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动物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生物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学科上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差别。作为法学/法律概念的人类伴侣动物,在我国当前历史阶段,应当限指猫狗。
一、“人类伴侣动物”的界定
世界动物保护立法史始于1822年英国的《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马丁法案》),规定任何殴打、虐待或不良对待诸如马、驴、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违法者将被罚款或监禁。动保法经历了从早期的反虐待法到现代的动物福利法的演进过程。迄今,全球约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动物保护法或动物福利法,包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越南、印度和泰国。动物保护立法是必行之事,然而我国在保护内容和程度的选择上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目前处于原始性和现代性混合的阶段。一方面,我国反虐待动物理念和立法实践比国外晚了近两百年,考虑到可操作性,立法起点不宜太高,以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的早期反虐待保护为底线。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在早期反虐理念的基础上体现一定的现代动物福利理念,同样基于可操作性考虑,这一点只能通过对动物的分类保护立法来体现。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起草的2012年版《世界动物福利宣言》(草案)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伴侣动物(companion animals)、实验动物、工作动物、野生动物和娱乐动物。这是按照动物的功能进行的分类,相互存在交叉。比如犬类,可能是伴侣动物、可能是实验动物(实验犬),可能是工作动物(搜救犬)、也可能是娱乐动物(马戏犬)等。我国目前的动物法体系的特点是以《动物防疫法》为动物一般法+分类立法,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条例》等法律发给,唯独欠缺伴侣动物专门立法,而目前与国人的生活最为密切、最能牵动国人神经并已经形成社会问题的恰恰是猫和狗这两个物种。
《世界动物福利宣言》将猫和狗归类为伴侣动物,一般也被称为宠物。按照1987年的《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第1条第1款的定义,宠物动物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所拥有或者意图拥有的任何动物,其中第一大类即为猫和犬。现代动物福利观认为,宠物一词的使用使得人类和动物之间的关系变得不平等,因为宠物的含义偏向于用于娱乐的玩物,而猫和犬的社会价值远远超越于此。特别是在与人类的关系上,无论是在经济基础还是在上层建筑层面,猫狗的作用以及相关法律保护机制都不同于其他宠物。
作为两个特殊的物种,犬类和猫类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密切融入人类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之中,它们不仅作为娱乐的玩物,而且承担了看家护院、消除鼠患、搜救、导盲、缉毒、刑侦、扶助、健康身体、抚慰心灵等多项功能或者任务。也就是说,伴侣动物可以被当作宠物,然而伴侣动物不等同于宠物。猫狗不仅是某个人的宠物,更是全体人类的伴侣动物。
人类伴侣动物是狗和猫两个物种的现代概括。目前制定宠物保护法显然在民意上也过不去,因为国人普遍缺失社会整体感,大多的反应是,宠物是你的宠物,我不养宠物,凭什么让我来同意保护?于是,将猫和狗放在其与人类整体的关系里来界定,在我国更加成为必要。
首先,猫狗与人类同属哺乳动物,有思想和情感,拥有人类幼童的智商。它们能感知人类所能感知的恐惧、绝望和痛苦,人类也能很清楚地感知它们的痛苦,这一点与人们如何感知植物和非哺乳类动物形成很大区别,所以猫狗又被称为伦理性动物。
其次,猫狗对人类的生活多有助益,比如猫能防止鼠患,而搜救犬、导盲犬、警犬、缉毒犬、扶助犬等工作犬给予人类太多的帮助和保护。这一点与鸡、鸭、鹅、鱼、猪等农场经济性动物不同。
再次,猫狗广泛地融入在人类的家庭里,与人类朝夕相处,登堂入室。这是它们与牛、马、驴等工作动物的显著不同。如果人类对食物的无节制追求能在伦理和感恩层面有所止,那么最先止于伴侣动物。
最后,猫狗与人类的互动和情感交流,特别是狗对人类的忠诚和依恋,是其他类动物不可类比的。基于此,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认为,猫和狗经过漫长的进化演变,已经脱离了自然界的生物链,不再存在于生态平衡之中,是适合人类家庭的动物,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工作之中。将猫和狗称呼为人类伴侣动物,意在突出它们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动物法律保护基金的结论是,伴侣动物是分享我们的家园和生命的动物,这些动物是家人。正因为它们是家人,伴侣动物应当享有比其他动物更多的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讲,这个类别通常局限于狗和猫,但也可能包括鸟类、马和其他动物。
总之,在与人类的关系上,猫和狗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是其他动物无法比拟的。在是制定宠物保护法还是伴侣动物保护法的选择上,需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相适应。因此,笔者主张:伴侣动物保护法应保护长久以来与人类生活在一起、与人类建立起友爱关系的特定物种。这些动物具有陪伴功能,而非被食用,包括在家庭、单位或其他场所被人们拥有、意图拥有或流浪的猫和狗。同时,遗弃、虐待其他被人们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如鹦鹉、乌龟、兔子等,可以参照伴侣动物法执行。
二、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史
有人认为,没有一个国家专门为伴侣动物立法。这是很主观的看法。动物保护有两条底线:一是保护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具有普世性;一是分类保护中的犬猫保护。
1822年英国的《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保护的是马、驴、牛、羊等牲畜,属于分类立法。从历史上看,动物保护法经历了从分类立法到整体立法再到更细致的分类立法的过程。各国既有动物保护一般法,又有分类保护特别法或实施细则。例如:
1951年英国制定了《宠物法案》,涉及宠物的饲养照顾、疾病控制、运输、登记、监管等,还有专门针对猫和犬的法律。
美国在联邦层面有《动物福利法》规范猫狗交易等,还有专门的犬猫保护法。
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出台,德国2001年颁布了《动物保护——狗类保护规则》。
在亚洲,韩国在1975年修改了《家畜生产和卫生法》,将狗特别排除在“家畜肉类动物”之外;1984年制定《食品卫生法》禁止狗肉汤;2007年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案》。
日本1973年颁布《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对狗猫等动物的饲养、买卖、卫生、预防接种、看管及繁殖作出了严格规定;1999年更名为《动物爱护和保管法》,体现了立法理念从“保护”到“爱护”的演进。
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动物保护法》,并通过《宠物动物管理办法》《宠物登记管理及盈利性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管理收费标准》《宠物业管理办法》;2017年《动物保护法》修正案禁止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猫狗的肉。
香港地区1935年通过《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1950年通过《猫狗条例》,禁止宰杀猫狗作为食物。
从各国立法现状和民众观念来看,猫犬不仅仅是作为个人宠物来保护,更多是从这两个物种与人类整体的关系层面来设计相关立法,比如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禁止吃猫狗肉,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控制流浪猫狗的数量和疫情,从抚慰人类精神角度鼓励伴侣动物进入家庭。
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现状是有各类动物保护的特别法,但没有一部统领指导各类动物保护特别法的动物保护一般法。在分类立法中,野生动物、经济(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或多或少都有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唯独伴侣动物没有专门性国家立法。
三、我国官民对待猫狗的态度
(一)虐待猫狗者,是社会安全隐患
这些人或号称将狗都变成狗肉,或当猫狗贩子将猫狗送往屠宰场,或年年举办狗肉节公然屠杀上万条狗,或虐猫虐狗。
(二)为被狗咬而痛心疾首的人们
这些人认为保护了动物就不能保护人。
(三)厌恶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对狗产生厌恶
这类群体没有一个基本常识:伴侣动物保护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禁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四)天生怕狗的人们
这类人缺少动物保护常识,夸大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关注流浪动物被抓后的命运。
(五)对社会现实失望的人们
他们因人类生存困境而认为“人都管不好,怎么顾得了狗”,这种观点将管人与管狗对立起来,实际上保护动物与保护人是相互促进的。
(六)高校的简单粗暴捕杀驱赶流浪动物的行为
一些高校不顾人文精神,采用残忍方式对待流浪动物。
(七)地方政府的简单粗暴捕杀措施
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公然在儿童、老人、孕妇面前屠杀宠物狗和流浪狗,树立了暴戾的风向标。
(八)以传递之心对待猫狗的人们
这个群体常常分为几类:(1)有爱心但不懂科学救助的人;(2)只顾救助不愿牵绳而为政策法律改善增加阻力的人;(3)为动物保护立法发声发力,但无视身边动物救助的人;(4)科学救助、理性发声、促进立法的人。
四、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三大民意阻力
世界动物立法已经进入从间接保护人类利益(反公然虐待)走向保护动物本身(反任何形式的虐待,谋求动物福利)。而我国还处于保护立法空白的阶段,公然虐待肆无忌惮。阻碍立法的三大民意观点如下:
(一)将保护伴侣动物等同于禁止吃狗肉
国人对吃特别敏感。加上动物保护者对吃狗肉行为的谴责,使得很多人一听到立法保护猫狗就以为是禁止他们吃肉,于是从不同角度来论证人类的食用动物权。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是确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吃猫狗肉,但是现行《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文件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猫狗经营和交易。也即,目前我国的法律是禁屠禁售,而未达到禁食的层面。反对吃狗肉主要从道德层面进行,猫狗是人类的伴侣动物,不食用是基本的伦理。从法律层面来说,如果购买食用狗肉,同样不具备正当性,就如同购买偷盗而来的自行车。
二是猫狗肉能不能吃,不能从文化和传统层面,而应当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程的层面来解读。吃不吃狗肉更多地与经济发展和食物供应情况相联系。即便在德国,在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期间因缺乏食物而不得不依靠狗肉,直到1986年,屠宰狗肉类生产才被修改后的法律禁止,但强调在紧急情况、极端情况下(例如极地探险,贫穷)可以用狗作为食物。在现代文明之下,在没有立法禁食狗肉的国家,一般都禁止狗肉交易。实际上,即使没有法律禁止,吃狗肉在绝大部分国家里是罕见现象。从历史角度看,吃狗肉更与所谓“中国文化”无关。
(二)因为不文明养犬现象很严重而反对保护猫狗
除了虐待动物者,需要严格管束的正是不文明养犬人。这是帮自私的、自以为爱狗的人们,与那些自私的、溺爱自己的孩子而不顾他人和公德的人们一样。他们纵容自己的狗惊吓他人、破坏环境,可怜这些无辜的狗被主人惯坏而祸及同类。在这群人中,很多是激情养猫养狗,也很轻易地以不再喜欢、没时间、治病贵、怀孕、搬家、毕业等等为借口而遗弃动物。不负责任的养宠人造成了流浪狗、流浪猫等诸多社会问题,而一切苦难却都由猫狗们承担。
(三)认为人都顾不好,保护猫狗太超前
这种观点错在将保护人和保护动物对立起来。撇开人文精神和悲悯情怀,保护伴侣动物的实质是保护人:
(1)动物保护法要求文明养犬,防止不文明养犬导致恶犬伤人;
(2)要求政府履行防疫义务,消灭狂犬病来保护人;
(3)禁止遗弃动物造成流浪动物现象而形成社会问题来保护人;
(4)禁止盗狗毒狗,确保人的食品安全;
(5)猫狗成为人们的伴侣,抚慰一些躁动不安的、忧郁的、甚至犯罪的灵魂,防止情绪走向极端而伤人伤己,或者给人以愉悦而治愈疾病;
(6)人类与自然和谐的画面对人的精神滋养;
(7)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禁止虐待动物,是通过防止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维护善良风俗和公共安全来保护人。一个由美国人道协会所进行的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暴力罪犯和暴力精神病患都在幼年时便开始犯下虐待动物的行为。”数十个针对暴力罪犯和精神病患的研究,已经证实了童年时虐待动物和日后对人产生暴力行为这两者之间的牢固关系。因为动物的痛苦能令他们得到平静或快感,所以他们会以各式各样的手法去虐杀动物,继而做出其他更加暴虐的行为,如纵火、伤人、强奸,最终甚至犯下杀人重罪。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2014年10月宣布:虐待动物行为将被起诉为“危害社会的罪刑”,犯案人列为A组重刑犯观察名单,在法律上刑同纵火罪及谋杀罪,自2016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
五、伴侣动物保护法的内容和立法建议
我国从官方到民间对动物特别是伴侣动物的态度,与文化无关,与传统无关,而与文明有关。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韩国、日本等国家在文化上与大陆同源,而上世纪30年代南京等地就已经兴起了轰轰烈烈的动物保护运动。历史进入21世纪,地方政府野蛮捕杀,民间虐杀屠宰猫狗,反映了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断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断裂的现实。既然是历史原因造成了国民素质低下,国家有义务承担引领现代文明的历史责任。
鉴于现实,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路径有二:
一是在全国层面进行最基本的反虐待立法。反虐待动物法从无到有,难以达到大部分国家和地方谋求动物福利的保护程度,故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是,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动物,保护程度上达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这一传统的基本反虐待要求。
二是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分类立法,弥补动物法律体系中分类立法的缺陷,其他动物的保护参照执行。伴侣动物保护法同样是从无到有。鉴于伴侣动物与人类特殊的关系,对其保护应当融入现代文明的内容,在反虐待的基础上谋求一定程度的动物福利。鉴于欠缺立法保护造成的猫狗大规模流浪、大规模被捕杀被虐待的现象,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应当转变观念,遵从科学规律,在立法理念上从“管理”向“保护”转变,在管理中保护,在保护中管理。
禁止虐待是最基本的保护,禁止遗弃是从源头上保护,禁止无序繁殖、非法买卖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是以管理为名的间接保护,建立科学的救助体系、鼓励民间救助是对流浪动物的补救性保护,而政府履行防疫的国际义务是对猫狗和人类自身的终极保护。以上即为伴侣动物保护法的全部内容。
作者:钱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