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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灵、韩金先:《谁将“动物保护法”扼杀在摇篮中》
时间:2021-02-13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574

谁将“动物保护法”扼杀在摇篮中

张百灵 韩金先

 

摘要:“动物保护法”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在维护人的权益,例如,关于“养犬、猫人携带宠物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及时清理犬、猫只的粪便”的规定,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维护了人们的公共卫生和环境利益。

 

据《重庆晚报》报道,我国首部 “动物保护法”在征集意见过程中,由于部分市民对“动物保护”以及“动物福利”提出质疑,法律专家组经过讨论,决定改变提法,起草“反虐待动物法”。

“动物保护法”的更名折射出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反虐待” 只是人类对动物最低限度的道德底线,而“动物保护”的提法并非超前也并非奢侈。目前,包括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瑞典、韩国、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在内的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条款, 规定了各种动物从出生到死亡应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于供食用的猪、牛等农场动物,相关法律条款也强调要保证在饲养、运输、宰杀等过程中尽量减少它们的痛苦。作者并非主张外国的法律我们就要盲目照搬 或 借鉴,但是从各国普遍大量存在的动物保护法律条款中,我们看到了一种跨越国界、超越语言的人性中隐匿的高贵精神——怜悯生命、珍视生命,这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坚守和发展的道德传统,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伦理指导意义。我们不能因为一己之利而忽视本应给予其它物种的基本的道德关怀,也不能因为主张人的利益而排斥或否定动物的生命价值。

其实,“动物保护”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早在1988 年,我国就制定并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何在当时人们能够接受“动物保护”的提法,而在二十余年之后社会更加文明进步的今天,人们却质疑起“动物保护”呢。也许是因为当时受保护的主要是属于国家所有、种类有限的野生动物,而今天的“动物保护法”却涉及人们身边的各种动物,许多人认为保护动物势必会影响到人的权利和利益。其实“动物保护法”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在维护人的权益,例如,关于“养犬、猫人携带宠物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及时清理犬、猫只的粪便”的规定,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维护了人们的公共卫生和环境利益。而加强动物保护对我国动物制品出口中的意义更加明显。在国外,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猪肉、牛肉之前,都要看贴在外包装上的屠宰方式等信息,如果不符合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的要求,他们就会拒绝购买;而我国很多这样的出口商品由于在屠宰、运输等过程中采用了不人道的方式而遭到国外消费者的抵制,给我国的出口 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动物保护立法将有利于我们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这从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等单位支持立法的举动中也可以得到佐证。

也许从反虐待动物立法到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立法的出台还需要经过艰难的博弈和漫长的等待,但笔者认为, 其中最大的障碍还是狭隘的一切以人类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如果人们能够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以一种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的态度和包容、开明的胸怀来对待各种动物,相信相关动物保护立法的出台之路会更加平坦一些!

 

来源:《环境教育》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