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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简介
时间:2021-03-08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3413

动物福利入法呼声再起

2020-05-18 06: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因疫情影响延期的两会终于要来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5月22日召开。人大会议的审议结果将决定接下来五年内的修法、立法进程。
      两会在即,法制日报社旗下《法制与新闻》5月份上半月刊刊出了《斩断“舌尖上的野味”》、《动物福利入法呼声再起》二篇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文章。小象君转载了《动物福利入法呼声再起》一文,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此文,对“动物福利”的内涵、历史及中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形成基本的认识。

      祝两会顺利召开,动物立法能有历史性的突破。


      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不一样,并不是给动物多高的待遇,而是满足动物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动物福利入法呼声再起
      文 / 法制与日报记者 孙安清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决的是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问题,那么,包括养殖野生动物在内的所有动物的生存问题、尤其是动物不被虐待问题,也即动物‘怎么生’和‘怎么死’的问题都应受到关注。”
      这是中国绿发会濒危物种专项基金项目协调员胡春梅的心里话。这些问题并非冷门,而是一个既给动物生存生活底线、又给人类健康的“双赢”话题。近年来,这又是一个关乎中外和社会治理的热门话题,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的当下,“动物福利”如何入法、如何立法的呼声再起。
      动物福利的前世今生
      什么是动物福利?它有哪些现实意义?
    “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不一样,并不是给动物多高的待遇,而是满足动物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告诉《法制与新闻》记者。
      孙全辉介绍,动物福利已经写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OIE成立于1924年,是一个拥有181个成员国的国际政府间机构,致力于在全球范围改善动物的健康。动物健康、兽医服务和动物福利是OIE工作的三大核心领域。作为OIE的成员国,中国政府认可和支持OIE制定的各项动物福利标准,并在2007年后与OIE开展了一系列合作,取得诸多成果。倡导动物福利、减少动物虐待正是OIE及其成员国履行动物保护义务的题中之义。
    “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动物福利不是动物权利,动物权利是一种小众的社会思潮,尚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虽然动物福利问题源自人类对动物的利用,但提倡动物福利并不反对人类利用动物。动物福利也不同于野生动物保护,前者关注的是受人类影响的野生动物的福利状况,而后者关注的是物种多样性、野生动物种群以及栖息地保护状况。”孙全辉称。
      动物福利就是从生理、心理和行为三个方面满足动物的生存需要,尽量减少动物不必要的痛苦,让动物不受伤病、恐惧的困扰,给它们提供清洁的饮水、充足的食物、适宜的饲养环境以及允许它们表达正常行为等。
      对于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家禽和家畜,孙全辉认为保障动物福利就是在养殖、运输和屠宰动物等环节从动物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等方面改善动物的生存状况,提高它们的生存质量。例如,不使用严重限制动物活动自由的“限位栏”和“格子笼”饲养方式,要采用电击晕等先让动物失去意识再进行屠宰的“人道屠宰”。关于畜禽的动物福利,作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颁布了《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明确规定了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的动物福利标准。“从野外捕获或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同样存在动物福利问题,并且程度往往更严重。原因是野生动物在进化上主要是为了适应野生环境,它们没有被驯化,也没有产生适应人类养殖的遗传特性。那些为方便人类观赏和作为宠物、娱乐、食用、药用等目的将野生动物从野外捕获进行人工圈养的做法,包括消费象牙、虎骨、熊胆等野生动物制品,观看海豚表演、野生动物马戏表演、猴戏等野生动物表演活动等,不仅会损害这些动物的福利,也会威胁野外种群的保护。”孙全辉认为。
      动物福利是“古今中西合璧”
    “有两种观点需要厘清和纠正。”孙全辉介绍,一种观点认为动物保护、动物福利是舶来品,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中国不需要。这种观念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中国传统的儒、释、道文化都非常重视动物保护,其向善的思想与动物福利理念一脉相承。以儒家思想为例,“仁爱”的对象不仅包括人,也包括与人类共生的动物。《论语·述而》中的“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至今还闪烁着文明的光芒。孔子还将对待动物的态度纳入“仁”的教化之中,用以修炼、提高学生的道德操守,并从中检验学生德行的高尚与否、宽厚与否。当今欧美国家通过动物福利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爱心、责任以及尊重生命的意识和态度,与孔子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做法不谋而合。
      动物保护智库北美小象君主编张梓琳和长期为多家青藏高原本土保护机构提供支持的陈雨菲告诉《法制与新闻》记者,中国自古以来,很多朝代的法令均可见到动物保护的影子。例如,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王朝颁布的《伐崇令》中“毋动六畜”意即禁止伤害家畜和野生动物在内的所有动物。元朝制定的《大扎撒》规定,任何人往躺在地上的动物身上小便将被处以刑罚。晚清时期,我国开始出现反虐待动物的机构和法令。1906年左右,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大车规则》。该规则第五条规定:“不准虐待牲口。”这是“虐待”一词第一次由人扩展至动物。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最大的动物福利就是不利用动物,让所有动物回归自然。”对此,孙全辉纠正道,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说明不少人对动物福利概念存在曲解。动物福利不反对利用动物,也不是把动物的需要置于人类之上,而是倡导在利用动物时减少对动物的影响和伤害,其核心是善待动物,给动物生存的基本所需,因为动物的福利和跟人的福利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不过,在中文语境下,“福利”往往是指人类基本需求以外的额外好处,比如失业保险、单位的福利、社会保险等;而动物福利的本意则是指满足动物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比如随时有水喝,有足够的食物,没有伤病和恐惧,能够表达必要的行为等。缺少这些条件,动物的健康就得不到保证,甚至会死亡。
      动物缺少“福利”会祸及人类
      驱车行驶在一些国家的高速公路上,汽车在一望无际的森林中穿行,路两旁不时跳出印着跳动状的三只鹿的标识牌,其中还有一行数字:10-15KM,提醒司机们在通过这些路段时,将车速降至10至15公里。原来这是专为野生动物或家养动物开辟的通道——这是受众在国外影视剧中经常看到的情景。
      与关注动物生存的爱心人士一样,胡春梅和她的团队呼吁禁止动物展演已有数年,她对动物表演给动物造成的伤害深有体会:老虎骑马、跳火圈、黑熊溜旱冰、猕猴骑车等动物表演行为,都是动物在自然状态下绝对做不出的行为。老虎等动物被驯兽员殴打、禁锢、饥饿等传统的惩罚训练,动物自小被迫做出非自然的表演,建立起一种条件反射,对动物的生理和心理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其实,保障动物福利就是提高人类的福祉,动物福利与人类的食品安全、经济贸易、科学研究、环境保护乃至生命健康等都密切相关。反之,不论是人类主观还是客观导致动物遭受痛苦,动物的健康和生存就难以保证,动物也就无法为人类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制品以及服务。”孙全辉说,
      在集约化养殖场拥挤、肮脏和狭小的空间里,动物会遭受极大的痛苦和折磨,其患病率和死亡率都会显著增加。因此,部分农场主会给动物服用大量的抗生素及激素类药物,让它们生存下去并迅速增重。这种非人道养殖方式生产的肉、蛋、奶等动物源性食品就会因为兽药残留等问题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在屠宰方面,人道屠宰不仅极大减轻了动物遭受的痛苦,还有效减少了动物在极端恐惧状态下分泌的肾上腺素等影响食品安全的残留。
      孙全辉认为,动物福利和公众健康也密切相关。拥挤和恶劣的养殖环境以及不人道的运输和屠宰都会降低动物的免疫力,导致人畜共患病发生的几率显著增加。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暴发和流行都与动物福利标准缺失有关。“美女驯兽员与白鲸亲吻是很多海洋馆的绝活,但是,亲吻悖逆了白鲸的生活习惯,细菌病毒可能通过亲吻接触在人类和动物之间交互传播。”胡春梅告诉记者。
      孙全辉介绍,增加动物福利还有利于出口贸易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动物源性产品生产国,但养殖业的生产效率却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在考虑到长途海运给牛羊带来的痛苦以及在进口国可能遭受的非人道屠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曾先后取消了活畜出口订单,改为出口人道屠宰的肉制品。此举不但没有影响出口贸易,其产品也更受欢迎。而没有任何土地和粮食资源优势的丹麦成为“养猪王国”的经验更加值得借鉴,严格的动物福利标准和先进的养殖技术为丹麦猪肉赢得了国际市场。据统计,丹麦的猪肉产品80%都用于出口,占全球猪肉出口份额的30%。
     “良好的动物福利大大减少了动物的痛苦,也显著增进了人类的福祉。提倡动物福利不会与人类争‘福利’,因为二者是相辅相成、互利互惠的,本质上并不矛盾。”孙全辉认为。
      给动物“发福利”已是国际主流
      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常任理事莽萍教授介绍,二战后,在世界范围, 保护各类动物利益的动物福利法应运而生,立法保护动物实践进入一个新时代。例如,挪威在1929 年和 1935 年保护动物法基础上,于 1974 年制定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英国 1911 年制定《动物保护法》,此后不断修订,增添多项动物福利内容。瑞典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以便休息。1976 年,欧盟制定了《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 年制定《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这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
      此外,亚洲国家大都也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保护法立法,像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土耳其、斯里兰卡、伊朗、日本、韩国等国。中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制定了《动物保护法》,香港则在上世纪 30 年代制定的《防止虐待动物条例》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在同一时期,保护动物的立法实践快速扩展到全世界,动物保护组织几乎出现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
       从196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开始制定动物保护法或动物福利法,在防止虐待动物法律基础上,进一步保护包括家养和野生动物在内的各类动物,改善其福利。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各类动物保护法律。
       国内动物福利保护力度不够
       国际上很多国家早已将动物福利写入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对动物福利涉足还太少。
       动物保护智库北美小象君的张梓琳和陈雨菲认为,我国仅在几部法律法规中对“善待动物”进行了提及:
      第一,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 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但没有相应的细则解释何为“虐待”,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2016版野保法被诟病为“利用”法,扩大了对野生动物利用的规模和范围,“不得虐待”的基础是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而这种利用已被证实不利于保护。
      第三,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变、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第29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然而,在现实中,实验动物福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监管。
      第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虽然这一条规定从侧面防止这一类残酷行为,但事实上,注水牛、注水猪屡禁不止。被查封、被责令整顿的屠宰点往往能卷土重来。
      第五,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刑法中还有5处提到了“动物”,分别属于“走私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这些条例对动物的限定语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由此看来,在我国现有的关于动物的法律中,所保护的是‘人的财产’以及‘国家的环境资源’,并没有为了动物本身的权益而去保护动物的意思。”张梓琳和陈雨菲认为。
      孙全辉也介绍,虽然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纳入了动物福利的相关内容,如畜牧法、城市动物园管理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犬只管理规定等,但总体上力度也不够。在当前背景下,我国急需出台一部覆盖各种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
      动物福利为何入法困难
     《动物城邦》公众号的一期推文中,中国政法大学的张峰铭曾总结道:除了行业利益与观念制约,反虐待动物入法也面临一些法律制约。一是法体系制约。在我国实在法体系中,动物未被承认为权利主体,不具有被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反虐待动物立法在理由与规定上都必须考虑与实在法体系的融贯性,这本身加大了立法难度。二是法理论制约。主流法理论强调“人之尊严”的至上性,将其他物种视作客体。因此,对于公权力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干预虐待动物行为,学界存在理论争议。反对者往往认为,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情形中,如何对待动物是一个私德问题,即使虐待动物是可谴责的,也只能进行劝诫,不应由国家强制力干涉。
       比“不虐待动物”更进一步的是农场动物等经济动物的“动物福利”。尽管动物福利不必然意味着更多的生产成本,但中国地域经济差距仍然是动物福利难以进入国家范围的法律的阻碍之一。
     “要转变国内动物福利不被普遍认可的局面,需要的是对动物更具有同理心的年轻一代随着时间逐渐更有话语权和决策权。近几十年来科学对动物的认知能力、自我意识和情感的认识有了极大的进步,然而老一辈将动物物化、工具化的想法可能难以改变,因此推动青少年的生命关怀教育是让动物获得福利、反对虐待动物成为社会普遍价值观念必不可少的一步。”张梓琳和陈雨菲认为。
       各界呼吁动物福利入法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世界上饲养各类动物最多的大国,不应忽视世界各国制定法律保护动物的现代治理方式,也不应忽视社会内部越来越强烈的制定法律保护动物的要求,在制定法律保护动物方面,我们不应继续落后于世界潮流。目前,我国亟须制定一部全面保护动物的综合性法律,将‘动物福利’相关内容入法。事实上,重视动物福利获益的不仅仅是动物,特别是在经济动物养殖方面,获益的还有广大的消费者和中国的养殖企业。”莽萍建议:“在尚未制定动物福利法的情况下,建议先行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禁止针对动物的虐待和暴力行为,防范暴力蔓延。”
      与莽萍等专家一样,将“反虐待动物”“动物福利”入法或者单独成法的呼吁一直不断: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社会有识之士就发出反对残害动物、要求立法的声音;从 2006 年开始,几乎每一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保护动物法或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和提案,其中以反虐待动物为主,强调消极的善待动物的义务,包括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动物福利法,也包括建议虐待动物入刑或列入治安处罚管理条例。此外,还有设立农场动物福利保护法、将生命教育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议对伴侣动物单独立法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议案。2015 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腾格尔提出尽快推进反虐待动物法提案。短短几天,该提案就在“两会”官网上得到 55 万投票支持;数天之后,支持此提案的网友达到 100 多万。
       动保立法的呼声不仅来自动物保护组织,也来自社会各界,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民间社团和组织的呼声尤为强烈。因为这些社团组织具有草根性和生命力,成员多为志愿者,他们是奔走实践的公益人士,是最有可能接触到被虐待的动物、关注到虐待动物产业的人。首都爱护动物协会、它基金是各类爱护动物社团组织的代表,这两个社团合法注册、比较壮大,组织结构较为正式,曾联合国内的各类动物保护组织与伦理、法学和其他学科专家一起召开立法研讨会。
    “民众和业界要求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呼声非常强烈。我们也看到了动物福利入法、立法的曙光。”对于动物福利入法和立法前景,孙全辉认为,动物福利立法是国际大势所趋,我国也应有效融入其中。近年来国际上有关动物福利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以世界动物保护协会为例,作为具有联合国全面咨商地位的国际动物福利组织,他们在联合国、欧洲议会、非洲联盟都设有常驻代表。此外,他们还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世界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欧洲兽医联合会(FVE)等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在动物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发挥全球引领作用,并努力将动物保护纳入到全球亟需解决的议题之中,帮助人们认识动物保护以及动物福利的重要性,倡导善待动物的社会文明风尚。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民众逐渐理解并开始接受动物福利理念。”孙全辉介绍,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发生了显著变化。例如,这次禁食野生动物的倡议获得了民众高度支持;国内某熊胆药企几次三番希望上市,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巨大反对;对食用猫狗肉问题,越来越多人也不再接受,部分省市新出台的动物管理条例甚至已经明确禁止食用宠物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近三年中国游客在泰国骑大象人数下降了13%。
    “尊重生命、善待动物是动物福利的核心思想,作为国家反暴力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动物福利立法也不能缺席。此外,动物福利的理念与生态文明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高度契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不少学者和法律专家再次提出要考虑制定动物福利法,希望全国人大和相关立法部门积极研究部署,早日制定一部既反映时代特色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或反对虐待动物法。”孙全辉建议。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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