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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动物保护管理法》解读
时间:2022-11-12 20:12: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27935

日本《动物保护管理法》基本法律制度

日本《动物保护管理法》于1973年制定,1999年更名,2000年正式施行,2005、2015、2021和2022年分别进行了4次修订。该法分为6个章节,除附则外共50条。

1.立法目的防止虐待和遗弃动物,树立爱护动物的良好风气,提升对生命的尊重、友爱以及和平的情操,防止动物侵犯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以及保护生活环境,实现同一世界、同一健康。

2.动物保护范围包括牛、马、猪、绵羊、山羊、狗、猫、家兔、鸡、鸽子和鸭,以及由人类拥有的属于哺乳类、鸟类和爬行类动物。

3.动物保护基本原则应保证不滥杀、伤害或虐待动物,而且要在充分了解动物习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对待,争取建立人与动物能够共同生活的社会。

4.设立动物保护周为了加深公众对动物爱护和适当饲养动物的关心和理解,日本将每年的9月20—26日指定为动物保护周,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在动物保护周期间组织相应活动。

5.明确了动物所有人责任明确规定了动物所有者或占有者须根据动物的种类、习性等,努力确保动物健康和安全,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不会对生活环境造成危害,或不会对人类生活造成滋扰等;动物所有者还应当对动物繁殖采取适当措施,如实施绝育手术等;动物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动物逃逸;对动物引起的传染病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动物传染病相关知识,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动物所有者在不危及其饲养或保管目的的情况下,需要饲养至该动物死亡为止(以下称“终生饲养”)﹔动物所有者应当采取措施证明动物为自己所有,为了明确动物的所有权信息,日本目前正在推广使用微芯片等措施。2022年修订该法时还规定,出售的狗和猫必须安装微芯片,并登记主人信息。

6.明确了照顾和饲养动物指导方针分别规定了家养动物、展示动物、畜牧动物和实验动物的护理和保管等方面的准则,以确保动物健康和安全,防止动物对人类造成伤害或带来不便。此外,当动物被用于科学研究时,必须要考虑“3Rs原则”等。此外,还规定了在使用实验动物时,要减少动物疼痛,使用动物替代品,并尽量减少数量。

7.动物相关从业者监管的主要制度一是第一类动物管理从业者(出售、饲养、出租、训练、展览、拍卖或接收动物以获取利润的人)在满足相关条件或要求后,必须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由知事或政府指定的城市负责人登记,以确保正确处理动物。注册的动物管理从业者有义务指定一名动物管理责任人,并参加由知事主持的培训课程等;二是饲养动物的设施或动物处理存在问题的,知事或政府指定城市的负责人可以发出改进建议或命令,必要时可以现场检查。对恶意交易者明确规定拒绝注册,已注册的取消注册或勒令停止经营。三是如果设立动物收容所(动物饲养设施〉,在不盈利的情况下处理超过一定数量的动物,设立人将被作为第二类动物管理从业人(非盈利业务转让、饲养、出租、训练或展览动物的人)通知知事或政府指定的城市主管。

8.饲养动物生活环境保护制度对于不应当饲养的动物,无论数量多少,只要破坏生活环境(指因动物饲养、保管或喂食、喂水引发噪音或恶臭、动物毛发飞散、大量昆虫导致周边生活环境破坏等事件发生),县知事或指定城市的负责人应当对造成生活环境破坏的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给予指导、咨询、建议或命令,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

9.饲养危险动物管理措施2020年6月1日起,日本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动物(指对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有威胁的动物)和与危险动物杂交的动物不再允许以宠物为目的进行饲养,但如果在动物园或以试验和研究等为目的进行饲养的,必须依法获得都道府县知事或者政府指定城市负责人的许可,并且必须具备动物无法逃脱的保管设施来。危险动物必须被饲养在具有防止其逃脱的设施中,并对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以防止发生意外;危险动物的饲养者应当定期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饲养设施状况、危险动物饲养或保管方法以及报告其他必要的事项,或者由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危险动物饲养者的饲养设施场所或者其他相关场所,对饲养设施或其他物件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命令饲养者改善对危险动物的饲养或者保管方法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不受危险动物侵害。此外,饲养者有义务通过微芯片或者其他识别装置来识别个体动物。

10.流浪犬猫收养制度日本都道府县、政府指定的城市或核心城市应当收容犬、猫,以及患病、受伤的犬、猫等动物。在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发现的患病、受伤的犬、猫或者犬、猫等动物尸体的,在知道所有者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所有者,所有者不明的情况下通知都道府县知事,都道府县等接到通报后,应尽快收容该动物或者处理动物尸体(在日本,被收容保护的宠物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走失,最终返还给所有者;二是无偿领养;三是扑杀。每年犬、猫合计被扑杀的数量约13万只,收容犬、猫的数量约7.2万只)。

11.法律责任对违反该法违法行为的罚则主要有:一是任何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滥杀或者故意伤害受保护动物的,处五年以下监禁(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或者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攻击保护动物可能导致其受到创伤的,或者对保护动物采取可能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或者随意停止饲喂或供水、过度使用、将其拘禁在难以维持其健康和安全的场所,或者在饲养密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饲养或保管保护动物致使其衰竭的,或者自己饲养或保管的受保护动物患有疾病或受伤时未及时给予适当保护,在堆积排泄物或其他受保护动物尸体处饲养或保管的,或者有其他虐待受保护动物行为的,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三是遗弃受保护动物的,处1年以下监禁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此外,对未经登记从事第一类动物管理业务,以及通过非法手段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或有违反都道府县知事整改命令等行为也设定了罚款处罚。
日本动物保护管理法对我国的启示
1.逐步建立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日本是全球最早拥有动物保护法令的国家之一。明治维新后,日本先后颁布实施了《保护鸟令》( 1892年颁布,将雀、燕、鹤等30余种鸟类被列为保护对象),1901年制定了禁止虐待牛马的法令(将牛马等家畜列入保护范围),1918年颁布了《鸟兽保护和狩猎相关法律》(该法控制狩猎活动,设定了鸟兽保护区,明确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管理理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先后颁布了《动物保护管理法》(1973年颁布〉、《猫狗饲养及保管相关准则》(1975年颁布)、《展示动物饲养及保管相关准则》(1976年颁布)、《产业动物饲养及保管相关准则》(1987年颁布〉等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了完善的动物保护规范体系和管理体系,并将野生动物、非野生动物都列入了保护对象,且根据动物特点,将其分类为实验动物、展示动物、产业动物、家庭动物和其他动物,并在法律条文中分别对这些动物的饲养保管进行明确规范,同时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确立了科学系统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我国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对非野生动物保护尚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即使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未将所有脊椎动物纳入保护范围。而对于经济动物、役用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宠物的生命而言尚没有专门的保护法律制度,这些动物在法律地位方面仅有财产性,而无论是基于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还是基于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人类都有责任对动物进行保护。我国可考虑借鉴日本在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体系,参照国外较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开展动物保护立法,逐步建立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确立动物保护与有限利用的法律制度。

2.确立动物保护基本制度构架日本根据动物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实验动物、展示动物、产业动物、家庭动物和其他动物,并分别制定具体的保护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可以参考日本《动物保护管理法》,以防止虐待和遗弃动物,增强民众在爱护动物的意识,提升对的生命尊重,防止动物侵犯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保护生活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存作为立法目的,分门别类逐步探索构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