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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动物福利在我国的困境及思考
时间:2022-10-27 21:07:00 发布者:杨庭轩 浏览次数:2351

导读

人会本能地亲近自然和野外,从可爱的动物身上获取心灵的平静。在B站发布救助流浪猫的UP主“本喵叫兔兔”(视频制作者),他会给每一只得到救助的流浪猫或随性或真心地起一个名字,比如今天拯救的猫长得漂亮,那就称其为“长得漂亮”,而领养人就叫“长得漂亮的领养人”。当一只流浪猫被赋予了名字,人类结成伴侣,长此以往也便与人类形成了和谐相处的“需要”关系,如同狐狸虽然对麦田无动于衷,却因为小王子喜欢上那风吹麦浪的声音。

与这些受到救助的小动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社会上虐猫、虐狗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虐猫、虐狗的直播,并开启了打赏模式。关于如何建立伴侣动物福利制度,有人认为于国情而言言之过早,有人觉得应尽快立法保护动物和爱护动物的人的权益。目前行业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城镇犬猫数量超过1亿大关,达到10084万只,养宠人群总规模有6294万人,在饲养类别的比例上,养犬人群3593万人,养猫人群有2701万人[1]。目前庞大的动物数目和庞大的养宠群体正需要有力且合理的机制进行保护,但根据当前的形势,伴侣动物福利的构建仍然困境重重。

  伴侣动物的内涵与范畴

 

何为“伴侣动物”?所谓伴侣动物,《欧洲动物保护公约》称之为“人类在固定场所主要指家庭生活所拥有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娱乐或陪伴所饲养的动物”或是“处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中被人们拥有或意图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饲养动物的目的已不再是看家、畜牧、狩猎,而是日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伴侣动物被人们赋予了情感属性,使得伴侣动物区别于城市中的其他动物

 

为什么需要强调宠物的“伴侣”地位呢?根据2019年中国宠物消费趋势报告,当前我国80%的宠物主人出生在1980年后,以85后、90后为主,这其中超过50%的宠物主人为男性。

 

《2017年中国宠物市场白皮书》调研显示,“精神寄托、丰富情感生活”成为国人养宠的首要原因,超过34%的宠物主为排解孤独而饲养宠物。宠物在精神寄托上的作用愈发明显,成为宠物数量增长、宠物市场发展的驱动因素。

 

当伴侣动物逐渐成为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与伴侣动物建立的情感联系愈加深厚,伴侣动物就被赋予了情感属性,这些动物便难以单纯被视为一种私人财产,或者说动物的独特身份已经超越了财产,成为与人们产生更高联系的所有物。

 

如果在私人领域,伴侣动物应被视为高于财产的物品,以一种近似于人的方式对待,那么当伴侣动物转移到公共空间时,又应该如何对待呢?除了家养宠物,在小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饲养的流浪动物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情感属性,也应该将这些动物视为伴侣动物。特别是当前流行的宠物咖啡店(就是所谓的“猫咖”“犬咖”)中喂养的商业动物,由于具有极强的情感属性,理应属于伴侣动物的范畴。

 

从人们饲养的角度,伴侣动物和流浪动物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两面的群体,流浪动物的产生主要来自人类的遗弃、动物的走失以及由此繁衍下来的种群,流浪动物被救助后幸运的话会得到领养成为伴侣动物。因此,伴侣动物的范畴理应既包括私人领域的动物,也囊括公共空间之中与人类有所互动和存在情感联系的动物。

 

 

 

伴侣动物福利构建的困境

 
 
 
 

虽然上文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动物都包括在伴侣动物的范畴之内,但目前日常生活中,对伴侣动物的保护并不乐观,建立伴侣动物保护制度、构建伴侣动物的福利体系,在目前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中可谓困难重重。

 

首先是立法困境。在我国,与伴侣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如遇到流浪、弃养、虐待等情况,救助者和执法者难以在法律保护之下有效行使保护动物的权利,而施加虐待者难以得到相应惩罚。


2009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遗弃动物、虐待动物及残害动物生命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专家们提出禁止违法食用猫狗肉,对野生动物、经济动物、伴侣动物等多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等建议。此后,多位人大代表相继提出议案,呼吁立法禁止虐待动物[2]。

 

但迄今为止,尚未出台全国范围的立法。据媒体报道,2020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了对相关议案的回复:“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3]。” 

 

《反虐待动物法》自2011年公布后,便在全社会引发广泛反响,有两种主要声音。一部分观点认为,在当前人权尚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将动物保护提上立法日程言之尚早。此外,目前普罗大众对动物权利尚未形成一致观念,养宠者与非养宠者的态度十分不同。

 

对部分地区的民众而言,即使《野生动物保护法》已实行多年,仍未改变进食“野味”的民风民俗,即便再有新的动物保护立法,实际收效亦难以保证。同时,法律以及相关政策所构建的动物保护制度依然松散,缺乏健全的动物保护响应机制。

 

以《反虐待动物法》建议稿中第三十一条为例,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接收流浪犬、猫只,应当在十五日内查找养犬、猫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猫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猫只处理。当前我国完全没有建立起“领养代替购买”的养宠氛围,也没有配套完善的领养流程。

 

当下大城市中不论公立的动物收容所还是私人的动物救助站都面临着资金紧缺、人力有限、场地不足等问题,难以接收大量流浪动物。在这一情况下,该建议看似解决了流浪猫狗的收容问题,实际上反而会使大多数流浪猫狗无法被及时领养,甚至出现大量流浪猫狗死亡的情况,难以有效实现保护动物权利的立法目的[4]

 

其次是空间困境。由于驯化历史和物种天性,以犬类为主的伴侣动物需要空间活动,而部分养犬者却难以提供。加之我国不同地区限狗制度标准不一,给予犬只活动的公共空间也极为有限。

 

每隔一段时间,不同地区也会出台新的“最强限狗令”,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升级,除了更新了城区范围内允许饲养的犬只名单,更对遛犬的时间加以严格限定。

 

其中,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引发网友关注。该通告要求:“凌晨至早六点,外出遛犬必须拴绳,犬只佩戴口罩;早六点至第二天凌晨,禁止任何犬只进入公共区域。”

 

针对此,部分民众指出,此类“限狗令”所讨论的给宠物“城市居住自由”其背后所指向的是人的“养狗自由”。人的“养狗自由”,来源于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可以对公民自由加以限制的,只有法律。在未被限缩的范围内,“养狗自由”权利不仅存在,且是光明正大的[5]。

 

部分学者则进一步分析指出,当前城市家养动物空间冲突的实质是权利冲突[6]。限制犬类行动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其兽性和疫病带来的卫生问题,另一方面又因其庞大的数量和不受约束的自由行动的习性,造成了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社会安全问题。

 

诚然“限狗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城市生活的动物对人的伤害、对公共健康的威胁,但是宠物被当做重要的家庭成员,宠物利益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了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安全,单方面剥夺了动物的生存空间权利,这同时剥夺了养宠群体的空间使用权利。

 

最后是安全困境。伴侣动物所面临的伤害不一定来自特定人群(并不是平常人认为有虐待倾向的反社会人群),也可能来自社会环境。今年5月,B站用户@成都爱之家动物救助中心发布了一个影片[7],记录了志愿者在成都中通快递点救助盲盒小动物的全过程。

 

影片中,大型货柜车中整整齐齐地堆栈着十多层盒子,盒内传出此起彼伏的猫狗哀鸣。救助中心负责人陈玉莲告诉记者,车内共有156只猫狗,货仓为全封闭。视频中运输猫狗的包装为带孔塑料盒,盒外套着普通快递编织袋,用层层胶带包裹,救助人士需要将每个包装剪开一个透气口。尽管装载小动物的盒子本身有透气孔,但层层堆栈的摆放和外层快递包装仍让它们难以呼吸新鲜空气。

 

该事件被报道以后,引发了微博网友的强烈谴责,救助微博转发最高达到单条4.4万次,宠物盲盒话题也进入微博热搜。事实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快递运输宠物进行了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禁止寄快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但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在这次宠物盲盒事件中,从打包、装箱上再到运送环节,每一个环节若得到把关动物的安全将会及时得到保障,但整个过程中管理部门、快递商家并没有事前对快递网点进行定点抽查,检查是否有出现违规寄送宠物的情况,也没有在宠物运送的路程中开展有效拦截,而是在事后已经出现了宠物在快递点堆积、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处理。

 

当前对伴侣动物环境的构建,特别是对于寄送宠物,我国法律法规尚未详细要求提供具体的安全证明,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证明标准、包装标准、有效隔离标准、运输分拣投递环节标准等措施对动物运输进行管控[8]。上述对待有生命的动物如同一般快递物件的管理方式漠视了动物的安全及福利,令动物处于安全保护以外的境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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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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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过伴侣动物所面临的困境后,我们亟需反思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动物权利的保护力度。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保护范围全面的动物保护法,刑法及民法典中也没有禁止虐待动物的条款。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仍处于动物保育阶段,动物保育立法有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唯一一个将保护对象明确为动物的法律。该法在2018年经过了第三次修订,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仍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中对非法捕猎、杀害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也仅限于对珍贵、濒危动物的非法捕猎、杀害。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于缺少法律保护,被一些不法分子肆意捕杀,提供给猎奇的食客们。

 

目前我国动物保护法律规范的立法理念,仍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法律尚未承认动物是有感知的生命,没有正式承认动物有福利需求,有其自身的价值,所有的法律都为保护人而制定,动物只是人们利用的工具和资源[9]。

 

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不同,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颁布了体现动物福利的法律规范,很多国家在立法中承认动物是具有感知的生命,还有部分国家在动物保护立法实践上向动物权利理念的方向发展,改变了动物的法律地位。例如,德国在其民法典第90项中规定“动物不是物”。

 

所谓“物”即是“物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标准”。

 

法律物格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类法律物格,即生命物格,包括人体组织和器官、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惜植物; 
第二类法律物格,即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具有抽象意义的物;
第三类法律物格,即一般物格,指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物[10]。

 

西方国家,在伴侣动物福利的法律制定上,将动物定义仅次于人类的“物”,而这种动物物格制度的构想是有其可实践性的,将动物设置为最高层次的物格以限制权力主体对有生命的动物的支配力,使得动物权益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同时不至于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通过这样一个制度的设计可以起到缓和现阶段法律规定和动物权力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

 

上述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给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提供了这样一条思路,即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看待动物权利。当我们思考如何真正落实伴侣动物的福利时,我们所倡导的动物福利并非禁止人类去合理利用动物,也不是把动物和人类完全隔绝开来进行单纯的保护,实则是保护动物的“康乐状态”,一种至少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并且所受到的痛苦被减少的最少的状态[11]。

 

从理论角度来看,将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社会福利相对立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这一思想在20世纪初受到学界广泛质疑。作为动物权利的早期倡导者,美国语言学家EdwardPayson Evans指出,“人类和所有动物同样都应当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抑或产物,将人类与大自然进行孤立的观念在哲学上是站不住脚的[12]”。

 

只有赋予动物和其他生命存在以程度不同的道德地位, 我们才可能真正履行人类基于动物和各种自然生命以道德关怀的责任和义务。这才是人类道德文明推进的必然取向和正义选择。

 

澳大利亚哲学家Peter Singer在1975年对现代动物权利运动影响深远的著作《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书中,进一步论述了人与动物在道德层面上的关系,并从功利主义视角论证了动物福利保护的必要性。

 

他指出,凡是具有感觉能力的动物,不论是人类或非人类,都应该视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因此对于他们(或它们)的利益,应给予平等关心[13]。判断这种关心行为对错的依据则是其行动的后果。具体说来是考虑那些所有受到其行为影响的人和(非人)动物的反应与结果,以实现总体上的利益最大化和痛苦最小化。

 

由于人类和动物都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 因此我们在对人类行为做伦理评价时应同时考虑人类和非人动物的利益。鉴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文化情况,将动物保护立法理念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直接改变为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但为了缓和国内动物道德关怀的持续增长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张力,我们仍可以从自身做起,善待身边的动物,以更平等的道德观和自然观去思考人和动物的关系,以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为指导,逐步引导修正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在保证人类利益的同时,实现对动物的道德关怀[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