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与科普
动物法普及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与科普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普法宣传之畜禽屠宰篇
时间:2023-05-09 23: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1050

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求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选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布局。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设施设备。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人员配备。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防疫制度。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其他条件。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1.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屠宰。

       2.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3.严禁检疫不合格的病害动物产品出场。

       4.严禁屠宰检疫不合格(病死)的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检疫不合格 (病害)的动物产品。

三.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应按照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