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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反虐待动物法》,虐待猫狗就不会被惩罚吗?
时间:2023-06-03 23:07: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24107

一、案件事实 

       2023年4月27日,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通报,阜南县鹿城镇29岁的徐某辉在一小树林内虐猫、并拍摄成短视频在QQ群内分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徐某辉网名“杰克辣条”,在bilibili网站有35.4万粉丝,认证是“知名美食up主”,2022年曾获“阜南好人”称号。

二、普法形式:专访

       近几年,虐待动物事件在高校、社区不断发生。几乎每次都有人呼吁制定出台国内的《反虐待动物法》。目前,虐待动物真的无法处罚吗?国内《反虐待动物法》为何迟迟没有出台?我们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钱叶芳教授。2017年,她开始系统关注国内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持续呼吁成立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她认为,在专门立法出台前,更紧迫的问题是执法。

三、专访主题一: “大陆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是残缺的”

       三联生活周刊:最近虐待动物、贩卖虐待动物视频等一系列事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您能先讲一下,“虐待动物”的大概定义是什么?

       钱叶芳:什么样的行为是虐待动物,可能不同的国家、地区定义会不一样,这取决于对动物保护的程度。有些国家动物保护水平很高,那么虐待动物在定义上就会考虑更多、更细。比如北欧有国家规定,养金鱼只养一条、荷兰猪只养一头都属于虐待,因为这两类动物是群居动物,喜欢热闹。

       大陆目前没有统一的虐待动物定义。之前有个观点,说因为虐待动物的定义不清,所以反虐待动物立法也存在问题。这是无稽之谈,虐待动物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曾说过,如果你真的搞不清楚什么是虐待动物,最简单的方式,你看看别的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是怎么界定的,学习一下不行吗?或者,我们把对人类的暴力虐待与对动物的虐待简单对比下,在人类身上,一些极端的暴力、虐杀是没有歧义的,到动物身上也一样。

我自己给虐待动物下的定义,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饲养、管理、医疗目的的必要行为外,以暴力、不当使用药物或其他方法,致使动物死亡、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以及造成其他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的行为,包括残酷地打、踢、折磨、激怒、惊吓、过度驱赶,不提供必要的饮食、活动空间和治疗等行为。

       三联生活周刊:每次虐待动物事件发生,都有很多人呼吁制定并出台《反虐待动物法》,国内目前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现状如何?

       钱叶芳:每次发现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几乎都会出现全民谴责,然后呼吁出台法律。这种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我必须强调,这很容易给大众,尤其是虐待动物的群体一种“我们国家没有保护动物的法律”的错觉,让虐待动物群体更加肆无忌惮。所以我不断地说:

       第一,我们国家有保护动物的法律,至少暴力虐待动物、传播虐待动物的暴力信息是确确实实违法的行为,有法可依、可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各类动物法,以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铁路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条文都对动物虐待行为进行了否定,并或轻或重设计了法律责任。

       同时,虐待动物扰乱社会治安、传播虐待动物暴力信息的行为,均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的相关条文予以禁止。简单地说,对线下虐待、线上传播行为,现行法律法规不仅进行了否定评价,还基本建立了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的法律责任体系。我们已经看到,在“太原开水烫怀孕母猫案”、“商丘洗衣机洗柯基案”、“阜阳杰克辣条处刑式虐猫案”中,公安部门对虐猫人采取了批评教育、警告、写保证书、道歉、拘留等行政措施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可进行刑事处罚。

       第二,从第一点也能看到,目前大陆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是比较分散,也可以说残缺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责任也不够严明。你能看到,动物法采取了分类立法模式,对畜禽动物、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制定了专门法律,唯独没有猫狗类伴侣动物的专门法律,这使得伴侣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没有一部国家立法去统一各地的执法和司法。伴侣动物被虐待,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作为禁止依据,但仍然需要从犬猫出生到死亡的全链条规范。另外,我们也没有一部适用于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或者叫《动物保护法》。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所有动物的动物保护一般法加上分类立法,就是一套完整的体系。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在现有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中,伴侣动物立法、以及一部涵盖所有动物的立法是空白?

       钱叶芳:这有历史进程的原因。在古代,对于动物保护,无论是道德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是存在的。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是中心,后来政治、文化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也被提出。但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动物保护的理念没有完整树立起来。比如上世纪80年代大力关注野生动物,一开始某种程度上是把野生动物作为资源,国际上也要求保护物种多样性、生态平衡等等。后来才在不断地修改中,保护的色彩更浓。但其他经济和政治属性不强的动物,比如伴侣动物,还在被商业利益裹挟,虐待伴侣动物产业链,以及猫狗屠宰销售的黑色产业链,多年来处于被放任的状态。

       所以我觉得在立法层面,除了要将动物保护一般法提上历史议程,目前最可行的是补全分类法中的《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社会生活中,虐待、虐杀动物的对象大多数是猫狗这类与人类朝夕相处、唾手可得的动物。我用“猫狗效应”这个词形容人类对待猫狗的态度与社会道德、稳定的关系,我认为总体上是正相关的。

       三联生活周刊:伴侣动物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钱叶芳:农业农村部一直把猫狗单独称为伴侣动物,而不是宠物。宠物有一种依附于人类的工具属性,似乎遗弃和虐待也理所当然。

       有人会把农场中的鸭子、猪,或者蜥蜴、蛇这种异形动物拿到家里当宠物。如果虐待当作宠物的鸭子、猪等,就是另一套很复杂的动物保护体系,可以参照《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执行,但最终还是需要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综合性动物保护一般法,建议名称为符合我们国情的《动物保护和管理法》,而不是停留在初级阶段的《反虐待动物法》,去界定更仔细的分类、虐待状况和处罚方式。

四、专访主题二:“当下更紧迫的是执法问题”

       三联生活周刊:虐待动物有法可依,严重时可上升到《刑法》,为什么这些年在高校、社会上层出不穷的虐待动物事件中,没有一起印象很深的、处罚较重的事件呢?“杰克辣条”被拘留放出后,也有网友反映,他继续用隐秘的方式直播虐猫。

       钱叶芳:对,这就是执法层面的问题,其实在当下,执法比立法更紧迫。执法者不作为、推卸责任,也间接让公众、虐待动物群体以为虐待动物不会受到惩罚,或者不会受到多严重的惩罚。

       杰克辣条虐猫,从造成的社会影响上看,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无事生非,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可惜的是,执法人员的认知不足,与很多人一样,可能觉得这只是流浪动物而已,不必上升到刑事处罚。

       确实,国内目前并没有任何一起虐待动物事件受到过刑事处罚,但不代表无法可依。国内曾经有志愿者提起了虐待流浪动物民事诉讼,但根据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这些志愿者不是适格主体,所以没有原告资格。此类案件的正常法律途径是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诉等方式。

       三联生活周刊:关于制定一部包括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根据您的印象,国内最早何时有了这种呼声?2010年,一些法学专家和国际、国内的动物保护组织共同起草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您当时是否关注了这件事?

       钱叶芳:我当时还没关注到这一块。我是在2017年救助流浪动物的过程中,了解到当时一个说法是“流浪动物保护无法可依”,我想怎么会无法可依?我就把国内跟动物相关的法律都系统研究了一下,发现不是这样的。国内不是没有“动物保护法”,只是没有一部专门、带书名号的《动物保护法》,以及针对伴侣动物的分类法。梳理过程中我发现,从1990年代末开始,每一次出现虐待动物事件,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愤怒。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大概从2006年开始,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年年向上提出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相关议案提案,而且数量上也不少。

       2010年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前身是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内容基本上没有问题,是参考世界各国、各个地区的动物保护法编写的。这个草案公布后,一些条文比如禁食猫狗肉,造成的社会舆论也很混乱,可能对编写草稿的专家们也造成一定的困扰。

       三联生活周刊:能具体说一下制定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或者分类的《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法》,有哪些立法障碍吗?

       钱叶芳:最近几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这方面的议案、提案,我也在2018年写了份《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议案,交给人大代表向上反映。至今六年了,全国人大和农业农村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给出的态度都是一样的:反对虐待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现有的法律法规能解决大部分问题,目前还没有达成专门立法的共识。

       我不认可“没有达成共识”这个说法。古今中外历史上,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制定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动物立法最初都受到抵制、打击或嘲笑。立法有争议不怕,关键要看是否代表文明进步的方向。

农业农村部还说过“中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但要明确的是,动物保护法不等于禁止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禁止的是生产、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虐待行为。不虐待动物是保护动物的底线,就是“一刀切”,不可能因人因地而异,也不存在什么中西方差异。

       现在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都有一般的《动物保护法》,国内香港、澳门、台湾也在上世纪制定了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我们都可以借鉴、移植。1935年,香港出台《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当时也有普通市民不理解、表示反对,后来1950年,香港继续出台了《猫狗条例》,动物保护法不断完善,居民也有了共识。这就是立法引导民意,制度塑造人格。我们相比于将近90年前的中国香港,动物保护意识肯定不差,法律不应该继续沉默。

       三联生活周刊:这几年,国内一些城市,出台了地方动物保护相关的规定和管理条例,比如苏州规定任何人不得遗弃和虐待犬只,深圳规定禁止食用猫、犬。这种地方规定先行的方式,能起到多大作用?地方规定跟一部正式、专门的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如何?

       钱叶芳:地方动物保护相关立法不多,基本上是养犬管理立法。目前除深圳外,其他地方都没有明文禁止食用犬猫。苏州规定任何人不准遗弃和虐待动物,比较少见,更多的地方养犬立法是禁止养犬人遗弃或虐待。2021年通过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案)提到禁止遗弃猫,但没有提禁止虐待。

       可以看到,地方立法,有肯定比没有好,但问题在于,第一,地方立法的目的更多是管理和限制养犬,聚焦文明养犬,缺少保护理念。第二,地方立法不能设定刑事责任,只能进行罚款,最多行政拘留。如果上升到刑事责任,只有国家立法。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无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不执行都没用。就说养犬管理立法,每个地方对于养犬的签审、办证、检疫等都写得非常清楚,为什么不文明养犬、遗弃犬的现象还有,甚至还很普遍?就是执行不到位。

       所以,我希望社会各界,包括动保志愿者能看清楚一个问题,当下最紧迫的是执法到位,制定一步新的专门立法耗时长,不用等。

       三联生活周刊:作为普通人,如果我们在线上或者线下看到虐待动物、疑似毒杀动物的现象,可以怎么做?

       钱叶芳:首先我们要意识到,虐待动物有法可依,每个人都可以为反虐待动物做些基本的事情。

       如果在线上,我反对大家传播虐待动物的图片和视频,因为这本身也在传播暴力,如果有未成年人在网上看到,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还有可能促使他们去模仿,所以不要传播。另外,你可以在平台上投诉虐待动物者的账号,平台有可能会封号或做出其他处理,也可以找网信办报案。如果你还有精力,可以给虐待动物者当地的检察院打电话,提供公益诉讼的线索。

       如果在生活中,你看到疑似被毒杀的流浪动物。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报警,以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安全为理由,这也属于治安问题。报警肯定要有证据,要注意保护现场,保护动物遗体以及周边可疑物质,最好拍一些照片、视频。即使是流浪动物,地区办案警官也有责任送检,根据鉴定结果,再看后续是否立案。

       不要只是等待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定后再来保护动物,很多动物等不及的。只有越来越多的人行动起来,让执法部门感受到民意,而后才有执法动力。所有人都居住在一个社区,所有的动物虐待行为都发生在社区,只有着手保护身边的动物,尽量减少身边的虐待动物现象,远方才不会有那么多的动物被虐待虐杀。(实习生方厚寅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