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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20世纪动物保护立法趋势及其借鉴》
时间:2021-02-17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642

20世纪动物保护立法趋势及其借鉴

 

:20世纪动物保护立法的主旨从“ 反残酷” 转换到了“ 动物福利”。 中国现行的动物保护立法, 尚非真正意义上的以保护动物个体利益为目的的动物福利法, 过高的动物福利标准在目前的中国也还不具备可行性, 但是我国应当借鉴 20世纪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经验, 推动和完善相关立法, 积极为动物提供最为基本的保障动物身体和心理健康的福利措施。

关键词:立法;动物保护;反残酷;动物福利

作者简介:刘宁(1977—) , 女, 四川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0) 02—0070—05 收稿日期:2009—12—10

 

20 世纪可以说是“动物福利”的世纪, 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思想的影响一度超越欧美发达国家的地域限制, 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内普及, 动物保 护的话题在世界多数国家都曾经甚至一直是朝野 关注的热点。人类对待动物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整体上得到了全面改观。现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 与之相较, 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立法, 尚非真正意义上的以保护动物个体利益为目的的动物福利法。正是在这样的现实和背景下, 研究20世纪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趋势与特征, 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动物福利” ———20 世纪动物保护立法的关键词

20 世纪动物保护立法的主旨从“反残酷”转换到了“动物福利”。纵观20 世纪的现代动物保护运动和动物保护立法浪潮,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此一时期动物保护在观念上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反残酷的仁慈论立场, 在法律上反映出来便是福利主义的确立。福利主义一方面吸纳了19世纪建立起来的“反残酷”法制, 另一发面发展出了满足动物积极需求的福利标准, “反残酷” 与“动物福利”成为 20 世纪动物保护法的两大基本构成。“反残酷”, 是 19 世纪动物保护和立法的时代特征和主要内涵, 因此在理论上可以将 19 世纪动 物保护立法称为“反残忍法” 或者“ 反残酷法” ;20世纪现代动物保护运动和立法中, 福利主义是其核心, 我们或将此一时期的动物保护立法称为“动物福利法” 。本文有意将“动物福利”与“反残酷” 剥离, 因为从语词诞生与使用上来讲, “动物福利”这一表达方式的最早使用大约是在 20 世纪的 20 至 30 年代 , 从严格的语义上分析, “动物福利” 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反残酷。“动物福利”作为 20 世 纪动物保运动和立法的关键词, 是相对于19世纪反残酷法而言。“反残酷” 与“动物福利”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动物福利”的意义也表现在它与反 残酷的联系与区别上。某些时候, 部分国内外学者不加区分地将19世纪英国的动物保护法称为动物福利法, 将动物保护运动称为动物福利运动, 亦有现代国家将动物福利法取名为反残酷法, 从历史渊源上来看, 动物福利与反残酷的这种互换使用并无大碍。现代的动物福利法是从英国19世纪反残酷立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9世纪的反残酷法的内容当然也是当前福利法的内容之一。 但是, 早期动物保护法与现代的动物福利法 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别。19 世纪至 20 世纪初英国 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反对残酷, 在19世纪至 20 世纪初的英国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综合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下, 人们最为关切的是减少对动物的残酷, 反残酷法重点防范的是动物虐待、无端伤害、过度利用等主要施加于动物身体伤害的人类过错行为。“动物福利”的出现则是 20 世纪以后的事情。二战后, 随着动物保护运动的复兴和科学对动物行为的进一步认知, 动物福利逐渐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系统理论, 并且指导了 60 年代之后西方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动物福利法的制定。从理论上来讲, “动物福利”是一门科学, 它建立在动物行为以及动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科学研究成果上, 同时, 它也建立在更高的伦理要求上;从内容上看, 反残酷法律内容直接被当前福利法所吸纳, 成为福利法的当然内容之一, 反对残酷是保护动物福利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因为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也是对动物康乐状态的一种破坏;同时, 福利法也有反残酷法所没有的内容, 动物福利除了最基本的反对残酷对待动物以外, 还有着更高的立法目标, 那就是关注动物的康乐状态, 合理处理动物与环境的应对关系, 保护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 动物福利关注动物在饮食、居住、天性行为模式等方面的积极需求。可见, 动物福利的保障已经远远超越了“反残酷”的禁止性要求。反残酷与福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 但是却无法掩盖二者在本质上的差别, 这种差别也正是福利主义进步的体现。

20 世纪的动物福利思想和福利法是一种进步。福利关注的是动物的康乐状态, 动物与环境的应对关系, 它保护的是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反残酷是福利最基本的底线, 它主要反对对动物的身体施加痛苦和折磨。福利状况很差往往与身体的痛苦相连, 如果肉体都处在痛苦之中, 何来健康与快乐? 但是有时候, 福利不足并不会明显导致身体的任何负面感受, 但却会剥夺动物的快乐和幸福感。“ 动物的一生有可能遭受人类的残酷行为, 也可能不会, 但是可以肯定地说, 每一只动物其一生都必将面临福利的问题”。台湾大学兽医系教授叶力森指出, “动物福利常常 不能以我们直觉上对`残忍' 或`仁慈' 的概念来理解, 因为痛苦不一定是残忍造成的, 而且通常不是;有许多动物所承受的痛苦, 是因为人类缺乏知识或出于疏忽, 而并非蓄意的行为所造成。动物福利的最高目标是达成一种站在动物立场上理想的公正、公平, 而非仅仅只是出于人类的善心美德或施舍”。残酷可能是偶发的、间断的、可避免的, 福利则是伴随的、常在的、无法回避的 。人多以积极行为实施残酷, 主观恶意较大;福利的减损则有时候是因为疏于照顾等消极行为导致, 主观恶意较小 。从法律上来讲, 福利和反残酷是无法等同的, 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远远超越了“反残酷”的要求, 保障福利显然是法律对人课加的更高的义务, 而不虐待动物只是基本的 道德和法律要求。战前的动物保护立法将重点 放在防止残酷上, 随着动物保护运动的发展和动物保护理论的完善, 以及科学对于动物身体、精神与心理需要的研究证实, 让人们愈发认识到动物具有基本利益, “反残酷”作为动物的一种消极需要已经远远不够了, 动物的一些基本的积极需求也必须得到满足。法律从反残酷到福利主义的变化, 可以从立法语言的变化上得到证明, “痛苦”“残忍”“虐待”等经常出现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初的反残酷法以及案例中, 到了动物福利时代, 则被“福利”“康乐”“健康”“快乐”“ 舒适”“合理” 等表达所取代。这是动物的基本利益被社会法律接受的具体体现, 也是人类社会道德水平提升和文明进步的展现。在动物福利法的保障下, 动物, 不论它们最后是否要为人类牺牲, 至少在它们有限的生命过程中, 可以生活得较为舒适 、健康以及更像是只有生命有感觉乃至有感情的动物, 而不单纯是人类的工具。

、反残酷到福利主义 ———文明的进步

19 世纪的反残酷立法是一项国家试图推进社会步入文明状态的举措, 它是一场带有国家规训 意味的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 ;20 世纪的动物福利立法可以说是社会运动促成的一场自下而上的立法, 它是社会文明进步, 人们道德水平普遍提高后, 要求法律作出呼应的结果。

19 世纪反残酷法是国家出于统治的目的而推行的一项消弭残酷行为、以驯化国民性格的“国家治理术。从历史的宏观背景来看, 尽管 19 世纪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得以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但是另一方面, 封建社会的生活方式和道德观念残留亟待清理, 国家需要建立一种和资本主义相符合的文明。通过整饬人对待动物的方式, 强行革除下层人的陋习, 肃清残忍景观, 推行文明风尚, 西方国家逐渐走向更为文明的现代社会 。从立法过程来看, 尽管动物是有感觉的存在的论断 具有相当的接受度, 但是民众对残忍的不以为然 说明当时的文明程度仍然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民间的保护动物运动也还不具规模, 没有形成一种强大的政治压力。不得不承认的是, 首先提出立法议案和建立动物保护组织的都是道德先觉者, 在英国是威廉·普特尼、托马斯·艾斯金和马丁, 在美国是亨利·伯格, 他们在社会还没有集体 反思人与动物关系的时候, 已经超越多数人的道德观提出了立法的要求, 他们代表的是当时社会 的精英道德。因此, 19世纪的反残酷立法, 可以说是国家为了推行新的道德风尚而发动的一场自上而下的立法过程, 尽管其间也充满了人道主义与国家利益的冲突, 社会底层的抵制和上层人士的嘲讽, 但其最终的结果是国民整体道德水平的提 高和国家的文明化。从这一点来看, 19 世纪反残酷法是法律强迫道德提高、促进社会文明的一个范例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

20世纪的动物福利法已经不再是道德精英的要求, 而是社会的普遍要求。在如何利用动物的问题上,情况发生了变化, 国家变得保守, 而民众有更高的要求 。国家希望维持动物实验的现状, 以保障科学的自由发展;二战以后新型工厂化饲养业的发达, 为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动物农产品极大地丰富, 实现了企业主的利润最大化, 也解决了人民的产品需求, 国家既保障了民生又增加了税收, 双重获益。在动物保护的问题上, 国家权力表现出一种保守的态度, 不想过多干预, 保持最大化的利用和避免基本的残酷就是国家的立场。但是, 社会文明和公民道德观已经发展到更高的水平, 民间呼吁提高动物保护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事实上, 西方世界在经历了一百多年反残酷法的规范和熏陶后, 仁慈对待动物已经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 “动物是有感觉的生灵” 被许多人所接受从而成为一项社会共识。多数人希望保护自己的宠物、规范动物实验、改善经济动物福利、保护野生动物。 60 年代以来蓬勃发展的动物保护运动, 在规模、目标上已经与19 世纪动物保护 运动不可同日而语, 它不是少数道德精英领导的运动, 而是一场由草根阶层自觉发起的运动, 有着广泛的、坚实的群众基础, 在运动目标上亦不局限于禁止残酷行为, 而是要求为动物提供更美好的生活。动物保护组织和爱护动物人士展开了一切形式的院外活动:散发传单、青少年教育、公共演讲、游行示威、抗议信件, 甚至不惜以武力破坏和暴力干涉的非法手段为动物争取利益。在权力体系内部, 政府要员、立法议员也成为游说对象, 甚至政党也不得不在竞选誓言和施政纲领方面承诺 为动物争取福利。众多的压力集团和强大的政治重压, 是推进 20 世纪动物福利法的最直接和最有力的因素, 它是公众道德水平提升的体现, 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高度对法律的必然要求。

三、“动物福利”标准的发展性和多样性

尽管 20 世纪掀起了世界范围的动物福利立法浪潮,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 动物福利如同人权的概念一样, 具有发展性和多样性, 在具体的福利保障标准上, 它并不具有一个全球化、统一化的刚性标准。东方与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虽然都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保护法, 但是因各国与地区在社会认知、经济基础、文化历史、宗教信仰、民间风俗等方面的不同, 法律所设定的动物 福利标准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动物福利的发展性, 体现在动物福利理念和 内容的历史发展的时间维度上。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动物保护先驱国家, 以自己的历史证明了动物福利的发展性, 即使在现代动物保护法诞生的西方国家, 从反残酷法到动物福利法也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 本文已经以大量篇幅展现了动物 福利理念和标准的发展脉络, 以及它是如何从反残酷到福利主义。动物福利可谓是社会、经济、大众意识、道德文明共同推进的结果, 它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 动物福利标准还将向高标准发展, 法律将课以人类照顾关爱动物更高的义务和责任。

动物福利的多样性, 体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动物福利标准的多元化上。以实验动物的福利标准为例,英国的实验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上公认的最为严苛的规范体系, 不仅 1986 年《动物(科学程序)法》要求动物实验必须同时具备研究者个人、研究机构和实验项目3项许可证, 而且英国还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要求在动物实验中建立效益/成本评估模式的国家。动物福利状况监察制度也是英国重要的动物福利措施之一。所有的实验备忘都要经地方人道程序和监察员的双重审查。所有的实验室都要接受经常性检查, 监察频率颇高, 一个实验机构平均每年会受到四次检查。

美国实验动物的福利保障主要有3个依据, 第一个依据是由美国农业部执法的1966 年动物福利法 。动物福利法要求每个研究机构都要设立一个 动物关怀和使用委员会( the 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 简称 IACUC ) , 负责实验机构对该法案的日常执行情况 。此外, 农业部还设有共96 名监察员, 他们负责监管全美 8800 个实验机构。研究机构要接受农业部监察员每年两 次的突击检查, 如发现违反福利法的行为,有权处以罚款。第二个依据是由 1985 年健康研究法补充法案( the Health Research Ex tension Act) 授权的有关实验动物人道关怀和使用的公共健康服务政 策( the Public Health Service Policy on Humane Care and Use of Laboratory Animals) 。该规则由 美国实验动物福利办公室( the Office of Laboratory Animal Welfare, 简称 O LAW ) 具体执行, 主要 适用于使用联邦基金, 并利用任何脊椎动物进行 的实验 。该法案也要求每个研究机构必须建立动 物关怀和使用委员会(IACUC) 。实验动物福利办 公室(OLAW) 同时也执行由实验动物研究所(Institute for Laboratory Animal Research) 所出版的 《实验动物关怀与使用指南》 ( Guide for the Care and Use of Laboratory Animals) 作为实验动物福 利的标准。第三, 非官方的动物福利标准。比如 实验动物关怀评估协会( Association for Assessment and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Animal Care, 简称 AAALAC) , 它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的民间组织, 在 18 个国家评估鉴定 600 多个实验机 构的动物福利状况 。 AAALAC 自身制定有高标 准的动物福利标准, 但是被评估鉴定者只是自愿执行, 没有强制力, 协会每3年进行一次预约巡查。 美国多数的大企业和主流大学的研究机构通常都会参与该协会的鉴定, 因为该协会的鉴定虽然不属于官方鉴定, 但是却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旦 研究机构失去 AAALAC的合格鉴定, 在工作吸引力和研究经费的获得方面都将受到影响。

在亚洲国家和地区, 动物保护也普遍得到重视, 但是在动物福利保障方面整体水平还较低。仍以实验动物为例, 以日本为分析对象。日本的实验动物基本处于自治状态, 2000 年修订的《动物爱护和管理法》中只有简单的条文涉及实验动物。条文只是课以实验者使用动物时, 要降低动物遭受的痛苦和压抑。法律既没有常规的监察制度, 也没有建立起关于实验动物使用数据的报告制 度。日本的实验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在英美欧洲之外的国家颇具代表性, 相对于英美等国较为完备严苛的保障措施, 减少痛苦的福利标准似乎更符合19 世纪至 20 世纪初西方的反残酷标准, 是一种较低水平的动物福利。这与以日本为代表的非西方国家接受动物保护观念较晚, 制度建构较迟, 社会共识水平较低等因素关系紧密。

四、现代动物保护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并非没有动物保护法, 然而中国缺乏现代动物保护法。西方自19 世纪以反残酷法方式开 创, 经 20 世纪动物福利主义充实丰富的动物保护法体系统应称为“ 现代动物保护法”。之所以以“现代”称之, 一方面是因为从时间维度来看, 该法诞生于西方现代化进程之中, 是西方迈向现代文明的重要一步;另一方面, 从法律宗旨来看, 该法也区别于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有关”动物的 法或制度。中国历史上早有关于动物的法律, 从法律的 实施效果来看, 也间接有利于动物的保护。比如 西周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 毋动六畜, 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其中“ 勿动六畜” 就是不要伤害六畜 。《秦简》中也有关于动物的法律规定,《秦简·厩苑律》规定牛的死亡率不得超 过一定比例, 违反者, 官吏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秦简 ·田律》规定每年二月, 不准上山砍林伐木, 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 不得烧草积肥, 不准采取发芽植物, 捉取幼兽、幼鸟等 。禁令至七月才解除。这些古代法律虽然也可以发挥保护动物的作用, 但是与现代动物保护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动物保护法在立法宗旨上以保护动物为直接目 的, 其认识基础是动物能感知痛苦, 法律承认它们 自身具有独立于人的利益, 比如趋乐避苦, 因此现代动物保护法注重于保护动物个体, 保护范围也 不局限于珍稀野生动物, 大量的驯养动物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是现代动物保护法的一个巨大进步。 依此来看, 古代中国有关动物的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而就当今立法来看, 中国的 动物保护法或者涉及动物保护的法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及其他一些散见于《森林法》《渔 业法》《畜牧法》中的规定, 以上述标准衡量之, 中国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动物保护法体系, 即便是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也是仅仅将动物作为珍稀资源来看待, 动物独立于人的基本利 益并未得到承认, 该法的重点也不在于对动物个 体的具体保护。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即便涉及动物, 也是出于管理 、卫 、防疫等社会目的, 只是某些具体措施间接有利于动物的保护, 从整个动物 保护的立法体系来看, 在我国, 一般驯养动物是基本不受法律特别保护的。

因此, 动物保护在中国仍然是一个社会与法律问题。法律关注动物保护的话题, 对于中国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第一, 它助于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动物是环境的组成部分, 也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 我们是否保护动物, 如何保护动物, 也必然反映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对自然和环境的态度。

第二, 完善动物保护法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国家形象。中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动物, 但是由于立法落后, 动物保护标准低, 许多虐待动物的行为无法得到约束。近几年来, 硫酸泼熊、高跟鞋虐猫、高校学生炸猫等动物虐待事件频繁曝光, 引起社会公愤, 但却无法可依, 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在国际上, 由于中国的动 物保护标准与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标准差距太大, 我们不断受到国际社会的诟病, 严重影响了政府乃至中国的公关形象。

第三, 提高动物保护标准是应对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保护中国出口贸易与经济发展的需要。 20 世纪 90 年代后, 动物福利成为一项新的贸易壁垒 。中国是动物制品出口大国, 但是动物产业却缺乏基本的动物福利法律保障, 导致近年来中国动物产品贸易频繁遭受绿色壁垒, 造成严重的国家经济损失。完善动物保护立法, 可以有效改善中国动物产业中的不人道现象, 从而有利于打破 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保护经济发展。

第四, 动物保护也有利于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不仅与动物康乐有关, 也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在中国, 由于法制不健全, 以不当方式对待动物的行为往往屡禁不止, 直接导致了中国的动物产品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动物福利还与公共卫生安全直接相关, 由于很多疾病是人与动物共患的, 因此, 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 提 高动物的健康状况, 也就是保障人类自己的健康。 2003 年中国“非典”, 2005 年四川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 西方国家的疯牛病、口蹄疫, 2005 年全球禽流感危机, 以及今天的 H1NI 病毒, 据专家称, 皆与动物 福利状况不良不无关系。重大疫情的发生一再地警示我们, 必须提高动物保护标准。

第五, 完善动物保护法可以缩小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差距。以反残酷与动物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动物保护法是一个全球性的立法趋势, 不仅英国、美国 、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有较为完备的动物福利法, 在亚洲, 日本、韩国、菲律宾、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律。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存在很大差别。研究动物保护如何完善立法, 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建制, 缩小与其他国家法律差距有着重要作用。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 动物福利主义逐渐成形, 它超越了一般的反残酷, 逐渐将视线扩展到如何保障动物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上。时至今日, 随着科学对动物行为、心理的研究, 动物福利标准还在不断发展提高。虽然有多达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标准, 但是各国的具体福利标准有高有低, 采用什么样的福利标准与各国的经济、文化、观念、传统等有着密切联系。在东方与西方的动物福利法的比较当中,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 西方国家以及欧盟的动物福利标准相对高出很多。过高的动物福利标准在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可行性, 但是我们的法律还是应当积极为动物提供一些最为基本的保障动物身体和心理健康的福利措施。比如, 应当为动物提供较为洁净的饮水和合理膳食以保持它们的身体健康;尽量提供安全洁净的生活居住环境;积极为动物提供疾病预防和治疗;动物在长途运输中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饮食;动物手术应当尽量采取麻醉, 以减轻动物的痛苦;实行动物无痛宰杀;设定购买宠物者的年龄低限;禁止不必要的宠物手术;禁止遗弃宠物等等。这些措施, 立足于保障动物身体与心理的最低需求, 是对动物基本福利的一种保障。这些措施与西方国家目前日益先进的动物福利相比, 只是一种较低标准的举措, 我们或许暂时无法实现动物的散养散放, 也无法为小猪提供玩具, 为奶牛播放音乐, 但是上述基本福利应当可以保障动物作为一种有感觉的生命的基本利益。


(来源:《河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