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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 戴杕:《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检视与完善》
时间:2021-02-09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565

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检视与完善

李洪雷  

提要: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这一体系 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在未来,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应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加强流通、利用和食用等环节的规制。对于其他野生动物应整体纳入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范围。应健全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加强动物源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同时优化野生动物执法体制,加强依法治理能力。

关键词:野生动物;立法;保护与管理;人畜共患传染病

DOI:10.16235/j.cnki.33-1005/c.2020.03.002

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维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与人类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密切的关联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将野生动物立法提上日程以来,野生动物立法不断完善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野生动物法律体系在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流通以及栖息地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这一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目前各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受到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但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是野生动物的一部分大量野生动物并不属于重点保护范围据统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约420种其中脊椎动物约394种而我国仅脊椎动物就约有6597种保护物种仅占其5.97%,如不包括鱼类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占比例约占14.5%, 保护范围明显过小不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在目前体制下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相关许可审批层级低审批条件不严按照现行立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和人工繁育需要国家和省一级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其他野生动物随着保护级别的降低批级别也依次下降对于大量既非国家或省重点保护亦非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各地基本将其审批权限放到了市级或县级有的甚至缺乏相应审批环节而在审批要求上也不如各类重点保护动物

明确和严格

第二对滥食行为缺乏有效约束。《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只对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处罚而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缺乏相应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包括为食用而购买一直存在争议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第341条的解释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这明确了对违法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仍缺乏禁止性规定

野生动物的取得与流通环节缺乏具体标准

我国现行立法较为关注对野生动物取得与流通方面的调整设定了大量的规定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仍存在缺失

第一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缺乏具体标准2003年由于非典疫情影响我国曾出台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等规定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家标准但后来随着规制的放松实践中的野生动物繁育已远远不限于上述54种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标准这既使得养殖者的行为缺少指引也使得执法者缺乏充分的执法依据

第二野生动物的运输缺乏具体条件目前我国立法对于野生动物的运输要求必须具备合法证照一些地方还要求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但在具体标准上存在缺失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动物防疫法21条第款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但具体要求至今尚未出台这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只能检查证照的有无以及货证是否一致而对于是否具备运输条件却难以作出判断

规制监管体制条块分割且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野生动物的规制依动物类型和规制环节的不同被分割给林业渔业农业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分别负责呈现出多头规制的局面而上述部门在职责划分上多有重叠或疏漏之处协调机制不健全在信息共享上也存在障碍执法过程中往往从本部门的视角出发难以进行统一的领导和协调以野生动物防疫为例野生动物的职能管理主体是林业部门而合法家养的野生动物防疫工作则由农业部门下的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这种防疫与管理的分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防疫工作的开展难以实现早发现早扑灭可能导致延误最佳防治时机

动物源性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体系不健全

目前已经证实有300多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可以传染人类其传染来源包括家畜驯养动物宠物和野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是人类与脊柱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78条)。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气候的变化人类与病原生物的接触越来越多逐渐打破了病原体宿主的中间屏障使新发病毒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展形势日益严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更是容易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危机全世界有60%—80%的新发传染病是人畜共患的如埃博拉非典禽流感等给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加强预防控制尤为重要。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护法虽然建立了部分人畜共生疾病防治的部分制度但是还远未实现以风险治理为导向以预防原则为基础以全过程规制为支撑的防治人畜共患疾病的过程控制制度在疫病防控各个环节中畜牧卫生检疫检验等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不能形成资源共享和统一联动的疫病监测体系动物疾病控制部门和人类疾病控制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交流

就兽医部门本身而言作为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主管部门兽医部门在相关疫病的监测预防治疗控制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但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一方面兽医的资格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官方兽医不需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兽医的诊疗技术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规定至今均未出台在实践中兽医部门没有受到足够重视技术和政策支持不够基层兽医部门普遍存在经费不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设备陈旧老化等情况。另一方面野生动物兽医方面的规定尤为缺乏在疫病类型上农业部等部门于2008、2009年相继颁布了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列明了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6种人畜共患传染病但这些名录主要是针对家畜家禽缺乏野生动物疫病方面的整理总体而言目前对于普通家禽家畜的防疫有着较为完备的规范兽医部门也有丰富经验但在野生动物防疫方面相关的专门规定技术和经验都明显匮乏

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完善方向

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在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等方面已经有着相对系统和完整的规定,未来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尤其是在流动利用和进出口环节而在前述类型以外的野生动物方面尽管现有立法在猎捕和经营利用方面也有所规定但整体而言相对薄弱需要全面加强同时在疫病防疫方面兽医管理相关规定较为薄弱对动物源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力量亟待加强具体而言未来野生动物立法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扩大野生动物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各界普遍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过窄需要予以扩大如何对野生动物概念进行界定存在三种主要观点一是将野生动物范围扩大至全部野生动物;二是扩展至大部分野生动物,特别是陆生脊椎野生动物仅排除常见鱼虾等少数水生野生动物;三是应将规制范围确定为各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带有致病病毒细菌的其他野生动物。我们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不应仅仅保护某一类或某几类野生动物其还担负着维护生态平衡的任务无论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还是普通的野生动物均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具有意义需要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将全部野生动物包含在立法范围之内在不同事项上则可根据野生动物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规制措施例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一章可专门围绕各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生动物管理一章不仅仅是以保护为目的还涉及到防疫食品安全等多重立法目的因此应以所有野生动物为规制对象。为此要大幅加大野生动物管理一章的内容可以考虑将野生动物保护法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从目前的地方立法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就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各管理环节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零散且管理部门级别程序等方面不统一这些问题应当在未来立法中予以明确

加强野生动物的源头控制

有调查显示在各餐厅商场集贸市场发现的野生动物中从种类上看来自野外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占据多数而从销量上看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占到绝大部分。这说明猎捕和人工繁育在野生动物来源上均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活动得到了一定的控制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的规范化程度也日趋提高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野生动物的猎捕是当前市场中野生动物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造成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一大源头例如前几年我国西部多地区爆发的肺鼠疫就与地方上旱獭猎捕的泛滥有密切关系由于不属于保护动物目前立法整体上对此类野生动物的猎捕行为缺乏必要控制需要从猎捕的许可审批执法等多方面入手从源头上减少此类野生动物流入市场的可能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行政处罚与刑法相关罪名的衔接刑法中由于入罪门槛过低导致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界限模糊同时刑事审判中罚金数额普遍较低轻罪和缓刑利用率过高导致相当部分刑罚在适用上甚至轻于行政处罚对犯罪者震慑不足。对此需要重新考虑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合理设置处罚要件与幅度形成宽严相济的处罚体系更好地对违法行为进行遏制

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是野生动物的另一重要来源目前我国对人工繁育领域的管理多以许可证为核心但在许可证颁发之后对繁育过程缺乏有效规制措施同时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较为落后缺乏规模化养殖场所大部分都是小型乃至个体的养殖户动物非常分散养殖条件不一,养殖方法落后有的地方还会几户混养或各类动物混养交叉感染风险非常大。此外正规产业规模不足还可能刺激非法活动的产生有学者对中越边境野生动物养殖状况进行了调查指出当地野生动物养殖存在投入少从业人员少销售范围窄等特点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给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与非法贸易留下了大量空间。对此各级政府应对各类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条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技术支持促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正规化确保相关产业的健康运行

推进野生动物流通环节的规制

野生动物的源头控制只是野生动物管理中的一部分由于相关猎捕和人工繁育涉及范围广且分散流通环节治理难度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其一是运输环节野生动物运输是野生动物从来源到流入市场的必经环节即便野生动物在来源上是健康的如果缺乏良好的运输条件其亦有可能在此过程中感染疫病甚至死亡引发健康风险。野生动物的运输过程由于路程远时间长空间又相对封闭是一个容易滋生病毒引发感染的环节同时目前大部分流通方式是贩运者从分散的养殖者手中收购再集中运输更加剧了这种风险。因此,需要对运输者的相关资质和条件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与规制过去的运输规制多是以证件检查为主在具体运输条件上缺乏必要依据需要在未来立法中增强可操作性同时野生动物流通多为跨县省境甚至跨国境进行目前以县级部门为主力的规制体系在执法力量和执法范围上存在局限需要建立多地区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包括国际合作机制

其二是经营环节与运输环节类似野生动物在到达经营者手上后仍可能经历一定时间的饲养保存如果保存设施和条件不足同样会造成野生动物病亡发生对此在野生动物的经营环节,不仅要审查野生动物的来源合法性更要重视经营者的保存设施和条件

其三是进出口管理目前我国在打击野生动物走私犯罪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绩未来在继续坚持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重视对境外新物种流入加强管控流入我国的新物种由于不在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保护名录范围之中导致相关规制措施缺失而这些新物种一旦管理不善很可能破坏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威胁本地物种的安全同时还可能带来新的致病病毒和细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各类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从境外购买新物种的渠道大为便利数量也急剧增长未来应通过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加强对这部分野生动物的规制,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与海关部门形成合力有效保护我国物种安全与生态平衡减少外来风险

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的利用

野生动物利用包括各类野生动物制品的研究展示药用食用等多种活动其中药用和食用由于与人类饮食关联的密切尤其受到关注在药用方面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己经包含药用动物162种根据研究者对12种常用中药材野生资源的统计其中22%已经属于濒危51%趋于濒危而常用中药材中70%的品种都来自野外。在食用方面我国相当多地区存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这种习惯造成了以下危害第一破坏生态环境第二危及生物多样性第三传播疾病历史上许多重大的人类疾病如艾滋病埃博拉病毒等都来自于野生动物目前在野生动物食用问题上我国主要针对各类保护动物而很多疫情速配来源的动物都不属于保护动物在未来立法中要加强对这些可能携带病毒寄生虫的野生动物的规制2020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未来在将这一决定的精神吸收到法律当中时在强化规制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区别对待野生动物的滥食和正当食用不能进行简单的一刀切处理妥善处理好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与野生动物的科学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与经济发展等关系

健全动物源性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机制动物源性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机制是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家禽 家畜方面的防疫体制已经较为成熟但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立法与实践仍不完善应构筑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人兽共患疫情的紧急反应体系林业人医兽医检疫和经贸部门之间进行通力合作加强协调机制建设提升重大疫情的监测与预警能力应对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技术标准防疫补偿等加以完善适当提高各级兽医局在行政序列中的地位加大资金与政策扶持提升技术条件和执法能力国务院应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条例》,对管理体制管理手段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扩大 人畜共患病概念所涵盖的范围主管部门及时更新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动物防疫法中对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动物防疫法中仅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未来应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疫予以明确

优化野生动物执法体制

野生动物法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除了法律规则本身的缺陷之外执法体制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由林业部门目前是林业草原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林业部门先后为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行政地位一再趋低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行政地位也趋低,行政资源不足难以承担繁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任务在陆生野生动物之外农业农村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但野生动物保护也不是农业农村部的管理重心所在建议未来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能统筹整合野生动物保护职能在自然资源部设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局 统一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与此同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收集政策制定和规制执法能力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平台与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相应的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作用一是要用好行政公益诉讼助推依法行政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执法的法律监督为体现社会共治理念应建立公众检举揭发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鼓励全民广泛积极地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来源:《浙江学刊》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