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野生动物保护得到全国上下的重视。国家还需要对动物救护机构的防疫和生态功能给予足够重视。动物救护主要包括野生动物救护和流浪动物救护两类。《慈善法》第三条列举了五类以人为对象的慈善活动,动物救护未被明确列举。由于与动物相关的公安、城管、农业、环保等部门不愿意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民间动物救护机构很难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合法身份。带着被救护的动物四处搬迁是救护人最大之痛,甚至不时遭遇不顾动物生死而强拆的极端政府行为。
10月11日下午(周日),我们首先请民间动物收容救助志愿者来揭示民间收容救助之痛,再请香港动物保护志愿者介绍香港和深圳的救助形式和经验。在实证和比较基础上,我们请法学专家们探讨动物收容救助机构的公益定位、政府责任和官民合作共治的路径。
动物收容救护的应然地位、政府责任以及官民合作共治的路径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张旭勇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 芳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慈善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德健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全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会议 ID:452 535 305
直播平台:看点直播(二维码进入,点击“关注公众号”)
联合主办单位:
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工作委员会(BASE)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行动亚洲生命关怀能力发展中心
2020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