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主债猫偿”等事件履上热搜,宠物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引发了法律人的热议。从法理上讲,将宠物作为执行标的与文明执行的执行理念不符、与高效合理的执行原则不符、与群众的价值期待不符。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第101条将宠物列为豁免执行的财产。《草案》这一规定具有比较法上的依据。正确理解《草案》第101条及其相关规定,科学把握宠物强制执行问题,还需要注意如下三点:第一,构成执行豁免的宠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不以营利目的饲养的。第二,构成执行豁免的宠物必须是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第三,例外情况下宠物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应践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作者简介:宋天一(1999——),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助理。
宠物不宜成为执行标的
——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1条
武汉大学法学院 宋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