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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 宋天一:宠物不宜成为执行标的
时间:2024-03-02 11:12: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499


内容摘要:随着“主债猫偿”等事件履上热搜,宠物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引发了法律人的热议。从法理上讲,将宠物作为执行标的与文明执行的执行理念不符、与高效合理的执行原则不符、与群众的价值期待不符。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第101条将宠物列为豁免执行的财产。《草案》这一规定具有比较法上的依据。正确理解《草案》第101条及其相关规定,科学把握宠物强制执行问题,还需要注意如下三点:第一,构成执行豁免的宠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不以营利目的饲养的。第二,构成执行豁免的宠物必须是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第三,例外情况下宠物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应践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作者简介:宋天一(1999——),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助理。


          宠物不宜成为执行标的

 ——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1条

                                  武汉大学法学院 宋天一

      近日,一则“主债猫还”的新闻冲上了微博热搜,吸引了大量网友的眼球。在这起舆论热点案件中,宠物猫主人欠债不还,债权人便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发现被告没有任何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便查封了其在售的12只宠物猫。在其后的司法网络拍卖中,12只宠物猫以起拍价500元——2000元不等的价格被推上货架,最终有11只猫被成功拍出。在网民对这起案件的评论中,既有对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点赞,也有人不禁追问:“主债猫还”是合法可行的吗?事实上,这已不是第一起宠物被司法拍卖的案件,早在2018年底,柴犬“登登”的拍卖就曾进入大众的视野。在当下的法律体系中,宠物与一般动物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别无二致,作为动产的一类的动物显然是可以依法被强制执行的。然而,我们认为宠物不宜成为执行标的。
     第一,将宠物作为执行标的与文明执行的执行理念不符。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要素,文明执行是新时代我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理念。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多个司法指导性文件中反复强调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应有之义。虽然宠物作为动产本身属于“物”的范畴,但是朝夕相处的宠物寄托着被执行人大量的感情倾注,与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如将宠物作为执行标的并予以强制执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冒犯。
     第二,将宠物作为执行标的与高效合理的执行原则不符。强制执行应当秉持高效合理的原则,顺应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尽量保障物尽其用,降低执行标的因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价值贬损。对于宠物而言,不同宠物有着不同的生长规律和生活习性,如将宠物纳入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会因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突然改变而导致宠物生病甚至死亡,从而导致宠物的价值大大贬损,这不仅无异于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偿,甚至会带来新的不可估计的财产损失和情感损失。
     第三,将宠物作为执行标的与群众的价值期待不符。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独居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宠物所带来的陪伴也就变得愈发重要。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21年我国仅饲养猫狗的人数就达到了6844万人。在饲养宠物的人群中,“90后”占多数,因此随着“90后”“00后”年龄的增长,养宠人群可能还会不断扩大。对于养宠人群而言,长期共同生活的宠物早已不仅仅属于“物”的范畴,而是如同自己的家人一般,在陌生的城市里带给独居的自己温暖的陪伴。在庞大的养宠人群、爱宠人群的价值观中,宠物的价值早已远远超越了普通的物质或金钱,更多的表现为情感的寄托和心灵的慰藉,如将宠物强制执行必将导致养宠人群情感的撕裂,不仅不利于债务的进一步清偿,还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事实上,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都对宠物在法律中予以了特别的规定和保护,宠物作为执行豁免的对象是世界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在德国,宠物一直是执行豁免的对象,非例外情况不得被强制执行,例外情况是指宠物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对于债务清偿有较大意义且强制执行宠物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动物保护的利益和债务人的情感利益。在韩国,韩国司法部最新修订的《保护动物法》规定宠物不再是私人财产,并承认宠物是有生命的实体而非物件,将之排除出了强制执行的物的范畴。在日本,为宠物猫狗植入芯片是宠物主人的义务,一旦植入芯片,宠物主人不仅不得虐待、杀戮宠物,宠物也因与主人的名誉和人格紧密相关而成为执行财产的例外。2022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第101条亦将宠物列为豁免执行的财产。《草案》第101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下列财产不得执行:……(五)不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并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宠物”,与德国法类似,《草案》第102条规定了宠物执行豁免的三项例外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前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财产:(一)被执行人同意执行;(二)不执行影响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三)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担保物权。”
     正确理解《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1条及其相关规定,科学把握宠物强制执行问题,还需要注意如下三点:第一,构成执行豁免的宠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不以营利目的饲养的。如宠物是被执行人以营利为目的饲养的,则被执行人在饲养之初考量的就是宠物的经济价值而非情感价值,因此自然无需考虑强制执行其宠物会对其造成人格尊严的冒犯和情感的重大伤害。这一规定主要排除了宠物商店等饲养的宠物作为执行豁免财产。第二,构成执行豁免的宠物必须是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只有共同生活的宠物,才能与被执行人形成更加稳定的深厚的情感基础,才能够构成执行豁免财产。这一规定主要排除了以寄养、代养甚至“云养”等方式饲养的宠物。第三,例外情况下宠物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应践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草案》之所以将宠物列为执行豁免财产,主要考量的法益还是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和情感价值而不是宠物本身的待遇,与韩国不同,在我国法体系中,宠物始终是物的一种,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价值。因此,在被执行人同意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在不执行影响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宠物亦可以被强制执行,这主要是基于法益衡量的考量,与被执行人的情感价值相比,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显然是更加重要的法益。至于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宠物被质押的情形。在三种例外情况下,宠物仍然可能面临被拍卖变卖的命运,人民法院应当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量为宠物提供符合其生活规律的环境,防止其因强制执行程序而生病甚至死亡,造成财产和情感的损失。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曾借用《荀子·天论》中的这句话说明中华文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的价值传统。《草案》第101条之所以将宠物纳入执行豁免的财产,除了尊重被执行人的尊严和情感外,也彰显了尊重自然、尊重生命的法律价值。尽管在我国法体系中,宠物作为物的法律地位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但司法是有温度的,尽量不将宠物作为执行标的,在必须将其作为执行标的时采用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为宠物在强制执行中提供更适宜的生存环境、在拍卖的同时尽量为宠物寻得一个好主人,正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最生动诠释,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最生动体现,正是《草案》第101条立法精神的最生动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