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与科普
动物科普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与科普
动物科普之表演动物篇
时间:2023-05-23 22:5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25118

一.表演动物的概念

       通过人为训练,使其做出违背其自然天性的动作和行为,以达到娱乐观众的目的的动物,一般是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化练习而产生的。在动物训练过程中,违反动物福利甚至虐待动物的现象随处可见。驯兽师有时会采取“惩罚”的方式训练动物,例如不提供食物、鞭打等措施,强迫动物完成取悦人类的动作。从事表演的动物的生活环境恶劣,而表演场地的灯光、噪声也是危害动物健康的因素之一。

二.表演动物的表演形式

       动物表演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模仿人类的动作以及表演高难度或具有危险性的杂技动作。大部分从事表演的动物是野生动物,如大象、老虎、狮子、熊、猴子、海豚、海豹等。常见的表演内容包括:大象骑自行车/踢足球、与狮子散步、黑熊走钢丝、头入虎口、老虎狮子钻火圈以及海豚和海狮顶球等。

三.表演动物的法律规制

     (一)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2010年国家林业局下达《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禁止虐待性动物表演。

     (三)2010年住建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城市动物园及公园停止动物表演。

     (四)2013年7月2日,住建部又发布了《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动物园“严禁动物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