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决定》,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类施策、依法补偿、稳妥推进、科学处置”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统一组织实施退转补偿工作;坚持应退尽退原则,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指导繁育场所及时转产转业;坚持依法补偿原则,对受影响的从业主体给予一定补偿;坚持科学处置原则,分类处置存栏动物。
二、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蛙类管理政策出台前,繁育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并经林草部门确认已处置存栏动物的,纳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
(三)补偿标准。按照《决定》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要求,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参考邻近省份补偿标准,确定我省退出补偿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由省林草局印发。
(四)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省级财政、林草部门综合考虑各地补偿支出、地方财力、工作推进情况等因素,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对退转补偿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主要工作
(一)核实数据(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核实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集中时间进行现场核查并登记造册。
(二)落实补偿(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补偿清单于9月10日前报市(州)林草、财政部门备案,并于9月20日前完成补偿工作。
(三)处置动物(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按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出物种按照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
1.转作他用。在充分尊重繁育主体意愿的基础上,由其向县级以上林草部门申请确认转作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县级以上林草部门依法办理其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经营利用行政许可。
2.放归自然。对适宜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生境容量内,不对当地生态和群众安全造成危害。放归自然工作由县级林草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实施。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
3.收容救护。对品质优良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单位或收容救护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储备收容。外来物种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后续可通过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用于科普展示,或供博物馆、标本馆等制作科普标本等逐步消化。
4.无害化处理。对无法采取上述3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也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四、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积极稳妥解决具体问题。林草部门牵头做好人工繁育主体数据调查登记及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移交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动物处理及监管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做好退出补偿、动物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信访、民政、扶贫开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