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底结束征求意见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被一些媒体称为一部反虐待、反遗弃动物的先进立法,今天让我们来看看根据二审稿中的规定,一旦通过会对养犬人、不养犬的人以及救助机构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它是否能够保障犬只的动物福利。
一.对养犬人的影响
(一)对养犬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个人养犬: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行为能力并有固定住所的个人(根据《民法典》完全行为能力是18岁或年满16岁不满18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对个人的要求删去了一审稿中的“独户居住”的规定,而改为了“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非独户居住的,提供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证明”,意味着合租可以养犬。单位养犬则要符合合理用途、专人看管等要求。
(二)对于养犬的类型和数量的限制
在城市的重点管理区,每户不能养超过两只犬,除非社区有社区公约明示业主同意养两只以上。每户超过两只的新出生犬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交送他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都有各自的禁养犬目录,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对于大型犬,则没有对其饲养范围做出要求。
按照这一规定,从此重庆将再无可以共享天伦之乐的任何一窝狗狗。应该按照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家庭人口数量来具体判断每户养犬的限制数量,而并非一刀切。
二.养犬人的义务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养犬人的诸多义务,例如出门要牵绳+带狗牌,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门则要装笼或加戴嘴套等。令人比较疑惑的几条规定是第25条第3款,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好的,但是对于高峰时段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造成困惑。此外,草案第26条第1款“不能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宾馆、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重庆市目前是有许多宠物友好的宾馆和娱乐场所的,这一规定将导致重庆再无宠物友好的宾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商场等,重庆市民携犬出行或外地游客携犬来渝旅游将受到很大限制。此外,第26条第8款禁止“遗弃饲养犬只”,一审稿的规定是禁止“虐待、遗弃饲养犬只”,二审稿把“虐待”条款删除。鉴于反虐待条款是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其他城市养犬管理立法中普遍包含的条款,立法机关在二审稿中删除反虐待条款不知目的为何(或许是认为实施条件不成熟或太过超前)。
另外,草案不仅没有从负面规定禁止虐待犬只,也没有从正面规定对犬只的积极义务,例如提供水和食物、足够的空间、医疗条件等。草案的养犬人义务部分绝大部分条款在规制养狗对人居环境带来的影响,对于犬只的影响基本没有规定,让虐待动物在行政法上处于完全没有处罚依据的状态。根据草案,只要主人合法登记了犬只,不带狗去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即可,在家中如何对待犬只法律在所不问,这种规定是不利于动物福利的。
三.对于犬只伤人的处理
除去原有的民事责任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养犬人负有及时将伤者送医的义务,如果违反需要承担最高3000元的罚款。
草案二审稿第26条规定“禁止‘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43条规定“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留救助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也就是说,一旦犬只达到“严重伤人”的程度,就会进档案并被带走,此后不得被任何人饲养。鉴于二审稿中没有规定犬只被收容后的后续处理方式,犬只很可能只能在收容所等待安乐死。
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这个规定对无法控制和伤人规定的过于笼统,只要是狗伤人,不论原因、情节严重程度,只要无法控制,就可以就地把犬只打死,小偷入户盗窃家中护卫犬攻击,他人挑衅调戏犬只导致狗伤人,是否都可以一律扑杀?其实现在民法典侵权编刑法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条款已经有动物伤人的规定,动物伤人什么情况可以杀以及扑杀后是否赔偿都有详细的裁判规则,养犬条例作为地方行政法规中用如此简单的语言赋权任何人有权扑杀动物,不符合立法设计原理,草案不适宜画蛇添足。
四.对于居委会/村委会的影响
草案通过后,居委会、村委会将产生两项义务,一个是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内的犬只防疫、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收集辖区内犬只信息,业主委员会也有义务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另一个是如果社区内部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2只犬,对于饲养多只犬只的业主开具证明。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批评劝阻以及向公安机关举报不文明养犬的行为。
五.对于宠物救助站的影响
草案肯定了民间救助站的合法地位,允许民间救助站接受社会捐赠。救助站有核查流浪狗信息和通知主人的义务,如果7日内主人不来领取犬只则按照无主犬只处理。但是该章节没有规定无主犬的后续安置问题,7天无人认领之后还能在救助站停留多久,处置是否是安乐死,都没有规定。这意味着对无人认领的犬只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都是有可能的,不符合使宠物免于痛苦的死亡的原则。
草案第36条规定,领养人不得领养其曾经放弃饲养或者被没收的犬只。根据前文规定,没收包括超过限养数量没收和饲养烈性犬没收。对于超过限养数量没收的情况,其实除了恶意囤积动物以外,一般犬只原主人和犬之间是具有良好感情基础的,一旦主人养犬不再超过数量限制,不应当禁止他们收养之前超限饲养而被没收的犬只。让犬只返回原主人的家好过把它扔在救助站等待陌生的新主人出现。
总结
从一审稿到二审稿,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追求文明养犬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但同时也要看到,该法在犬主人的权利义务方面非常不对等。与此同时,立法在强制电子标识、限制养犬数量、强制分离幼犬、排除宠物友好场所、禁止饲养前科狗、不禁止虐待等方面仍有诸多不完善、可改进的地方。
不久之前,福建莆田刚刚有一只边牧在疾控入室消杀的过程中回到汪星。人类在享受犬只陪伴时,也要记住是人把犬只带到了人类生活中,把他们留在繁华的城市空间,犬只的存在也是深度参与人类社群的过程,甚至能够改变人类社群中人与人的互动模式。一部良好的养犬管理法需要正视人犬生活高度交集的事实,妥善处理人犬之间的相互依赖,而不能将犬仅仅视作闯入人类生活的安全风险,回避人与犬的活动交集。这样的立法势必会造成人人犬分离、犬财两空的结局。
让我们期待草案三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让法律变得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