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动物法研究
孙江:《试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1-02-18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1254

试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度的构建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和道德水平的提升, 动物福利日益成为一个新的学界热点。当动物福利立法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中国同样需要顺应这一潮流, 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文章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了一个概括性的介绍, 并在分析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现有法律基础, 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提出了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 动物福利;立法;制度构建

 

动物福利法概述

(一) 什么是动物福利

所谓动物福利就是指为了使动物能够康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

现代意义的动物福利概念的提出最早源于英国。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认的说法, 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

1. 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保证提供动物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 主要目的是满足动物的生命需要;

2. 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 让动物能够得到舒适的睡眠和休息;

3. 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 预防疾病并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的治疗;

4. 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保证避免动物遭受精神痛苦的各种条件和处置;

5. 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应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

总结起来就是动物的康乐。即:首先是动物的健康, 然后是动物的安乐, 这是动物福利基本 的内容 。而动物福利法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动物的康乐。因此, 动物福利法与一般意义上的动物保 护相比就具有明显的道德性, “动物保护 ” 是 “动物福利 ” 的基本要求, “动物福利”是 “动物保护” 更高层次 。如果说动物保护法更为强调的是某一物种是否能够延续下来, 那么动物福利 法就旨在提高动物的生存质量, 同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大扩展了受保护的动物的范围。

(二) 动物福利法概述

动物福利法, 顾名思义, 是指以动物福利保护为客体的法律, 是由国家或国家法定权力部门为了保护动物而制定的、由国家或法定执行部门实施的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门新兴的法律边缘学科, 是近一二十年来在西方欧美国家开始逐渐成型的法律分支, 涉及刑法、 民法、物权法、 环境法、 国际法等法学领域, 是牵涉法学和哲学的交叉学科。

对于动物, 普通辞典中有很多定义。动物一般定义为具有自我运动、 感觉并具有消化食物能 力的生物。从动物福利法的视角来看, 动物仅指除人以外的脊椎动物 。其中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 动物法规, 对其具体法规的适用动物往往有比较详细具体的定义, 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动物法规, 一般不对动物提出具体定义。例如, 瑞士联邦 《动物保护法》 只是简单说明该法适用于脊椎动物 。国际动物福利界以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为标准, 将动物分为两大类 :

1. 生活在野外、不被人控制、喂养的野生动物。

2. 被人基于各种目的而饲养的驯养动物。驯养动物又因为其不同功用而细分为五类 :

(1) 农场动物:指人类为了食品生产并且获得经济利益而饲养的动物。

(2) 实验动物:指人类为了科学研究而饲养的动物。如《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中总 则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 是指经过人工饲养、繁育, 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进行控制, 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 应用于科学研究、 教学、 生产和鉴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

(3) 伴侣动物: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宠物, 是指人们为了解除寂寞或者因为个人爱好而饲养的动物。

(4) 工作动物:指人类为了帮助工作而饲养的动物。

(5) 娱乐动物:指人为了娱乐而饲养的动物。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

动物福利法源自英国。早在 1596 年, 英国切斯特郡就制定了一项关于纵狗斗熊的禁令。 1822年 6月 22日, “人道主义者 ” 理察德·马丁 ( RichardMartin) 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案》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这部法令也因此被称为 《马丁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对人任意虐待动物的法律 。经过一百多年的探索, 目前, 全世界已有 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 这一过程中, 动物福利法的权利主体由早期的一部分动物逐渐扩大到所有受人类影响的动物, 内容由单纯防止虐待向着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和减少痛苦等基本福利甚至动物的精神福利方面发展;立法范围也由英国扩展至整个欧洲、 北美甚至亚非拉美地区———动物福利法正朝着世界性立法的趋势发展。   

但是, 对于我国来说, 动物福利还是一个来自于西方的新秀。严格说来, 我国有关动物的立 法总体上还只是在“保护”层面, 并且远没有达到 “福利” 的要求。具体体现在 :

首先, 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 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对动物保护法的宗旨、原则、 任务、 保护对象、 适用范围、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 这就直接制约了对于动物保护单行法规的制定。其次,我国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覆盖面窄, 受保护的动物范围有限, 对于残害动物的行为制裁也显得不足。最后, 在执行上也同样存在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这样的问题, 从而不利于司法、 执法的具体实践。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制度

法治是人类追求并实现对自身理想的完善的一种方式。动物福利的提出与广泛传播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将动物福利内容纳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但是立法上的突破, 更能充分体现出我国现代社会法治的进步。西方经过一百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 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 而应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动物福利背后的国际政治、 经济、文化背景, 循序渐进, 构建一个成熟、完善, 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制度。

(一) 制定动物福利基本法 我国应当制定动物福利基本法, 对动物保护福利法的宗旨、原则、任务、保护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 以指导动物福利特别法的制定。

笔者认为, 我国的动物福利基本法应该是《环境保护法》的子法, 动物保护属于环境保护 的一个分支。我们在有必要借鉴外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成功经验, 尊重动物的生命和尊严, 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 不能忽视对于动物的规范与管理 。要以尊重动物生命, 确保人道地对待动物, 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杀害和额外的痛苦, 保障人与动物的和谐有序, 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的, 以动物福利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动物福利保护与人民生活和谐有序、 动物生活康乐以及公众参与为原则, 实行动物福利分类管理以尽可能地达到对动物全面、 全过程的保护。其中, 分类管理是指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不同的动物物种设立不同的福利 保护标准。全面保护是指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涵盖野生动物、 实验动物、 农场动物、 工作动物、 娱乐动物和伴侣动物的方方面;而全过程保护则是指动物福利的保护应该渗透到动物的养殖、运输、 检疫、 利用和屠宰销毁的所有环节之中 。

(二) 在动物福利基本法的统领下制定动物福利特别法

1. 野生动物

目前,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导, 包括国际条约、 宪法、 刑法及地方法规相关规定在内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 我们应在此基础上从动物福利的高度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1) 明确野生动物法律定义, 将其定位在与驯养动物相对的角度。

(2) 对现行的野生动物等级保护制加以改良, 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其具体改良方案, 笔者赞同周建新教授等人曾论述过的普遍保护制, 辅以特殊保护制和不保护野生动物公示制这一方案, 即将所有野生动物实行国家所有制, 使野生动物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 对其按照民法精神实行所有权基础上的普遍保护。同时, 在严格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确定有害野生动物 (如鼠类、 苍蝇、 蚊子、 蟑螂等 ) 并将其列入不予保护的名单进行公示。对这些野生动物, 在严格论证并公示后, 可以组织迁徙或捕杀。

2. 实验动物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 1996年 10月 17日通过的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是我国第一部 有关动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004年 12月 2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总则的第七条明确提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维护动物福利, 保障生物安全, 防止环境污染。” 这是我国在实验动物福利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总体看来, 对于动物内在价值的强调还是略显单薄, 同时规定仍嫌抽象, 应该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引入发达国家实验动物福利立法普遍采用的 3R原则, 即根据替代 ( Replacement) 原则, 在动物实验中应该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 或用 小动物代替大动物;用组织学实验代替整体动物实验;用分子生物学方法代替动物实验 ;用人工合成材料代替动物实验;计算机模拟代替动物实验 ;根据减少 (Reduction) 原则, 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 ;合理设计实验方案和对实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严格按“标准操作程序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 进行动物实验, 提高实验的成功率;加强合作, 提高动物组织器 官的利用率 ;根据优化 (Refinement) 原则, 应优化实验方案设计和实验指标的选定;选用合适 的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选用合适的造模方式或动物模型;采用科学的麻醉技术等科学、 标准的实验操作程序等。 此外, 还应当借鉴欧盟动物福利立法, 对实验动物福利进行具体化和标 准化并且取消中小学的动物活体实验。中小学的动物活体实验基本上都是对已被确证的知识的一种重复性实验, 旨在以一种 “眼见为实 ”的形式加深学生的印象。笔者认为, 老师采用灌输法 便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而并不是一定要用活生生的动物做实验才能使学生确信。

3. 农场动物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产品包括动物及其产品出口越来越多。但我国于此相关的法律仅有《动物防疫法》、《饲养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等, 在运输和屠宰环节的立法尚属空白。事实上, 农场动物为人类提供肉类、 皮毛、 蛋类及其它制品, 其福利状况与人直接相关, 国外动物福利立法一般都将农场动物的福利作为其立法重点。这直接导致我国 在近年来在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中承受着巨大压力。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运用动物福利 条款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 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 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 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 从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因此, 在这个问题上,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 对农场动物实行从饲养、 运输到屠宰的全过程的保护与监督, 做出详细规定。

4. 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

对于这两类动物的保护, 国外一般没有将其列出来予以专门的规定, 即使是在动物福利法相对健全的英国, 与此相关的法令也只有 《看守狗法令》、 《动物园执照法令》、《表演动物管理法》等等。但是根据其相关立法, 我们还是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对待这两类动物的福利精神。笔者认为, 对于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 所要遵循的基本标准便应该是不得过度驾驭、 过度负重, 同时根据其各自不同特点予以具体规定。比如对于工作动物和为人表演的娱乐动物, 除了不得过度驾驭、 过度负重外, 还应该有 “退役制度”, 当动物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可以被免除劳役并 得到悉心照料安享晚年;对于供人观赏的娱乐动物则应使其尽量舒展自然习性。但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显落后, 工作动物必然长期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 特别是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更是重要的生产力量。因此, 对于这两类动物尤其是工作动 物的立法, 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 慎之又慎, 要做到对二者的兼顾。

5. 伴侣动物

洛克曾经从教育的角度论述, “折磨和杀死野兽会逐渐地使他们 (孩子) 的思维冷酷无情, 甚至接近成年人 ;并且使动物痛苦和破坏低级生物中取乐也不利于他们变得很有同情心或形成他 们性格中的这一部分 ……在混乱的外部环境中, 孩子不应失去人类本性中的仁慈 ;他们越是仁慈, 他们就会被教育得品行越好, 他们就会对那些地位较低、占有 (财产) 很小部分的同胞们越有同情心和仁慈。” 所以, 对于伴侣动物的爱护与其它动物显著的区别就在于, 更多地体现出道德因素, 体现的更多的是其对人类精神价值而非单纯意义上的经济价值。禁止对于伴侣动物的虐待, 也成立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重要方面 。例如英国除了在《动物福利法》中规定了人对动物的关照责任, 还有专门的《宠物动物法》 保护用于销售的家庭宠物的福利, 规定宠物店许可制度、 宠物店为动物提供的食宿、 安全、 健康和饮食标准, 还有《动物遗弃法》明确规定了遗弃动物属于犯罪行为、《动物寄宿场所法》 规定了为家庭宠物提供住宿的商业场所的许可证、 住宿、饮食、 安全等标准, 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伴侣动物福利制度。

健全配套机制, 保证动物福利立法的实施

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构建不仅仅是相关法律条文的建设, 还有一个实施的问题在里面, 这就 需要我们健全配套机制以确保动物福利立法的实施 。笔者认为, 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 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主动发现问题的机制

即使我们赋予动物应当享有康乐生活免受不必要的杀害与额外痛苦的权益, 即使我们有专门 的机制来保障动物的福利, 但是如果违反动物福利的行为发生, 动物是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向 有关机关寻求帮助或提出申诉, 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是极不利于对违反动物福利法的行为的发现和处理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动物福利状况进行主动的调查, 对违反动物福利法的行为可以申诉到有关机关或者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对动物权益进行维护, 甚至在可以由法律赋予一定的权力直接对情节较轻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 “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 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应的防止虐待动物协会, 得到这些国家动 物福利法或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授权, 承担监督和执法作用。

2. 扩大民众参与程度

从国内外动物福利经验来看, 公众参与是相当重要的一支力量。除必须的行政、私法部门外, 动物福利法自身的特殊性如动物无法对自身的权益受损进行申诉, 需要全民的监督予以保障、 案件程度一般较轻而不易上升到司法判决的高度、 动物福利案件审理时往往专业知识要求较高、 动物与整个人类联系密切等等都需要通过扩大民众的参与程度来实现。

欧美等发达国家动物福利相关的民间组织非常发达, 对其动物福利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民间组织同样是自负收支, 但在就其运作与管理来说远没有国外的先进, 主要活动也就是以私人出资 (数目一般较小 ) 的形式对流浪动物进行收留或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动物进行有限的救助, 而不是以基金会的形式经营运作, 从而大大限制了其在动物福 利事业上的作用。

3. 加强对动物福利法专业人才的培养

现代法制的建设能否成功, 除了政治力量的保障,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学术的质量。提高学术 质量, 法学教育当仁不让。笔者于今年 4月有幸参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英国防止虐 待协会共同举办的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国际研讨会”, 这次会议不仅让我看到了中国动物保护事业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在中国推进动物福利立法的曙光, 也更进一步认识到了这条路的漫长与坚持的信心。单就笔者个人的实践而言, 虽然在西北政法大学成功地开设了动物福利法学课程, 但对于这一理念的普及仅仅依靠个人力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需要更多的师资力量投入到这一事业中来, 从而将动物保护由理论探讨更快地付诸于实践, 所以, 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 应该加快对动物法专业人才的培养, 这不仅仅是师资培养以及动物福利理念普及, 同时也是对未来动物福 利法执法人员的培养与提升。

在现代社会的公共评价尺度内, 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 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 度的重要标志, 动物福利问题上升到立法层面, 是我们社会进步的标志。即使立法并不能保证在 这个时代就解决全部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 但是, 这样的法律毕竟标志着我们对于问题的解决的是一种积极作为方式。诚然, 现阶段我国为动物福利立法还存在诸多阻力, 我们应当以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努力达成社会的共识, 而不能与现阶段大多数人的正常情感与利益毫不相干甚至与之相悖。表面看来, 立法保护动物福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类对于动物的自由与权利甚至 利益的限制, 但从长远看来, 还是在从根本上关怀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所以, 为动物福利立法虽然路漫漫其修远, 但并将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力量 。我们有理由期待, 中国的动物福利立法, 必将很快到来!

(来源:《当代法学》200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