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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然违反上位法,屠宰伴侣动物引发破窗效应!
时间:2022-04-24 00: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3416

吉林省公然违反上位法,屠宰伴侣动物引发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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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新年伊始,引发社会关注的虐待与暴力事件不断,特别是15岁留遗书自杀的刘学州、徐州丰县铁链女,触痛每一颗善良的心。暴力与虐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无论其对象是儿童,妇女,老人或动物,都是对弱势者生命本身的蔑视,对他者痛苦与存在意义的无视。

  犯罪学已经证明了虐待动物与对人的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也达成国际共识,即“看这个国家的人们是怎么对待动物、女人、老人和弱者(甘地语)”。在动物中,世界各国都对犬、猫给予了免于屠宰、免于消费的特殊保护,因为这两个物种是与人类最为亲近的伴侣动物。

  而在我国,在动物防疫法关于屠宰动物必须经过检疫的明确法令下,一条猫狗肉非法产业链被人们熟视无睹。犬猫得不到保护,动物保护一般法或反虐待动物法更加难以进入立法计划。追根溯源,祸起吉林“食用犬”。

(这里普及法律常识,并不需要由法律来具体规定哪些动物可以屠宰,哪些动物不可以屠宰。《动物防疫法》概括规定,凡是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都必须经过检疫。只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制定检疫规程,从而决定哪些动物可以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的屠宰检疫规程,故而畜禽可以屠宰;尚未制定也不可能制定犬猫屠宰检疫规程,故而犬猫不可屠宰)


一、吉林省人大滥用立法权将犬类屠宰合法化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随着《立法法》的出台、依法治国的推进和社会文明的提高,地方立法中关于犬类屠宰以及其他允许犬肉上市出售的规定都陆续废止了。吉林省是例外的省份。
  2006年8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创造出“食用犬”概念。2007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将犬纳入家畜范围。
  2007年《动物防疫法》修改后,2010年3月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台,同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被废止。其他如2011年出台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也已于2016年超过有效期,屠宰规定不再延续。
  吉林省没改,甚至在2017专门制定了《吉林省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制定屠宰检疫规程的权力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农业部认为我国不宜制定屠宰检疫规程,也没有授权任何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犬类屠宰检疫规程。吉林就制定了一个替代“屠宰检疫规程”的“卫生检验规范”,以便进行“合法”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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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疫”和“检验”,一字之差,关系到的却是疫病的防治,公共卫生风险的防范。例如,旋毛虫病是人畜共患寄生虫病,一项调查显示,来自长春市21家狗肉馆的331只鲜狗肉尸的平均感染率为25.98%(数据来源:杨福林,刘玉:《331只狗肉尸旋毛虫感染情况的调查报告》,《吉林畜牧兽医》1985年第6期)。
  令人震惊的是,新《畜禽目录》出台后,2021年5月修订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依然保留了关于屠宰食用犬的规定。2020年6月2号修改的《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也保留了屠宰规定,而其上位法《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从2009年出台时起便与其他省市一样,并没有将犬纳入可屠宰的畜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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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吉林省的非同寻常,笔者于2020年9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室提交了法规备案审查建议。收到的反馈是,5月《畜禽目录》公布后,法规备案审查室给各地方人大发出通知,要求清理地方立法中有关犬类屠宰的规定。法规备案审查是一项很重要的宪法性制度,怎么到了吉林就失灵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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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主管部门明确伴侣动物不可屠宰食用


  犬猫曾经被国务院主管部门划归《畜牧法》上的畜禽,是畜禽中的伴侣动物。

  在《畜牧法》里,畜禽是家畜家禽的简称。在大众意识里,“肉、蛋、奶、皮毛”是畜禽的代名词。更粗暴一点的理解就是,畜禽是吃的。实际上,畜禽还有其他用途。原农业部在2006年提交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送审稿)中,认真查阅了大量字典、词典、文献资料以及国外立法,慎重地给畜禽下了个定义(如下图),明确畜禽还有使役、运动伴侣用途。所以,犬、猫被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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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在2008年出台的《目录》里,猫被移除,犬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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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后来,在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畜禽目录》里,犬被移除。这次农业农村部将畜禽的概念调整为“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去掉了“伴侣”功用。农业农村部表示,“《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犬虽没有列入清单,但也不是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

  何为正面清单?即,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的动物清单。

  犬能养,养来何用呢?农业农村部继续说,“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2021年7月,在对新甲旦真代表《关于明确未制定相应屠宰检验规程的情形下禁止屠宰动物并销售其肉的建议》的答复中,农业农村部将在之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中“对于食用狗肉问题,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的表述变更为“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的表述。这就是对伴侣动物的管理——养犬管理。屠宰食用与活体管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可见,农业农村部界分得非常清晰,犬和猫作为伴侣动物,不为人类提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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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国务院动物主管部门早就对犬、猫进行了特别区分,既未制定《犬屠宰检疫规程》,也未制定《猫屠宰检疫规程》。

  然而一直以来,“伴侣动物”是不是“食用农产品”却在实务中变得扑朔迷离。2015年6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经商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局印发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明确国家层面不宜制定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理由很充分,包括我国没有明确的肉用犬品种;犬类屠宰和食用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内外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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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食安办〔2015〕25号函提出一个不符合动物防疫法逻辑的建议,即“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这个建议是有歧义的,是明确禁止,还是明确许可?根据常识,当然是明确禁止,因为根据国家层面不宜制定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理由,任何地方都没有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任何地方屠宰和食用狗肉都会被国内外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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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是怎么做的呢?如前所述,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将犬纳入当地的畜禽屠宰管理规定里。在省级地方法规中,《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是迄今唯一的例外。




三、吉林狗肉产业引发破窗效应

 

  2012年有高校调研团队赴吉林调查:

  长春有韩庄等大型狗肉连锁店以及其他专门的狗肉店十几家。当时韩庄号称有19家连锁店,但是在长春并没那么多,我们用电话访问了其中的三家。我们在电话访问中发现,韩庄狗肉城的一家店同时卖生狗肉和熟狗肉,而且生狗肉价格和熟狗肉价格相同,都是38元每斤。然后我们陆续对长春的沿街的大中小的饭店都进行了一些随机抽样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哪怕不是专门卖狗肉的饭店,大多数饭店都至少有一两道有狗肉的菜。按照当时百度地图上标示的卖狗肉的饭店,有140家以上。狗肉菜品的价格与地段和饭店的级别也有关系。在背一点的地方,或低档的小吃店,甚至类似于街边的那种摊档,可能就20多元一道,然后到了吉林省委附近的饭店就是50多元一道。

  调查中提到的韩庄是个什么样的企业?百度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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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同时介绍,2008年韩庄董事长唐红被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妇女联合会授予“巾帼建功”标兵称号;同时被中共长春市委统战部、宣传部、长春市工业联合会授予“十佳光彩之星”称号;2010年3月被长春市人民政府授予“百名模范女性”奖;在2009-2010年度的“创先评优”活动中被评为“特殊贡献”奖,这些荣誉和称号的取得,对进一步树立、塑造韩庄狗肉品牌形象,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开办韩庄狗肉连锁店投资者赢得了不可估量的无形效益。网络显示,2011年至今,唐红当选为吉林省政协委员。

  韩庄发展战略的总体思想是:以谋伟业创名店为发展方向,以韩庄狗肉为发展品牌,以发展加盟连锁经营为发展主业,以长春为发展基地,以开发全国适应韩餐大中城市为发展重点,以走出国门为发展目标,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发展目的。

  “走出国门”的发展战略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允许以狗肉为发展品牌。韩庄是韩国料理店,以振兴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为旗号,而韩国本尊却是一直走在废除其狗肉文化的路上。

  据韩联社2019年10月24日报道,首尔最后三家屠狗场本月停业,屠狗行为全面停止。首尔市内原有11家屠狗场,2017年有3家关门,之后5家相继停业,剩下的3家也于10月停止作业。甚至,据《法治周末报》2021年3月20号报道,韩国已经开始考虑提高动物的法律地位,非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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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韩庄只能在国内做大其生意。长春是东北最大的狗肉消费与活狗集散地,将狗肉作为民族文化大张旗鼓的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




  实际上在80年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规定,当地的少数民族可以将自己养的犬只带到指定屠宰点进行宰杀。自养自用是少数民族的习俗,也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这个习俗或文化严格限制在少数民族集聚区,即尊重了民族文化,也尊重了法律。然而,吉林省地方立法摧毁了纯粹的民族传统,将个别民族的习惯扩大为全省56个民族的习惯。一张跨省的殃及全国的黑色产业网由此编织。

  在这张网里,所有的逻辑和常识都扭曲了。例如,在对志愿者的信访件答复中,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重复国务院主管部门关于“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表述,以此维护吉林犬类屠宰的合法性。既无肉用犬品种,吉林食用犬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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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犬被移出《畜禽目录》,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的解释是畜禽目录不是规定哪些动物能吃,哪些动物不能吃,所以吉林的屠宰是合法的。

  实际上,农业农村部已经将《畜禽目录》里的畜禽分为食用和非食用两类,若将犬、猫归在非食用类也合情合理。那么,农业农村部为何大费周章地将犬、猫移出畜禽目录,并强调其为伴侣动物?就是为了突出伴侣动物特别地能屠宰食用?放在《畜禽目录》里屠宰食用岂不是更加地顺理成章?

  与吉林省滥用立法权授权屠宰所谓“食用犬”相比,“玉林狗肉节”是小巫见大巫,毕竟当地政府不敢让它披上合法的外衣,并否认支持、组织、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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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发言人是清醒的,食用狗肉是民间的个人饮食偏好,现行法律也没有禁止个人自养自用。但是,一旦涉及经营和消费,进行商业操作,是被动物防疫法明确禁止的(一个法学界的研讨结论:现行法律禁止屠宰犬猫)。玉林市政府也不敢承认支持、组织、举办所谓的“玉林狗肉节”。

  吉林突破了所有的法律、道德和伦理底限,引发席卷全国的破窗效应。国内其他地区不敢突破立法法,但有一些地方在执行中装聋作哑,放任偷盗毒杀猫狗非法产业链的发展壮大。深圳是忠实于立法法的典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猫肉狗肉安全监管的处理意见》(深市监食〔2014〕8号)认为,国家尚未出台猫狗屠宰检疫规程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后的猫狗肉不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成为猫狗等肉类无须检疫的依据。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和农业农村部一再强调,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吉林在犬类屠宰上树立的标杆,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依法治国和迈入现代动物文明的进程被迟滞,儿童、老人、女人和其他弱者的法上权利也随之得不到全面落实,生态文明理念难以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犯罪学上有个理论叫破窗效应。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为清除依法治国的死角,建议全国人大和农业农村部立即责令吉林省人大和农业部门废止其有关食用犬的规定和卫生检验规范,由朝鲜族自治区域自行决定其狗肉文化的未来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