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的保护对象均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儿童权利公约》在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儿童权利之外,还规定了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强调“无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保证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禁止各种对儿童身心的伤害和毒害”。该权之核心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指未成年人请求国家和社会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权利。制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法》(以下简称成长环境安全法)已显得尤为迫切。
一、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作为《未保法》特别法的必要性
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修改《未保法》,但仍然有必要制定《成长安全法》作为其特别法。一是因为《未保法》分别以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四个专章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层面设计保护规则,而成长安全问题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各个层面,需要全方面抵御有害物品、信息对儿童的身心侵害。如果另设一章专门规定对成长环境的保护,恐不能容纳诸多内容。二是与《未保法》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相比,成长环境权是专属于未成年人的权利。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方面,与《未保法》配套的民法、教育法等体系较为完备,而关于成长环境的立法零星分散,且位阶低下。
国务院2014年和2018年立法计划均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纳入其中,理由是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隐私在网上频遭泄露等问题让未成年人网络立法迫在眉睫。应该说,隐私问题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问题,由统一的隐私保护法来保护更为妥当,而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是成长环境权问题,但影响成长环境的不仅仅是网络不良信息。现实中很多物品和信息,比如不良书籍/玩具/文具、赌博行为、当街虐待/屠杀动物行为、成年人的低俗言行等等,都在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而,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不足以全面保护儿童成长环境权。概言之,有必要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作为《未保法》的特别法。
二、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的紧迫性
我国虐待动物等暴力文化、赌博文化源远流长,改革开放使得色情文化显性化。近十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原来现实中的暴力、赌博、色情信息以各种形式迅速传播。特别是,在网络色情和国内性自由论的双重影响下,性侵儿童、未成年人性犯罪和性混乱问题越来越严重,“禽兽教师”、“禽兽校长”、“禽兽官员”、“禽兽父母”、 “少年黑社会”、“少年奸淫”、“小学生恋爱”、“00后恋爱”、“00后父母”、“13岁坐台”、“10岁裸聊”、“低龄流产”、“厕所产子”、 “少女抛子杀子”等等层出不穷,规模巨大,数量惊人,不仅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品格养成,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成长环境安全法》的制定迫在眉睫。
(一)是遏制我国“伪性自由观”泛滥现象的社会要求
时至今日,国内一些所谓的性学家和女权主义者所鼓吹的性自由已远远超出其边界,成为我国男女老少性犯罪和性混乱程度古今罕见的直接推手。国外的性解放运动在解放人的同时,产生了极端享乐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致使社会付出了家庭伦理消失、人口减少、艾滋病流行等等巨大的历史代价,他们已经开始逐步向传统回归。而国内性学家和女权者在发扬光大性解放论的时候明显背离了其原宗。境外性解放主义起码还认为“性”是“成年人”自由、可自行控制与决定的部份,而国内的所谓女权者根本就不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他们鼓吹性自由无关婚姻,不分年龄,对未成年人只须加强性教育以保证性安全。有一位母亲在上初一的女儿告诉她同班女生出去开房的时候,认为是该女生的家教问题,不反对自己的女儿接触色情物。《中国日报》报道,中国每年人工流产至少1300万例,大多数接受人流的是单身女性。这项数据还不包括中国每年售出用于引发流产的1000万剂药物和在未经注册的私人诊所里的人流数字。这种伪性论之毒害已经到了非刑法导向不可清除的地步。
(二)是遏制残忍对待动物现象的社会要求
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仅仅是现实、网络、影视中出现黄色、暴力、赌博情节和信息,还包括到处可见的各种虐待动物的场景和视频。人们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执法者在孩子面前肆无忌惮地虐待、遗弃动物,例如2017年11月余杭一饭店当街杀狗并发朋友圈,12月31日长沙城管当街棒杀金毛狗,将血腥、残忍地暴力行为赤裸裸地呈现在青少年面前,抹杀青少年的爱心和同情心。被送上餐桌的狗肉猫肉基本上都是偷盗的家养宠物或被抓捕或毒杀的流浪动物。偷盗并杀害作为儿童玩伴的宠物,严重伤害儿童的情感和心灵。直面暴力必然会滋长暴力。美国连环杀人强奸犯泰德•牧迪被确认犯下两起杀人罪性并涉嫌谋杀四十多名妇女。他在孩提时代,目睹了父亲对动物使用暴力,自己随后也开始折磨动物。
(三)是完善成长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
有了法律这一后盾,妇联、共青团、非政府组织等对暴力、赌博、淫秽物品的民间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树立全民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公众的“大度宽容”是有害信息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现实中我国民众在为子女和老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等生存问题而殚心竭虑的同时,还要时时担心孩子是否沉迷网络,是否受到了可能贻误终生的性侵害。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三、将“色情”列入禁止传播的内容乃至入刑的必要性
(一)现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所称之淫秽物品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以细分,政府监管无法可依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他淫秽物品”解释为,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这是未分年龄的笼统的界定,并且没有界定淫秽与色情的关系,没有明确提及禁止色情信息。这导致现实中人们将淫秽物品和色情物品区别对待,钻法律的空子,打色情擦边球。这对成人来说也许不足为惧,但未成年人处于发育阶段,生理结构的变化同时引发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而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不够,一段色情文字,一张色情图片,都有可能毁其一生。而同时,网络色情是法规和政策难以触及的真空领域。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在办案过程中,经常收到老百姓的举报,但经侦查发现,尽管有些画面看起来很“黄”,但实际上只能算是色情。而对于色情,该中心无法按照刑法处理,甚至按治安案件处理也很难。
(二)整个互联网色情化趋势亟待遏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网络影音、博客和点对点网络等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手机增值服务业务的猛增,网络淫秽色情等“黄毒”铺天盖地而来。虽然扫黄打非可以让黄色网站有所收敛,但合法网站的泛黄化肆无忌惮,无视甚至专门诱惑未成年人。尤其堪忧的是,相比众多鱼龙混杂的小网站,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大型门户网站反而胆子更大,不但没能起到带头表率作用,反而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大打色情牌。整个互联网越来越像一张色情网和垃圾场,堂而皇之地展现在未成年人的眼前,对未成年人和部分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巨大的冲击,其毁灭性影响比黄色网站更严重。因为,刑法对黄色网站的禁止可以引导孩子的是非观,而身边所有人都可以观看合法网站色情信息的现状导致了孩子对色情的认可和参与。一份对18个省、直辖市的未成年犯的抽样调查表明,失足未成年人不上网的比率仅为12.1%,主要集中在12岁至15岁,与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期吻合。2013年一项调查显示,有59%的浙江青少年偶尔或经常通过手机网络浏览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网络色情被称为“电子海洛因”,足以说明它的危害性。
四、具体建议
(一)界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
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指未成年人请求国家和社会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权利。
(二)科学设置执法机构
由《成长环境安全法》设立该法的执行机构(可名之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委员会)和一个临时性机构(可名之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研究会)。成长环境安全委员会应当设立为直属文化部的独立机构,成长环境安全研究会负责研究减少未成年人接触有害物品、信息的方法。
(三)公共管制与社会治理相结合
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舆论、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四)将成年人接触淫秽、色情、暴力物品和信息的自由归于道德调整
我国对传播淫秽物品实行全面规制,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分主动接受者和被动接受者,均予禁止,结果是淫秽物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甚至呈公开化,说明了绝对之“堵”不如适度之“疏”。必须要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努力寻求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具体而言,一方面,基于对人类社会可持续性的考虑,树立儿童成长环境权理念,优先保护儿童的权益。另一方面,充分尊重不同偏好的成年人的自由选择权,给予自愿接受淫秽、色情物品的成年人以私人空间,同时,对不愿接触淫秽、色情物品的成年人,避免其在非自愿情况下遭受冲击,保护其道德情感不受侵害。
(五)相应修改刑法
与上述第四点分类调整相适应,将现行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有害物品、信息危害未成年人罪,指在未成年人可以进出的公共场所或公共平台上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物品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方面,与原传播淫秽物品罪相比,本罪要在整体上加大惩罚力度。对传播儿童色情物的行为和在公共场所虐待、屠杀动物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
另外,必须建立对文学、影视等文化产品分级监管制度、游戏软件分级制度、互联网内容过滤制度等等配套规则。
2018.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