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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流浪动物领养第一案再审申请书与再审裁决书
时间:2021-02-12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327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浙01民终313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事由: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13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请求再审。

 

再审请求:

1. 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136号维持原判的判决; 
2. 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返还流浪犬(以下简称小黄)。

3. 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没有要求再审被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同时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全凭猜测和想象做出判决。

一、二审法院错误认为饲养地点约定不明确

二审法院认为,从流浪动物领养登记表看,仅在领养人信息一栏中有关“住房条件”、“家人是否反对养宠物”等事项的记载,不足以认定双方已就饲养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然而,根据《流浪动物领养登记表》关于“住房条件”、“家人是否反对养宠物”以及“如果您/您家人有孕妇是否会送走宠物”的要求可知,领养协议上被申请人明确了自己的住房条件和家人的态度,并写明了家庭地址。领养之前,协会联络人确认再审被申请人与父母住在一起,小黄将与其同住。我们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截图,被申请人在庭审调查时确认无误。

饲养地点明确,这是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都能得出的结论。被申请人有义务在自己的住房内饲养案涉动物“小黄”。故当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小黄”无法“在被申请人领养时的住房内饲养”的情况出现时,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赠与人即申请人有权撤销赠与,并有权向被申请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即案涉动物“小黄”。

、二审法院“推测”和“可能性”来判断再审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审申请人提出了两项主张:(1)再审被申请人填写的家庭地址错误,意思表示不真实;(2)再审被申请人违反了领养协议第七条“不得转让、贩卖、遗弃、食用、虐待甚至杀害领养动物。如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饲养,请与动物保护协会协商解决”,私自转让小黄于其祖母。而且,在庭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基于提交的证据,“祖母”的存在是一个虚构的故事。

但是,二审法院推测,再审被申请人是处于隐私保护,因为除了饲养地址,其他信息是正确的,不存在找不到人的情况。那么,为什么其他信息不是需要保护的隐私而单单饲养地址是隐私?正是因为再审被申请人是本校学生,同学们给予其无限的信任和欢喜而轻易地将小黄交付于。也正是因为其是学姐,领养时用微信和电话联系,她填写的其他信息没有办法不真实。正是因为其是学姐,在回访中,联络人相信漏洞百出的说词,相信会按时发来照片。

二审法官声称查明再审被申请人的实际住所地完全符合领养条件实际上,在庭审中,完全没有调查再审被申请人的实际住所地。协会在寻找小黄的过程中,再审被申请人说小黄由奶奶照顾,而奶奶住在其叔叔家,但是其叔叔的隔壁邻居说,叔叔家并没有老人居住,而且从来没见过一只狗。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法官再审申请人一起去再审被申请人叔叔家调查,遇到的邻居明确告诉一审法官,这一家没有老人,没有狗。而且那一带居民都不养狗,更没有与小黄一起玩耍的隔壁家的小白。那么有祖母这样一个人存在吗?再审被申请人的实际领养地在哪里?一审法官忘了亲自去调查获得的事实了而且,二审法官说根据现有证据,再审被申请人不小心丢失小黄的可能性较大。实际上再审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与案情和她自己的主张有关的证据。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整套证据证明再审被申请人的谎言,而再审被申请人仅仅提供了两份证明,一份是学校证明流浪动物救助行为是非法的,一份是团委证明动物协会是不被他们承认的。这两份证据均没有被一审和二审法院采纳。民事诉讼中,再审被申请人只要口头声称自己说的是实话就算是举证了

三、二审法院错误认为将小黄交由其“祖母”照顾没有违约

姑且假设“祖母”是真实存在的。据再审被申请人称,其住在城里,与祖母的住处相隔20多公里,因为邻居投诉而将小黄交给祖母散养。这属于改变小黄的居住环境和饲养方式。审法官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是在校学生,将小黄交给家人是合理的。但是,再审被申请人领养时已经在实习,与其父母住在一起。再审被申请人确实可以将小黄交于其家人照顾,但是从一开始,这个“家人”指的是与其住在一起的“父母”,而不是不住在一起的“祖母”。交给相隔甚远的祖母不能改变转让的事实。再审被申请人既没有遇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饲养的情形,也没有将小黄转让的事实告知动物保护协会,这是违约。

、二审法院无视再审被申请人寻找小黄行为的被动性

二审法院认为,小黄走失后再审被申请人有相应的寻找行为,故而可能是看管不善。事实是,2018年7月21日是再审被申请人按照约定应当给小黄拍照的日子,但一早告知协会联络人,小黄走失,自己到处寻找,也去城管处询问。但是,7月23日,再审申请人打电话到其填写住址所在地街道犬类管理科询问情况,工作人员回复称近日没有人来找过狗。之后再审被申请人才再审申请人要求,去城管执法处备案。另外,再审被申请人在协会联络人要求其发布寻狗启事时,声称自己在7月22日已经张贴了启事,当拍过来的启事显示是7月24日,因为再审被申请人声称没有小黄照片,启事上小黄的照片是协会联络人23日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的。再审被申请人在声称小黄走失后,并没有任何寻找的举动,朋友圈也没有任何消息,是在同学们的要求下才配合寻找。再审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给法官们任何其主动寻找小黄的证据。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推测再审被申请人是奉献爱心的流浪动物收养人。那么,二审法院完全也可以从另一个方向去推测,再审被申请人在领养时根本没有想到同学们会这么认真地对待被领养出去的动物,以为领回去就万事大吉,可以糊弄了事

、二审法院对再审被申请人诸多涉嫌欺诈的情节视而不见

再审被申请人除了填写错误的饲养地址外,还存在以下涉嫌欺诈的行为:

1. 2018年5月26日领养时再审被申请人承诺在其自己家中圈养“小黄”,但在随后的回访中,协会的联络人“小黄”已被带到了农村祖母家散养。送到祖母家的理由是自家隔壁邻居(有孕妇)投诉她养土狗,庭审中再审申请人问及孕妇时,再审被申请人含糊其辞,称有其他人投诉。冒着风险散养的理由是,小黄喜欢和邻居家狗小白玩,小黄每天都要去找小白玩,拴上小黄会“哭”。但是,经过再审被申请人和审法官的调查,在再审被申请人所称的祖母饲养小黄的地方,左右邻居根本没有养狗,更谈不上小白。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改口说自己弄错了,小白是流浪狗,平时看不到。

2. 2018年7月16日,协会联络人要求看“小黄”的近况照片,经再三讨要,再审被申请人给出三张模糊的“小黄”照片,其中一张再审被申请人声称是其四天前遛狗时拍的照片。7月19日协会负责人要求提供“小黄”在农村生活的清晰照片时,再审被申请人告知周末(7月21日)回去拍,但7月21日一早,再审被申请人声称“小黄”走丢。随后,再审被申请人声称,自己手机里的照片全部清除,找不到清晰的照片。在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承认自己将小黄交给祖母后,很少再去看望,而之前再审被申请人告知协会联络人说,自己天天给小黄送饭。

3.7月21日,再审被申请人称其祖母早上发现忘带钥匙,将“小黄”拴在门口,转身回家拿钥匙,出来发现“小黄”不见了。协会联络人询问走失地址,再审被申请人称是靖江街道189号。在寻狗启事上,走失地址变成了靖江街道800号“祖母”将小黄拴在柱子上。为了解真实情况,协会同学去靖江街道配合再审被申请人寻找“小黄”,发现800号根本不是之前所称的祖母的住处,而是申达路花神庙社区居委会。在协会同学要求与再审被申请人的祖母了解情况时,再审被申请人称祖母去姑姑家了,一天都不回来。再审被申请人将同学领到甘露56号,声称祖母平时与她的叔叔婶婶一起居住,并称狗平时饲养在院子里,其婶婶亦附和,然而外派同学并未发现院内有养狗的痕迹。外派同学在疑惑中询问再审被申请人所说的祖母家的邻居,邻居夫妻二人陈述均为:“没有看到过有老人遛狗,也根本没有老人在这里居住”。期间,家在甘露56号的再审被申请人的堂哥给再审申请人打电话,也自己不知道小黄的情况,甚至也不知道再审被申请人的祖母住在哪里。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审法官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去甘露56号调查时,其邻居仍然表示隔壁56号没有养狗,也没有老人居住。

以上所有的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证明小黄走失是个谎言。再审被申请人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将小黄带回自己的住处、邻居孕妇投诉、祖母家邻居养的小白、祖母的住处等。在整个案情中,作为关键人物的祖母及其住处,再审被申请人不能确认,其堂哥不知道。再审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根本不存在祖母这个人。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官没有要求再审被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据。

六、二审法院缺少对流浪动物领养现状的了解

二审法院认为,不宜对领养人苛以过重的义务,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领养人队伍中来。然而,这是个吃狗自由、遗弃成风、虐待无罪的年代。虚假领养不计其数,领养后屠宰食用、虐待虐杀以及因各种原因遗弃的不计其数。我们需要的不是更多的领养人,而是负责任的领养人。而且,我们对领养人的要求并不过分。二审法院草率审案,也不去试图了解现状。作为审判者,彭宇案毁了社会的良心,而对流浪动物领养案的草率判决会毁了社会的责任心和恻隐之心。再审申请人也愿意相信再审被申请人,也希望小黄是走失而不是遭到不测。但是,我们需要再审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所言属实。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9年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