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虐待动物的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许迎春 田义文 朱保建 王琳玥
近来,网上流传的一个女子残酷虐杀小猫的照片引起了公众极大的愤怒和声讨,许多网民自愿发起了万人签名缉凶活动,甚至有网民悬赏50万元缉拿凶手。在这 次事件中,我们虽然看到了爱护生命和反对虐待动物的民众力最在日益高涨这一可喜现象,但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一些虐待动物的人越来越放肆的丑恶现象。笔者认为这种丑恶现象与我国反虐待动物法的缺失是分不开的,因为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单纯虐待动物行为并不是违法的,正是这片法律的空白造成了如今以伤害动物取乐、牟利甚至无端栽害动物的行为,即使他们引起民众强烈的愤慨,受到道德的谊贵,也照样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状况不仅与世界上许多已有反虐待动物法的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也和国内民众强烈要求保护、爱护动物的认识有了差距。为了遏制类似的事件的发生,我国应该为反虐待动物立法,使虐待动物的个人和团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反虐待动物立法是伦理道德的要求
反虐待动物法中受保护的动物一般应包括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受人类影响的野生动物。这些和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伦理关系,我们应该给予这些动物以道德的关怀。因为这些动物是被人类从自然带人人类社会中来的,但是“这些动物并没有真正进人那支撑着它们 的文化当中,虽然这些动物被带出了自然并被文化所改变,但它们仍处于未开化状态,它们仍然是那种不能成为文化主体的文化客体。它们既不生活于自然中, 也不生活于文化中,而是生活在边缘性的乡村世界中。同时,它们能感受到痛苦……如果人们对它们不再感兴趣,它们中的大部分将灭绝。即使能够存活下来的,由于未经捕食者、竞争者和疾病的淘汰,也将成为导致环境严重退化的不适应环境的动物。”可见,这些受人类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到影响的动物生存状态是十分悲惨的,既然它们现在的尴尬处境是人类造成的,那么人类就应该承担起对它们的义务,使其“在人类文化中所遭受的痛苦不超过它们在荒野自然中所可能遭受的一般痛苦。’,川对于其它动物,人类也是有义务的。因为人类与动物都是大 自然的产物,二者和谐地生存在地球上有利于保持物种的丰富度,有利于整个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美丽。为了实现这种状态,人类有义务保护动物,但这种义务不是滥施慈悲,而是应以生态规律为准则。同时根据生态规律,人类可以利用动物维持基本的生活状态,但人类在利用动物过程中所造成的痛苦不应超越自然秩序给动物带来的过度的痛苦,因为这些过度的痛苦是毫无价值的。综上,我们人类有使动物免受虐待的义务,人类应该制定法律来规制虐待动物的行为。
二、反虑待动物立法是世界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反虐待动物法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早在1822年 ,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禁止虐待家畜法案》是在英国首先通过的。随后 ,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履尔兰、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典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1866年,在美国的驻俄公使伯格的努力下美国也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可见,欧美大部分国家都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反虐待动物的立法。二 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要,对原有的反虐待动物法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和调整,比如瑞典在原有的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2000年澳大利亚又颁布了《动物福利保护法》专门禁止野蛮对待动物的行为 ,2002年德国把动物权利写进了宪法,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在国内法之外,这些国家还制定了一些国际的动物保护公约,如1976年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和1979年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亚洲的为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国家有新加坡、泰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截止目前,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而我国除了香港和台湾外,在这 一领域的立法几乎是空白,已经落后于世界各国动物保护立 法的发展趋势。现今在建立和谐社会和举办绿色奥运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借建立和谐社会和举办绿色奥运的这一契机,迅速若手反虑待动物的立法的工作,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和具有世界先进理念的反虐待动物法。
三、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必要性。
1.反虐待动物立法是我国建社文明社会的需要。我国提倡的文明社会的建设,不仅包括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而现在在报纸、电视和网络上经常看到的女子虐猫、硫酸泼熊、生吃猴脑、活熊被取胆汁和宠物狗被割声带等残酷虐待 动物的行为则是和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相悖的,也是有损我国形象的。人道主义者史怀泽在《敬畏生命》中写道,“伦理不仅与人,而且也与动物有关,动物和我们一样渴求幸福,承认痛苦和畏惧死亡。如果我们只是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会变得真正文明起来。”圣雄甘地也说:一个国家的伟大可视其如何对待动物加以衡量。川通过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地发生,有利于在全社会提倡保护、爱护动物的良好风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2.反虐待动物立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近来,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不仅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和人与社会的和谐,而且还应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而维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当动物减少,生态严重失衡时,便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我们应当自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充分认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规律,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通过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来制约人的行为,保护动物,这是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3.反虐待动物立法是我国畜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在享受各种优惠的同时,也要承受各种规则的制约。WTO规则中就有许多动物福利的规则,由于我国的农场动物福利条件差,与WTO规则的要求相距甚远,今后如果我们不注惫这方面的立法,我国的畜牧产品就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动物福利的贸易壁垒,将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和巨大的损失,在这方面我国已有过教训。因此,我国应顺应国际潮流,及时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改善动物的饲养方式和生活环境,善待动物,保证动物在屠宰和运柏时不受虐待,只有如此,我国的畜牧产品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我国畜牧业经济也才有可能持续健康的发展。
4.反虐待动物立法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学习的过程,心智尚不成熟,如果让其生活在虐杀动物成风的环境里,那么他们也会耳濡目染,渐渐习惯残暴的对待动物的方式。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中写道,“许多儿童折磨并粗暴对待那些落人他们手中的小鸟、蝴蛛或其他这类可怜动物 ,这种行为应被制止并予以 纠正, 因为它“将逐渐地使他们的心甚至在对人时也变得狠起来。”洛克接粉说 “那些在低等动物的痛苦和毁灭中寻求乐趣的人……将会对自己的同胞也缺乏怜悯心或仁爱心。”,而且美国的犯罪学家的研究也早已表明:一个人在儿童期间虑待动物,是其在成年后虐待儿童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前期表现,而且其犯罪机率也比从小关心爱护动物的同伴要高得多。”因此,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不仅是出于保护动物的需要,更是让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5.反虐待动物立法是维护广大人民利益需要。
在我们这个以人为本的时代,我们应当认识到动物的健康对人的健康来说至关重要,SARS、口蹄疫、禽流感的发生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现在仍然有人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他们在动物饲料或饮水中添加了大量激家等催生、促长药物,他们的这种行为在摧残动物的同时,也构成了对人类生命健 康的危害,而且动物在受虐的生活环境中很容易生病,畜禽高密度饲养、 快速育肥而导致发育不正常等都使其更易受到病毒的侵客,一些病原变异后甚至能够传染给人类。另外,动物在运愉和宰杀时遭受突然的恐怖和痛苦,肾上腺素会大最分泌,形成毒素,使成品肉的质盆大大下降,甚至影响人的健康。这种伤害的不但是 动物,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可行性
1.我国已具备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 ,当然也应受到经济墓础的制约。我国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也应考虑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虽然我国同欧洲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不具备制定像他们那样的全面的动物福利法,但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综合国力已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总量已超过了意大利,已成为世界上第六经济大国。因此, 以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制定一部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反虐待动物法还是可行的。 况且保护动物不受虐待已经不只是发达国家的事。许多像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等发展中国家也都有反虐待动物法,而我国至今都没有一部反虐待动物法,这和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大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2.我国已具备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政策条件。
2005年2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杜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讲话中强调:构建杜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出这个正在构建之中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另外他在讲话中还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形响人与人的关系、人 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这番讲话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人与自然和谐问题的重视,由于现行的动物保护法缺少制裁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定,已不能有效的保护动物 ,实现人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的目标。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为我们和谐社会的建立保驾护航。
3.我国已具备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文化传统。我国古代有灿烂的文化,古代哲人对于自然常常有一种朴素的情感,这就使得他们对自然有一种天然的敬畏,因而容易形成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其天人合一思想中就包含着对动物的关怀和同情。如孔子提倡仁人爱物,曾经针对田猎过多的情况,建议把一年三季田猎改为两季; 而孟子对被当作“牺牲”的牛羊充满同情,并以此劝说梁惠王施行仁政;老子学派的列子认为,动物的心理与人的心理差别不像人们所想的那么大; 扬朱哲学在这个问题最为彻底,认为动物的存在具有独立的意义。人道主义主义者史怀泽评价说,我国伦理学的伟大之处在于它天然地并在行动上同情动物。此外,我国的佛教、道教文化也体现了关怀动物的思想,如佛教的思想核心是慈悲为怀,提倡戒杀放生,道教主张“顺应自然”、“超越物欲”等,可以说我国传统文化对待动物的理想与反虐待动物的立法原则是极相融合的。
4.我国己具备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法律基础。
我国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具体实施这个法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相继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和条例,这18年来,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已取得显著成绩。另外,我国的实验动物和农场动物的福利也得到了改善。在2002年,动物福利条款首次出现在《实验动物管理法》中,此外,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也体现了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思想。 而我国香港早在20世纪3O年代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随后又公布了《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 ,到1999年,又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律公告,增加了修订条款,这些成文法已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网。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 的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并且对反虐待动物有着明晰完善的规定。”以上这些法律和条例都为我国反虐待动物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5.我国已具备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群众基础。
法律的制定不仅取决于一国的经济水平,也系于群众的人心,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法律不可能被制定,而没有群众人心的支持,即使法律制定 了,法律也不会被尊重、被执行。而从刘海洋硫酸泼熊、复旦研究生虐猫和近来发生的女子虐猫事件引起的巨大反响,可以看出我们的群众对动物的关切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了,而且近年来,爱护生命和反对残酷对待的呼声不仅在媒体和民间日益高涨,也透过学者、官员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官员转化为立法建议,所有这些都表明群众的理性已经成热,已经能够接受反对虐待动物的观念。虽然仍然有人抵制反虑待动物立法,但是时间终将证明这种态度是狭隘和自私的,今天的中 国确实已经到了为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时代了。
四、结束语
反虐待动物立法已是世界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不失时机加快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步伐,但我国为反虑待动物立法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 不能盲目照搬欧洲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而应在吸收其他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社会文明程度以及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制定现阶段具有现实愈义的反虑待动物法,等条件成熟后再循序渐进地予以丰富和发展。鉴于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情况。国家应该允许一部分发达地区可率先建立地方的反虐待动物条例和法规。总之,反虐待动物立法只有结合我国的国情,才能做到既有利于动物得到全面的保护,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的持续发展。
(来源:《求实》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