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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普法宣传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篇
时间:2023-05-11 22:59: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3741

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定义

       1.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

       2.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

二.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危害

       1.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可能携带大量病原微生物,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不按规范处置,不仅污染环境,容易引起动物疫情扩散,甚至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直接危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2.买卖、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等行为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或感染人畜共患病,严重者可危及生命。

三.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要求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选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布局。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设施设备。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4.人员配备。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防疫制度。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其他条件。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四.死亡动物的收集、处理和溯源 

       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2.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3.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4.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广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五.无害化处理费用和补助

       1.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