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与多年以来很多地方立法将“烈性犬、大型犬”并列为禁养犬种不同,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出售、饲养“烈性犬”。这是积极而清醒的认知,烈性犬不等于大型犬,大型犬也不等于烈性犬。
烈性犬之“烈”,有世界公认的标准。
建议公安部和农业农村部与国际接轨,尽快制定一份适用于全国的烈性犬名单,整治当前各地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
遗憾的是,新法强化了对动物的“管理”,而非赋予其“保护”的尊严,又错失一次向善治理,重塑社会秩序和国家形象的机会。我们错失的不仅是一次法律升级的机会,更是一次文明跃迁的历史契机。在动物福利日益成为全球伦理共识的今天,这部法律仍然固守着陈旧的管理思维,将具有感知痛苦能力的生命简化为需要规训的客体。这种立法理念的滞后,折射出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道路上尚未完成的伦理功课。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直接规范社会日常行为的基础法律,其价值导向具有强大的社会塑造力。新法将动物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却仅仅聚焦于动物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干扰,而非人类对动物的伦理责任。这种立法思路与当代动物伦理学的革命性进展形成了鲜明反差——彼得·辛格早已论证动物拥有免受不必要痛苦的权利,汤姆·里根则强调动物作为“生命主体”的内在价值。当法律文本仍停留在“管物”而非“护生”的层面,我们事实上在制度层面默许了对生命的漠视。
这种伦理缺失正在造成具体而深远的伤害。流浪动物无序繁殖引发的社区矛盾、虐待动物视频在网络空间的肆意传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地下蔓延,其根源都在于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支离破碎。
《治安管理处罚法》本可以成为弥合这一法律鸿沟的关键一环,却遗憾地止步于浅表管理。更令人忧虑的是,心理学研究不断证实,虐待动物行为与针对人类的暴力犯罪存在显著的“行为一致性”。美国联邦调查局自20世纪70年代就将虐待动物列为重点监控的A类犯罪,因为数据显示超过80%的系列暴力犯罪者都有虐待动物前科。当法律对虐待动物行为缺乏有力惩戒,我们实际在纵容暴力文化的滋生土壤。