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要讨论的话题,令人振奋。
2020年初,大学生虐猫的新闻再次在网络上发酵。
随手一搜,就能在微博、抖音等平台上找到售卖虐杀动物视频的“广告”。在QQ群,虐待虐杀交流群组不断涌现。
而在线下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向不特定人传递的暴力信息更加弥漫在全国各地。
虐待虐杀行为愈演愈烈。相关信息的广泛传播,对公众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尤其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那么,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违法吗?
9月12日(周六),我们首先请未成年人代表和反虐待志愿者代表来揭示传播虐待虐杀动物信息的现状以及给社会埋下的深重隐患。
我们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就虐待虐杀问题发表代表意见,请正在代理全国首例网民诉互联网平台发布虐猫视频侵犯公民健康权诉讼的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
我们请法学大家和学者们从不同学科和不同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解读和剖析,共同为动物福利的保障和公序良俗的维护提供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
1.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所长钱叶芳教授致欢迎辞2.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周湖勇秘书长致欢迎辞民声: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现状与对未成年人的危害2. 周 君 职业院校教师(反虐待动物志愿者代表)3. 朱列玉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4. 焦宏伟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焦视眼科医院董事长5. 王 岚 辽宁省人大代表,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主任6. 陈 洁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法律解释与法理探讨: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是否违法以及应否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1.蔡守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前会长2.罗 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3.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4.陈真亮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秘书长6.郭 兵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法学博士钱叶芳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动物法研究所负责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参会方式
详见:“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否是禁止传播的暴力”暨“应否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专题研讨会通知
腾讯会议 ID:777 965 233
直播平台:看点直播(二维码进入)
联合主办单位:
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
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
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工作委员会(BASE)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
2020年9月5日
附会议基本资料
禁止传播暴力信息相关法律规范
一个流行的执法观点是,现行法律中禁止的暴力是针对人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动物实施的暴力属于禁止的暴力信息,有待法律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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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
备注:1991年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儿童权利之外,还规定了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强调“无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保证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禁止各种对儿童身心的伤害和毒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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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
备注:2020年4月19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专题研究了省人大代表焦宏伟提交的《关于制定禁止虐待动物立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建议》,一致认为虐待动物的暴力虽然不针对人,但它依然是对社会有害的暴力,特别是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其面前直接展现或间接传播虐待动物的血腥场景会对其造成不可预估的心理伤害。 |
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现状概述
新京报视频:对话虐猫者——请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暴力伤害
所谓传播,是指在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从而向大众传递暴力信息,或在隐蔽场所虐待虐杀动物并以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公之于众。1822年英国《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之所以出台,是因为当时人们对马、牛、羊等牲畜的恶劣对待是当街、当众发生的,这引起了人们道德上的不安和心理上的不适。此后,禁止公开场合的虐待和宰杀成国际立法通例,并渐次走向保护动物本身,即,反对任何形式的虐待,并在伤害不可避免时,将伤害降到最低。我国对畜禽实施定点屠宰,禁止在农贸市场活杀动物,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同时也防止传播暴力信息。然而,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在我国无处不在。
1.发生在农贸市场、餐馆、公路等公开场合。野生动物、畜禽、猫、犬等各类陆生动物被现宰现卖,手段血腥残忍。例如,2019年12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一只被活剥皮、还在痛苦呻吟的狗,被装在篮子里拖行在大街上。著名的玉林狗肉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食客,当众虐杀不计其数。2.由基层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公开进行。在全国各地,包括各大都市,公开捕杀流浪犬的场景随时上演,甚至以防疫、文明创建等各种理由闯入民宅,当着老人、孩子的面将被视为家人的犬只打死。例如,2月12日温州市永嘉县金溪镇黄山村将全村有主人的狗都当众打死,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冲上新浪热搜榜。3.由物业以管理的名义、狗主人以所有权的名义公开进行。国内各单位和小区的物业张贴捕杀犬猫告示、有偿激励居民捕杀犬猫、毒杀犬猫等行为司空见惯。例如,2019年11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区物业经理杀死一只刚生育的母狗并悬吊在岗亭上示众。特别严重的是,线下公开场合的虐杀视频常常传播于网络,隐蔽场所虐待虐杀的相关视频、图片和信息更是被广泛传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传播的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形成了网络定制、贩卖该类视频的隐秘产业链。标志性案例是2010年的“虐兔女”事件,该事件平息之后,这条虐杀动物视频的产业链仍在暗中进行。近年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兴起,在网络上传播、营销虐待动物的视频、图片的现象愈加猖狂。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虐待动物视频甚至直播虐待动物现场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因为猎奇或其他原因观看这类视频和图片的未成年人数量更多。可以说,施虐者、观看者、模仿者绝大多数是青少年,而且有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例如,2015年杭州爆出近300人中学生虐猫群,这些少年人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今年4月曝出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两个月内致80只猫受尽惨无人道的虐待而死,该生将虐杀过程拍成视频,通过微博、QQ等社交平台传播并贩卖。此事经曝光后,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激起强烈民愤。今年以来,类似的事件更加猖獗,虐待动物qq群、微信群、微博等不断出现。大量犯罪学研究表明,虐待动物或直面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未成年人日后对人类实施犯罪的一项重要诱因,虐待动物是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妇女、老人的指示器。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将近一半的强奸犯和1/3的对儿童性侵的罪犯在青少年时期都曾虐待过动物,42~52%的校园枪手都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章莹颖受害案中的施暴者克里斯藤森即有虐待动物的癖好,国内网红博主宇芽被家暴事件中的施暴者也虐待动物。以虐猫为例,虐猫者肆无忌惮发布虐猫信息,建立虐猫群教唆群内的未成人虐猫,交流技巧和心得,诸如“最最想虐的还是婴儿”“确实,虐人感觉会更爽”“虐小孩更爽,脸上只有痛苦和不解”等等。这种情形亟需在制度层面加以有效应对。
(二)目睹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伤害青少年的感情和心理健康大量的儿童因为目睹自己的动物玩伴被虐杀或者目睹虐待虐杀动物的场景而受伤,留下终生的心理阴影。2019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研讨会”上,三位未成年人代表讲述她们和其他青少年遭到网络虐猫视频的伤害,即媒体报道的“35元70G虐猫视频案”。很多未成年人表示,自从看到虐猫视频之后白天胡思乱想、晚上不敢休息、压力增大,甚至害怕看到猫。(三)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各种虐待动物行为与产业大行其道的道德洼地改革开放后我国与世界连接,世界上各种好的与坏的观念与产业都在寻找渠道进入中国。残害动物的产业快速进入中国并盛行起来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反虐待动物法律,虐待动物行为不违法,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故而,残害动物的色情产业与其他涉及虐待动物的产业一样大量向中国转移,包括皮毛产业、鹅肝产业、羽绒产业等等,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各种各样虐待动物行为与产业大行其道的道德洼地。尽管相关法律禁止施行和传播各种暴力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传播虐待虐杀动物相关信息的行为很难被立案查处。执法方面流行的假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仅限于针对人的行为,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将虐待和虐杀动物一类行为视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也没有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内容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在此种执法态度之下,公开虐待虐杀动物、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者自认光明正大,肆无忌惮。这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暴力,不能立案查处”的执法态度,是我国执法实践中“非有法律明文规定不执法”现象的典型表现,就如同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动物的前置条件之一是具备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3条),但执法部门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屠宰犬猫必须具备犬猫屠宰检疫规程,所以屠宰犬猫不需要检疫”,法律逻辑、法律原则、立法宗旨、法律解释方法被置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