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护〔2013〕42号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做好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狩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和《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24号)中下放猎捕非国家重点(含省重点,下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的规定,现就做好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各地如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制定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报市州林业局审核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林业厅批准,省林业厅于翌年1月31日前下达当年全省限额计划。
二、各县市区狩猎动物种类和猎捕量限额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1、资源达到一定数量、通过资源调查提供调查报告,并经专家论证评审,可以适量猎捕的。
2、为防范野生动物危害人畜安全、居民财产和农作物损失的,提供当年危害状况报告,经相关部门专家查证出具评估报告,认定需要猎捕的。
三、省有关主管部门确因科研、资源调查、疫源疫病检测抽样、种源、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按申请的种类、数量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厅一事一批。
四、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狩猎证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野生动物识别等相应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中,持枪狩猎人员应经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五、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限额计划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将猎捕种类、数量具体分配到所核发的狩猎证,并明确狩猎地点、狩猎工具和方法。每证允许狩猎的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省林业厅下达的种类和数量限额。
六、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时,必须由具备狩猎资格的人员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不得伤害其它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每次狩猎活动结束后,应即时到当地林业站进行查验盖章。需要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合法狩猎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以上查验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报各县市区、市州林业局或者省林业厅批准。需要出口的,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七、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狩猎人员相关情况电子档案。每年年终汇总当年狩猎开展情况,提供总结报告,随翌年年度限额申请计划一同上报。对无总结报告的申请,省林业厅一律不予安排限额计划。
八、省林业厅、市州林业局负责对下级林业部门猎捕种类和数量限额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存在猎捕的种类和数量超过下达计划,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其下年度猎捕限额种类和数量的安排。
九、禁止在野生动物繁殖期(3-5月)狩猎。继续执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禁止猎捕鸟类的通告》。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洞庭湖候鸟栖息地为禁猎区。其它仍需禁猎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十、狩猎证式样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各县市区、市州林业局可参照印制。
附件:湖南省狩猎证式样
湖南省林业厅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狩猎证式样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住 址 | ||
发 证 单 位 经办人(签证) | ||
湘 狩证字第 号 二○ 年 月 日 |
狩猎时间 | ||
狩猎地点 | ||
猎枪号 | ||
狩 猎 种 类 数 量 | ||
年
检 |
经办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
违章奖励记事 | ||
时间 | 记事 | 经办人 |
持 证 须 知 1、此证为在我省内狩猎的证明,由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猎人必须按此证上所列的规定和 要求,从事狩猎,不得有违。 3、猎人必须遵守政策、法令和有关 规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4、发现他人违法狩猎,应立即制止, 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或检 举揭发。 5、此证每年经过一次年检方为有效。 6、猎人必须随身携带此证,不准涂 改、转让他人,如丢失应速告发 证单位申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
抄送: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3年10 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