活活鞭打致死”。叔本华认为这种道德原则“可憎”。

边沁所代表的仁慈主义者坚持认为,对动物的残忍行为毫无疑问是人的一种错误,法律不应该拒绝保护所有有感觉的存在物。边沁论证说:“皮肤的颜色不是一个人无端遭受他人肆意折磨的理由。人们总有一天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 上的绒毛或脊骨终点的位置也不是某个有感觉的动物遭受同样折磨的理由。”而同时,英国也出现了更具有权利意识的思想家。他们把权利赋予动物,并从正义的角度讨论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譬如1796年,约翰·劳伦斯在关于马以及人对野兽的道德责任的哲学论文》一书中指出“问题的症结在于动物完全没有权利并被置于正义原则管辖的范围之外”。因此,他认为“动物法应当是任何一种建立在正义与人性原则之上的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应该“建立一种法律,以保护动物免遭那些明目张胆的、不负责任的残忍行为的伤害”。

在笛卡尔动物机械主义盛行的氛围里,英国却拥有更多的对自然和动物表达同情理解的思想家,他们相当认真地表达了不同的理念。某些超出基督教对动物态度的观念在英国并不是稀有思想,从边沁、劳伦斯、历史学家赫尔普斯、自由主义者尼乔尔松、密尔、马丁等仁慈主义者,到思想家亨利·梭特等,人们可以开出一长串努力扩展伦理共同体的思想者名单。这可以说明,英国人对动物的同情,进而运用政治立法实践反对虐待动物的做法是有历史渊源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丁法案”不仅在英国国内起了很大的影响,对国民有很大的引导作用,它对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影响也很大。这种防止人伤害动物的立法创立了法律实践的新形式, 拉开了近现代动物保护立法的序幕。在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成立20年后,该协会成了大部分欧洲国家效仿的对象。

法国在1845年仿照英国成立了动物保护协会,这个动物保护协会是由一位有影响的将军格拉蒙创立的。该组织在法国持续推动立法,到1850年,法国也终于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法令,这个法令就叫做“格拉蒙法令”。可以看到,与英国不同的是,法国是先有了动物保护协会,然后再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在以后的年代里,这种先有民间组织和行动,再有政治实践和立法的模式成了欧美国家制定防止虐待动物立法的一般过程。

19世纪中期,紧追英、法建立动物保护协会和通过相应法律的国家有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迟至1866年,美国才出现类似组织和法律,据说这些组织和法律 完全是林肯总统派驻俄国的公使伯格一人努力的结果。

亨利·伯格出身于纽约一个富有家庭。他在俄国行使公职时,因遇到俄国农夫毒打拉车的马而受到很大的震撼。1865年,他卸任时,绕道英国,会见了英国“ 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领导者,了解其组织和运作情况,预备在美国成立同样的组织。他在返回纽约州的第二年,就运用个人的社会关系,成功地创立了美国第一个动物保护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ASPCA)。接着,伯格也促使纽约州通过了一部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随后,ASPCA也被授予权力,执行新通过的《防止虐待动物法》。 这部纽约州“防止虐待动物法”意义重大,其意义甚至超过了“马丁法案”,因为它禁止残酷对待所有动物,包括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在实践中,这项法律主要用于家养动物,特别是工作动物。

伯格第一次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对象是一位船长和其船员。这些人在运送海龟时将海龟倒放,脚掌打洞,以便固定在甲板上。不过,法官最后驳回了这件案子“理由是海龟并不是动物,所以不适用新法”。这个奇怪的理由在今天恐怕会惹 人耻笑。后来,ASPCA起诉的对象包括“将动物一只只捆绑叠起以利运送的屠夫;观赏斗狗且爱下赌注的‘ 运动爱好者’; 城市中让马匹工作过度的运输公司”,等等。“伯格的工作很快就帮他赢得了‘特好管闲事’的称号。”据说,伯格“ 头戴高顶黑色礼帽,身穿燕尾服,举止文雅地游荡在纽约大街上,提醒驾车者说,让马超负荷运载,殴打马,让马挨饿,以及虐待家里的其他动物的行为现在都是非法的”。美国历史学者纳什说,可以想像,人们回敬给伯格的肯定是大量的讥笑。 但是,时间站在他这一边,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成了他的支持者。”今天,全美共50个州制定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法令。   

而英国民众在19世纪后期,更把对动物的同情和伦理关怀扩展到实验动物领域,从而引发全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这是一场更为曲折和惊心动魄的社会改革运动,它的结果是促成多个保护实验动物、防止实验动物遭受非人道待遇 的著名组织的成立"。

到了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在西方国家,为动物立法的道德动机伴随着各种社会思潮比如生态运动、女权运动的发展而不断扩展,逐渐演化为尊重动物基本福利和权利的思想,为动物立法的实践因此又有了极大发展。美国虽然在反虐待动物立法方面晚于一些欧洲国家,但是却较早地订立了《动物福利法》(1966年)。北欧国家挪威于1974年颁布了《动物福利法》,不过该法中的一些条款却早在1929年和1935年就存在于其他法律中了。英国的情形是,在早期的《 防止虐待动物法令》之外,1911年又制定了较完善的具有多项动物福利内容的《动物保护法》,以后又经多次修订。这部法律后来成了众多国家效仿的范本。1987年,德国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该法对动物福利有了很详细的规定。到了 1998年,德国又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2002年,德国国会通过一项惊人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动物权利”第一次被提升至宪法保护的高度,这可以说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件。

在国内法之外,还出现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后一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这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也是在20世纪,保护动物的立法实践已经扩展到全世界。非洲、亚洲、拉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本国、本地区的动物保护法案,动物保护组织则几乎出现在每一个国家。

在亚洲国家,保护动物立法伴随着向现代国家的转变而出现。就像其他领域的立法一样,动物保护立法在亚洲各国也是移植西方法律的结果。像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土耳其、斯里兰卡、伊朗、日本、韩国等国和香港、台湾等地区,都是这样。

从制定法律的历史看,新加坡、香港等地制定动物保护法的时间较早。新加坡于1965年通过《畜鸟法》,1970年、1973年和1985年又有修订增补。香港更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颁布了《防止残酷虐待动物规例》。现在,这个规例又包括了从1935年到199960多年间的多次政府公告和附则。

有意思的是,新加坡和香港的动物保护法律对动物的定义都极为广泛。新加坡《畜鸟法》规定:“‘ 动物’一词包含任何野生或经驯养之兽、鸟、鱼、爬行动物或昆虫。”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规定:“‘ 动物’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这两项法律也都规定,任何人对动物进行残酷殴打、踢、不良对待、超限度骑乘、驱赶、负载、虐待、激怒或惊吓者;肆意或无理地做或不做任何行为,使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折磨者;或作为拥有人,允许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折磨者,一经定罪,就可判罚。虽然在实践中,这些法律对 保护较大动物较有帮助,而很少应用于虐待虫、鱼等情况,但从其立法精神看,两者都期望对动物有较全面的保护。

日本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是一个很特别的国家。在世界上,它可说是最早有保护动物法令的国家之一。在德川幕府时代,德川纲吉曾颁布《生类怜悯令》。这是源于日本本土佛教文化的果实,因而内容具有强烈的众生平等的意味。 这项法令推行达20年以上,内容包括“ 强制登记家犬,供应无主犬只食物,不得任意抛弃动物,路上遇到受伤动物应设法救助饲养,不准钓鱼,不准捕捉稀有动物”等,《 生类怜悯令》对动物表达了最深切的同情和尊重。不过,有评论者 认为,因为颁布法令者德川纲吉生肖属狗,所以法令特别眷顾狗,规定“凡伤害狗者一律处死,对狗说话要用敬语”。另外在实践中,一些处罚也相对严苛,罔顾当时民生艰苦,所以影响到这个法令在后世的延续性,这个法令甚至因此遭到相当多的负面批评。

日本在二战后的法律改造过程中,又有重修爱护动物法的动议。不过,虽然几位议员起草了“ 动物虐待防止法”,却未能成功提交至议会。直到二十多年后,经历数次波折,日本动物福利协会、日本动物爱护协会、日本兽医协会等各类动物保护组织联合起来不断促动,才最终通过了一个折衷法案,这就是1973年通过的《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该法在防止虐待 动物和改善动物福利方面有所进步,但是对动物的同情却比历史上的“生类怜悯令”要少得多,精神上更近于西法而疏远于东方传统。

值得指出的是,在亚洲一些国家,由于宗教和本土文化的熏染,动物与人之间传统上有着极为密切的伦理关系,人们管理动物也主要采取比较散漫传统的方式。比如在印度,由于宗教的影响,整个社会具有较强的爱护动物意识和不杀生的传统。印度教、訾那教和古代佛教等都有不能杀生和伤生的规戒,对动物最为怜悯。这就使得印度这个国家即使没有所谓的 防止虐待动物法律,也依然可以在社会层面防止对动物的普遍虐待和伤害。虽然有哲学家认为“印度宗教的思想对动物的同情是不完整的。它只要求人不杀生和不伤生,却不要求人用行动去帮助动物”。但是很明显,在印度,人们普遍认为,伤害动物是恶行,不仅会使动物痛苦,也会让人累积恶业,不能脱离轮回。这种伦理有助于促进对众生的关怀,减少动物所遭受的痛苦。不过,在现代印度,据说过去戒杀增福慧的观念已经慢慢淡去,过去对动物的尊重,如今也因经济因素而逐渐式微,人与动物的距离是越来越远了。近年,针对此种转变,印度也有越来越多的动物保护团体主张印度应该有动物福利立法。他们相信,在现代社会,借由法律来保障和照顾动物的基本利益更为便捷。

回顾200年来动物福利立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不只是一段法律的历史,也是观念的变迁史,是人类道德意识的扩展史。这段历史也不仅仅关系到人与动物的关系,同时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怀不断扩展,人类对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其中,德国宪法把动物权利概念载入文本,意味着人对动物的道德考虑已经被“动物本身拥有权利”的观念所取代。这样,人与动物关系的理念和立法实践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动物福利法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有的国家的动物福利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而另一些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则是一系列法律,包括禁止虐待动物法案、保护动物法案和各种行业法规和条例等,但是,这些不同形式的立法的核心却大体相同:为了“防止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这表明,世界范围内的动物福利法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甚至其世界 性本身就表明了某种共同性。同时,同类法律又各不相同,各有特点。体现于动物福利法的这种双重性表明了人与动物关系上的固有性质。就此意义而言,人们所谈论的动物福利问题 既不是一国特有的问题,也不是其他国家和文明独有的问题。相反,它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关注动物福利,改善其生存环境,是每一种文化、每一个人的责任。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