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动物救护机构的慈善公益性
充分发挥防疫和生态功能
编者按:基地首席专家钱叶芳教授认为,《慈善法》第三条列举了五类以人为对象的慈善活动,动物救护未被明确列举。很多民间救护机构承担着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却被迫成为无证组织。这不符合慈善本义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的精神。她提出的明确动物救护机构的慈善公益性,充分发挥防疫和生态功能的建议值得重视。现予以刊载。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野生动物保护得到全国上下的重视。国家还需要对动物救护机构的防疫和生态功能给予足够重视。动物救护主要包括野生动物救护和流浪动物救护两类。《慈善法》第三条列举了五类以人为对象的慈善活动,动物救护未被明确列举。按照现行政策法规,全国各地的民间动物救护机构没有被列为公益慈善类组织,故而不能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同时,与动物相关的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不愿意承担主管部门的责任,故而他们很难在民政部门登记。很多民间救护机构承担着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却被迫成为无证组织。这不符合慈善本义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的精神。
一、民间动物救护机构的生存困境
基于善良本性和朴素的人文情怀,我国民间动物救护机构自发形成。由于现行法律缺少对他们公益性质的明确定位,没有资格获得公益土地,被投诉、被逼搬迁成为常态。带着被救护的动物四处搬迁是救护人最大之痛,甚至不时遭遇不顾动物生死而强拆的极端政府行为。
典型案例一
据澎湃新闻2017年11月21日报道,成都唯一一家民间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长乐野生动物临时救护中心面临拆迁。2000年,救护中心负责人周明经人介绍到四川省珍稀野生动物繁衍救护中心工作,从事动物驯养繁育工作。该中心因故关闭后,周明接手了这里的动物,于2004年搬到郫都区长乐村,租用长乐村委会的土地,合同期到202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开始,长乐村委会就开始找他谈搬迁的事情,17年村委会前来让他搬迁的次数更加频繁,11月13日下达“最后通牒”,声称将终止合同,不收租金了,有必要就断水断电。周明称,如果冒险搬走,十几年的心血可能毁于一旦,这些国家保护动物将何去何从,也让他不放心。村委会几年前找周明谈搬迁,是因该救护中心正好位于“蜀国鹃都”项目(生态农业产业园)内,如果救护中心搬离,这块地将交由“蜀国鹃都”项目使用。本次要求搬迁的理由是,郫都区从2017年三四月份就开始全面实施禁养政策。
典型案例二
2019年7月30日,由于央视财经报道了山东省济宁市的地下宠物繁殖场的黑幕,当地政府在拆除该繁殖场的同时,连夜拆除了隔壁的流浪动物救护站。该救护站大约有400多只狗,200多只猫,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在拆除过程中被倒塌的房屋砸死。此次被拆除的救护站系当地唯一民间动物救护站,其负责人致力于救护动物二十余年。按照当地政府的说法,救护站之所以被拆除,一是因为“救助站没有合法证件,被附近居民举报”,二是因为救护站所使用的场地系违章建筑。强拆的时候,有志愿者问强拆的工作人员有什么地方是可以安置流浪动物的,他们的回答是“就没有这样的地方,流浪狗有什么好活着的?”
典型案例三
2019年7月26日,闽侯县上街镇政府发文,要求爱心缘流浪动物救助基地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在7月28日之前全部搬离,并声称将于7月29日强制拆除。同一天,上街镇政府又以违章建筑为由,责令基地于7月29日前自行拆除完毕,否则将予以断水断电并强制拆除。上街镇政府自8月2日确认了基地在找新场所后就不再出面,转由以村民闹事的方式逼迁。当地派出所则以基地土地借用方父子涉嫌恶势力,如果不搬就抓去坐牢相威胁。父子俩不断受到骚扰与迫害,精神濒临崩溃。爱心缘找到新场地,要求给予一段时间的基建宽限期,但仍然被停水停电。各方不间断逼搬,置200多只猫狗的生死于不顾。8月28日基地犬舍的屋顶被强制拆光。
概言之,整体上,各地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对待动物救护问题的态度主要有两类:(1)动辄逼搬,理由可以是投诉、环保、违建、防疫、畜牧禁养、文明城乡建设等等。(2)将动物救护当做生意做,承包给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或单位。
二、动物救护机构的公益慈善性质
动物救护的公益性不言自明,在国家层面和理论界从不否认。在英美国家,一般的判例或学说解释是,对动物的保护可以提升人类的道德情操与修养,有利于一个更为人性更加文明的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与此同时,尤其是伴侣动物对人类心灵的抚慰、情感的陪伴,更是实实在在的精神利益。而且,从一个更为宽泛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保护的视角来看,对动物的优化保护最终也有助于人类所生存的环境之改善与生态之维持。因此,动物保护,善莫大焉,具有慈善法中充分的公共利益属性,应当构成一种慈善目的。在慈善法制发达的国家,动物保护基本上都属于慈善的范畴。现代慈善法所界定的慈善活动不再局限于扶贫济困,而是将弘扬传统美德、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纳入慈善范围。
我国《慈善法》第三条将慈善活动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进一步将涉及科教文卫体以及环保等方面的公益活动都纳入慈善的领域。救护动物是慈善的应有之义。
三、将动物救护纳入《慈善法》的必要性
(一)是解决防疫问题、生态问题、社会问题的迫切需要
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一般救护的是受伤、迷路、独孤或被盗猎的野生动物并野外放归,同时也具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补充野外种群的生态功能。流浪动物救护机构不仅通过收容流浪动物,给流浪动物免疫、绝育,消除部分人畜共患病风险,而且随着养宠规模的日益扩大,解决围绕流浪动物而产生的诸如遗弃、虐待、扰民、污染、道德滑坡、社会分裂等社会治理问题。而要真正发挥动物救护机构的社会功能,需要将它们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对动物救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回应
2017年12月,国家林业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发布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实践中,林业部门大多采取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民间组织或企业建立野生动物救护站。流浪动物方面,2018年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99号(农业水利类356号)提案的答复》提出,公安部积极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养犬登记,加强犬类留检收容场所的升级改造、扩建修缮,做好对流浪犬收容工作。自200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始,各省市养犬规定中都要求建立流浪犬收容制度。但实际上很多地方尚未建立起官方救护基地,民间流浪动物收容基地成为了“主力军”,在没有政府支持的艰难条件下代替政府履行动物救护这一社会职能。
(三)是对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
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动物救护制度,野生动物和流浪动物的官方和民间救护在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动物福利、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国外动物救护机构一般不拒接动物,对于救护或收容来的动物会先进行各方面检查,并为其治疗疾病,同时进行绝育和防疫工作,然后放归野外或寻找愿意收养的家庭。对于那些没人愿意收养的动物,各国各地区也在寻找人道对待的方式,比如安乐死,比如美国让监狱的重刑犯来训练这些动物,当动物被训练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就会有家庭乐意收养它们。如此,既帮助了流浪动物,又能从精神层面拯救重刑犯。
概言之,动物救护的公益性是不言而喻的常识,动物救护机构需要政府投资建立,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建立救护动物的公益组织。只有整个社会都重视这一问题,才能解决围绕野生动物和流浪动物产生的生态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将动物救护活动明确列入《慈善法》第三条,或者通过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将动物救护活动纳入第六项“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并纳入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赋予申请慈善公益用地的权利。
撰稿人: 钱叶芳
(编 辑:徐汉明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