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动物法治
(2016)陈某诉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举报答复及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一案
时间:2021-02-09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592

        原告陈某诉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举报答复及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2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42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律师、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20157月向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信,举报梅州市内69家餐饮食肆涉及猫肉、狗肉经营。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转交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85日收到转办文件后,将相关问题转给相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51015日向原告发出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投诉举报答复函》答复办理情况“您有关梅州狗肉饭店,未经检疫的狗肉进入饭店的投诉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我局办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已分别将相关事项转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大埔县、五华县、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您投诉的69家餐饮店,曾记狗肉煲仔饭店等5家有营业但未发现经营狗肉;礼记狗肉店等8家经整治后已关门停业;香香狗肉等56家已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于狗肉问题,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多次与农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狗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研究完善监管办法;督促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餐饮店的监管力度,规范狗肉经营市场,防止病狗、毒死狗等流向餐桌。

        三、食品安全整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禁止狗肉用于食用,目前国家也未制定定点屠宰规程和检验检疫的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整治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也涉及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所有成员,需要大家的共同关注和参与,共同保障食品安全。”原告收到答复后不服,向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复议申请后经认真审查,于201614日作出粤食药监复决字(2015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投诉举报答复函》。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本案事实,应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20157月向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信,举报梅州市内69家餐饮食肆涉及猫肉、狗肉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狗肉进入饭店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转交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85日收到转办文件后,将相关问题转给相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20151015日,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所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办理结果,向原告发出《投诉举报答复函》(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答复办理情况“您有关梅州狗肉饭店,未经检疫的狗肉进入饭店的投诉信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我局办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已分别将相关事项转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大埔县、五华县、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大埔县、五华县、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812日至1011日期间对相关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您投诉的69家餐饮店,曾记狗肉煲仔饭店等5家有营业但未发现经营狗肉;礼记狗肉店等8家经整治后已关门停业;香香狗肉等56家已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于狗肉问题,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多次与农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狗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研究完善监管办法;督促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餐饮店的监管力度,规范狗肉经营市场,防止病狗、毒死狗等流向餐桌。

        三、食品安全整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禁止狗肉用于食用,目前国家也未制定定店屠宰规程和检验检疫的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整治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也涉及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所有成员,需要大家的共同关注和参与,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原告收到答复函后不服,于20151110日向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151112日作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粤食药监复受字(2015119号),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查明事实,认为:

        一、省局于201585日将申请人的举报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15810日将其举报转交相关县(市、区)局处理,并于20151015日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梅市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办理及反馈,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于申请人反映的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经营狗肉的问题,被申请人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举报转交相关县(市、区)局调查处理,并将相关县(市、区)局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作出处理的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于2016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粤食药监复决字(2015119号),并于20161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亦对此复议决定不服,遂于2016126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投诉举报答复函》和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粤食药监复决字(2015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对原告的投诉举报进行依法查处。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受理后于201621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原告陈某举报梅州市内有69家狗肉店,未经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将狗肉上餐桌,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的投诉后,将相关问题移交所辖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被告根据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作出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投诉举报答复函》,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该《投诉举报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原告的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认为我国法律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项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狗肉、猫肉。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持了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投诉举报答复函》,该复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撤销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函》(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和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粤食药监复决字(2015119号),并要求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对原告的投诉举报进行依法查处,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亦没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证据不充分,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虎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号,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